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论文文献综述)
茅铭晨[1](2021)在《完善我国重大疫情防控法治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重大疫情防控法治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的基本保障。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测度了我国2003年"非典"(SARS)之后形成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绩效,暴露了其存在的问题。为提高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能力,应当通过法律的立、改、废,完善重大我国疫情防控法治体系。具体包括:修正和确立应急防控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原则,实现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及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调适好应急防控法需要直面的应急行政权与常态行政权、权力保障与权利保护、信息监管与舆论引导三大关系。
陈云良[2](2021)在《新发传染病单独归类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采取以法定传染病为核心的传统分类治理模式,已经无法妥善化解新发传染病所带来的危害。将法律上的新发传染病单独作为一类来规定,摆脱法定传染病规制模式的局限,直接赋予县级政府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权力。在认定标准上,应当采取负面排除已知传染病和正面认定表面证据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完善更正义务。为了将预防关口前移,应当采取预防型立法与"疫情应对规制金字塔"相结合的方式,既要授予行政主体判断权和裁量权,又要通过比例原则保障科学性和合法性,杜绝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形成良性的动态系统,以弥补公共卫生法体系应对新发传染病的缺陷。全球化背景下,传统的国际卫生条例规制逻辑不能有效应对新发传染病,为此有必要专门缔结"大流行病国际条约",同时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变革,才有可能真正使人类有效应对新发传染病带来的危机。
解志勇[3](2021)在《公共卫生预警原则和机制建构研究》文中提出公共卫生预警原则以保障生命健康权、风险防控、效率和正当程序为价值取向,具备良好的适法性,应当确立为《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原则。科学不确定性原理是预警原则的核心依据,是构建预警机制的基本遵循。质言之,预警本身不需要以扎实、充分的科学依据为支撑,而是基于概率性预测,即可发布预测信息。预警机制与常规疫情监测机制在属性上有本质差别。建构和完善预警机制,需要独立设置专业性预警机构,制定严密高效的信息搜集、风险评估、信息发布程序。同时,需要把握时间窗口,及时发布预警,防患于未然或避免损害扩大。
王阳[4](202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应急法治完善之维——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文中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既要符合行政法治的一般要求,又应满足应急法治的特殊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为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行了修订。围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立足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应急处置依法高效开展,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加强权力规制,完善行政应急处置法益保护;推动群防群控,提升行政应急处置基层实力;促进专业协同,引导行政应急决策科学高效。
李洪雷,张亮[5](2021)在《论地方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发布预警职责》文中研究说明在应对传染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披露信息并非仅指公布疫情,发布预警也是信息披露的另一种重要方式。基于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的体系性考察及其与《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关系的梳理,可知发布预警与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在法律上分属应急管理中的不同环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与《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在形式上存在不一致,但通过运用法律适用规则,可以确定应当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的规定,不存在需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法律冲突;虽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中欠缺地方政府发布预警的权限和程序依据,但这不影响政府履行发布预警的职责,地方立法、行政立法或者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应急预案都可以作为发布预警的实施依据。
姜庆丹[6](2021)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因应》文中研究表明新冠肺炎疫情对整个国家、社会是一场前所未有的考验,对人类健康和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是一次史无前例的挑战。反思此次疫情应对,法治问题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依法治疫、科学治疫被屡屡提及。文章就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中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暴露出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深入思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推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完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在抗疫大战大考中提升突发公共卫生法治应对能力。
黄鑫[7](2021)在《论防疫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防疫中信息公开制度与隐私信息保护并行不悖。行政机关披露涉疫信息应遵循必要关联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立法应对所涉隐私信息作出严格区分及限定,未来在防疫法律法规修订中,需从信息公开主体、程序与判断规则、救济机制的角度加以完善,避免信息公开过当突破防疫相关利益,造成对隐私权、信息权的不当侵犯及次生社会危机的发生,确保防疫"法律战"合法有序、全面高效的保障公共卫生服务之实现。
潘瑞琦[8](2021)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研究》文中认为军队卫勤力量在此次疫情防控中表现卓越,因此健全完善军队卫生机构参与各类应急行动法治体系研究,是新时代下军队完成使命任务必然的要求,亦是构建完善国家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我国卫勤力量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大量的法规制度陈旧不堪、结构交叉重叠、操作性差。本文以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防控疫情为例,瞄准突出现行法规制度的矛盾问题,提出有效的立法修法建议,推进军队卫勤力量政策制度改革,为下一步健全完善武装力量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刘艳红[9](2021)在《化解积极刑法观正当性危机的有效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总置评》文中指出刑事立法活跃化不仅带来了刑法条文增量与刑法知识体系更新,也伴随着积极刑法观的跃升与消极刑法观的沉寂。受积极刑法观的驱动并顺应前置法的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物安全犯罪立法进行了调整,以及时有效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刑法通过修改旧罪,增加规制内容与保护对象,在既有生物安全犯罪框架下实现了处罚的扩大化。刑法通过增设新罪,增加侵害方式与行为类型,将严重危害人类遗传资源安全、非法利用生物技术、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等行为犯罪化。无论是修改旧罪还是增设新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都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的理性的积极预防,这些立法兼具预防性与回应性,既能类型化地预防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又填补了既往生物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有效化解了积极刑法观的正当性危机。
黄文博[10](2021)在《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不足及其完善——以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为视角》文中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暴露出的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突出问题,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存在诸多短板、地方性立法也未及时跟进以及修法频率低等。为强化、夯实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国家层面应及时修法,补齐短板;地方层面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地方立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论文提纲范文)
(1)完善我国重大疫情防控法治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修正和确立应急防控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原则 |
(一)树立“生命至上”的应急防控指导思想 |
(二)修正传染病防治方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方针 |
(三)修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原则 |
(四)确立及时、客观、全面公开信息的原则 |
二、实现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及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
(一)构建统一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 |
1. 构建统一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
2. 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
(二)改革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领导体制 |
(三)形成有效的上下联动、地区协同防控机制 |
三、调适好应急防控法的三大关系 |
(一)应急行政权与常态行政权的关系 |
1. 在行政强制权方面 |
2. 在行政处罚权方面 |
(二)权力保障与权利保护的关系 |
(三)信息监管与舆论引导的关系 |
(2)新发传染病单独归类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发传染病的概念与归类 |
(一)什么是新发传染病 |
(二)法定传染病模式规制新发传染病的局限性 |
(三)新发传染病单独归类 |
二、新发传染病的认定 |
(一)医学和法律视角下新发传染病认定的联系与差别 |
(二)法律上新发传染病的认定原则、标准与错误更正 |
(三)认定权的授予与分配 |
三、新发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
(一)新发传染病监测制度的重构 |
(二)正常状态下的新发传染病应对 |
(三)应急状态下的新发传染病应对 |
四、新发传染病防控的国际合作 |
(一)新发传染病国际合作的历史演进 |
(二)新发传染病的命名 |
(三)新发传染病监测的国际应对 |
五、结语 |
(3)公共卫生预警原则和机制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共卫生事件频发呼唤预警原则和机制 |
二、建构公共卫生预警原则、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一)未确立以科学不确定性原理为核心的预警原则 |
(二)未建构独立的预警机制 |
1. 预警机制与监测机制混淆 |
2. 预警信息与常规监测信息混同 |
3. 独立预警机构缺失 |
4. 预警触发机制阙如 |
三、预警原则和预警机制及其核心依据 |
(一)预警原则和预警机制的界定 |
1. 预警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
2. 预警机制 |
(二)预警原则的核心依据:科学不确定性原理 |
1. 科学不确定性原理的内涵 |
2. 科学不确定性原理的应用场域 |
(三)预警原则的价值取向和适法性 |
1. 价值取向 |
2. 适法性 |
(四)确立预警原则为《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原则 |
1.《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2. 确立预警原则为《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可行性 |
3. 设置预警机制专章或专条 |
四、预警机制的构成及其启动条件 |
(一)预警机制的实体构成 |
1. 预警主体 |
2. 预警证据 |
3. 预警预案 |
4. 预警评估 |
(二)预警机制的程序构成 |
1. 预警证据认定程序 |
2. 预警决策程序 |
(三)预警机制的启动条件 |
1. 起因条件 |
2. 时间条件 |
3. 结果条件 |
4. 行为条件 |
5. 因果关系 |
五、公共卫生预警机制的建构 |
(一)预警机制与监测机制的分离并行 |
(二)赋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以独立的“科研预警权” |
1. 职能专业性:评估、预测、发布警报、健康风险提示 |
2. 机构独立性 |
(三)预警专业信息的搜集 |
(四)非专业信息的甄别和筛查 |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应急法治完善之维——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应急法治的内在机理 |
三、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力规制 |
(一)明确隔离用房选定的标准和程序 |
(二)规范对传染病防控违法人员实施的信用记录联合惩戒措施 |
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应急处置基层治理 |
(一)明确基层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的指导作用 |
(二)完善基层政府对群防群控力量的组织和动员能力 |
五、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应急处置协同研判 |
(一)明晰医疗卫生部门、机构在风险评估研判中的具体分工 |
(二)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医师的预警监测作用 |
(5)论地方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发布预警职责(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息披露行为的差异辨识与规范分析 |
(一)发布预警与发布信息的差异辨识 |
1.决策标准 |
2.法律效果 |
3.立法体系 |
(二)突发事件预警的规范分析 |
1.预警主体 |
2.预警行为 |
3.预警条件 |
二、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与《传染病防治法》中预警规定不一致的理解 |
(一)解释分歧 |
(二)误解的本质 |
三、发布预警的实施依据 |
(一)地方细化的正当性 |
(二)地方细化的合理性 |
四、完善我国预警制度的建议 |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与《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的关系澄清 |
(二)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的法律适用指引 |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立法细化 |
(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因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更迭与特点 |
二、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审视《传染病防治法》之不足 |
(一)相对人权利保障缺失 |
(二)隔离制度的程序性设计欠缺 |
(三)传染病预警机制的滞后性 |
(四)疾控机构权责不匹配 |
三、对《传染病防治法》立法完善的建议 |
(一)强化相对人权利保障 |
(二)完善隔离制度的程序性设计 |
(三)简化传染病预警机制 |
(四)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
(7)论防疫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防疫隐私信息保护与相关利益的法律定位 |
1.1 从隐私权到隐私信息权:权利保护空间的限缩与变迁 |
1.1.1 隐私与隐私权 |
1.1.2 隐私信息与隐私信息权 |
1.2 防疫隐私信息权与相关利益的确认关系 |
2 我国防疫法律制度中隐私信息保护的运行实践 |
2.1 法律规范体系性不畅 |
2.2 利益衡量程序、规则欠缺 |
3 防疫中隐私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完善之道 |
3.1 完善防疫信息收集、公布主体分层制度 |
3.1.1 严格防疫信息收集主体 |
3.1.2 严格防疫信息公布主体分层分类设置 |
3.2 建立防疫隐私信息公开简易裁量程序 |
3.3 完善防疫隐私信息公开遮蔽制度 |
3.4 完善防疫隐私信息泄漏救济制度 |
4 结论 |
(9)化解积极刑法观正当性危机的有效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总置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活性化时代刑法观的此长彼消 |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调整:修改旧罪与增加新罪 |
(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的重要举措:修改旧罪扩大处罚范围 |
(二)生物安全犯罪立法的创新突破:增加新罪保护生物安全 |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对积极刑法观正当性危机的有效化解 |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符合国家总体安全观 |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弥补了我国刑法之不足 |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是回应型兼顾预防型立法 |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的三个新罪名均恪守了比例原则 |
四、结 语 |
(10)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不足及其完善——以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
二、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不足 |
(一)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 |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某些规定呈现明显的滞后性 |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亦存在诸多短板 |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未建立动物疫情防控联动机制 |
(五)地方性法规未及时跟进 |
三、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之完善的建议 |
(一)在法律层级方面 |
1. 加快《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进程。 |
2. 进一步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的评估与修改。 |
3. 探索建立协同联动、全面高效的防控机制。 |
4. 提高修法频率。 |
(二)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级方面 |
(三)在地方性法规层级方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完善我国重大疫情防控法治体系研究[J]. 茅铭晨. 法治研究, 2021(06)
- [2]新发传染病单独归类规制研究[J]. 陈云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3]公共卫生预警原则和机制建构研究[J]. 解志勇. 中国法学, 2021(05)
-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应急法治完善之维——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J]. 王阳.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5]论地方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发布预警职责[J]. 李洪雷,张亮.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21(04)
- [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因应[J]. 姜庆丹.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7]论防疫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完善[J]. 黄鑫.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07)
- [8]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研究[J]. 潘瑞琦. 法律适用, 2021(07)
- [9]化解积极刑法观正当性危机的有效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总置评[J]. 刘艳红. 政治与法律, 2021(07)
- [10]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不足及其完善——以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为视角[J]. 黄文博. 医学与法学, 2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