一、谈国有资产流失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杜娟[1](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董明慧[2](2021)在《我国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加大了反腐的力度,境外追逃追赃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监察委组织的“天网行动”,以党中央为首开展的“百名红通人员”等追逃行动,有效地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但由于我国境外追赃经验不足,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律基础较为薄弱,因此在实施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而进一步推进国家关于境外追赃立法的现代化建设,不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境外追赃发展的必由之路,也对探索追赃方式具有启示引导作用。文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境外追赃进行了整体概述,包括其概念、主要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第二部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当前我国境外追赃所面临的困境,分别从国内障碍、国外阻碍以及追回资产的处置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的境外追赃制度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案。通过对现有的我国追赃成功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并针对我国的境外追赃程序和立法需求提出建议,以期能为我国完善境外追赃机制贡献一些微薄之力。
胡宏雁[3](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杨丽云[4](2020)在《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研究与设计 ——以竞争型国有企业为重点》文中提出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其进行相应程度的改革与调整一直是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企改革由来已久,但改革任务仍未完成,而是进入了深水区。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国企深化改革指明了诸多方向,这其中便首次正式提出了在国企中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此后,一系列文件政策的出台、改革试点的实践以及国资委相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与试行,使得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成为当前国企改革的重要一环。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大力推行亦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然而当前阶段对于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研究资料文献本身就数量较少、质量亦参差不齐;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更是少之又少,而且相较改革的不断推进,当前的法律研究更是处于较为滞后的阶段,所提出的法律问题都尚未得到解决。因此笔者选择立足于当前改革节点,首先对当前国企改革为何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国企职业经理人改革的实践以及法律制度设计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探析,其次对于经理、职业经理人和国企职业经理人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了界定,并得出了国企职业经理人是特殊种类的经理人的结论,为后续法律研究打下基础。随后,笔者对于国企职业经理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既研究了当前阶段立法现状,又探讨了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过程中权利、义务及责任相关立法的缺失,尤其针对竞争型国有企业、国企经理以及职业经理人的特殊性进行探讨研究。接下来,基于国企职业经理人的独特性,笔者将视角投至国企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从薪酬、保险、股权、精神四层激励机制和市场、制度、法律、组织四重约束机制来对国企职业经理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透彻把握,确保切实有效地为竞争型国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保驾护航。最后,基于上述分析研究,笔者对于国企职业经理人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针对性的设计与提出,从“法律制度设计之前提、权利法律制度设计、义务与责任法律制度设计、激励与约束机制、其他辅助制度”五个模块做出了全面性的建设性的构想,以期弥补当前阶段法律的缺失,为后续理论和实践的法律研究与设计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从而能够做到以法治促改革,真正实现改革与立法良性互动。
杨尧[5](2020)在《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的海外投资是政府主导型的海外投资,在此过程中中国的国有企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中国海外投资的主力军和国家政策的执行者。由于国有企业是由中国政府直接投资或控股的,所以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因腐败行为导致的损失不但是国有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也是中国政府经济和战略利益的损失。近年来伴随着中国国有企业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现象普遍增多,如何对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腐败资产进行追回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依据,既有国际法律依据,也有国内法律依据。但是从法律的规则设计和运行时效来看,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存在着法律困境,其中国际法律困境包括未与腐败资产主要流入国订立双边引渡条约及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已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设计腐败资产追回的内容过于粗略简单;国内法律困境包括腐败资产追回的刑事没收程序不完善,民事没收法律制度缺失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资产移交内容约定粗略。因此,从国际大环境与中国实际需要来看,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满足打造“和平合作”的国际法治环境需求;二是满足践行“国企担当”的社会责任需求;三是满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需求。落实到具体层面,中国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在国际法律层面,通过中国政府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相关的双边引渡条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及资产追回合作谅解备忘录,来完善我国执法机关海外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依据;在国内法律层面通过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追回的内容、刑事没收特别程序以及民事没收制度等国内相关法律制度,来完善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国内法律依据。
苏海涵[6](2020)在《B药厂改制的税收问题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为了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国有企业在不断进行改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等现代化公司模式。在改制过程中,要涉及到改制的程序问题,需要预计改制成本,预计改制成本尤其需要对改制过程中的税收成本进行研究。通过对于企业改制相关的涉税问题的研究能够帮助改制企业更好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提供重要参考。在本文中,为了更明确相关税收问题的解决方式,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内容和程序也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根据已经明确的事实背景,对照相关法律文件,实现对案例的分析并得到结果。本文案例中的B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国企改制需要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B企业的改制是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了产权转让。同时,由于其在进行产权转让之前仍然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纳税主体的角度上看,在适用减免税条款中有一些模糊不清的现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案例为B药厂在以产权转让方式进行改制,在改制过程中B药厂的出让方(B药厂所属高校)和B药厂的受让方(L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涉及到对于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缴纳问题。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针对B药厂是否能够适用相关减免税条款进行研究探讨并得出结论。通过本文中对于税收文件的分析,将对相似类型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时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提供一定的帮助。
王中庆[7](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利益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因,而利益分配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矿产资源以其蕴含的巨大利益有力地支撑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但一段时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领域所出现的两极分化、严重不公现象引发广泛而强烈的关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仍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需提升。本研究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为研究对象,围绕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理论与经验,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完善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应坚持的原则与举措等三部分进行框架建构。从矿产资源相关概念与界定、理论与经验切入,梳理古今中外不同时期与制度下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和观点,探讨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状况、经验和问题,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内在成因,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探索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辩证评析诸多学术观点,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研究进路提供智慧启迪。导论部分主要说明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梳理国内外最新的研究现状,确定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考量研究中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概述。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释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专业术语的内涵,归纳马克思主义及中国化发展的思想理论,梳理中国古代及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实践经验,确定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在确定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范畴内,对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总体情况、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系统探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整体发展路径,确定研究的目标和对象。第三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从理论认识和实践偏差两个维度,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在各阶段存在问题的内在机理和形成原因,以基本原理与具体规范相结合、主观思维与客观现实相联系,找到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确定研究的重点和界线。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党的领导、国有化、人民共享和社会共建等四个方面,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确定研究的规范和依据。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探索并完善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理论,通过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路径,以权益金制度、税费体系、法治化和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等举措,有效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以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纵深发展。
谢锐勤[8](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唐俐[9](2017)在《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填海造地在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空间、缓解人地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我国填海造地涉及的物权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转变为土地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消灭和产生等问题为研究中心,通过大量的数据、案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证考察,总结出我国填海造地及其物权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现有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设计出全新的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并对填海造地中的相关物权的消灭、产生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通过对国家海洋局每年发布的《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我国从2002-2015年填海造地确权总面积达144942.85公顷,所征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数额达628.6亿元,占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比例年均约77%左右,填海造地的地价构成主要包括海域使用金和填海工程成本,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虽然远比其他用海方式的征收标准高,但填海形成土地的成本远比相同位置的地价水平低,助长了填海造地之风。总体上看,填海造地在增加土地供给、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维护国家主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会造成海岸陆地地貌发生改变、海洋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资源浪费等诸多生态环境和社会问题。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现行海域物权制度以国家海域所有权为基础,通过设立海域使用权达到海域分散利用的目的,而填海造地是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并受到更多的限制,其理论基础主要涉及国家所有权理论、用益物权理论和物权生态化理论。这些理论虽然为我国填海造地提供了依据,但也还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使得作为用益物权性质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包含了将他人所有的海域进行事实上处分的权能,违背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二是将填海造地仅局限在海域权利范围内,无法合理解释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的真正权利来源;三是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存在问题。这些理论上的缺陷会导致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在立法上,通过对现行全国性和地方法律文件的全面梳理、总结,发现目前我国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填海造地中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等有了总体规定,而地方性法规也做了很多细化规定。但以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存在根本性缺陷,并且相关立法体系也不完整,在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换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填海引起的征收补偿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都还存在缺漏和矛盾。在司法实践上,通过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以及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筛选出的40个案例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因填海造地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因对滩涂属于土地还是属于海域的不同认识导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海域国家所有权权属争议、因填海造地引起的收回(征收)补偿争议、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害及赔偿争议、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或超越海域使用权的范围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等方面。填海造地涉及到海洋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当然也涉及到海域、土地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主要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由于许多问题法律层面并无具体规定,填海造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就成为了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凸显了我国现行填海造地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针对现有理论的不足,提出应创设全新的填海造地权来替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的本质在于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海域和土地两种资源,只有国家基于国家海域所有权人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双重身份才能实施,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成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填海造地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具体实施。填海造地人通过许可获得填海造地权,其内容主要包括取得对待填海域的使用权、可以实施民事性质填海造地行为、在海域变成土地后取得新增土地的使用权。填海造地权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型,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能合理解释填海造地的权利来源、解决填海造地实践中的各种难题,应通过修改《物权法》、《海域管理法》等建立填海造地权制度,并在未来民法典中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为填海造地提供系统、完善的制度保障。在用填海造地权取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后,还要完善填海造地过程中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和新权利的产生制度。在海域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方面,要详细区分不同类型采取国有海域所有权消灭、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产生、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与补偿等不同的措施,特别是要注意特殊情形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措施。在海域使用权利方面,需要完善既有海域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制度,确立公物性质海域上的习惯性利用权利,并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在生态利益保护方面,需要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并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理论上通过用全新的填海造地权取代现有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共同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将填海造地权界定为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性的新型用益物权,从而克服现有理论在解释填海造地的“母权”、“基础权利”等方面的不足;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论证了填海造地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详细地提出了完善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习惯性利用权等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制度以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新权利的产生的具体措施,为填海造提供了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最后,研究方法上,通过实地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现有立法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实证分析的方法,使研究变得切实、可靠。
王迪[10](2011)在《国有企业改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企业改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就确立了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方案,以资本为纽带,通过优势企业并购劣势企业,形成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从竞争性行业中渐渐把国有企业退出来,对存有资源进行再配置,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换,企业并购在企业改组中将发挥积极作用。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改组是提升竞争力的关键。2008年,美国的次级债问题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并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全球经济开始陷于衰退,中国经济也受到影响。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起到了很大作用。到2010年,在经历信贷危机向全球蔓延,经济触底之后,全球经济又进入逐步回升时期,经济开始复苏,但是金融危机的余波未平,在局部地区仍有震荡。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在金融危机过后的这段复苏时期,我国国有企业如何改革发展以提升竞争力成了关键问题。目前国有企业改组的问题主要在并购重组、改制等方面。从法制角度研究企业改组中的有关问题,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做出立法规制具有重大意义。我国企业正在进行着有关企业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变革,对于国企改革来说,企业的并购是一个重要而效果显着的方式。而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国有企业改制也是企业改组中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在我国主要指国有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系统工程。当下,针对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对策已经是一个热点研究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有关法律问题做了探讨,国有企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当前的经济复苏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和发展策略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基本上没有脱离传统思维的束缚。专家预计经济要回升到下一轮经济增长期需要几年时间,因此从法制角度研究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规治具有重要性,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会更关注这方面。加强对此问题研究将是大势所趋。本论文通过分析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的形势,阐述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对相关问题做了法律思考。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对策。
二、谈国有资产流失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国有资产流失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我国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境外追赃概述 |
(一)境外追赃的概念及主要方法 |
1.境外追赃的概念 |
2.境外追赃的主要方法 |
(二)我国境外追赃的法律依据 |
1.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
2.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 |
二、当前我国境外追赃所面临的困境 |
(一)境外追赃面临的国内基础性障碍 |
1.法律依据不健全 |
2.刑事没收制度不完善 |
3.民事没收制度缺位 |
(二)境外追赃面临的国外阻碍性因素 |
1.国际主体合作机制不完备 |
2.追逃效果不理想导致追赃效果受限 |
3.国际对接程序过于繁琐影响效率 |
(三)追回资产处置所面临的问题 |
1.无主赃款赃物处理方式不明确 |
2.犯罪资产分享机制不健全 |
三、完善我国境外追赃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法律依据及国内相关制度 |
1.健全国内立法并有针对性的签署双边条约 |
2.规范刑事没收制度 |
3.建立民事没收制度 |
(二)完善国际合作制度 |
1.加强国际主体间的司法配合 |
2.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提高追逃效率 |
3.简化对外追赃的关联程序 |
(三)合理处置被追回的资产 |
1.明确无主赃款赃物的归属权 |
2.确保资产分享机制的实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3)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研究与设计 ——以竞争型国有企业为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选题的创新之处 |
2 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设计之背景 |
2.1 竞争型国企改革的必然选择——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
2.2 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国企改革实践 |
2.3 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设计的必然性及必要性 |
3 国企职业经理人概念界定及法律地位探析 |
3.1 国企职业经理人概念界定 |
3.2 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探析 |
3.2.1 经理人法律地位 |
3.2.2 职业经理人的特征 |
3.2.3 公司治理视角下国企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 |
3.2.4 小结 |
4 国企职业经理人相关权利、义务研究 |
4.1 国企职业经理人的权利 |
4.1.1 国企职业经理人相关权利的立法现状 |
4.1.1.1 国企职业经理人相关权利的范围 |
4.1.1.2 国企职业经理人的产生、退出和限制 |
4.1.2 国企职业经理人权利相关规定的缺失 |
4.1.2.1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相关权利范围界定不明 |
4.1.2.2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相关权利的授予内容及机制存疑 |
4.1.2.3 国企职业经理人退出及限制机制缺失 |
4.2 国企职业经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
4.2.1 国企职业经理人义务与责任的立法现状 |
4.2.1.1 国企职业经理人义务立法现状 |
4.2.1.2 国企职业经理人责任立法现状 |
4.2.2 国企职业经理人义务与责任立法不足之处 |
4.2.2.1 国企职业经理人义务立法不足之处 |
4.2.2.2 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存在不足 |
5 国企职业经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 |
5.1 国企职业经理人激励机制的探讨与研究 |
5.1.1 薪酬激励 |
5.1.2 保险激励 |
5.1.3 股权激励 |
5.1.4 精神激励 |
5.2 国企职业经理人约束机制相关思考 |
6 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设计——以竞争型国企为重点 |
6.1 法律制度设计之前提 |
6.2 国企职业经理人权利相关法律制度设计 |
6.2.1 明确国企职业经理人权利范畴 |
6.2.2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选聘机制 |
6.3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相关义务及责任 |
6.3.1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义务相关规定 |
6.3.1.1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的信义义务 |
6.3.1.2 引入经营判断规则 |
6.3.1.3 增设国企职业经理人的离职义务 |
6.3.2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责任相关规定 |
6.4 增设国企职业经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 |
6.4.1 增设国企职业经理人激励制度 |
6.4.2 增设国企职业经理人约束制度 |
6.5 国企职业经理人其他辅助制度设计 |
6.5.1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社会保障制度 |
6.5.2 畅通国企职业经理人的职业发展路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现状 |
2.1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现状 |
2.1.1 国际法律依据 |
2.1.2 国内法律依据 |
2.2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现有方式 |
2.2.1 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 |
2.2.2 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 |
2.2.3 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 |
2.2.4 通过境外民事手段进行追赃 |
2.2.5 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困境 |
3.1 国际法律困境 |
3.1.1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法律困境 |
3.1.2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法律困境 |
3.2 国内法律困境 |
3.2.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移交内容约定不清晰 |
3.2.2 追缴腐败资产的刑事特别没收程序内容缺失 |
3.2.3 追缴腐败资产的民事没收法律制度缺失 |
第四章 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4.1 满足打造“和平合作”的国际法治需求 |
4.1.1 构筑境外追赃国际合作法律平台的需要 |
4.1.2 建设境外追赃法律“防火墙”的需要 |
4.1.3 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化的需要 |
4.2 满足践行“国企担当”的社会责任需求 |
4.3 满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需求 |
4.3.1 以法治优化国内市场环境是保障企业安全的需要 |
4.3.2 以法治净化海外投资市场是维护文明环境的需要 |
第五章 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 |
5.1 国际法律层面 |
5.1.1 与腐败资产所在地国签订相关的双边引渡条约 |
5.1.2 与腐败资产所在地国签订相关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5.1.3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资产追回合作谅解备忘录 |
5.2 国内法律层面 |
5.2.1 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移交的约定 |
5.2.2 建立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 |
5.2.3 完善腐败资产追回的刑事没收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B药厂改制的税收问题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总结 |
1.2.1 研究现状 |
1.2.2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小结 |
第二章 企业改制及相关税收理论 |
2.1 企业改制的基本内容 |
2.1.1 企业改制的目的 |
2.1.2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 |
2.1.3 国有企业改制的实际操作 |
2.2 企业改制相关的税收政策 |
2.3 小结 |
第三章 B药厂改制的情况简介 |
3.1 企业基本概况 |
3.1.1 药厂概况 |
3.1.2 行业概况 |
3.1.3 生产经营概况 |
3.2 改制动因 |
3.2.1 教育部政策要求 |
3.2.2 药厂发展需要 |
3.3 改制方案与结果 |
3.3.1 改制方案 |
3.3.2 改制结果 |
3.4 小结 |
第四章 B药厂改制的性质与涉税情况分析 |
4.1 B药厂改制涉税问题的缘由 |
4.2 B药厂改制的性质分析 |
4.2.1 资产转让的涉税情况简析 |
4.2.2 产权转让的涉税情况简析 |
4.2.3 资产转让与产权转让的涉税情况对比分析 |
4.2.4 资产转让与产权转让的应用区别法理辨析 |
4.3 B药厂改制的涉税情况分析 |
4.3.1 B药厂改制的企业所得税分析 |
4.3.2 B药厂改制结果的增值税分析 |
4.3.3 B药厂改制结果的土地增值税分析 |
4.3.4 B药厂改制结果的契税分析 |
4.3.5 B药厂改制结果的印花税分析 |
4.4 小结 |
第五章 B药厂改制涉税问题的经验及启发 |
5.1 转让方角度的经验和教训 |
5.1.1 事先进行相关政策研究 |
5.1.2 全面策划改制方案 |
5.2 法律角度的启发和思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概述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矿产资源 |
1.1.2 利益 |
1.1.3 利益分配 |
1.1.4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1.2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3 西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1 中国古代及近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2 资本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3 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 改革前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1 总体情况 |
2.1.2 基本经验 |
2.1.3 主要问题 |
2.2 改革中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2.1 总体情况 |
2.2.2 基本经验 |
2.2.3 主要问题 |
2.3 “深改”以来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3.1 总体情况 |
2.3.2 基本经验 |
2.3.3 主要问题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理论认识误区 |
3.1.1 忽略对矿山地租理论的研究 |
3.1.2 地质矿业规律理解错位 |
3.1.3 法律规范存在逻辑矛盾 |
3.2 政策实践偏差 |
3.2.1 借鉴国内外经验不全面 |
3.2.2 税费政策运用不准确 |
3.2.3 利益主体不平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 |
4.1 坚持党的领导 |
4.1.1 加强党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领导 |
4.1.2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
4.2 坚持国有化方向 |
4.2.1 国有化的依据 |
4.2.2 国有化的内涵 |
4.2.3 国有化的步骤 |
4.3 坚持人民共享目标 |
4.3.1 侧重民生领域建设 |
4.3.2 健全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机制 |
4.4 坚持社会共建方式 |
4.4.1 中央统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4.4.2 协调相关主体权利冲突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 |
5.1 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理论 |
5.1.1 规范参与分配的规则依据 |
5.1.2 健全参与分配主体范畴 |
5.1.3 调整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价值取向 |
5.2 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 |
5.2.1 坚守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 |
5.2.2 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 |
5.3 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治理水平 |
5.3.1 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5.3.2 健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
5.3.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治化建设 |
5.3.4 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填海造地的界定及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的界定 |
(一)填海造地的概念 |
(二)与填海造地范围相关的概念解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填海造地确权面积与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分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效应现状分析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解析 |
一、国家所有权理论与我国海域物权制度的总体构建 |
(一)物权客体理论的发展与海域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确立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是海域物权制度的基础 |
(三)对国家海域所有权性质的争论 |
(四)从公产视角对海域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反思 |
二、用益物权理论与我国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的生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生成 |
(二)对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权能的反思 |
三、物权生态化理论与填海造地物权的限制 |
(一)物权生态化理论的兴起 |
(二)物权生态化视角下对海域使用权限制的反思 |
四、目前填海造地引发的主要物权争论 |
(一)海域使用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争论 |
第三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总体梳理 |
(一)全国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海域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规定 |
(二)对海域所有权规定的评析 |
三、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效力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三)违法使用海域填海造地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及评析 |
四、填海造地中权利转化与承接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
(二)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评析 |
(三)填海造地物权承接登记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
五、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导致的征收及其补偿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的规定及评析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填海造地导致纠纷的司法案例实证考察 |
一、司法案例样本概览 |
(一)案例样本筛选及分布情况分析 |
(二)案例样本争议当事人、争议事由和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分析 |
二、各类纠纷的典型案例引证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设立的权属纠纷 |
(二)因填海造地引起的征收(收回)补偿纠纷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衔接纠纷 |
(四)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纠纷 |
(五)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 |
(六)不服填海造地规划导致的纠纷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填海造地物权的理论创新及总体制度架构 |
一、填海造地权的证成 |
(一)设立填海造地权的必要性 |
(二)填海造地权的界定 |
(三)创设填海造地权的作用 |
二、填海造地权的构建 |
(一)创设填海造地权的立法措施 |
(二)填海造地权的设立 |
(三)填海造地权的转让与消灭 |
(四)填海造地权的内容及与相关物权的区别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总体制度构架 |
(一)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 |
(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重新分类 |
(四)填海造地权视角下相关物权消灭与产生的总体分析 |
第六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
(一)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类型 |
(二)完善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制度的具体措施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利消灭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既有海域使用权消灭与补偿制度的完善 |
(二)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 |
三、建立填海造地中生态价值的转移与补偿制度 |
(一)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 |
(二)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国有企业改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一、我国企业发展面临的经济形势简析 |
(一) 2008 年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影响 |
(二) 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的挑战 |
二、国有企业改组的相关理论 |
(一) 国有企业并购的理论 |
(二) 国有企业改制的理论 |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组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国有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 |
(一) 国有企业并购融资的现状 |
(二) 国有企业并购融资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三) 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法律障碍 |
(四) 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法律分析 |
二、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企业跨国并购存在的问题 |
(一)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进程 |
(二)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障碍 |
(四)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 |
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
(一)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阶段 |
(二)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积极影响 |
(三)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消极影响 |
(四)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立法进程与演变 |
(五) 我国现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立法存在的不足 |
四、国有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 |
(一) 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阶段 |
(二) 国有企业改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 国企改制中所应用的法律现状分析 |
(四)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法律后果分析 |
(五)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六)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程序问题 |
(七)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三章 完善国有企业改组的法律问题研究 |
一、完善企业并购融资的法律思考 |
(一) 拓宽企业并购融资渠道 |
(二) 完善并购融资相关法律和政策 |
(三) 解决国有股权流通问题的建议 |
(四) 提高金融中介机构实力 |
二、完善国有企业跨国并购体制的法律思考 |
(一) 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 |
(二) 逐步建立系统、科学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
(三) 完善海外并购救济的程序法 |
(四) 减少企业并购成本,重视发展中国家市场 |
(五) 完善企业并购制度,确立垄断判定多标准 |
(六) 采取积极措施,防范企业跨国并购所面临的风险 |
三、完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的思考 |
(一) 外资并购的立法体系化 |
(二) 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制度需要遵循的原则 |
(三) 完善外资并购的立法框架 |
四、完善企业改制的法律思考 |
(一)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 |
(二) 完善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法律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主要参考文献 |
(一) 着作类 |
(二) 硕博论文 |
(三) 期刊类 |
二、外文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谈国有资产流失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D]. 董明慧.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4]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研究与设计 ——以竞争型国有企业为重点[D]. 杨丽云.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5]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D]. 杨尧. 西北大学, 2020(09)
- [6]B药厂改制的税收问题案例研究[D]. 苏海涵. 吉林大学, 2020(08)
- [7]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D]. 王中庆. 山西大学, 2020(12)
- [8]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D]. 唐俐. 吉林大学, 2017(01)
- [10]国有企业改组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迪. 贵州民族学院, 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