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适用法律错误论文

民事适用法律错误论文

问: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1. 答:法律分析: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问:民事诉讼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1. 答:法律分析:1.实体上的再审事由,诸如提出足以导致原裁判被推翻的新证据、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出于伪造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
    2.程序上的再审事由主要包括证据未经质证、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应调查收集证据而没有调查收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以及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等情形;
    3.主体上的错误指的是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参加、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实施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就是用现行法律确认该法律实施前的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问:民事诉讼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1. 答:法律分析:1.实体上的再审事由,诸如提出足以导致原裁判被推翻的新证据、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出于伪造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
    2.程序上的再审事由主要包括证据未经质证、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应调查收集证据而没有调查收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以及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等情形;
    3.主体上的错误指的是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参加、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实施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就是用现行法律确认该法律实施前的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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