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他契约及其方法论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胡玄[1](2020)在《利他合同之第三人权利取得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是对直接取得模式下真正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取得权利相关问题的研究。文章以大陆法系为主要背景,参考域外立法例,结合《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对直接取得模式下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理论基础与构成要件进行了讨论。第一部分用以界定本文讨论对象。以第三人是否享有请求权为区分标准,可分为真正与不真正的利他合同。本文所探讨的理论与规则,均围绕真正利他合同展开。在真正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取得权利又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其中,以直接取得模式较为常见,且为我国《民法典(草案)》所采纳,故而,本文的研究视角及结论,均以直接取得模式为讨论前提。第二部分是对第三人直接取得权利的理论探讨。第三人直接取得权利在理论上面临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及其正当性依据在哪里的问题。笔者基于现有研究对合同相对性内涵的学理探讨,结合《民法典(草案)》第456条第2款之规定,围绕“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这一命题进行规范解释工作。并且,将解释结论带入真正利他合同进行检验,发现第三人取得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笔者认为,意志论能够为第三人直接取得权利提供正当性说明。但同时注意到,即便依据意志论,亦不能圆满解释直接取得模式下对第三人合同自由的违反。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应当强化第三人拒绝权以弥补这一理论裂缝,并将这一思想贯彻于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要件构成之中。此外,笔者回应了信赖理论对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说明模式,认为信赖理论在直接取得模式下对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说明能力较弱,但可以为第三人限制合同当事人权利提供依据。第三部分是对第三人取得权利之构成要件的论述,并对《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在讨论具体的要件之前,笔者基于第二部分的研究,总结了指导构建第三人取得权利要件的基本思想:(1)遵守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2)维护第三人的消极自由;(3)兼顾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接下来,本文讨论了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要件:第一,第三人取得权利须以有效的补偿关系为必要,但不以对价关系为要件。第二,合同当事人须有赋予第三人权利的意图,这一意图不以明示作出为必要。并且,对赋予第三人权利意图的判断要遵守以下原则:(1)当事人意思优先;(2)侧重考虑受约人之意图;(3)立约人以是否预见为判断标准。就近期实务中备受关注的离婚协议将财产归属子女的特殊问题,应当以赋予子女请求权为原则。第三,笔者对第三人拒绝受益进行了重点论述。笔者认为,基于强化第三人拒绝权的总体思想,第三人拒绝受益的意思表示可向任一合同当事人作出,且该意思表示不以明示为必要。并且,虽有防止三方法律关系长期陷入不确定之必要,但立法不应明文要求第三人拒绝受益之表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笔者建议,可赋予当事人以催告权,若第三人在催告期限内沉默的,则视为拒绝。第三人行使拒绝权不应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第三人拒绝受益的,基础合同不因此无效,亦不因此当然解除。在未解除的前提下,立约人如何履行债务,可借助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予以确定。
李东阳[2](2020)在《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商品原料产区、加工区和消费区分布不均,物资空间上的流动需要第三方物流的辅助得以实现。现今我国第三方物流业保持较快增长,基础设施条件和政策环境明显改善,服务能力显着提升,现代产业体系初步形成,但还存在第三方物流民事法规体系缺失等突出问题。本文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度为切入点,论述现有体制下存在索赔对象、索赔依据等认识上不清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构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设想,使得索赔人避免复杂的举证责任即可直接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索赔上述损失,以便快速获得赔偿。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通过获取超额利润并运用价格手段或责任保险制度分散风险换取承担全面责任。在不干涉现有法律制度前提下,具有增强责任制度确定性、方便索赔人进行求偿、平衡索赔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优势,为我国未来第三方物流合同制度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本文分成四章对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构建进行论述。第一章概述统一责任制度基本问题,从制度界定、必要性与基本价值三个维度讨论统一责任制度建构内涵。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应当被界定为一种法定的、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于索赔人承担统一责任的法律制度,对确定索赔人与被索赔人之间责任及促进相关制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作为协调当事人利益的法律方法需要以特定的法律价值为遵循,实现合同自由与维护权利价值、公平与效率价值相统一。第二章从现实及理论角度论述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存在基础,为新制度构建提供充足论据。大型现代第三方物流企业崛起及促进第三方物流业发展政策出台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度转换提供契机,第三方物流合同相对性理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经营人责任制理论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供给理论基础。第三章分析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进路,提出应当在索赔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构建法定的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制度,并从宏观上探讨统一责任制度所蕴含基本内容,特别是协调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第四章重点研究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包含的具体制度。典型构成有责任期间、责任范围、责任基础及配套的责任保险、统一单证制度,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进路落实到具体法律制度层面,实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度理论的更新。
程立武[3](2015)在《违法解除的劳务派遣合同能否要求继续履行》文中研究说明案情简介黄某于2010年7月19日入职某外服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将黄某派至某汽车公司工作,派遣期限同劳动合同期限。黄某在某汽车公司工作至2012年8月7日。当日,某汽车公司以其工作期间存在旷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聘通知》。同日,某汽车公司亦向外服公司发
解维婷[4](2015)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配偶之间对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之间自愿平等和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都有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但相关规定有些宽泛和原则,详细的法律规定有限,因此,对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一些分歧,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经常涉及配偶间对子女财产利益的约定。因而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涉及第三人时的性质和效力也有诸多争议。本文以朱小某、袁某与朱某财产权确认纠纷再审案为视角,对案例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总结,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及继承方面的立法,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的类型和性质入手,逐步分析论证。并借鉴域外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继承合同的变更和撤销情形进行探讨,进而对案例的处理结果进行评析,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在结构上,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本文据以研究的背景)。本文引用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例。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各级法院的判决,对案件焦点进行总结,并对案件焦点所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大致框架。第二部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之法理分析。首先探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通过对不同观点与学说的介绍和分析,得出笔者支持的观点,并论述了第三人约款的效力及其法律地位,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三部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的类型和性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身前的财产处分约定,第二类是身后的财产处分约定。对于第一类约定,即身前的财产处分约定。实务界和理论界有两种主要的主张。一种认为是赠与性质的约定,是赠与合同;另一种认为是为第三人设定利益,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笔者通过对以上两种主张的理论分析和案例评析,认为第一类约定实质上是第三人利益合同。而对于第二类约定,本文通过对继承合同的理论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身后的财产共同做出处分的约定,是配偶双方以继承合同的形式,对身后财产进行的处分。最后讨论了区分两者的意义。第四部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之变更和撤销情形研究。由于第三部分已经对第三人约款的类型和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结论,所以,笔者就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论述。探讨离婚协议中“第三人利益合同”变更和撤销之例外情形。根据遗嘱自由原则和考虑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参考域外法,提出离婚协议中“继承合同”效力的丧失情形。第五部分:结论。对于本文所引用的案例,笔者通过以上部分的论述,明确了其性质并从法理和法律两方面进行了阐明。此外,还对案例中引发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为以后相似案例的处理提供思路。
许爽[5](2010)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论析》文中指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在特定的当事人间产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任何人不具有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奠基石,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日趋复杂,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即受到损害的一方无权以合同为依据起诉加害方,而有权起诉的一方往往又未受损害,从而不愿起诉。为解决这一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纷纷建立和确认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并且日臻完善,受益第三人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护。而我国却没有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这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种种操作困难。本文从刷卡风波写起,提出了文章的论题。论述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性质,阐述了其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分析了其制度存在的价值,并与相似制度进行了比较,明确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界定。之后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考证,研究国外相关立法及实践以期对我国该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最后,具体分析了我国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64条实质上是“不真正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我国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立法构想。
谷培涛[6](2008)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研究对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20世纪的获得普遍承认的事实表明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有所突破,合同模式正由单一的“二人模式”向“二人模式”和“三人模式”并重发展。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三方利益关系,该制度所关注的重点是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利益的协调或者平衡。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分析。本章首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了一般意义上的界定,明确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广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约款的区别与联系,将本文所讨论的第三人利益合同限于狭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层面,该合同并非指第三人利益约款本身,而是指包含了第三人利益约款的原因合同。第二章是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比较法上的考察。本部分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起源及目前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比较研究,并讨论了其制度价值。第三章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讨论,主要研究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第四章是我国合同法64条的具体含义进行分析,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限缩解释,得出最终结论,即合同法64条完全可以认为是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确认。
肖红英[7](2007)在《涉他合同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谓是合同理论大厦的基石,它自罗马法以来,就为两大法系所严格遵守。19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在现代商业结构下,交易往往涉及一连串人,以合同为纽带的市场关系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在现实中的表现不够完美了,不能满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要求。固守合同相对性将带来严重的实质不平等。涉他合同就是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中,冲破合同相对性,应运而生。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采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两大法系涉他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都是将涉他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得以承认,表现出一种宽容的态度,在各国民法典中都能看见涉他合同的法律规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忠实拥护者,一直否认涉他合同的效力,直到1999年通过的《第三人权利法案》才有所突破,而美国在较早的时候也承认了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为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而产生并被承认的,同时,也因涉他合同本身的重大价值而越来越被重视。本文分析了两种涉他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第三人负担合同。通过对两种涉他合同的特征、成立要件、基础法律关系及其效力的分析,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赋予第三人独立请求权,而对于第三人负担合同,理论上还颇存争议,一般认为其并未转化为效力涉他的合同。而对于我国《合同法》中第64、65条是否为涉他合同的规定之争论,本文认为,其不是关于涉他合同的规定,而是关于第三人履行的规定。我国应借鉴别国先进经验,为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我国的涉他合同制度。
王永宏[8](2006)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了动摇,这种改变是世界性的,不管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国家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为利益第三人理论的出现,使得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再惟我独尊。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或称作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虽然涉及到第三人的一些内容,但其规定只是对合同履行方式的改变,并未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精髓在于确认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所以,该条不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合同权利的承受人,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依合同的成立而产生,又依第三人同意受益的表示而确定。受益第三人合同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这种突破对我国合同法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性意义。 根据我国的国情,构建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社会实践发展的结果,它能满足现代社会商品交易多元化的需要,使交易个体能迅速地完成交易,简化交易手续,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也有利于减少履约成本,避免商业运作的重复性行为。所以,传统法学应保持一种开放式的概念体系,允许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合法存在,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合同法律制度的调节功能,达到效益的最大化。 具体说来,构建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主要应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在《合同法》中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全面规定:完善现行合同法,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合同法中明确加以规定。 第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特殊类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别法。 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保护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作出司法解释,并积累必要的有意义的判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内涵丰富,单靠一部法律无法加以全面规范,应通过立法作系统地加以规定,由此构筑科学、合理、系统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方遴[9](2006)在《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探讨》文中指出本文分五个部分探讨了保险受益人制度。运用法理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及丧失受益权的法律问题。针对我国《保险法》有关受益人的规定,提出立法完善意见。第一部分为理论研究,从民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出发,探讨了受益人的地位、权利、义务等基本问题。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产生,除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外,还享有知情权及与请求权相配套的诉讼权利。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虽称为“受益权”,但与“期待权”的本质相去甚远,只有当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不可随时变更”时,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才具有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性质,否则在“可随时变更”情形下,受益人仅处于“期待地位”。受益人不负保险费缴纳义务,但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应履行一定的附随义务,同时其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应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为文章的主体部分,分别探讨了保险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及丧失受益权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探讨了受益人指定的法律问题。指定受益人应符合一定的要件,对于某些特殊的指定方式应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建议立法加以完善;法律将受益人的指定权最终赋予被保险人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立法对指定权既应保护也应作必要限制,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三部分探讨了受益人变更的法律问题。受益人的变更可借鉴外国立法例,以“可随时变更”为常态,引入“不可随时变更”之例外,对被保险人的变更权作必要的限制;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需履行法定的通知要件,除非出现客观原因未能及时通知,否则对保险人不产生对抗效力;保险人的批注虽为一种义务,但不影响变更行为的效力;被保险人可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须符合变更行为的一般要件,但也存在一定的例外。第四部分探讨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法律问题。对“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规定我国《保险法》出现立法体例的混乱,可借鉴不同国家四种不同的立法例,从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出发,建议对《保险法》第64条、第65条统一采用“清除受益人”的立法体例。第五部分以“房贷保险”为例,探讨了受益人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可行性问题,试图对传统的受益人适用范围作一理论突破。在论述中比较了学界三种不同的观点,并认为基于对被保险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的存在具有合法性。
梁君[10](2006)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协议,原则上仅在当事人间有效。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得到普遍遵守。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合同相对性原则已无法回答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此经过学说、判例和立法的不断努力,合同法从近代以来不断地扩张合同效力,最终确认了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我国《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但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却相当模糊。不仅第三人得否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未能明确,而且条文设计也过于简略。故此,理论界纷争不断,实践操作困扰丛生,实有再加以研究和明确的必要,亦为本人写作之目的。 本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 引言部分,提出文章所欲讨论之问题,明确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界定,指出本文的论述范围与任务,并阐明解决此一问题的理论意义。 正文分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首先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及发展沿革作了阐述;其次,考察了两大法系及国际私法中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制度和立法例,厘清了其形成和发展的脉络。得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从形式上看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实质上却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精神相一致的结论。该部分为我们从整体上了解和把握合同第三人理论提供了便利,进而为我们研究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理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大陆法系中有关合同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的学说、观点。本部分重点从民法宗旨、合同法特有的意思自治原则及社会经济关系的角度出发,探求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根源,得出自律和他律都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根源的结论。最后,将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相关合同进行了比较,以期在实践中取得更为准确的认识。综上,该部分明确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内容,回答了立法上为什么要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这一问题,进而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有了更深的理
二、涉他契约及其方法论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涉他契约及其方法论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利他合同之第三人权利取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利他合同的界定 |
第一节 术语及本文研究对象 |
一、真正的利他合同 |
二、直接取得模式下的利他合同 |
三、利他合同的三方关系 |
第二节 利他合同与其他制度的区分 |
一、与代理的区分 |
二、与债权让与的区分 |
第二章 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第三人取得权利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 |
二、第三人取得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之检验 |
第二节 意志论对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证成 |
一、意志论对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解释力 |
二、意志论证成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要素与角度 |
第三节 信赖理论在第三人取得权利中的功能角色 |
一、信赖理论对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构建尝试与困境 |
二、信赖理论的功能目的 |
三、信赖理论在第三人取得权利中的用武之地 |
第三章 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指导要件设定的基本思想 |
一、遵守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
二、维护第三人的消极自由 |
三、兼顾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 |
第二节 以有效的补偿关系为必要 |
一、以有效的补偿关系为要件 |
二、不以对价关系(受约人受益)为要件 |
第三节 当事人须有赋予第三人权利的意图 |
一、当事人意图的内容 |
二、当事人意图的判定 |
第四节 第三人未拒绝受益 |
一、第三人拒绝权的行使 |
二、第三人拒绝权的限制 |
三、第三人拒绝对基础合同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基本界定 |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涵义 |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辨析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必要性 |
一、增强责任制度确定性 |
二、方便索赔人进行索赔 |
三、促进配套的制度发展 |
第三节 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基本价值 |
一、合同自由与维护权利价值相统一 |
二、公平与效率价值相统一 |
第二章 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基础 |
第一节 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现实基础 |
一、经济基础 |
二、政策基础 |
第二节 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理论基础 |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相对性理论 |
三、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理论 |
第三章 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进路 |
第一节 构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合同责任制度 |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合同责任制度功效 |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合同责任制度性质 |
三、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合同责任制度立法体例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法律关系 |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统一责任制度主体 |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统一责任制度客体 |
三、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实质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进路与现有制度协调 |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与运输环节法律制度协调 |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与非运输环节物流法律制度协调 |
第四章 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进路下制度各论 |
第一节 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基础制度 |
一、责任期间 |
二、责任范围 |
三、责任基础 |
四、免责和责任限制 |
第二节 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配套制度 |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保险制度 |
二、第三方物流统一单证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历 |
(3)违法解除的劳务派遣合同能否要求继续履行(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简介■ |
争议焦点■ |
案例分析■ |
(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问题之提出 |
第一章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之法理分析 |
第一节 离婚协议性质的观点与学说 |
一、单一合同说 |
二、混合合同说 |
三、附生效条件合同说 |
四、复合协议说 |
第二节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的效力及其法律地位 |
一、第三人约款的效力 |
二、第三人约款的法律地位 |
第二章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的类型及其性质 |
第一节 身前财产处分约定的性质 |
一、对实务中“赠与合同”判定的分析检讨 |
二、对认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合理性分析 |
第二节 身后财产处分约定之“继承合同”性质论 |
一、继承合同制度之域外法规定 |
二、继承合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三、身后财产处分约定之“继承合同”性质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三节 区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的意义 |
第三章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之变更和撤销情形 |
第一节 离婚协议中“第三人利益合同”变更和撤销之例外 |
第二节 离婚协议中“继承合同”效力之丧失情形 |
一、继承合同的效力 |
二、效力丧失情形之考量 |
三、启示 |
第四章 结论 |
第一节 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 |
第二节 对案例之回应 |
第三节 完善建议 |
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 |
二、在《继承法》中规定继承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论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由刷卡风波引起的思考 |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 |
(一)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及其性质 |
1.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 |
2.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 |
(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合同的相对性 |
(三)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价值 |
1.生计抚养和照顾第三人的功能 |
2.弘扬契约自由的私法精神 |
3.充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
4.实现了法律的效率价值 |
(四)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 |
1.基础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
2.合同中必须订立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内容 |
3.合同当事人须约定使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 |
(五)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
1.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经由指令而为给付" |
2.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我国《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区别 |
3.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债权转让 |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比较法上的考证 |
(一) 法国法 |
(二) 德国法 |
(三) 英国法 |
(四) 美国法 |
(五) 对外国法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规定的分析 |
四、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
(一) 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 |
1.一般法规范及解析 |
2.《合同法》分则及特别法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
3.司法实践 |
(二) 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现行立法之缺陷 |
1.立法上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国际合同法发展趋势相违背 |
2.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未形成制度致使法律体系不严密 |
3.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导致司法实践审判困难 |
(三) 完善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构想 |
1.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位置 |
2.第三人权利的发生时间 |
3.关于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具体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6)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 |
第一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 |
第二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三方法律关系 |
一、补偿关系 |
二、对价关系 |
三、执行关系 |
四、补偿关系、对价关系、执行关系三者间的联系 |
第三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类型及法律特征 |
一、缩短给付型和供养扶助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
第四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其他具有三方关系性质法律制度的区别 |
一、与代理的区分 |
二、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区别 |
三、与信托的区别 |
四、与德国、美国类似制度的区别 |
五、与债权让与的区别 |
六、与债务清偿承担的区别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历史发展与制度价值 |
第一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历史发展 |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与确立 |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萌芽与成长 |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美国的发展 |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确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比较 |
第二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
二、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
三、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
四、有助于合同当事人实现其特定目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要件 |
一、基础合同须有效成立 |
二、应以第三人取得债权为合同标的 |
第二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
一、第三人权利的来源 |
二、第三人权利的确定 |
三、第三人权利的内容 |
第三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 |
一、债务人的抗辩权 |
二、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义务 |
第四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债权人的效力 |
一、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 |
二、债权人的违约救济请求权 |
三、债权人的变更、撤销权以及解除权 |
四、债权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的现状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合同法》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合同法》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评析 |
一、《合同法》64 条是否可以涵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
二、对《合同法》64 条矛盾的解决 |
第三节 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未来民法典中规定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涉他合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1. 问题的提出 |
2. 文献观点综述 |
第一章 涉他合同溯源 |
1.1 合同的相对性与涉他合同 |
1.2 涉他合同及其表现形式 |
1.3 涉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 |
1.4 涉他合同制度存在的意义 |
第二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
2.1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 |
2.2 为第三人利益的构成要件 |
2.3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 |
2.4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
2.5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
第三章 第三人负担合同 |
3.1 第三人负担合同概述 |
3.2 第三人负担合同的成立要件 |
3.3 第三人负担合同的效力 |
3.4 第三人负担合同与相似制度之比较 |
第四章 涉他合同综合评析 |
4.1 特别法上的涉他合同实例 |
4.2 中外立法比较——兼评我国《合同法》64、65条之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础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历史发展 |
第二节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界定、法律特征和构成 |
第三节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效力 |
第二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分析 |
第一节 有关第三人权利的学说 |
第二节 第三人享有利益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受益第三人的权利内容 |
第三章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冲突与和谐 |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 |
第二节 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冲突与和谐 |
第四章 在合同法中构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立法状况分析 |
第二节 在合同法中设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保险受益人基本理论探讨 |
第一节从利他合同考察保险受益人 |
一、简述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规定 |
二、从利他合同考察保险受益人 |
第二节受益人权利分析 |
一、受益人权利内涵 |
二、受益权性质探讨 |
第三节受益人义务分析 |
一、受益人义务内涵及分析 |
二、受益人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章 受益人指定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受益人指定方式之探讨 |
一、指定行为的要件 |
二、指定方式探讨 |
第二节指定权之探讨 |
一、指定权的分配 |
二、被保险人同意权的保护 |
三、指定行为对合同外第三人利益的影响 |
第三章 受益人变更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变更行为之探讨 |
一、变更行为的性质 |
二、通知行为的效力 |
三、批注行为的效力 |
第二节“不可变更受益人”之探讨 |
一、对变更权不同立法体例的探讨 |
二、变更权的限制 |
第三节遗嘱变更受益人效力之探讨 |
一、遗嘱变更受益人的合法性 |
二、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效力 |
三、遗嘱变更受益人之特例 |
第四章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各国“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立法体例解读 |
一、“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保险金归属 |
二、“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立法体例简介 |
三、“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立法体例评析 |
第二节我国《保险法》“丧失受益权”条款之解读及立法完善 |
一、我国《保险法》“丧失受益权”条款解读 |
二、我国《保险法》“丧失受益权”立法体例评析 |
三、完善《保险法》“丧失受益权”条款之法理分析 |
第五章 受益人适用范围特例之探讨 |
第一节“房贷保险设置银行为受益人”之探讨 |
一、我国房贷保险运行概况 |
二、房贷保险法律关系分析 |
三、房贷保险设置银行为受益人之反对意见 |
第二节 财产保险设置受益人之合法性与可行性 |
一、受益人内涵 |
二、“财产保险设置受益人”观点简介及评析 |
三、财产保险设定受益人之法理分析 |
四、房贷保险困境之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部分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 |
(一)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
(二) 英美法系中“the doctrine of privity of contract” |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沿革及立法例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 |
(二)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 |
(三) 国际上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 |
三、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两大法系中的定位 |
第二部分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理分析 |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
(一)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三方法律关系 |
(二) 对第三人的效力 |
(三) 对当事人的效力 |
(四)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撤销 |
(五)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 |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根源 |
(一) 承认第三人权利的各种学说 |
(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哲学分析 |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相关合同的比较分析 |
(一) 第三人利益合同与信托合同 |
(二) 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德国、美国之类似制度 |
(三) 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经由被指令而为交付” |
(四) 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债权让与 |
(五) 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债务清偿承担 |
(六) 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合同法第402、403条 |
四、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解与把握 |
第三部分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及立法构想 |
一、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立法现状评析 |
(一) 合同法总则的立法现状 |
(二) 合同法分则及单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 |
(三) 审判实践呼吁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建立 |
二、完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想 |
(一)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实体法规范 |
(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程序法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涉他契约及其方法论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利他合同之第三人权利取得研究[D]. 胡玄.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统一责任制度研究[D]. 李东阳.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违法解除的劳务派遣合同能否要求继续履行[J]. 程立武. 中国劳动, 2015(05)
- [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效力研究[D]. 解维婷. 东南大学, 2015(08)
- [5]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论析[D]. 许爽. 大连海事大学, 2010(06)
- [6]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D]. 谷培涛. 上海交通大学, 2008(12)
- [7]涉他合同问题研究[D]. 肖红英. 湖南师范大学, 2007(06)
- [8]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规制研究[D]. 王永宏. 兰州大学, 2006(02)
- [9]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探讨[D]. 方遴. 华东政法学院, 2006(05)
- [10]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D]. 梁君.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