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焦电信“打非”(论文文献综述)
丁福金[1](2021)在《网络内容治理的结构分型及法治化发展》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没有哪一个国家仅仅将其视为技术现象,网络治理已经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而网络内容治理是网络治理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该领域建构一个科学的且符合国家发展实际需求的治理体系已经成为网络法学术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系统理论和治理理论为基础,以功能性分权理论为工具,以结构现实主义的“单元——结构”为分析框架,围绕构建一种针对网络不良内容的不同特性和场域要素的可分型处置的治理结构并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这个总问题,探讨网络内容治理的结构分型和法治化发展。本文的具体研究工作如下:在系统阐释网络内容治理的法理学问题之后,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相关的理论基础,以结构现实主义作为理论支撑,构建起适恰网络内容治理领域的“单元——结构”分析框架。本章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网络内容治理的概念,认为网络内容治理是针对网络不良内容的多主体协同行为,需要在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下保护相关法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本章认为,网络表达自由不是一项绝对的自由权,在严格遵守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限制。在充分吸收治理理论,特别是多中心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和元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本章提出了法治思维指导下的结构主义分析进路,强调规则之治、良法善治,重视对公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将治理主体的权力、功能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态纳入法治范围。本章构建的分析框架主要在结构层面进行分析,重视主体的位置关系和排列原则,以及由此形成的结构形态。以此为基础,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单元”和“结构”的角度分析影响网络内容治理的主要因素。其中,第二章主要分析网络内容治理中的主体“单元”,包括国家及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和行业组织、网民和社会组织。其一,充分论述了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及政府部门所承担的治理责任,认为国家通过确立网络发展战略、制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出台相关制度、参与网络行政执法、对执法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等方式承担治理责任。其二,对互联网企业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具体论述其治理责任,以中、美、英、日等多个国家为例分析行业组织在网络内容治理中的治理职能。其三,对作为治理主体的网民和社会组织进行了具体分析,论述其参与网络内容治理进程的主要途径。第三章通过理论的抽象和提炼,概括了目前世界范围内三种主要的网络内容治理功能性结构。首先是层级式结构,本章以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为例分析层级式结构中各主体的位置及其关系模式,并以新加坡为例分析了其结构的具体演进过程,再结合其具体的运作机制讨论其治理功能和适用领域。其次是多中心结构,本章以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为例分析多中心结构中各主体的位置,以及多中心结构中若干种不同的关系模式及其演进过程,在充分论述其治理功能之后,分析了其具体适用的治理子领域。第三是混合式结构,本章通过分析和论证认为这种结构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可以根据不同的混合方式和原则形成若干种结构子形态,其具有可塑造性的品质,在网络内容治理中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通过研究论证,本章认为三种结构形态并无绝对优劣之分,但各有适用的情形和领域。在总结学术探讨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本文第四章从一般意义上论述了网络内容治理结构的塑造过程。塑造治理结构的第一步是网络不良内容的认定。本章认为合法律性是判断网络不良内容的唯一标准,要以法治的方式确定网络不良内容认定的主体、程序和标准,并对网络不良内容的类型加以界定。第二步是确定治理主体的位置以及他们之间的功能性分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广义政府位置的确定,这基本决定了主要采取哪一种结构形态。位置确定的同时,按照功能性分权理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新三权分立”确定广义政府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广义政府内部的功能性分权体系,这其中涉及结构的具体运作。第三步是针对网络不良内容的治理结构的设置及变换机制的建立,由于三种主要的结构形态具有各自适用的治理领域,在治理结构塑造的过程中,应该针对不同的治理对象设置不同的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结构之间变换的制度性机制。本章认为,要在法治逻辑的指引之下寻找治理结构优化的途径与策略。最后,本文第五章围绕结构优化和法治催动的双重目标,提出了塑造中国网络内容治理主体结构的法治化方案。本章认为网络内容治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必然遵循“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逻辑。推进网络内容的结构优化必然要以法治化作为基本保障,结构化和法治化是共生的嵌入式发展关系。结构优化必须植入法治理念,其过程要以法治的方式进行,特别需要合理限定广义政府的公权力,建立均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本章最后论证了网络内容治理功能性分权和治理结构分型的法律保障措施,认为要在坚持“法律保留”“均衡责任”“法律与科技共治”“安全优先兼顾发展”等原则的指导下,逐步完善法律规则体系,特别是要在完善网络不良内容认定的基础上完善治理主体结构的规定,从而架构起符合中国治理实际需求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规范体系中特别需要完善“网络内容治理负面清单制度”“网络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网络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网络内容分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实名制”等五大制度,同时充分发挥软法体系培育广义政府之外的治理主体,形成一套软硬齐备的规范体系,推动中国网络内容治理结构的优化升级。
王志研[2](2021)在《抖音短视频平台新媒体整合营销策略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与产品的飞速发展,移动端平台如手机、平板已经占据消费者一半以上的用户时长,这一方面意味着技术的发展为内容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另一方面同样意味着,传统的用户传播渠道及传播方法论正在逐渐失去其不可替代性。截止2020年,我国互联网网民超过9亿,其中移动互联网网民超过8.97亿,包括社交及信息分发等层出不穷的移动端APP正在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信息渠道及内容的变化对企业市场营销的影响已经显而易见。在传统媒体时代,市场营销关注4Ps(产品、促销、渠道、及价格),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以用户为核心、建立长久链接及关系、保持高频触点及接触点有效等正逐渐成为衡量营销转化的有力指标。与此同时,营销方法论的发展也逐渐从单一方法论体系如4P、4C、4R及4I向整合营销及数字营销发展,其中整合营销理论IMC是本文的营销理论框架主要借鉴的营销方法论。本文以字节跳动旗下抖音短视频平台为研究对象,综述国内新媒体整合营销策略研究后,从传播效能及营销环境进行整合营销分析,分析其优劣势、宏观及微观环境、竞争及市场环境等。从消费者中心策略、品牌定位与品牌形象策略、长期关系与回应消费者需求策略、合理回报策略、长期品牌价值整合营销策略及长期驱动策略六个方面按照IMC整合营销五步法并结合传统营销方法论进行短视频平台的营销策略分析。最终提出一套具有一定创新价值的新媒体整合营销传播策略指导书,以求为需要通过新媒体渠道进行整合营销的移动互联网公司以借鉴。
黄熙[3](2020)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法律法规、政府监管、社会风气以及家庭监护等多个方面。总体而言,虽然立法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监管、行业协会也发挥了一定的自律作用,但未能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本文以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方面为主要切入点,基于网络环境的背景,首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漏的现象及类型进行分析,指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并从政府保护的背景和政府保护的概念方面提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的主要职责。本文在此基础上结合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多案例分析法,从问卷分析、法律设置、协同治理、网络平台和行业组织、社会风气、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等方面分析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面临的问题,分析背后存在的法律不健全、行政监管效力低下、网络平台和行业组织管理不严、网络社会风气不足、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的原因。与此同时,重点从政府保护的角度,将政府保护与完善法律建设、政府职能与优化多元协同治理、政府保护与管理网络主体、政府保护与营造社会风气、政府保护与提升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等五个主要方面进行对策分析,建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柯伦茂[4](2020)在《基于善治理论的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网络文学中大量存在的淫秽色情、暴力凶杀、低俗恶劣等不良内容不仅严重桎梏行业的发展,而且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尤其影响青少年群体身心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探讨网络文学内容治理问题,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政府改革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政府、市场、社会以及个体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主张多主体、多手段、多层面的治理机制。在网络文学内容治理过程中,政府层面积极推动网络文学企业、行业组织自治,引导网民监督,初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治理格局。然而,鉴于复杂的网络状况和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当前的网络文学内容治理还存在诸多挑战,相关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明晰。首先,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文学不良内容在传播渠道、传播方式、传播心理都呈现出新的特征,而现有的治理政策、工具等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存在缺陷。其次,公民社会的兴起促使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担当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当前网络文学内容治理更多限于政府与企业层面,社会组织以及公众则游离于治理之外,作用甚微。现阶段,网络文学整体治理投入高,收效微,治理有待完善。善治理论是为了弥补政府和市场治理失败而提出的,善治意味着更好的、有效的治理,其本质是国家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就善治的诉求而言,这一过程的实现有赖于网络文学企业与网民主体的志愿合作以及对行政权威的高度认同,以此充分发挥这些群体在其专业领域的特殊作用,以实现高效治理。可以说,没有他们的的积极参与与合作,就不会有善治。这不仅是网络文学产业发展的内在诉求,也是网络空间实现善治的题中之义。本文主要是关于网络文学不良内容治理的完善性研究,着重阐释了治理理论中的善治思想对网络文学不良内容治理的启示,以善治概念为逻辑起点,围绕善法、善者、善态提出网络文学内容治理走向善治的愿望图景,并最终提出实现善治的具体路径。首先,引言部分。主要交代本文的基本研究信息,包括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难点与创新、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一章,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首先介绍网络文学的基本概念,对网络文学内容治理进行界定,为后续奠定基础。其次,对善治理论的概念进行梳理,具体介绍善治理论的代表人物、基本内涵、价值意义等,进而论述善治理论对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启示。第二章,我国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现状。从治理客体主体、治理实践及治理成效等方面入手。首先将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对象与治理主体作基本了解,为后续研究明确界限;然后,整理分析当前我国在网络文学内容实践与取得成就,明晰当前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状况,同时分析当前网络文学内容治理存在的不足与面临的挑战。第三章,现阶段网络文学内容治理存在的问题与挑战。通过文献梳理与现实实践整理,归纳出当前网络文学内容治理存在法律欠缺、治理内聚力不足、治理理念偏差等问题,在复杂的网络环境对网络文学的内容治理难度更上一层。第四章,提出善治视域下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目标。在善治理论指导下,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最好状态是拥有好的治理者,即善者,包括政府又不限于政府的多个治理主体;有良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即善法,既包括宏观的整个网络文化立法探究,也包括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相关法规条例;以及形成包容和谐的社会形态,即善态,良好的治理状态不仅是网络文学本身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平衡,行业实现良性循环,同时参与治理的各主体从共治走向共赢,实现治理的私益目标向公益目标的转变。第五章,实现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善治具体路径。根据善治理论,“善于”主要指向善治的实现方式,善者、善法、善态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即“善于”。在西方学者看来,只有将多元治理、合作治理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逐步实现善治。所以,实现网络文学内容的善治要建立多元合作的共治机制,以共治求善治。这就要求在一定原则指导下,构建内容治理网络,联结多元主体有效发挥其合力作用。
王丽娜[5](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金仙辉[6](2020)在《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直播行业伴随着互联网的浪潮而兴起。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乱象,包括色情直播、窥私直播、飙车直播等等。虽然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救济和规制,但各自由于缺少主动性以及较高的门槛等原因,无法针对以上乱象进行充分规制。行政立法规制由于具有监管执法的积极主动性以及较低的门槛等特点,具有先天的网络直播规制优势。尽管具有先天优势,但网络直播的乱象依旧频出。行政立法规制的实质在于立法规制。因此,本文将重点围绕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立法层面的问题展开重点分析。行政立法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主要包括国务院为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定、命令,而在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本文以期通过进一步梳理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以探究行政立法层面存在哪些问题,在适当借鉴域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立法完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现状进行考察,总结梳理出了网络直播领域常见的几类典型的问题,主要是色情泛滥、隐私侵权频发、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突发事件等。同时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行政立法规制概念进行了界定,总结出其实质在于立法规制。第二部分主要梳理了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在规制网络直播时存在的问题,实质上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按分类可以归纳为规制客体、对象和手段三类问题。包括立法重叠导致“多头执法问题”、立法模糊导致“色情认定标准不明”、立法空白导致的“未成年人网络主播问题”无法可依等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论文第三部分通过对域外网络直播行业几类典型规制模式进行考察,为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行政立法规制的完善提供了启发和思考。论文第四部分根据梳理出的问题,并在借鉴域外国家和我国在手机视频领域规制问题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即主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工作,通过出台解释的方式针对前文梳理出的几类问题进行补充细化。
尹健[7](2019)在《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步由传统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互联网信息力量不断冲击信息控制的旧模式,为政府的社会治理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在5G时代来临的前夜,调整优化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治理工作方向,以应对即将迎来革命性变化的网络信息传播形势,显得很有必要。本文从基本概念和定义出发,认为界定清楚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主要概念是开展后续研究的基础。在概念界定之后,从认识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出发,通过多个研究视角梳理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机制的形成路径。随后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进行了回顾,提出互联网信息传播中出现的大量失范现象,不良信息泛滥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导致我国要加强互联网信息治理。并且从治理主体、治理措施、治理效果三个维度总结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困境。发现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互联网信息治理模式;在治理主体上以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为核心,私营部门、市民社会等多主体协同治理;通过立法规制、行政管理、自律调节、技术防范、国际合作等多种措施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治理。此后,对主要发达国家互联网信息治理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在中外比较中,发现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要存在非政府治理主体缺位、立法规制滞后、行政管理过度、自律调节不足、技术防范过严、国际话语权弱小等问题。最后,从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四个方面提出了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优化路径。最后,对本文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并结合本文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展望与设想。
吴海辉[8](2019)在《信息化视角下闵行区文化市场“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扫黄打非”是文化市场管理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直接领导的由国家“扫黄打非”办公室执行的净化文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传统的“扫黄打非”工作对象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呈现消亡的特征,而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获得了广阔的发展,如何顺应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转换“扫黄打非”的工作理念?本文基于信息化视角,选取上海市闵行区“扫黄打非”工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调查法,探索研究闵行区信息化背景下“扫黄打非”的工作思路。纵向以时间为序,指出“扫黄打非”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丰富和更新“扫黄打非”的工作内容,横向通过文献查阅对比国内外“扫黄打非”理论的现状,指出信息化视角下,“扫黄打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以闵行区为研究样本,采用问卷调查法,详细列举问题,分析归纳成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推动“扫黄打非”专项治理工作从理论到实践的深入开展。
徐朝军[9](2019)在《《案例》:C银行 ——“互联网+政务”缴费平台商业模式分析与重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随着我国信息化移动通信技术的持续高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大规模提速,社会经济生活与信息化、科技化相互交融水平达到新的高度且仍不断深度融合发展。C银行基于“互联网+”社会经济发展大背景下,瞄准电子政务服务中财政非税缴费难的社会“痛点”,在全国首创推出“移动互联网非税缴费平台”,实现了电子政务“查+缴+办”环节的全流程融合贯通,促使广大民众通过手机即可“随时随地”轻松享受便捷政务服务,在实现银行业务战略转型的同时,助力政府快速推进“智慧政务”民生工程建设。但是,该创新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了平台被同业竞争对手模仿复制、项目参与方利益分享机制不健全、业务流程仍需补打票据、平台外联技术兼容性不足、项目欠缺价值链生态圈、运营责任主体不清晰等系列问题,亟待优化提升改善。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根据商业模式和工业工程理论知识,深入剖析项目所涉的资源能力因素,分析具体问题成因,并在合同约束、伙伴管理、利益分享、流程优化、系统升级、生态圈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重构方案,期望帮助C银行更好地运营平台及创造价值,助力政府全面推进“电子政务”民生工程,实现未来“智慧+政务”的新目标。
陶建武[10](2017)在《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文中指出相较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交互性等特征,互联网监管的媒介对象具有特殊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是中国国家权力介入和渗透互联网新型社会空间的支撑体制,是国家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涉及到的监管机构设置、关系隶属、职责权限划分、行动规则设定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总和。因此,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值得关注。本文试图以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借助文本分析法、历史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以期对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进行系统考察。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是沿着电信业监管体制的设计思路不断完善的结果,传统电信业监管机构经过重组后变为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管理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而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则主要负责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互联网媒体属性和政治属性逐渐增强,互联网从附属型舆论阵地逐渐变成舆论主阵地,互联网意识形态潜能得以彰显。互联网站的发展和网民新闻信息需求的转变催生了新的管理需求,“党管媒体”原则和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开始逐步向互联网虚拟空间移植和嫁接,中宣部、国新办、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版权局等部门逐渐嵌入,传媒监管手段也随之被移植、复制和改造,形成以行政许可、属地管理、宣传引导、行政指令、网络安全审查、主体责任制和自我审查为体系的互联网监管手段。传媒监管体制的嵌入和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引发了部门介入的连锁效应,多达23个监管部门争夺互联网监管权,中国互联网监管的“九龙治水”格局和“碎片化”体制逐渐形成。为了协调不同部门间的冲突,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总体管理,但国信办从属于国新办的兼管模式不利于新设部门的职责功能发挥。201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将国信办从国务院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升格为中央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并通过部门间相近机构的合并、信息内容管理权的转移、CNNIC行政主管权的过渡以及新增网络执法权等形式对国信办进行机构重组与权力强化。这种行政组织内部的结构性变革模式迎合了“整体性政府”的改革理念,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协调和统筹下,一套以工信部、公安部和国信办为监管主导部门的整体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正式形成。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两次历史变革遵循着独特的转换逻辑。首先,发展型政府的行为惯性以及政治合法性的巩固需要推动中国互联网建设形成了“发展至上”的主导策略,信息产业部顺势成为互联网基础性行业发展和管理的主导部门;“发展至上”的策略促进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但忽视了网络信息的负外部性问题,纠正互联网站信息的负外部性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监管体制变革的基本出发点。其次,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逐渐解构传统社会秩序,互联网违法信息、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缔造了一个新风险社会,以构建网络传播秩序为旨归、以国家权力介入为方向的网络社会维稳模式成为“中国式”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和投影,“维稳”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具体呈现为舆论引导和网络安全保障。再次,鉴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实际和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构和政府过程中的中轴作用,中国互联网最终选择了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与中国独特的“党政体制”以及政党主导体制变革的基本思路相一致,呈现出明显的政党主导色彩。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选择了一条渐进的增量改革道路,但“增量改革”论具有不足之处,当体制外的增量改革到了边际效益递减的临界点,或者当“体制存量”的问题累积到爆发点,“双轨”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彰显,体制内存量掣肘体制外增量的发展时,体制改革的重点便会从增量改革转向存量改革,增量改革能否平稳有效过渡到存量改革是衡量改革有效性的标尺。而目前学术界普遍缺乏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过程分析。事实上,增量改革分为一次增量改革和二次增量改革两个阶段,一次增量改革以“双轨制”为核心特征,二次增量改革则以双轨并轨为改革方向。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改革本质上属于二次增量改革,大体符合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理论模型。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二次增量变革为协调处理增量与存量的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平稳过渡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即通过在“存量体制”内部调整、优化和重组构成要素间关系进而创造出“增量”的方式来协调“体制增量”和“体制存量”的摩擦和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的平稳过渡。
二、聚焦电信“打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聚焦电信“打非”(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内容治理的结构分型及法治化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界定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既有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已取得的共识性观点 |
四、以往研究的缺欠及本论文的目标 |
第三节 本研究的基本方法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以结构主义为分析视角 |
三、以规范研究为主要方法 |
四、论文的逻辑结构 |
第一章 网络内容治理的法理学问题及其分析进路 |
第一节 对网络内容治理的法理学理解 |
一、网络内容治理的概念界定 |
二、网络内容治理的法理学意涵 |
三、本研究的目标有限性 |
第二节 网络内容治理的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表达自由及其限度 |
三、结构现实主义理论 |
第三节 基于法治思维的分析进路 |
一、法治思维的基本逻辑 |
二、法治思维指导下的结构主义分析 |
三、“单元—结构”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网络内容治理的主体“单元” |
第一节 国家及政府部门 |
一、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 |
二、承担治理任务的政府部门 |
三、国家在网络内容治理中的主要角色 |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和行业组织 |
一、互联网企业的类型化分析 |
二、互联网企业的治理责任 |
三、互联网行业组织 |
四、互联网行业组织的治理责任 |
第三节 网民和社会组织 |
一、作为治理主体的网民 |
二、参与治理的社会组织 |
第三章 网络内容治理的功能性结构 |
第一节 层级式结构及其治理功能 |
一、层级式“位置”及其关系模式 |
二、层级式结构的治理功能 |
三、层级式结构的适用领域 |
第二节 多中心结构及其治理功能 |
一、多中心“位置”及其关系模式 |
二、多中心结构的治理功能 |
三、多中心结构的适用领域 |
第三节 混合式结构及其治理功能 |
一、混合式结构的研究价值 |
二、混合式结构的多种形态 |
三、混合式结构的可塑造性 |
第四章 网络内容治理的结构塑造 |
第一节 网络不良内容的认定 |
一、网络不良内容的性质认定 |
二、网络不良内容的类型认定 |
三、网络不良内容认定的合法律性 |
第二节 治理主体的位置确认及功能性分权 |
一、网络内容治理主体的位置确认 |
二、基于“位置”的功能性分权 |
第三节 针对性治理结构的设置与变换 |
一、针对网络不良内容的治理结构设置 |
二、以功能性分权为基础的治理结构变换 |
三、法治逻辑下的治理结构优化 |
第五章 结构优化与法治催动的双目标发展模式 |
第一节 网络内容治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
一、网络内容治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
二、网络内容治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
三、网络内容治理要遵循“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逻辑 |
第二节 结构化与法治化共生的嵌入式发展 |
一、结构化与法治化共生的发展逻辑 |
二、以法治化保障结构化 |
三、以结构化助推法治化 |
第三节 植入法治理念的结构优化目标 |
一、以法律为抓手优化治理结构 |
二、合理限定公权力的功能性分权体系 |
三、权利义务均衡的主体协同体系 |
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础的权力监督体系 |
第四节 功能性分权和治理结构分型的法律保障 |
一、法律规则完善的基本原则 |
二、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 |
三、基础法律制度的完善 |
四、“软法”体系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译着类 |
三、中文论文类 |
四、中译论文类 |
五、学位论文类 |
六、中文网站类 |
七、外文论着类 |
附录 我国现行有效的网络内容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上)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抖音短视频平台新媒体整合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综述 |
2.1 新媒体、短视频、抖音相关概念 |
2.1.1 新媒体传播综述 |
2.1.2 短视频行业 |
2.1.3 抖音短视频平台 |
2.2 整合营销相关理论模型和分析工具 |
2.2.1 STP市场细分与定位理论 |
2.2.2 IMC整合营销理论 |
2.2.3 4PS营销理论 |
2.2.4 4CS营销理论 |
2.2.5 4RS营销理论 |
第三章 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展现状 |
3.1 抖音短视频平台业务简介 |
3.2 抖音短视频平台推荐算法简介 |
3.3 抖音短视频平台业务拓展及商业变现的问题 |
第四章 抖音短视频平台市场营销环境分析及SWOT分析 |
4.1 抖音短视频平台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
4.1.1 宏观环境分析 |
4.1.2 微观环境分析 |
4.2 抖音短视频平台SWOT分析 |
4.2.1 优势分析 |
4.2.2 劣势分析 |
4.2.3 机会分析 |
4.2.4 威胁分析 |
4.2.5 SWOT分析总结矩阵 |
第五章 抖音短视频平台营销战略研究 |
5.1 市场细分 |
5.2 目标市场选择 |
5.3 市场定位 |
第六章 以抖音平台为例探索新媒体整合营销策略制定的方法 |
6.1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整合传播策略 |
6.1.1 识别消费者与潜在消费者 |
6.1.2 评估消费者与潜在消费者价值 |
6.1.3 以消费者为中心建立一致的品牌形象 |
6.2 品牌定位与品牌形象整合策略 |
6.2.1 一种形象,一种声音(ONE SIGHT,ONE SOUND) |
6.2.2 感官品牌一致性策略 |
6.2.3 品牌定位一致性策略 |
6.3 长期关系与回应消费者需求整合策略 |
6.3.1 品牌接触点及长尾理论整合策略 |
6.3.2 品牌认知及品牌网络整合策略 |
6.3.3 回应消费者需求策略 |
6.4 整合营销的合理回报策略 |
6.4.1 品牌权益回报策略 |
6.4.2 现金流的增加、加速及稳定策略 |
6.4.3 改善股东价值 |
6.5 长期品牌价值整合营销策略 |
6.5.1 用户长期消费 |
6.5.2 用户选择偏好 |
6.5.3 用户长期忠诚度 |
6.6 抖音品牌整合营销传播长期驱动策略 |
6.6.1 信息技术驱动 |
6.6.2 品牌价值驱动 |
6.6.3 全球化驱动 |
第七章 抖音短视频平台新媒体整合营销策略的实施保障 |
7.1 人才保障: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实现组织人才保障 |
7.2 技术保障:通过技术更新实现技术保障 |
7.3 资本保障:通过登录资本市场实现资本保障 |
7.4 组织保障:通过对外战略投资形成生态建立组织保障 |
第八章 新媒体整合营销策略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的主要概念 |
1.3 研究意义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内容、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点 |
2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的背景及现状 |
2.1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漏的现象 |
2.2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的必要性 |
2.3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的现状 |
3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问题的实证分析 |
3.1 研究设计 |
3.2 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不健全 |
3.3 政府与多主体协同治理不足 |
3.4 网络平台和行业组织管理不严 |
3.5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风气不良 |
3.6 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 |
4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不健全 |
4.2 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协同治理效力低下 |
4.3 网络平台和行业组织管理不严 |
4.4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风气不足 |
4.5 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 |
5 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的措施 |
5.1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 |
5.2 优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协同治理 |
5.3 加强对网络平台和行业组织的管理和引导 |
5.4 营造良好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社会风气 |
5.5 提升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基于善治理论的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治理与善治 |
(二)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四、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难点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网络文学 |
二、网络文学内容治理 |
第二节 善治相关概念 |
一、善治的基本内涵 |
二、善治的基本元素 |
三、善治的价值意义 |
第三节 善治理论对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启示 |
一、推动网络文学内容治理法治化 |
二、增强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有效性 |
三、提高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民主性 |
第二章 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现状 |
第一节 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客体与主体 |
一、网络文学内容治理客体 |
二、网络文学内容治理主体 |
第二节 网络文学内容治理历史 |
一、1997年—2003年:监管空白期 |
二、2004年—2014年:“扫黄打非”十年 |
三、2014年—至今:内容与渠道双面监管 |
第三节 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成效 |
一、市场环境明显改善,行业更加规范 |
二、多元精品涌现,网络文学获主流认可 |
第三章 现阶段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不足与挑战 |
第一节 相关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第二节 治理内聚力失衡 |
一、政府权责模糊导致的内部失衡 |
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发展不均导致的外部失衡 |
第三节 治理理念存在偏差 |
第四节 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博弈加大治理难度 |
一、“公益”与“私益”的冲突 |
二、政府与网民之间的偏好冲突 |
第五节 网络环境复杂多变,无法做到全面覆盖 |
一、服务器外移带来的域外管辖权问题 |
二、半封闭式传播加大治理难度 |
第四章 善治视域下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愿景 |
第一节 塑造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善者” |
一、建设有责任担当的政府 |
二、发展有社会责任的文学企业 |
三、培育有自知自觉的公民社会 |
第二节 健全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善法” |
一、法治与善治 |
二、建设网络文学良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实现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的“善态” |
一、实现创作自由与制度的平衡 |
二、从“共治”到“共赢”的推进 |
第五章 网络文学内容治理走向善治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构建多元合作的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网络 |
第二节 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网络形成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维护各主体的平等地位 |
二、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 |
三、对多元利益进行协调 |
第三节 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网络的运行 |
一、加强多元共治的平台搭建 |
二、明确多元共治的权责分配 |
三、完善多元共治的监督问责 |
四、加强多元共治的公共责任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6)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直播乱象及其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网络直播中的不良现象 |
1.网络直播色情泛滥问题:“黄鳝门事件” |
2.网络直播隐私侵权问题:“360 水滴直播事件” |
3.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郑某涵高额打赏主播案 |
4.突发事件:“虎牙直播斗殴”和内蒙古直播狩猎案 |
(二)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
二、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规制主体层面 |
1.立法重叠:多头执法引发“执法空白” |
2.立法缺漏:社会监督缺失引发“监管盲区” |
(二)规制客体层面 |
1.立法滞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 |
2.立法模糊:直播色情认定标准不明 |
(三)规制手段层面 |
1.立法粗疏:分级分类监管缺失 |
2.软法缺失:强制性规制手段激化矛盾 |
三、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一)域外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经验 |
1.分级监管模式 |
2.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规制模式 |
3.统一监管模式 |
(二)域外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经验借鉴 |
1.分级监管:规范未成年人群体合理使用网络直播 |
2.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规制:强化社会监督 |
3.统一监管:避免“多头执法” |
四、网络直播行政立规制的完善 |
(一)明晰网络直播监管权 |
1.立法完善:统一规定网络直播色情监管权 |
2.立法建议:网信办统一负责“淫秽色情”监管 |
(二)构建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机制 |
1.理论基础:“控权—服务论” |
2.立法完善:引导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参与监督 |
3.立法建议:细化《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十八条、十九条 |
(三)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立法 |
1.立法完善:补充细化和分级分类监管 |
2.立法建议:分级监管 |
(四)明晰认定标准 |
1.立法完善:明晰“色情认定标准” |
2.立法建议:网信办细化“色情认定标准” |
(五)引入“行政约谈”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2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机制形成 |
2.1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与必要性 |
2.2 多部门治理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体的结构与演化 |
2.3 网络安全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措施的结构与演化 |
2.4 内容生态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目标的演化 |
3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考察 |
3.1 互联网信息传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关键挑战 |
3.3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评价 |
3.4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国际镜鉴 |
4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路径优化 |
4.1 内容层面: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 |
4.2 主体层面: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 |
4.3 措施层面: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 |
4.4 对外层面: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 |
5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8)信息化视角下闵行区文化市场“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实践意义 |
2、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难点 |
3、研究方法 |
4、创新点 |
第一章 “扫黄打非”相关概念界定 |
(一)“扫黄打非”相关概念释义 |
1、文化市场与“扫黄打非”的概念 |
2、领导小组与专项治理的概念 |
(二)、信息化相关概念 |
1、信息与信息化概念 |
2、大数据与区块链概念 |
第二章 闵行区信息化视角下“扫黄打非”工作的现状分析 |
(一)信息化推动“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的作用 |
1、信息化为“扫黄打非”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
2、信息化有利于提高“扫黄打非”的工作效能 |
3、信息化有利于打破部门信息壁垒 |
4、信息化推动现代化“扫黄打非”的理论及实践探索 |
(二)闵行区信息化视角下“扫黄打非”工作的基本情况 |
1、机构设置情况 |
2、专项落实情况 |
3、三级联动情况 |
(三)闵行区信息化视角下基层“扫黄打非”工作的现状调查 |
1、问卷设计 |
2、问卷调查情况 |
第三章 闵行区信息化视角下“扫黄打非”工作中存在问题 |
(一)“扫黄打非”的工作理念与信息化要求不相适应 |
1、重线下打击轻线上治理 |
2、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开发 |
(二)“扫黄打非”的现行机制不利于信息化进程 |
1、职责不清,缺乏工作协同 |
2、信息化建设未纳入考核机制 |
(三)“扫黄打非”信息化建设进程缓慢 |
1、兴建专用的“扫黄打非”平台难 |
2、部门之间主动共享信息难 |
第四章 闵行区信息化视角下“扫黄打非”工作的对策建议 |
(一)信息化条件下“扫黄打非”工作理念的转变 |
1、转换“扫黄打非”工作的主战场 |
2、提升信息化的运用水平 |
(二)深化信息化条件下“扫黄打非”工作体制改革 |
1、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能力 |
2、创新信息化条件下的考核方式 |
(三)以信息化引领“扫黄打非”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 |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技术研发 |
2、建立“扫黄打非”区块链化解共享难题 |
总结与展望 |
(一)研究总结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闵行区“扫黄打非”工作调查问卷 |
附录二 :我国“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的执法依据 |
致谢 |
(9)《案例》:C银行 ——“互联网+政务”缴费平台商业模式分析与重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 案例正文 |
引子 |
缴费平台背景 |
缴费平台概述 |
平台运营困惑 |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 |
2 商业模式的相关理论与文献 |
2.1 商业模式概念 |
2.2 商业模式类型 |
2.3 商业模式要素 |
2.4 商业模式战略 |
2.5 商业模式绩效 |
2.6 商业模式重构 |
2.7 工业工程原理 |
3 缴费平台的资源与环境分析 |
3.1 市场定位分析 |
3.2 客户资源分析 |
3.3 竞争对手分析 |
3.4 内部资源分析 |
3.5 伙伴资源分析 |
3.6 渠道资源分析 |
3.7 技能资源分析 |
3.8 资金投入分析 |
4 缴费平台现行商业模式诊断 |
4.1 企业价值主张 |
4.2 目标客户群体 |
4.3 价值链的结构 |
4.4 核心资源能力 |
4.5 合作伙伴网络 |
4.6 平台效益测算 |
4.7 诊断分析总结 |
5 缴费平台商业模式重构方案 |
5.1 扩展平台功能 |
5.2 优化业务系统 |
5.3 提升关键能力 |
5.4 拓宽盈利来源 |
5.5 调整利益分享 |
5.6 构建生态商圈 |
5.7 完善配套措施 |
5.8 方案效果评估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与问题意识 |
(一) 文献综述 |
(二) 问题意识 |
三、理论基础、核心概念与主要观点 |
(一) 理论基础 |
(二) 核心概念 |
(三) 论文的逻辑结构与主要观点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一) 主要研究方法 |
(二) 研究的资料来源 |
第一章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信息化发展与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二节 电信监管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 |
第三节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 |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媒体的监管体制 |
(一) 党管媒体原则 |
(二) 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 |
(三) 传统媒体的监管手段 |
第二节 互联网的媒体化与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与互联网的媒体化 |
(二) 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三) 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 |
第三节 传媒监管体制嵌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监管体制的负效应 |
第三章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 |
第一节 国信办成立与兼管模式的生成 |
第二节 网信领导小组建立与中央网信办权力重组 |
第三节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安排与运行 |
(一) 横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二) 纵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第四章 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转换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发展至上”的互联网建设主导策略 |
(一) 发展型政府的惯性行为 |
(二) 巩固政治合法性基础 |
(三) 网络媒体发展与信息的负外部性 |
第二节 “重构传播秩序”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 |
(一) 网络信息传播对传统秩序的解构 |
(二) 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 |
第三节 “政党主导”的互联网监管体制变革 |
(一) 国际互联网监管的两种模式 |
(二) 政党主导体制变革 |
结语 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互联网体制转换经验 |
参考文献 |
附件 中国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聚焦电信“打非”(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内容治理的结构分型及法治化发展[D]. 丁福金.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抖音短视频平台新媒体整合营销策略研究[D]. 王志研.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政府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黄熙. 暨南大学, 2020(07)
- [4]基于善治理论的网络文学内容治理研究[D]. 柯伦茂.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研究[D]. 金仙辉.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7]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D]. 尹健. 暨南大学, 2019(02)
- [8]信息化视角下闵行区文化市场“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研究[D]. 吴海辉. 新疆大学, 2019(12)
- [9]《案例》:C银行 ——“互联网+政务”缴费平台商业模式分析与重构研究[D]. 徐朝军. 暨南大学, 2019(02)
- [10]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D]. 陶建武.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