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产业经济(总论)(论文文献综述)
李兆京[1](2021)在《伪满时期日本对黑龙江地区煤炭资源侵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黑龙江地区因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非常富足的煤炭资源吸引了日本注意。19世纪末20年代初,尤其是日本发起甲午战争后便掀起了西方殖民国家意图瓜分中国的狂潮,各帝国主义国家先后来到中国开设工厂,开采矿山,开办企业。1904年日俄战争,日本战胜,俄国在我国东北权益缩小,日本开始了对我国东北煤矿的开采掠夺,为了扩大煤炭开采面积,日本对东北地区尤其是黑龙江省进行了长时间的煤炭资源地理调查,通过资源调查日本掌握了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的详细情况,发现黑龙江地区煤炭资源富足且煤质优良,十分适合作为军事燃料,能够弥补国内煤炭资源的不足。煤炭资源地理调查为日本在黑龙江地区进行煤炭资源开采和侵夺做好了准备,日本意图实现独占黑龙江地区的煤炭资源。自伪满洲国成立后,日本通过对伪满政府的操控,采取了颁布矿业法等措施,将黑龙江省的煤矿收归日本经营,建立经营管理机构,逐渐垄断了黑龙江地区的炭矿管理权,实现了对黑龙江地区煤炭资源的独占。日本开采的煤炭除用作就地取暖外,大部分用于对华战争的军事工业和运往日本国内。尤其是伴随着战备状态的延续,日本对煤炭的需求量不断增多,煤炭在军事方面应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进行煤炭开采的过程中,日本通过“满洲炭矿株式会社”和“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两个机构对黑龙江省煤炭残酷开采,为达到目的不惜使用“以人换煤”的手段加大开采量,造成大量矿工伤亡,矿工生命危在旦夕。伪满洲国统治中国东北地区长达14年之久,在这漫长的时间里,日本以及伪满政府对黑龙江地区煤炭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开采经营,导致黑龙江省煤炭资源骤减,同时也为产业结构失衡埋下了隐患,直接影响到了民众的生产、生活。
皇甫闯[2](2020)在《江苏省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江苏体育产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体育产业的总体量迅速增加,同时产业发发展的结构进一步深化,体育产业发生联合、融合。体育产业的产业关联性较强,因此,加快培育体育产业的经济价值意义重大。在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体育产业发展的部门规章的制度环境下,江苏省体育局联合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中央配套的财政优惠政策,目的进一步加快江苏体育产业发展。财政优惠政策中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在调节产业经济活动。研究以江苏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比分析法、专家访谈法和文本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调查分析江苏省体育产业的发展现状,深入研究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政策。旨在丰富体育产业相关的理论研究,能为改进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一些指导。最终能够助力江苏体育产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研究第一步主要概述背景与意义以及国内外关于该研究的研究状况,进而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予以评价;第二步主要对体育产业、税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概念的界定;第三步阐述江苏省的体育产业发展现状和分析体育产业对国民经济的作用;第四步对目前江苏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文本分析,发现优惠政策存在:不能覆盖全部产业、效果不够明显、不够明确难以操作实施等问题,进一步分析政策问题的成因;第五步以最适课税论、税收学的角度给完善江苏体育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将江苏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规范性文件升级为相应的部门规章;通过完善个人税优惠政策促进民众参与;注重优惠方式搭配使用;进一步细化税收扣除政策;体育器械计提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供给,提高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最后阐述江苏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与主要的合理化建议。
郝明英[3](2020)在《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提出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近年来有关网络直播方式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探讨网络直播技术发展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着作权是核心问题,本文以着作权法律关系的分析为研究视角进行系统论述。着作权法律关系包括了着作权保护的客体、着作权内容、着作权主体及归属等具体方面。通过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与阐释着作权法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一方面为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提供建议,另一方面也为网络着作权理论的剖析与完善提供基础。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本文采用法历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视角,综合运用历史考察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法律解释等研究方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撰写思路主要分为三方面,一是从法律关系本身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二是从现有法律制度规定角度解释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三是从应然角度分析如何发展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加强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具体分为六章内容。第一章为基础理论分析,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及研究的必要性。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网络直播节目,具体可分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综艺直播节目和游戏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对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综艺节目等内容进行现场拍摄、制作并实时发布于网络的画面和声音的组合。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进行研究,是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需求,也有助于促进着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第二章为实证分析,即从立法、司法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现状,并结合现状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就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保护困境而言,主要为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目前包括了狭义着作权、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保护模式,在狭义着作权中还存在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汇编作品、其他作品说等。其次,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存在多个问题,包括主体复杂、作品独创性定义及认定标准缺乏一致性、涉及作品类型认定标准模糊、权利救济规定混乱等。第三章主要从着作权保护客体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作品定义及构成要件、独创性标准以及网络直播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独创性要求作品为独立创作,同时体现作者的选择与判断,判定某一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应以有无为标准,网络直播节目在创作中由作者独立创作,体现作者的个性与选择的,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其次,分析目前相关作品类型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作品类型分析。本文认为与网络直播节目相关的作品类型为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以及邻接权中的录像制品,二者区分并不明显,这些作品类型的本质在于其由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组成。在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建议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统一定义为视听作品,删除制作手段、传播方式的限定,避免产生着作权与邻接权独创性高低的划分。第四章从着作权保护内容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权利类型,明确各项权利控制的行为,进而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可以归入何种权利类型。目前主要存在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兜底权利、广播组织权的讨论。我国着作权法中有关广播权的规定主要来自于《伯尔尼公约》,不能控制初始为有限传播的行为,广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方式,而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特点是具有单向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其保护范围尚不能延伸至网络环境,亦无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提供保护。运用“其他权利”保护网络直播节目也仅仅是权宜之计,由于法律并未明确何种权利可以纳入兜底权利范畴,适用兜底权利会带来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应十分谨慎。第五章从着作权保护主体及权利归属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了节目的制作者、创作者、传播者、表演者以及节目中单个作品的作者。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需要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利息相关方发挥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网络直播节目的制作者应享有作品的着作权;根据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的送审稿,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归属应优先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第六章为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在上述五章分析内容的基础上,明确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坚持技术中立、利益平衡原则,坚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并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从实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明确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独创性判断在于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并合理解释涉及传播的着作权内容。从应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一是完善作品的定义,明确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二是完善视听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三是明确视听作品的归属。四是完善有关传播权的定义及内容。
王冠玮[4](2019)在《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文中认为债务催收为债权满足之手段,而此手段可分为自行与委外两种模式。以金融机构为例,其不良债权常借由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催收,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催收所采之手段时常发生违法暴力讨债等社会问题。本文因此产生探讨上述问题法律上灰色地带之解决办法之动机。本文盘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良债权成因与债务催收之研究。发现导致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最早源于产业转型所萌生的“并发症”,如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因此本文第一章从债法之基本概念出发,收敛本文研究范围,聚焦在委外催收之研究。横向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相关产业之起源,以作为后续是否参考境外法制之支点。再从《宪法》之角度思考如何同时保障债务人之人身安全、居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也保障债权人财产权之满足,更维持债务催收人之工作权。最后盘点出现行与催收相关之法律规范。第二章则系就具体罗列实务上常见之十一种催收行为,在第一章盘点出之规范下,归纳出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之不合法等债务催收行为,并分析在司法上、行政上与立法上该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如何成为法律上之灰色地带。至第三章开始,本文主要提出对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之横向与纵向之比较研究,与台湾地区在立法经验上,吸收域外立法例之成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行为管理模式,以及以日本为首的业别管理兼采行为管理模式。本文第四章回头思考我国大陆地区之不合法的催收行为样态与比较美国在实证研究上结果,证立我国大陆地区在订定专法上之必要性。因催收业之催收款来源多元,具有高度之经济影响力,且制定专法后有助于主管机关事权统一,除得帮助经济之发展,亦能有效消除不当催收在法律上灰色地带之空间,成为订定专法之可行之原因。第四章末尾提出建立催收业者之行为规范、自律性公会制度,提升隐私保护、资讯揭露能力,形成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催收人间三赢之局面。在催收的管监理上,建议大陆地区未来得以“商务部”为领头羊,带动下游催收产业之前进;以“银行与保险监督委员会”则作为协助角色,对于金融商品从委外催收债务之源头以及网络借贷做适当风险控管。除追求社会秩序之维持,重视催收产业之发展空间,亦因应科技变化带来之机会与发展。最后,本文认知因各国、各地区催收制度建立之背景不同,除参考境外法制与其相关研究外,期许我国大陆地区能以债务人“经济再生”、“管理开放”之思维订定催收法制。
陈碧[5](2019)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经济”类理论性类目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图法》(第5版)对"经济"类目的设置,存在理论性和专论性类目设置不规范,仿照复分不当,类目注释欠准确等问题,规范理论性类目设置有助于提高《中图法》编制质量。根据"世界地区表"的使用规则,专业经济或部门经济类目下可依世界地区表分。本研究依据《中图法》从一般到具体的立类原则,主张在专业经济或部门经济类目下设置"理论与方法论"类目,并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仿理论与方法论分"。
李轩[6](2019)在《《中图法》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简称《中图法》,英文简称CLC)是以科学分类和知识分类为基础,结合文献内容特点及其某些外表特征进行逻辑划分和系统排列的类目表,它是目前国内最常用的类分图书、组织图书、分类排架、编制分类检索系统的工具。《中图法》自从1975年第一版发行之后,就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在修订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因为《中图法》的修订一直坚守着两个原则:稳定性与发展性,即“不变”与“变”。“不变”指的是大类设置基本不变,标记制度基本不变;“变”指的是分类技术、类目内容与人类知识积累保持同步。这两条原则保证了《中图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并使《中图法》在中国分类法家族中独占鳌头,成为中国目前使用单位最多,影响力最大的一部综合性分类法。分类理论与分类技术对于分类法而言,至关重要。分类理论与分类技术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分类效果的好与坏,决定着一部分类法是否适应社会发展,能否满足用户的需求。因此,研究分类理论与分类技术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体系分类和分面分类两个维度,用统计数据的形式来反映复分技术、仿分技术、冒号组配技术等在《中图法》中的应用情况,纵向对比《中图法》五个版本的分类理论与技术发展状况,归纳其发展呈现的特点。通过对比发现:分类理论的发展相对稳定,而分类技术的应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具体表现在复分技术、仿分技术、冒号组配技术等在《中图法》中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程度在逐步加深,分类标准向科学分类、知识分类的方向发展,交叉学科的增多导致交替技术使用的扩大等方面。但是由于受到网络环境的影响,目前《中图法》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复分表数量偏少、类目细分不够、更新滞后、规则复杂、无法解决类目的集中与分散问题,冒号组配技术使用范围较小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增加复分表的种类,增加细分粒度,多重列类,增设新的类目,改变复分标记方法,提升操作灵活性,用分面组配重排序列,增加冒号组配使用的范围等。最后,对《中图法》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类主题一体化程度加深,分面组配技术的应用将会更加全面深入,网络信息分类技术将会得到借鉴和应用,自动分类技术会不断推进,网络版会不断完善。
郭骅祥[7](2018)在《我国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计量分析》文中认为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和知识交流更加便利化,学科间的知识交叉和联系更加频繁,这种知识交叉和多元联系使得学科交叉不断深化,学科的新观点、新思想和新概念不断涌现,学科交叉推动者学科的发展和学科创新研究。为此,学科交叉或跨学科的知识交流成为国内外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本文以我国图书情报学学科为研究对象,将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行为视为一种包括知识借用和产出的完整过程来研究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的特点和意义。本文利用计量学方法将抽象的知识融合过程量化,选取基于引文的学科多样性、平衡性和生命力指标为自变量,基于关键词的数量、整体性指标为因变量,利用回归分析分析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分析结果发现,我国图书情报学作为一门包含图书馆学、情报学在内的综合性人文社会学科,广泛的借用了包括工业技术、经济、历史、地理、社会科学总论等多类其他学科的知识,其中以工业技术类的计算机科学影响最为显着。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的多样性促进了学科新知识的涌现,拓宽了研究视角,创新着研究方法,丰富了图书情报学学科知识体系;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的倾向性,促使图书情报学学科研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的学科生命力,带动了图书情报学学科新兴领域的研究和创新力。但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还存在着知识点分散,研究深度和创新性方面的不足,应从多元学科体系建设、科研评价指标改进和重视科研思想教育等方面采取对策。
卜书庆[8](2018)在《《中图法》最终用户的知识服务体系方案研究》文中提出在《中图法》体系结构及应用发展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编制《中图法》最终用户版的思路,阐述分面分类检索方法对学术资源发现的影响。通过分析《中图法》体系架构与聚类特点及划分规律,提出对原体系框架类扩充和对框架类分面改造的方案,并概括最终用户知识服务体系方案的核心问题。
蒋鸿标[9](2018)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仿分时一律冠0”相关类目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对专论性类目"D911/916"可仿D910.1/.9分和"K21/27"可仿K20分所作的"仿分时一律冠0"的注释,违反了层累制的编码原理,相关类目重复设置也较为严重。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主要如下:一是采用层累制编码法设置总论性类目,或将总论性类目的内容设置成专类复分表的形式,为仿分提供便利;二是删除重复设置的类目和"仿分时一律冠0"的注释;三是按照从总到分的编码原则设置相关类目,并添加合理的仿分注释,以提高类目设置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简洁性。
王勇[10](2017)在《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文中提出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都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重要手段。按照传统的观点,规制与竞争是一种彼此替代的关系。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两者的关系更加复杂。银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各国对银行业的管理更多使用规制政策,竞争法律的不足或缺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加深了人们对于金融规制与金融创新的认识,但是对于金融竞争的重要性认识仍有待提升。因此,研究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规制与竞争最初都是经济学概念,后被引入法学研究范畴。从法学研究看,可以从规制主体、规制客体、规制行为、规制目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规制政策做出界定。法律上的竞争侧重于对竞争行为的社会属性和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一般而言,竞争法律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经济法的“干预”理论,从干预的目标与任务、工具与方法、时间与频度、干预所需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干预机构的独立性等方面,能够对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做出较为清晰的区分。同时,矫正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以及干预手段法治化都要求两者实现互补和融合。竞争性的规制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制化是两者趋同融合的具体表现。两者的复杂关系又可以从经济法的变化性、模糊性以及宪法上的经济中立原则等方面得到解释和论证。总体上,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在逻辑上是交叉关系。从银行业来看,对其适用规制政策和竞争法律有其特殊性。银行业的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属性、脆弱性和金融危机,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影子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是规制的主要原因;维持竞争秩序、保障自由竞争权、提高效率、改善消费者福利和促进经济民主则是适用竞争法律的主要原因。两种干预工具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发展形态,银行业干预工具的选择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动因。作为“有限理性人”的政府和不同时期政府的角色转变是需要考虑的政治因素。一国经济与银行业发展所处的阶段、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价值抉择、金融抑制与金融发展的理念深化、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优先次序以及经济学的发展和经济学家的作用是需要考虑的经济因素。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和经济法生成的路径、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竞争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规制和竞争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的不同发展和“规制国家”的形成,以及不同国家法院的作用等司法因素,都是需要考虑的法律因素。以上理论分析可从美国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历史考察中得以证实。在规制与竞争的完全界分时期、竞争法开始介入银行规制领域时期、规制与竞争的互有交集时期以及规制与竞争的融合互动时期等四个阶段,美国银行业的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适用呈现不同的关系图谱,充分展现了两者关系演变的历时性特征。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银行救助实践为分析规制和竞争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蓝本。美国积极对“大而不倒”银行进行救助,出台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银行反垄断的目标转向更为强调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欧盟通过采取国家援助、建立欧洲稳定机制和继续强化竞争法执行等方式,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分别发表对银行救助的基本观点,揭示和探索银行业规制与竞争未来发展的可能路径。从我国来看,长期以来银行业发展“竞争不足、垄断有余”,银行业的规制与竞争呈现鲜明的“本土特色”,主要表现在银行业规制的“路径依赖”与“父爱主义”特征,以及银行业竞争规定的“暧昧不清”和“执法冲突”问题。考虑到我国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历史和现实,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建议我国银行业规制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和竞争因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满足“程序正义”要求;银行反垄断要坚持反垄断法的一般适用与规制政策的补充适用相结合,并充分考虑竞争法的基础性地位和阶段性特征,加强竞争倡导和竞争文化建设,进一步做好竞争主管机构和银行规制机构的分工合作,以期取得更好的规制绩效。同时,也要充分关注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限度问题。
二、信息产业经济(总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产业经济(总论)(论文提纲范文)
(1)伪满时期日本对黑龙江地区煤炭资源侵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四、本文核心论述范围的界定 |
第一章 日本与黑龙江地区煤炭资源概貌 |
一、日本国内煤炭资源储量 |
二、黑龙江地区煤炭资源勘察与储量 |
(一)地理环境与地质勘察 |
(二)资源分布与煤炭储量 |
第二章 九一八事变前后日本染指黑龙江地区煤矿 |
一、九一八事变前日本获得矿业权 |
二、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对黑龙江地区煤炭资源的统制与经营 |
(一)“满洲炭矿株式会社”的设立与经营 |
(二)“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掠夺煤炭资源 |
三、煤炭的销路 |
第三章 1937 年后日本掠夺黑龙江地区煤炭资源 |
一、产业开发五年计划与煤炭 |
(一)第一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中的煤炭掠夺 |
(二)第二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的实施 |
二、集中开发鹤岗煤矿 |
三、重点突破鸡西煤矿 |
四、计划掠夺富锦煤矿 |
五、日本疯狂掠夺煤炭资源后对黑龙江地区的影响 |
(一)生存环境遭到破坏 |
(二)工业产业畸形发展 |
第四章 日本对煤矿从业者的压榨 |
一、矿工的管理 |
(一)矿工的募集 |
(二)利用“把头制度”管理矿工 |
二、工人的日常生活 |
(一)衣食住行 |
(二)医疗卫生 |
(三)工时与工资 |
三、矿难 |
(一)鹤岗东山万人坑 |
(二)鸡西滴道煤矿河北万人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江苏省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总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 |
1.2.1 揭示江苏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
1.2.2 为改善江苏体育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 |
1.2.3 再次助力江苏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
1.3 研究意义与实际应用价值 |
1.3.1 理论意义 |
1.3.1.1 有助于丰富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研究 |
1.3.1.2 有助于将研究聚焦至省级体育产业财政优惠政策 |
1.3.1.3 有助于补充江苏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相关研究 |
1.3.2 实际应用价值 |
1.3.2.1 有助于为江苏体育政府部门制定财税优惠政策意见提供参考 |
1.3.2.3 有助于推动江苏体育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3.2.1 体育产业政策相关研究 |
1.4.2.2 关于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
1.4.2.3. 关于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的研究 |
1.5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内容 |
1.5.3 研究对象 |
1.5.4 研究方法 |
1.5.4.1 文献资料法: |
1.5.4.2. 专家访谈法: |
1.5.4.3. 文本分析法: |
1.5.4.4. 逻辑分析法 |
1.5.4.5 对比分析法 |
第二章 体育产业及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
2.1 体育产业、税收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 |
2.2 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
2.3 税收优惠政策与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性 |
2.3.1 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体育企业发展的经济环境 |
2.3.2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体育企业创新研发先进技术 |
2.3.3 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影响个税促进居民体育消费 |
2.4 江苏体育产业发展的现状 |
2.4.1 江苏体育产业业态发展现状 |
2.4.2 江苏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价值地位 |
2.4.2.1 优化社会资本,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
2.4.2.2 丰富江苏体育产业门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
2.4.2.3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
2.5 最适课税理论对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
第三章 江苏现行的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
3.1 江苏省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
3.1.1 税收直接优惠 |
3.1.2 税收间接优惠 |
3.2 江苏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 |
3.2.1 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层次较低 |
3.2.2 重于所得税优惠、轻视商品税优惠 |
3.2.3 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不够广 |
3.2.4 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细化,难以操作实施 |
3.3 江苏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成因 |
3.3.1 体育产业的“外部性”价值较为淡化 |
3.3.2 体育产业本身范围广、更新快 |
3.3.3 税收法律部门规章对江苏体育税收优惠地方性政策的限制 |
第四章 完善江苏省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
4.1 通过完善个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民众参与度 |
4.2 所得税优惠与商品税优惠相结合 |
4.2.1 完善体育企业、个人的税收扣除政策 |
4.2.2 完善体育器材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 |
4.3 扩大江苏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税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附录 1 |
附录 2 |
附录 3 |
(3)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节目的演变 |
一、网络直播技术的发展及特点 |
二、网络直播节目的生成及特点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需求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现状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相关规定 |
二、网络直播节目相关法规规章 |
三、网络直播节目相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二、综艺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三、游戏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着作权保护困境 |
一、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现存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客体 |
第一节 作品的定义及独创性标准分析 |
一、作品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
二、独创性标准的界定 |
三、网络直播节目的独创性分析 |
第二节 视听作品的定义及网络直播节目作品类型分析 |
一、相关作品类型概念解析及有关国家规定 |
二、网络直播节目与现有作品类型之间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内容 |
第一节 传播权相关内容及比较分析 |
一、广播权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三、广播组织权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涉及权利内容 |
一、广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三、“其他权利”与网络直播节目 |
四、广播组织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 |
第一节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分析 |
一、有关国家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比较 |
二、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立法选择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分析 |
一、网络直播节目涉及利益相关方及其作用 |
二、我国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相关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 |
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 |
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
四、保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完善建议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
二、司法解释下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建议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完善建议 |
一、关于作品定义的完善建议 |
二、关于作品类型的完善建议 |
三、有关权利归属的完善建议 |
四、有关传播权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探讨 |
一、台湾地区文献探讨 |
二、大陆地区文献探讨 |
三、催收研究趋势 |
第四节 研究架构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架构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预期研究结果与研究限制 |
一、预期研究成果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催收制度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催收法制概念建构 |
一、概论 |
二、债的相关概念 |
三、催收相关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一、美国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二、日本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三、台湾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四、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第三节 催收行为之管理对催收当事人权益之影响 |
一、非法与不当催收所涉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侵犯 |
二、催收专法对催收人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三、催收专法对于债权人财产权实现的限制 |
四、催收法制于宪法架构下理想之设计 |
第四节 债务催收相关规范 |
一、催收基本民、刑法规范 |
二、行政管理与纪律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催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大陆地区非法催收实例 |
第二节 合法的催收行为 |
一、电话催收请求主、从债务人还款 |
二、行使抵销权 |
三、请保证机构理赔 |
四、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代为清偿 |
五、由金融机构自行拍卖担保物 |
六、由金融机构承受担保品 |
七、寄送催收信函 |
八、外访 |
九、法务催收 |
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 |
十一、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之限制 |
第三节 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 |
一、不法催收 |
二、不当催收 |
第四节 催收实务与现有法令规定的落差 |
一、司法上缺乏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之救济途径 |
二、行政上主管机关管制思维欠缺远见 |
三、立法上欠缺处罚明文之灰色地带 |
第三章 境外债务催收法制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之特殊规范 |
一、有关债务人地点信息的获取 |
二、与债务催收有关的通讯 |
三、不当催收手段类型归纳 |
四、虚伪或误导的表述与提供不正确表格 |
五、不公平行为与复数债务清偿之指定 |
六、债务确认程序 |
七、主管机关提交管理状况报告 |
八、消费者投诉 |
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催收活动的监督 |
十、债务催收法庭之友摘要 |
十一、执法情形 |
十二、教育和推广计划(Education and Outreach Initiatives) |
第二节 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之特殊规范 |
第三节 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与《贷金业管制法》之特殊规范 |
一、对债权管理回收业的设立与变更 |
二、债权管理回收业者业务经营 |
三、对债权管理回收公司的监督 |
四、行政调查与债权管理回收业之关联 |
五、《贷金业管制法》 |
第四节 美国、日本与英国委外催收法制之横向比较 |
一、立法背景 |
二、催收行为主体 |
三、催收行为客体 |
四、催收行为规范 |
第五节 其他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委外催收管理要点 |
一、德国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三、欧洲银行管理局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四、其他国家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第六节 台湾地区立法经验 |
一、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 |
二、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台湾地区催收法制现况 |
三、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沿革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债务催收专法之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可行性 |
一、催收款来源多元且具高度经济影响力 |
二、制定专法有助事权统一与将不当催收纳入规范 |
第三节 催收专法立法原则与建议 |
一、催收相关当事人间基本权利冲突之平衡 |
二、立法目之设定 |
三、催收主管机关 |
四、行为管理或行业管理之选择 |
五、资讯揭露之要求 |
六、委外管理组织架构 |
七、隐私保护 |
八、挡债律师制度 |
九、催收人员资格限制 |
十、债务催收的范围 |
十一、催收行为与行业管理之罚则 |
十二、公会制度之建立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
二、催收法制应视为债务人“经济再生”之机制 |
三、催收法制应从实证面建立基础 |
四、催收法制应建立于管理开放之思维 |
第二节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经济”类理论性类目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F经济”类理论性类目存在的问题 |
1.1 “经济学”理论结构与《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不一致 |
1.2 理论性类目与其子目内涵重复或与下位类内容不符 |
1.3 同一学科下重复设置含义不同的带“0”类目 |
1.4 用“0”编制专论性类目 |
1.5 专类复分表与理论性类目内容重复且不一致 |
1.6 地区性经济类目重复设置与总论性问题相同的内容 |
1.7 总论性(理论性)问题编码体系不一致 |
1.8 将“理论与方法论”的子目设置为专论性类目 |
1.9 将专论性问题设置成“理论与方法论”的子目 |
2 改进“F经济”类总论性与专论性类目设置的措施 |
2.1 依据“-0理论与方法论”的体系结构设置共性问题,为专论性类目提供仿分条件 |
2.2 删除有关“世界经济”中设置的“条约、协定”类目 |
3 结语 |
(6)《中图法》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文献分类理论与技术概述 |
2.1 文献分类理论与技术概念界定 |
2.2 文献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关系 |
2.3 现行的文献分类理论与技术 |
2.3.1 分类理论 |
2.3.2 分类技术 |
2.4 《中图法》简介 |
2.4.1 编制背景 |
2.4.2 修订情况 |
第三章 分类理论与技术在《中图法》中的发展 |
3.1 体系分类理论与技术在《中图法》中的发展 |
3.1.1 应用发展状况 |
3.1.2 存在问题 |
3.1.3 改进建议 |
3.2 分面分类理论与技术在《中图法》中的发展 |
3.2.1 应用发展状况 |
3.2.2 存在问题 |
3.2.3 改进建议 |
第四章 《中图法》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发展趋势 |
4.1 分类主题一体化将得到空前的重视 |
4.2 分面组配技术的应用将更加深入 |
4.3 网络信息分类技术将会得到借鉴和应用 |
4.4 自动分类技术将不断推进 |
4.5 网络版将逐渐完善 |
4.5.1 缩短版本更新周期 |
4.5.2 增强与用户的互动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我国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计量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学科交叉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学科交叉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学科交叉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难点和创新处 |
2 概念阐释、数据收集处理与测度指标体系 |
2.1 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概念阐释 |
2.2 数据收集说明 |
2.3 数据处理说明 |
2.3.1 数据处理规则 |
2.3.2 数据的学科分类依据 |
2.4 建立测度指标体系 |
2.4.1 基于引文的自变量指标选取 |
2.4.2 基于关键词的因变量指标选取 |
2.5 测度指标体系回归分析 |
3 我国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测度 |
3.1 基于引文的自变量测度 |
3.1.1 学科多样性 |
3.1.2 学科平衡性 |
3.1.3 学科生命力 |
3.2 基于关键词的因变量测度 |
3.2.1 新词数 |
3.2.2 关键词整体性 |
4 我国图书情报学科交叉测度指标回归分析 |
4.1 回归分析结果推断假设 |
4.2 因变量新词数的回归分析 |
4.3 因变量整体性的回归分析 |
5 研究结论 |
5.1 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的特点及意义 |
5.2 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5.2.1 存在的问题 |
5.2.2 对策 |
6 总结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及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中图法》最终用户的知识服务体系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图法》体系结构及应用发展问题 |
1.1 分面组配思想在《中图法》的应用与研究 |
1.2《中图法》的应用发展问题 |
1.3 分面分类浏览与检索方法对学术资源发现的影响 |
2《中图法》聚类分析 |
2.1《中图法》体系架构的文献保障特点 |
2.2《中图法》类聚文献与导航检索分析 |
3《中图法》体系的分面重排、重建可行性分析 |
3.1 从《中图法》导航类包含的关系角度分面分析 |
3.2 从导航检索功能角度对《中图法》体系结构分面分析 |
3.3 从解决体系分类法“集中与分散”矛盾角度重排分面序列 |
4《中图法》体系分面改造方案的核心问题 |
4.1 确立体系分面改造原则 |
4.2 确立《中图法》最终用户知识服务体系导航类 |
4.3 区分设置不同属性面 |
4.4 合并原体系重复列举的相似类 |
4.5 分面后组检索规则与分面数据、索引数据机读化定义 |
(9)《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仿分时一律冠0”相关类目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前言 |
2《中图法》 (第5版) “仿分时一律冠0”相关类目编码存在的问题 |
2.1“D91法学各部门”类目存在的问题 |
2.2“D92中国法律”与“D91法学各部门”相关内容不一致 |
2.3 D911/916与D921/926专论性类目编码不规范 |
2.4“D93/97各国法律”专类复分表设置不合理 |
2.5“企业法、公司法”所属法律部门不一致 |
2.6“K21/27中国各代史”添加“仿分时一律冠0”的注释不合理 |
2.7类目重复设置情况严重 |
3《中图法》 (第5版) 与“仿分时一律冠0”相关类目编码形式相似的社会科学类目及其仿分注释的比较 |
4解决问题的对策 |
4.1采用层累制编码法编制总论性类目或设置专类复分表 |
4.2取消D920.0/.9各类和D921/926专类复分表, 修改类目注释。 |
4.3取消D93/97专类复分表, 修改类目注释。 |
4.4重新设置通史类目和专类复分表, 修改类目注释。 |
5结语 |
(10)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历史分析法 |
1.3.3 比较分析法 |
1.3.4 法经济学分析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基本关系 |
2.1 规制政策和竞争法律的含义 |
2.1.1 经济法学意义上的规制政策 |
2.1.2 经济法学意义上的竞争、竞争政策与竞争法 |
2.2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交叉关系 |
第3章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 |
3.1 干预的目标与任务 |
3.2 干预的工具与方法 |
3.3 干预的时间与频率 |
3.4 干预所需的知识和信息 |
3.5 干预机构的独立性 |
第4章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融合 |
4.1 矫正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 |
4.2 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
4.3 干预行为法治化的要求 |
4.4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互补 |
4.5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融合 |
4.5.1 竞争性的规制政策 |
4.5.2 竞争政策的规制化 |
4.6 小结:基于经济法的变化性、模糊性和经济中立的视角 |
第5章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因素 |
5.1 银行业适用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特殊性分析 |
5.2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政治因素 |
5.2.1 作为“有限理性人”的政府 |
5.2.2 政府的角色转变 |
5.3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经济因素 |
5.3.1 一国经济与银行业发展所处的阶段 |
5.3.2 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价值抉择 |
5.3.3 金融抑制与金融发展的理念深化 |
5.3.4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优先次序 |
5.3.5 经济学的发展和经济学家的作用 |
5.4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法律因素 |
5.4.1 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和经济法生成的路径 |
5.4.2 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竞争法是否为经济法的“龙头法”? |
5.4.3 立法层面:规制政策、竞争法律与“规制国家” |
5.4.4 执法层面: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执行 |
5.4.5 司法层面:不同国家法院的作用 |
5.4.6 竞争法律本身的局限性 |
5.4.7 规制和竞争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
第6章 美国银行业适用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历史考察 |
6.1 选择美国作为典型代表的原因 |
6.2 规制与竞争的完全界分时期:20 世纪30年代前 |
6.2.1 自由银行的发展及衰亡 |
6.2.2 银行业规制的萌芽 |
6.2.3 双轨银行体制的建立 |
6.2.4 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 |
6.2.5 竞争法律的出现和发展 |
6.3 竞争法开始介入银行规制领域时期:20 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 |
6.3.1 大萧条下的银行业危机以及美联储的无所作为 |
6.3.2 强化银行规制立法:20 世纪30年代 |
6.3.3 建立和强化银行规制机构的权力 |
6.3.4 银行规制立法的完善与发展:20 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 |
6.3.5 银行业反垄断:竞争法开始适用于银行业 |
6.4 规制与竞争的互有交集时期:20 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 |
6.4.1 金融创新、技术进步与放松银行规制 |
6.4.2 放松规制下的银行立法 |
6.4.3 放松规制下的竞争法律发展 |
6.5 规制与竞争的融合互动时期:20 世纪90年代以来 |
6.5.1 经济繁荣、混业经营与银行放松规制和再规制 |
6.5.2 放松规制与再规制背景下的银行立法 |
6.5.3 放松规制与再规制下的竞争法律发展 |
第7章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银行救助中的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 |
7.1 美国救助“大而不倒”银行的实践与立法变革 |
7.1.1 银行救助与“大而不倒”问题 |
7.1.2 强化规制立法:《华尔街金融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及其评价 |
7.1.3 银行反垄断目标转向:强调金融稳定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7.2 欧盟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的实践 |
7.2.1 国家援助 |
7.2.2 欧洲稳定机制 |
7.2.3 竞争法的执行 |
7.3 国际组织对危机中银行救助的观点 |
7.3.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观点 |
7.3.2 世界银行的观点 |
7.3.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观点 |
第8章 我国银行业适用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路径选择 |
8.1 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分析 |
8.2 我国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本土特色” |
8.2.1 我国银行业规制的“路径依赖”与“父爱主义 |
8.2.2 我国银行业竞争问题规定的“暧昧不清”与“执法冲突” |
8.3 我国银行业规制政策的制定原则 |
8.3.1 银行业规制政策制定:系统性风险、竞争因素和成本收益分析 |
8.3.2 银行业规制政策制定的“程序正义”要求 |
8.4 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 |
8.4.1 现实选择:反垄断法的一般适用与规制政策的补充适用相结合 |
8.4.2 渐进路径:竞争法律的基础性和阶段性 |
8.5 加强竞争倡导和竞争文化建设 |
8.6 加强竞争主管机构和银行规制机构的分工合作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信息产业经济(总论)(论文参考文献)
- [1]伪满时期日本对黑龙江地区煤炭资源侵夺研究[D]. 李兆京.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2]江苏省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 皇甫闯. 南京体育学院, 2020(08)
- [3]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D]. 郝明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D]. 王冠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8)
- [5]《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经济”类理论性类目探讨[J]. 陈碧. 新世纪图书馆, 2019(12)
- [6]《中图法》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发展研究[D]. 李轩. 河北大学, 2019(04)
- [7]我国图书情报学学科交叉计量分析[D]. 郭骅祥. 郑州大学, 2018(01)
- [8]《中图法》最终用户的知识服务体系方案研究[J]. 卜书庆. 数字图书馆论坛, 2018(05)
- [9]《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仿分时一律冠0”相关类目探讨[J]. 蒋鸿标. 图书馆建设, 2018(01)
- [10]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D]. 王勇. 辽宁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