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此即彼之间——社会史的再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孔晓菲[1](2021)在《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文化背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在近代中西方思想文化大激荡背景下产生发展的。从马克思主义开始在中国社会广泛传播,到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再到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每前进一步都要同中国近代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社会思潮开展激烈的思想斗争。这一思想斗争经历了一个“交锋碰撞——批判斗争——引领发展”的矛盾交织运动过程。而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则是贯穿这一思想斗争的主线,更是中国共产党应对各种社会思潮挑战和攻击的基本遵循。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面临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转化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文化背景,以应对和回答当前意识形态冲突,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思想史视角,着眼于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以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实际为现实依据,以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同中国近代社会思潮的思想斗争为主要线索,综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科学方法,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同各种社会思潮开展的思想斗争进行深入、系统研究,从而揭示不同阶段思想斗争的核心主题、基本特征和基本规律,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核心主体在思想斗争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而为新时代辨识、批判、破除各种反动社会思潮提供重要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本文包括六个部分。其中,引言阐述与本研究相关的已有研究成果,第一章是理论前提性研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是主体部分,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围绕阶段性主题同社会思潮展开的思想斗争,以及在思想斗争中获得的进一步发展。第六章是文章的结论部分,对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文化背景研究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做出理论总结。引言主要说明研究问题的缘起,述评当前学术界关于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文化背景的研究现状,呈现本研究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并指出研究的创新与不足。其中最重要的是,围绕“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文化背景”这一核心论题,厘定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同社会思潮展开思想斗争的主线,并确立了不同阶段的论争主题。第一章,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及其对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影响。一方面,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制度的普遍确立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为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对东方社会和中国问题的研究及其在中国近代的早期传入,与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时代主题相适应,促使我国早期先进知识分子思想觉醒,为中国近代社会变革做出新的文化抉择。第二章,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和初步运用的思想文化背景。五四运动时期,马克思主义开始在中国社会广泛传播,早期共产主义者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过程中,创建了中国共产党,并将马克思主义初步运用于中国社会变革。与此同时,中国近代不断涌动的各种社会思潮掀起了对马克思主义不同维度的攻击。中国共产党在对各种社会思潮挑战的积极回应中,划清了马克思主义与实证主义、社会改良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想界限,批驳了科学派和玄学派、戴季陶主义、国家主义派的错误思想主张。第三章,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系统运用的思想文化背景。土地革命初期,随着马克思主义的“本本”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思想的提出,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思想在党内的初步确立。中国思想界,以“新生命派”、“动力派”、“中国经济派”、“全盘西化派”、“本位文化派”为主要代表,同共产党人组成的“新思潮派”,掀起了一场关于“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思想大论战。中国共产党在回应和批驳这些思想派别中,提出并深入论证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理论。第四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正式提出的思想文化背景。土地革命后期和抗战初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正式提出。这一命题的提出,引发国民党新专制主义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强烈攻击和对三民主义的重新阐释。为此,国共两党间展开关于“三民主义”的思想论战。中国共产党在对“伪三民主义”的批判中,划清了新旧三民主义的界限,厘清了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的关系,最后系统提出新民主主义理论体系。第五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在全党确立的思想文化背景。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虽然党内已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达成基本共识,并提出了毛泽东思想,但党外各政治派别围绕抗战胜利后国家政权如何建设的问题,提出了形式各异的政治主张。为此,中国共产党在对国民党“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和中间党派“中间路线”建国主张的批判中,创造性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第六章,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文化背景研究的历史经验和当代启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文化背景,不仅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重要性,而且是促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实践、制度和文化创新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因此,新时代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发展,应当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同中国近代社会思潮展开斗争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全面提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核心主体的理论自觉和理论自信。
张晓鹏[2](2021)在《“替曹操翻案”:1959年前后历史理论的变动》文中认为“替曹操翻案”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双重刺激下产生的一场历史人物评价运动。因此,这一运动蕴含着复杂的学术内涵和微妙的政治意蕴。对于作为政治事件的“替曹操翻案”,学者和舆论抱有极大的兴趣,而对作为学术、思想事件的“曹操论战”,关注者却寥寥无几。事实上,“曹操论战”或包涵、或体现着1949年后一系列重要历史观念的变迁。对于这些观念转折及其影响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展开。论战的动机与过程,是首先要搞清楚的内容。郭沫若通过创作历史剧《蔡文姬》等方式发起“替曹操翻案”,并非仅仅是个人志趣的表达,而是存在着现实的考量。所谓“总理的提示”确有其事,但似乎是出于无意间,既非命令,也非政治任务。毛泽东虽确曾与郭沫若直接讨论过曹操,但他的“提示”更多的是“暗示”而非“明示”。1957—1958年间,毛泽东数次在公开场合评论曹操,这一举动为具有敏锐政治嗅觉的郭沫若意会,论战的发生便带有了二人“唱和”的意味。相较之下,探寻曹操论战的学术背景显得更有意义。论战的发生顺应了近代以来“替曹操翻案”的潮流,并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学术界正在进行的众多热点问题交叉在一起。同时,经历了 1958年“史学革命”的学术界,有识之士将重新评价曹操作为打破沉闷学术空气的突破口,论战的发生提供了契机。论战发生后,争论的核心问题可以归结为“曹操能否超越阶级,推动历史进步”。在实际争论中,对曹操的评价及具体问题的讨论难以做到非此即彼,俨然一片混战,但大多学者都从不同程度上肯定了曹操的历史作用。在清理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以思想史的视角对“曹操论战”进行重新审视。概括地说,“曹操论战”从价值、立场与方法三个层面与1949年后历史理论的嬗变发生关联。从价值的角度看,论战首先冲击的是传统的儒家伦理。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官方意识形态。在其影响之下,传统史学承担着社会教化的功能。因此,传统史家在历史研究中往往将价值判断置于事实判断之上。无论是从“正统史观”还是曹操个人道德的角度出发,曹操早已成为传统史学否定的对象。晚清近代以来历史进步观念的兴起,对传统史学以道德为本位的评价方式产生了冲击。社会进化论和唯物史观是历史进步观在近代中国前后相续的两种存在形态。新中国成立后,唯物史观成为主流历史观念。在“曹操论战中”,鲜明地呈现了历史评价的标准,由以政治伦理和个人道德为本位的“道德评价”,向以历史功绩为本位的“事功评价”的转移。从中可以看出“曹操论战”对儒家伦理史学解构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人民选择”与“正统观念”的对立、“客观效果”与“主观动机”的矛盾、“历史规律”与“个别人物”孰重孰轻等层面。在民族立场与阶级立场的视野下,“曹操论战”的思想史同样彰显出深刻的思想史意涵。站在“人民本位”的立场上,曹操的作为,尤其是镇压黄巾起义的“罪行”自然不能被宽恕。而站在民族本位的立场上,曹操统一北中国等历史功绩却无法忽视。“人民本位”思想的发展演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涵盖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共革命党人和学者对历史主体认识和探索的过程。毛泽东、郭沫若等人的相关论述表明,“人民本位”的实质就是“阶级本位”。在新中国成立后新的历史环境中,“人民本位”思想呈现出种种缺陷:这一历史观念已不能适应中国共产党从革命者到中华民族代表这一角色的转换。在历史研究中,对“人民本位”对“封建社会”的全盘否定存在着走向民族虚无主义危险。1959年“替曹操翻案”无疑可以视为执政党的思维方式从“人民本位”转向“民族本位”的具体表征。正是因为站在了民族的立场上,才对曹操作出了肯定的评价。只有在这个立场上曹操才能超越阶级,成为黄巾农民起义的继承者。郭沫若是从曹操对整个中华民族的贡献的角度而不是打击了侵略者的角度提出曹操应当是一个民族英雄的。也是从这个意义上,曹操攻打乌桓才有了民族融合的意义。在方法论视野下,“替曹操翻案”体现出新中国成立后史学研究领域,阶级观点与历史主义之间的博弈。阶级观点在传入中国之初,就由于其同情劳动人民的底层价值倾向产生偏差。新中国成立后更是变本加厉,在1958年“史学革命”中彻底走向绝对化。相对于传统史学对曹操评价的“旧案”,“阶级观点”对曹操否定的“新案”似乎更为牢固。正统主义史家从来没有将镇压农民起义作为曹操的一项罪状,相反,只有运用阶级观点研究历史的学者才作如是观。因此能否为镇压黄巾起义的曹操翻案成为论战中学者最为纠结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曹操论战”不仅仅像学者通常认为的那样从客观上反对“史学革命”,而是从主观上就是对“史学革命”的反拨。更为明显的是,论战中反对阶级观点对曹操的否定,由为曹操翻案进一步扩展到为殷纣王、秦始皇、武则天其它封建统治阶级的帝王将相翻案,进而反对“打破王朝体系”的口号等等,都是反对阶级观点片面化的体现。在历史人物评价理论问题的讨论中,“曹操论战”坚持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评价历史人物的历史主义方法,批判了论战中的“非历史主义倾向”,尤其是对个人在历史上地位肯定,对个人与人民群众在历史上作用关系的正确探讨,都带有对史学界错误倾向“纠偏”的意义。在新中国成立后大大小小此起彼伏、堪称波澜壮阔的论辩中,“曹操论战”只能算得上是其中一朵小小的浪花。前有1958年“史学革命”,后有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曹操论战”如何能不被淹没?更致命的是,“曹操论战”夹在二者中间,却并未能够“力挽狂澜”,扭转史学界一路向左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曹操论战”对绝对化阶级观点的反拨只能算“昙花一现”。但我门不能因此就否定它在史学史上的贡献。“曹操论战”呈现出的自由民主的学术气氛十分难能可贵,不同社会身份的人群广泛参与其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史学界最热门的话题,曹操论战是一场大规模地运用唯物史观进行史学研究的实战演练,推动了唯物史观的普及运用,同时,它对阶级观点的反思,是对唯物史观发展的推动。在相关理论问题的讨论中,曹操论战对于推动马克思主义历史人物评价、农民战争、古史分期等理论问题的深入,功不可没。在具体的研究中,曹操论战引发了建国后长达三十年曹操研究的高潮,进而带动了对汉末魏晋历史的研究。当然,这并不是说“曹操论战”无可指摘。如果是论战在史学史上的贡献是得大于失,那么它在思想史上却留下了相当严重的后果。“替曹操翻案”的对儒家伦理的批判导致了历史与伦理的决裂。曹操的许多行为,比如杀人、奸诈的个人品质,违反了人类的普世价值,是在任何历史时代、任何社会背景中都不值得被提倡的。历史进步标准也不能完全取代道德评价。传统史学的伦理教化功能无法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史学也并非与价值无涉。因此,重建史学与伦理的联系,重视史学中“史学伦理”的研究,应当成为史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吴秀明[3](2020)在《当代文学应该如何进行整体性、复杂性书写——基于“历史化”的一种考察》文中认为当代文学历史化是建立在对大量的历史性文本合历史合逻辑的理性判断基础之上。它不仅需要做具体切实的知识谱系工作,同时还要对之作立足高远的整体观照和会通融合。而在这方面,整体性、复杂性无疑是其通向幽深层次的两个重要关键词或曰切入点。如何站在史识的高度观照把握"一体"与"异质"相互缠绕的整体历史,在呈现其复杂同时还历史以应有的澄明,这是研究者的一种责任。只有确立整体深邃的分析框架,并给予化繁为简的清晰解读,才能达到对当代文学历史更确当也更为深刻的评判和把握。
崔志海[4](2020)在《中国近代史研究范式与方法再检讨》文中指出范式化是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一个鲜明特征。革命史范式、现代化范式、"冲击—回应"范式与"中国中心观"取向、"社会—国家"范式与市民社会理论等,一方面为研究近代中国历史提供了分析工具,从不同方面丰富和深化了中国近代史研究,并带来历史叙事的变革。另一方面,这些范式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学术渊源,也各有其局限。对于这些范式,我们应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在批判吸收各研究范式所长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更具科学性、主体性、创新性和完整性的中国近代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这是时代赋予当代中国学者的学术使命。
单琦惠[5](2020)在《关照社会:肯尼斯·哈德森的博物馆理念探析》文中研究说明英国学者肯尼斯·哈德森(Kenneth Hudson,1916-1999)平生涉猎广泛、着作等身,而他个人却仅希望以“社会史学者和博物馆研究者”作人生总结。简洁的文词,概括了哈德森漫长职业生涯最为壮阔的归途。本论文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溯源了关照社会的博物馆主张的原初脉络。基于时代背景与学术思潮的回顾,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于哈德森在博物馆领域的耕耘,尤其是集中出版于20世纪70至80年代的若干着述,最终爬梳并勾勒出贯穿于哈氏作品中的主张,即“博物馆关照社会”的发展动向。就文章架构而言,又从两条线索铺开。第三章以第一条线索“博物馆社会史”为主轴,即探究社会脉络之下的博物馆与观众。哈德森笔下博物馆史的志写,主要聚焦于博物馆观众这一类非传统的观察对象。具体而言,他进一步检视并描绘了欧洲博物馆观众身份的本质属性变化、观众在博物馆接受教育和获得娱乐之间界限模糊的趋势以及“参观+参与”的复合性存在等。继而,哈德森呼吁博物馆观众调查的整合化和专业化运作。第四章以第二条线索“社会史博物馆”为主线,即投身社会、社会史导向的博物馆的实验性实践。这一部分着眼于博物馆这个主体。哈德森指出,作为传统博物馆的重要类别之一,欧洲的科学技术博物馆逐渐趋向于关注社会大众需求的社会化博物馆。此外,就新型博物馆而言,乡愁怀旧的户外博物馆与多元阐释的生态博物馆,重塑地方与边缘群体价值的工业遗址博物馆以及社区博物馆等等新创举,均在不同社会语境之中,以身姿各异的不同侧重与关怀,表征着博物馆顺应社会浪潮、回应常民诉求的社会史风尚。哈德森概念中保有持续影响力的博物馆,将似永动实验室,以求变与调适为旨归。二源合流,博物馆观众视角的博物馆史观察与投身社会的各类博物馆的审视,最终并流为哈德森文本中的“博物馆关照社会”这一核心理念。笔者在全面认识其理念价值意义的同时,亦谨慎探求着局限与更多对话可能,是为第五章。
孟翊洁[6](2020)在《纳粹大屠杀记忆的史学考察》文中认为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后现代思潮的挑战和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历史学经历了转型。在新的史学语境下,记忆在历史话语体系中受到很大关注,记忆本身以及有关各种历史事件和经历的记忆,成为学界的研究对象,由此出现了“记忆的繁荣”。记忆研究的兴起与叙事、创伤、集体记忆、个体记忆等概念相互交织。纳粹大屠杀是20世纪重要的历史事件之一,对大屠杀的研究对于推动记忆在历史话语中的发展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大屠杀记忆作为20世纪末以来历史学研究的热点,是考察历史编纂学、史学理论及史学史视域下记忆话语的兴起、现状及走向的绝佳视角。本文旨在透过对纳粹大屠杀记忆在史学视域下的历史流变、时代特性、叙事突破及理论反思,揭示大屠杀记忆研究对于历史学在理论发展和叙事实践方面的启示与价值。本文按照首先分别考察一般意义上与历史学相关的记忆研究和已成熟的纳粹大屠杀研究,再以二者之间理论上的关联与相互渗透作为反思的切入点进行,并依照此思路将全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本文对20世纪历史话语体系中记忆研究的兴起进行了总体考察,并按以下三步进行。第一步考察历史学的当代转型,重点梳理后现代思潮挑战下历史学在研究旨趣、观念和方法上的变化,及其与记忆研究兴起的关系。第二步是对历史与记忆关系的再梳理。整个20世纪,在记忆兴起之前及之后的语境下,历史学对历史与记忆关系的研究旨趣也经历了从强调区分对立到更关注二者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历史与记忆在方向和目的两个方面的共同指向是大屠杀记忆史学考察的重要基础,笔者还就此作了重点梳理和分析。第三步笔者提出,20世纪历史话语体系对记忆的关注中,大屠杀是焦点事件,大屠杀记忆体现出了集体记忆与创伤记忆这两重属性,然后分别对集体记忆、创伤记忆作了概念梳理,进而对作为集体创伤记忆的大屠杀记忆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和分析。其次是对大屠杀记忆的历史流变和特性的分阶段考察。笔者分别以1961年艾希曼审判和1986年德国“历史学家之争”为节点,将20世纪下半叶大屠杀记忆的历史演进分为战后初期、“黄金时代”和后大屠杀时代三个阶段,以此对时代变化下大屠杀记忆在历史背景、关键事件、社会氛围及学术观念等方面展现的特性进行总结。为了区分不同主体的立场,每一阶段的考察都以德国和犹太世界为不同阵地进行。总体来说,战后初期以沉默与外属化为特征,“黄金时代”以神圣化与道德化为特征,后大屠杀时代则以历史化与多元化为特征,呈现出较鲜明的阶段特性。随后,本文以后大屠杀时代为背景,重点考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大屠杀记忆走向多元化和私有化的背景及后现代史学理论的语境下,大屠杀记忆在历史表现上的困境与理论突破。笔者以199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召开的探究大屠杀记忆的历史表现极限的学术会议为切入点,重点关注参会并在之后进一步就此问题进行理论探索的海登·怀特、索尔·弗里德兰德、多米尼克·拉卡普拉三位史家。他们各自的理论阐述和相互交锋,分别涉及大屠杀在历史表现问题上与文学理论、史学实践、创伤理论的交融。本文基于三位史家的不同视角,进一步分析了历史记忆在当代史学研究中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效应。最后,笔者就大屠杀记忆在当下史学理论领域中引发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反思。纳粹大屠杀作为一个极限事件,难以对其作出充分准确的历史解释,已成为学界的一个共识。笔者梳理和分析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对纳粹主义历史解释范式的演变,认为一种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反犹主义是大屠杀发生的思想根源。同时,西方学者对意识形态的强调反映了其冷战式思维惯性,这也是过往在西方学界未被真正重视但值得批判和警惕的方面。同时,笔者也对大屠杀记忆的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进行了反思。首先通过选取时间性与历史性为例,揭示大屠杀记忆的各种因素在当前及未来的历史书写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道德张力问题。之后,利用玛格利特的理论模型对大屠杀记忆道德属性的复杂性进行反思。最后,通过批判二元对立式的理论惯习,尝试提出一种理论假设,即以道德性为核心的“魔方式”多面体来考察和定位大屠杀中各因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联。此外,本文还以“记忆、正义与纪念”为主题进行了延伸性思考。笔者结合当前西方记忆研究的前沿关注点,对与记忆相关的历史正义、纪念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思考,旨在强调职业历史学应注重大屠杀记忆的复杂性,并以更清醒的视角、更开放的态度为保持记忆的理论活力和社会功能而持续进行有价值的探索。
李书卿[7](2020)在《旧学新知之间的边缘人 ——以晚清温州士人刘绍宽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晚清以来,新学以席卷之势进入中国社会,给近代士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旧学的浸润和新知的影响交织,不少士人的思想都会出现矛盾彷徨,不知何去何从。而对这样的士人思想,学界已有较多讨论,传统观点认为士人在受到新学影响前后的思想是截然两分的,他们思想当中的旧学与新学、传统与现代是完全断裂的,这一说法固然过于绝对;与此相对的主线不断论则认为士人的思想实际上具有某种一贯性,即使受到了新学的冲击,他们的前后思想也并没有出现过所谓的断裂,这恐怕也不尽然正确。本文通过对晚清温州士人刘绍宽的个案研究,来讨论近代士人处于变革时期矛盾和边缘的思想状态。刘绍宽(1867-1942)生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他的成长过程受到了传统学术的深刻浸润,又在壮年时迎头遇上新学涌入的大潮,他的身上因而呈现出新旧两种文化的复杂交融。由于晚清社会时局的变化,新学传播成为大势;而近代温州永嘉之学的复兴和温籍士人的推波助澜,加上亲缘与学缘关系带来的影响,使生活在其时其地的刘绍宽更易于对新学抱有比较积极的态度,他广泛涉猎新学领域,在当时以趋新而闻名。同时,新学对于他而言不啻为一种文化资本,在教育事业方面的表现尤为明显,新学帮助他建立了事功,他成为温州新式教育界的头面人物。由于受到新学的影响,他接受了很多新概念,还认为传统伦理中的五伦、传统宇宙观中的五行等意象都是凑合而成,这些伦理、宇宙观念已经触及到了中国传统学术的根本,这说明在他的思想中,传统中学的知识架构已经出现了动摇。但这样的动摇并没有使他从此完全倒向新学。在他跨越了旧学边界进入新学领域以后,身处旧学与新知之间,刘绍宽的内心对传统中学的怀恋和对精神家园的渴望一直存在,新旧两种文化并存,对他同时产生影响。由于沾染了新学的原因,他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传统中学的信徒;但传统学说的影响根深蒂固,由此塑造形成对道德境界的需求,新学并不能满足。刘绍宽在两种文化之间处于割裂状态,借用社会学的理论,他成为文化心理上的“边缘人”。在经历了这样的边缘状态以后,伴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学术取向变化和阅历增长,他最终依然选择以传统中学的修养身心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之学。刘绍宽在近代的思想变化反映了转型时期士人思想变化的复杂性。在新学涌入以后,不同人群的思想状况可能会有不同的反映,有的士人从信仰旧学转变为皈依新学,思想当中出现了明显的崩断;有的士人对传统中学抱有一贯的坚定信念,思想的主线从未偏离。而如刘绍宽一类的士人则与以上两种都不相同,他们虽然在晚年选择了归复旧学,但在转型时期也有过彷徨与动摇的边缘状态,也确实存在过思想的断裂。因此对待这类问题,我们要看到个人思想的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以个体的情况来概括全貌。
耿凡[8](2019)在《马克思狭义社会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们通常从广义角度理解马克思的社会思想,它体现了从整体上考察社会的宏观视野,毫无疑问是须要继承和坚持的。但是,当我们继承这一理论,并利用其内在逻辑来考察马克思的社会思想时,发现马克思还在狭义上使用“社会”概念。换言之,在他那里还存在与广义解读不同的狭义社会思想。具体而言,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形态”都可以从狭义上得到理解,由此构成马克思的狭义社会思想。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存在可以从狭义方面进行理解的“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被马克思规定为“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上“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从横向结构上说,它是从经济交往或生产关系角度被理解的,因此仅仅包含经济关系的涵义而不包含上层建筑的内容。从纵向序列来看,它涵盖了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及在它之前出现的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而并不包含未来理想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形式。因此,市民社会在横向结构上只涉及社会的经济关系,而在纵向序列上又只包含整个历史的一个阶段。在这个意义上说,市民社会是一种狭义社会。在马克思那里,“人类社会”概念可以从狭义上去理解。在早期文本中,马克思用人类社会概念表达未来理想社会的涵义,它可以看做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概念的早期表达。此时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理解为通往理想人类社会的现实运动,而非理想的社会形式本身。马克思在成熟时期开始使用共产主义社会概念代替狭义人类社会概念表达未来理想社会的涵义,但他并没有完全放弃对狭义人类社会概念的使用。这是因为二者都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论依据,同时,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现实运动尚未完成,共产主义社会概念的涵义也处于不断生成的过程之中。马克思的狭义社会思想,也可以从他的“社会关系”概念得到理解。在马克思那里,存在等同于生产关系概念的社会关系概念,有时他甚至直接将二者等同于“社会”。从横向结构看,这个构成特定含义的“社会”、等同于生产关系的社会关系,并不包括国家和意识形态。从纵向序列看,这个社会关系由于存在于整个历史之中,因而是广义的。但是,不能由此认为社会关系是一种通常理解的广义社会,因为它在横向结构中具有狭义社会性质。因此,社会关系也是一种狭义社会。在马克思的着作中,还存在一种等同于“经济的社会形态”的“社会形态”概念。也就是说,他所说的“社会形态”可以从“经济的社会形态”角度进行理解。因此,在横向结构中,社会形态具备狭义社会的性质,它是从生产方式和交往方面被界定的;在纵向序列中,社会形态等同于整个历史过程,因此具备广义社会的特点。由于社会形态在横向结构中的狭义社会性质,它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广义社会而言仍然是狭义的。因此,社会形态是一种狭义社会。马克思的狭义社会思想是对人类历史的具体描述。马克思在前期着作中将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的集合看做历史。而在后期着作中,马克思从社会形态和社会关系角度理解历史,将历史理解为社会结构与社会历史进程的统一。因此,马克思对历史的描述方式经历了一次转换,换言之,他将前期的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思想整合进后期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关系思想之中。从横向结构来说,社会形态表现为社会关系,它展示出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之间的形成的复杂结构,也就将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中生产关系的简单结构纳入自身之中。从纵向序列来说,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可以看做在保留未来理想的人类社会的同时,进一步将市民社会划分为亚细亚社会、古希腊罗马社会、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社会四种形式的结果。但此时马克思并未完全放弃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的人类解放史的价值论维度,而是将它内化到社会形态思想之中。马克思的狭义社会思想与人们通常理解的广义社会思想不存在本质上的矛盾。第一,马克思狭义社会思想与对马克思社会思想的广义理解之间具有相互统一的关系。当人们把视角瞄准国家和意识形态时,就会偏向于从广义上理解马克思的社会思想。但是,如果侧重于从社会经济的结构及其历史来阅读马克思的着作,就会容易发现马克思社会思想的狭义方面。更进一步来说,马克思狭义社会思想与对马克思社会思想的广义理解都承认经济社会的基础地位,因此可以将前者理解为对马克思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的一种指认,将后者看做生长在狭义社会基地上的丰富结构。第二,对马克思的“人类社会”的狭义和广义理解之间具有内在一致的关系。如果从实现了解放的“社会的人类”的角度理解马克思的人类社会概念,它会呈现出狭义社会的特点。如果从与动物相区别的现实的“人类”的角度理解马克思的人类社会概念,它会呈现出广义社会的特点。马克思狭义社会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方面,它强调了历史唯物主义注重社会存在和经济基础的基本精神,是对马克思社会思想的广义解读的有力补充;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从狭义社会角度形成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思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狭义社会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全面理解。对马克思狭义社会思想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全面把握马克思的社会思想,缓解对马克思社会思想狭义与广义理解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它对我们推进理论宣传大众化,践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具有积极的意义。
庞琳[9](2019)在《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文中认为人格与财产的二元划分作为近来以来民法体系的重要基石,不论是在民法的历史溯源、哲学基础,还是体系编排、立法技术,抑或司法适用、制度修订上都有着根本性的影响,而“财产上具有人格利益”的概念提出及其规范适用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我们反思该种二元划分的切入点。总体而言,“财产上人格利益”的保护至少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人格与财产的二元结构下,是否可以突破“物的财产损害”与“人的非财产损害”之限制,申言之,财产(物)本身的损害产生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是否具有正当性;第二,在深受德国民事体系影响的中国,关于“财产”(绝大部分情况下我们等同于“物”)概念的内涵外延是什么,这直接影响到胚胎、尸体、基因等具有强烈人格属性的“财产”的归类问题,而其背后又直接关涉到我们是否能够以一般财产上的“支配概念”来支配上述特殊的“财产”;第三,如果财产概念不限于“物”,这些特殊的“财产”是否包括具有人格精神利益的“合同”,合同违约以“人格利益受损”为由,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四,这些特殊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如何去识别,对其进行分类的标准是什么,这直接关系到哪些财产上的何种人格利益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保护;第五,上述“财产上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应当如何进行制度安排,这关涉到与已有制度的自恰、关涉到请求权基础规范的设置、关涉到当事人举证责任配置的问题等。基于此,笔者在本文分以下章节对上述问题逐一探讨。第一章主要内容为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理论概述,此章之目的在于通过对财产与人格关系的演变进行梳理与反思,对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双向扩张的现象从理论上进行弥合。该章探讨古罗马时期至现代语境下财产观念的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财产历经了祛身份化再到祛人格化的两次蜕变,直至成为具有极强包容性与弹性的概念。而现代民事权利制度,又以民事权利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区分出了人格权与财产权,形成了民事权利体系的两大基本要素。因此,一方面在立法中人格与财产的划分泾渭分明,另一方面却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一直在边缘交界处突破、过渡甚至重合,形成复杂的过渡权益形态。学者从不同视角相继提出主体扩张说、客体扩张说、物上附带人格利益说,将这类法律现象纳入既有私法体系中予以规制。无论是主体性的扩张解释还是客体性的扩张解释,其核心都在于或通过人格或权利能力概念的多层理解来将一些有争议的客体纳入主体的范畴,或者将一些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纳入特殊物的保护范畴,忽视了对这类特殊财产的系统解释。欲解决这类问题,需跳出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边界模糊的固有思路。具体到不同类型的客体,其内含的物质与精神利益比例分布不同,同时权利客体内部人格要素与财产要素呈现出动态变化,在保护的利益形态上经济属性与非经济属性上各有侧重,或偏向于财产权,或偏向于人身权。这种同时内含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财产权的二元性”,根源在于作为权利主体核心的“自由意志”对不同权利客体的依赖程度不同。基于此,在“财产上的人格利益”问题上,财产权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属于事实问题,对其中的利益是否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予以保护与救济——只重财产利益、或者只重人格利益,抑或二者于一体之保护,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第二章论述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生成,本章主要目标是探讨人格利益保护的本质是什么,其是如何附着于财产之上的。本章首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进行梳理,德国法与英美法裁判有着相似的历史脉络。人格利益的保护与救济呈现出一条从依附于人身,到成为独立诉因,再到可附着于个别财产之上的发展脉络。伴随着人格利益渐进的独立,为以人格利益保护为中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文章指出“人格”与“精神”的同义,故人格利益受损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所救济的核心是人之情感。独立的人格权与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保护的本质同为情感,但存在差异:就人格权或者实证法中所认可的独立的人格利益,不以载体的存在作为人格利益存在的必要条件;就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其是以一定载体作为存在前提,这种载体往往具有特定性。在财产上的人格利益生成的具体进程与方式中,权利人的情感通过“拟人与移情”的过程投射于财产之上,通过“共感”与“象征”,达到法律上的公示性与可预见性。与此同时,象征亦可是相对的,其所具备的公示意义与特定的传统、地域、文化以及习惯等因素相关,因为这些因素都与特定的情感生成相关。特别注意到,具体文化语境中的民间习惯往往形成人的情感,进而成为可以获得法律上保护的人格利益。第三章主要论述财产上人格利益的识别与类型重构,在检视立法与司法对于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规制与适用之基础上,提出如何进行体系化的类型研究。财产上人格利益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去识别这些财产上的人格利益。现行各国立法对财产上人格利益的救济有概括规定、明确规定以及原则性不保护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在没有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统一纳入一般性规定予以救济;第二种是有明确的规范,但却无识别之标准的情形下,秉承限缩适用的态度进行裁判;第三种是原则性对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不予认可,个案中确有保护之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语境中,通过司法的能动性进行解释与扩张。上述不同的立法模式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性,但整体而言裁判中对既有规范的适用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对财产上人格利益的识别相对泛化,识别规则亦不成体系。基于前述财产上“情感”投射的论证基础进行分类,本文根据每种类型情感生成原因的差异,分别提出识别标准。将附着于财产上的情感分为三类:第一类,人的“自我情感”,这里主要是指人之为人,对其自身的关爱、期待、欣赏和尊重;第二类,人与他者的“交互情感”,这里主要指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也有人与动物之间的情感;第三类,社会传统习惯形成的“共通情感”,主要指家庭、社会伦理、地方传统习惯等因素形成的情感。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做的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之分类研究,并不能将其类型穷尽并绝对化,同时也并不是所列类型中所有的财产都必然具有人格利益。对于这些类型的具体研究,本文后序章节中分别予以论述。第四章论证基于“自我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人源于自我的情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之为人对自己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对自己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之记忆。这两种不同的人格利益附着的物质载体亦有迥然差别。以人格利益所附的物质载体是否来源于人身为标准,前者所附着的物质载体来源于人之身体,后者则来源于人身之外的事物。就前者而言,主要体现为人的体外胚胎、离体器官、人体组织中的基因物质等。以“财产权的二元性”来理解这类特殊财产,“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答。将来源于人身的财产置入客体的财产权范畴中,承认这类物质载体上的人格利益,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人格利益比例的大小,其可处分性也不相同。就人身之外的财产而言,附着的人格利益大小与经济价值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但该类财产上承载了重大的情感利益,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对财产上的人格利益进行识别。第五章论证基于“交互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在人与外界交流的情感类型中,一方面某些财产可以直接体现为“他者”留下的物品,对于主体自我而言是一种记忆或者怀念;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他者的参与才使这一情感及其载体有价值,生成了相应的人格利益。在人与他者的情感类型中,本章以主客体的界分为标准,将与权利人产生“交互情感”的对象分为人与宠物。就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而言,这类附着“交互情感”投射的特定物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需要考虑的是,亲友赠送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礼物与亲友之遗物亦存在较大差别。就前者而言,亲友尚在世,对于受到侵犯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就遗物而言,亲友已然离世后留下的具有纪念意义之物品,成为权利人对亲友情感投射的唯一寄托,不具有可替代性,没有弥补之可能。就动物而言,动物亦具有生命意识,人在与动物长期生活互动中产生陪伴与亲情,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只是识别这类人格利益需要相对严格的标准。第六章论证基于“社会共通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这类情感往往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在不同的社会传统中往往具有类似的体现,因此称为“共通情感”。社会共通情感与个人情感之交叉与重合,表明了个人所生之自我情感抑或与他者交互之情感可能在法律秩序的上升与法权模型的塑造过程中,获得普遍认可,成为共通的社会情感而受到保护。故在特定财产上所获得之人格利益保护,完全可能并非基于民法上“所有权”之支配而获得,而这种权利可能基于一种约定俗成,或者说“社会共同感”而获得。同时,“社会共通情感”与第五章论述的“交互情感”亦有交叉,因为在社会中来考虑此问题,自然必须有“他者”的存在,否则就只有“主体的我”,但是不一样之处在于,“交互情感”中的“他者”往往是“特定的”,而且这种“特定的”他者与“我”本人发生了关联,这是保护的前提;而“社会共通情感”的“他者”往往是“非特定的”。这种社会产生的情感也有可能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表达与规制,内涵与外延各不相同,更有可能随着社会的变迁,一些社会所产生的情感有所变化或差异。在此基础上,本文以身份关系的不同,将该情感类型划分为两种,第一类为基于近亲属身份关系产生的情感,这类情感所生之人格利益一般附着于遗体(尸体)、遗骨、墓地等财产之上;第二类为基于宗族身份关系产生的情感,这类情感所生之人格利益一般附着于宗祠、宗谱、祖先画像等财产之上。第七章阐述了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之损害救济。本章提出将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整体纳入侵权法范畴予以保护,通过人格权侵权的规范吸附其财产属性,在侵权法中设立一个独立的请求权规范对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予以保护。同时,本文强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对实践中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探讨人格利益生成的基础,同时,也对目前可能涉及到的情形进行了概括,总结归纳出识别财产上人格利益的考量因素,形成一个类型化的裁判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当纳入类型化的“财产”出现时,实际上降低了对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在举证责任方面,被侵权人对被毁损之财产上是否具有人格利益的证明责任较轻,侵权人进行抗辩或否认的举证责任则偏重。对财产上的人格利益进行类型化研究,能够在识别财产上之人格利益问题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责任适用标准问题上,为司法实践,也为行为人提供相对的可预见性标准,以防“精神损害赔偿”在相应领域的滥用;同时也对这种可预见性标准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如违背公俗良俗之行为不能使侵权人受可预见性标准之保护。
安博[10](2019)在《布尔迪厄文艺社会学思想研究》文中提出传统文艺社会学理论往往以“直线式”的思维模式将文艺活动同某一社会因素联系在一起,来阐释文艺活动的发生问题。其忽略了文艺与社会之间复杂的关联性。而布尔迪厄的文艺社会学则从“文学场”的概念出发,厘清了“文艺—社会”之间的动态结构发展与变化。“文学场”是一个客观上拥有自身运作逻辑与法则,并以生产具有符号象征价值意义的文艺作品为目标的社会小型空间。以“为艺术而艺术”为宗旨观念,“文学场”呼吁从事文艺活动的全体行动者以自律性来确立自身的符号权力。它抵制外部社会背景中经济、政治力量对其的直接干涉。因此,从“文学场”的概念来研究布尔迪厄的文艺社会学思想,意味着要对以下问题做出清晰的解答——1.从文艺生产的角度而言,“文学场”的内部结构中“文学生产”是如何发生的、一种“合法的”文艺观念是如何被“作者”创造出来并被场域内的众人所共同认可的。2.从文艺接受的角度而言,“合法的”文艺观念是如何要求在社会中的“读者”以超功利的审美态度进行“阅读”的、这种文艺接受的内部原则与条件又是如何在社会空间中将不同读者的身份区分开的。3.从文艺的社会功能角度而言,处于“文化生产场域”空间中的文学艺术作为一种价值意义的生产与接受活动是如何完成一种符号暴力统治的、而作为“知识分子”形象出现的文艺活动者,又是如何介入社会生活并发挥自身的象征权力的。从对“文学场”概念的结构与特征、文艺生产活动、文艺接受活动,以及文艺的社会功能的分析出发,全文可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从总体的角度出发,对布尔迪厄的社会学理论、核心概念以及他的文化艺术研究活动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文化艺术活动作为研究对象,不仅在布尔迪厄的社会学研究中占据了大量的篇幅。而且在一定程度而言,对文艺活动的研究,也促成了布尔迪厄社会学理论大厦建构的完成。作为构成当代社会统治基础的象征性文化实践,正是发生在“文学场”这个独立自主空间之内的。因此这意味着,布尔迪厄的文艺社会学是以对“文学场”的分析而展开的。在分析了“文学场”的结构、特征及它作为方法论的作用后,本章还以法国文学场的生成为例,描绘了“文学场”概念对分析“文艺—社会”之间关系的应用性实践。第二章从文艺生产的内部视野出发,考察了作为一种“合法文艺观念”的文学“幻象”,是如何在文学场中被全体行动者所共同塑造的。布尔迪厄的文艺生产理论反对把作者看作是作品唯一负责人的观点;相反,他认为关于作品价值意义的生产是由文学场中作者集体、甚至是作者与读者之间共同完成的。而围绕着对“合法文学观”价值意义的界定,作者之间又彼此区分,并处于一种对作品定义权的争夺状态中。正是这种对文学“幻象”既共同认可,又相互争夺的关系结构,促成了文艺生产活动在时空中的动态变化过程。最后,章节以艺术史上马奈与杜尚的艺术生产为例,揭示了艺术场内部“合法文艺观”的演变过程。第三章从文艺接受的社会视野出发,考察了一种无关功利与利害的“纯粹目光”所要求的关于读者文艺接受的社会背景条件。“文学场”内对文艺接受活动“纯粹目光”的要求,是以康德美学中“审美判断”为理论依据的。而康德美学所标榜的先验普适性,实则是通过一系列否定式的区分而达成的。“纯粹目光”的鉴赏判断,以述行语的形式,完成了对文学场中“审美趣味”与感官快适的区分。其反过来,也在文艺鉴赏方面,对读者阅读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完成了对具有不同审美趣味的读者社会身份的区分。最后,章节通过分析布尔迪厄对当代法国社会中审美接受与社会阶层身份的调查,揭示了文艺接受活动在社会结构建构上的反作用力。第四章从“文艺—社会”之间的关系角度,探讨了布尔迪厄文艺社会学思想中文艺的社会功能问题。文学艺术,甚至是广泛意义上的文化,不仅仅是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起着消极、被动的反映。事实上,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凭借“文学场”以及“文化生产场域”自身所创造出的“文化资本”,文化艺术活动正在以符号暴力的方式,完成着对社会不平等的象征性再生产。在这其中,与文艺接受活动密切相关的国家教育系统,以及与文化、文艺生产密切相关的“知识分子”群体,乃是“文化资本”发挥其社会功能的主要场所与主要实施者。因此,文化艺术活动要摆脱这种象征符号领域的统治功能,就需要作为知识分子的全体文艺活动参与者团结起来,以维持文学场独立自主的姿态,来对抗政治、经济因素对其的侵蚀。
二、非此即彼之间——社会史的再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此即彼之间——社会史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文化背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及其对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影响 |
一、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及其思想文化背景 |
(一)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制度的普遍确立和发展 |
(二)西方国家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 |
(三)马克思对西方国家古典思想的批判性发展 |
二、马克思主义对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影响 |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东方社会和中国问题的论述 |
(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早期传入及其思想文化背景 |
(三)近代中国先进分子的思想觉醒与文化抉择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和初步运用的思想文化背景 |
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及初步运用 |
(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及其影响 |
(二)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实践相结合 |
(三)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及其对马克思主义的初步运用 |
二、近代中国社会思潮的涌动及其对马克思主义的挑战 |
(一)“问题与主义”论战对马克思主义的挑战 |
(二)社会主义论战对马克思主义的挑战 |
(三)无政府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挑战 |
(四)“科玄论战”对马克思主义的挑战 |
(五)戴季陶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挑战 |
(六)国家主义派对马克思主义的挑战 |
三、马克思主义对近代各种社会思潮的回应与批判 |
(一)马克思主义对实用主义的回应与批判 |
(二)马克思主义对社会改良主义的回应与批判 |
(三)马克思主义对无政府主义的回应与批判 |
(四)马克思主义对“科玄论战”的回应与批判 |
(五)马克思主义对戴季陶主义的回应与批判 |
(六)马克思主义对国家主义派的回应与批判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初步系统运用的思想文化背景 |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思想的初步形成 |
(一)中国革命新道路的初步探索与理论的初步形成 |
(二)“马克思主义的‘本本’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思想的提出 |
(三)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思想在党内的初步确立 |
二、社会思想流派对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革命的认识 |
(一)“新生命派”对中国社会性质和社会历史的认识 |
(二)“动力派”对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革命的认识 |
(三)“中国经济派”对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认识 |
(四)“全盘西化派”对中国文化发展出路的认识 |
三、中国社会性质大论战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 |
(一)中国共产党对各种思想流派错误观点的理论批判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左翼文化革命运动的实践回应 |
(三)中国社会性质大论战助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 |
第四章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正式提出的思想文化背景 |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正式提出 |
(一)新启蒙运动的兴起与“中国化”思潮的发展 |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理论的产生及其影响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正式提出与初步阐释 |
二、国民党的新专制主义及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攻击 |
(一)国民党的新专制主义倾向及其思想文化宣传 |
(二)新专制主义对“三民主义”的篡改与重新阐释 |
(三)新专制主义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责难和攻击 |
三、“三民主义”论战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 |
(一)中国共产党对“伪三民主义”实质的揭示 |
(二)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学理论证 |
(三)学术中国化运动开展与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提出 |
第五章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在全党确立的思想文化背景 |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在全党的确立 |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共识在党内的形成 |
(二)毛泽东思想的系统提出及其在党内的确立 |
二、中国各政治党派关于抗日建国主张的思想分歧 |
(一)国民党关于“三民主义”的建国主张 |
(二)中间党派关于“中间路线”的建国主张 |
三、政治党派思想主张的破产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推进 |
(一)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新专制主义的揭露和批判 |
(二)中国共产党对中间党派的争取与“中间路线”的破产 |
(三)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系统提出与全面阐释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文化背景研究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 |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文化背景研究的历史经验 |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文化背景的历史必然性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文化背景的现实重要性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文化背景的时代发展性 |
(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文化背景的复杂艰巨性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文化背景研究的现实启示 |
(一)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
(二)准确把握多样化社会思潮的基本特点与思想实质 |
(三)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同社会思潮斗争的原则和方法 |
(四)全面提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核心主体的理论自觉和自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替曹操翻案”:1959年前后历史理论的变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思路与创新点 |
第一章 1959年“曹操论战”概说 |
第一节 “替曹操翻案”的背景 |
一、从《蔡文姬》的创作动机说起 |
二、“主席的提示” |
三、毛泽东“替曹操翻案”的用意探究 |
第二节 “曹操论战”的内在理路 |
一、近代以来“替曹操翻案”的潮流 |
二、“曹操论战”发生的学术环境 |
三、史学界“拨乱反正”的突破口 |
第三节 “曹操论战”的过程 |
一、酝酿: 从文学讨论入手 |
二、开战: “翻案者”的理论立场 |
三、对垒: “反对者”的逻辑 |
四、混战: 具体问题的讨论 |
五、下沉: 学术圈外的讨论 |
第二章 价值: 从道德评价到事功评价 |
第一节 传统史学与儒家伦理 |
一、历史与道德的悖论 |
二、传统史学的儒家伦理特色 |
第二节 从“道德”到“事功”: 历史人物的评价标准 |
一、历史进步观对道德评价的冲击 |
二、论战中曹操评价标准的转换 |
三、辩证法: “全面地”评价历史人物 |
第三节 “曹操论战”对儒家伦理史学解构的影响 |
一、“人民选择”与“正统观念”的对立 |
二、“客观效果”与“主观动机”的矛盾 |
三、“历史规律”与“个别人物”孰重孰轻 |
第三章 立场: 从人民本位到民族本位 |
第一节 1949年后思想转移的背景 |
一、从革命者到中华民族的代表者 |
二、民族史观与阶级史观的张力 |
第二节 “人民本位”的实质——阶级本位 |
一、平民主义: 毛泽东人民观的根本特征 |
二、“帝王本位”的反面: 郭沫若人民本位思想 |
三、“人民本位”史观与唯物史观的内在冲突 |
第三节 从“阶级”到“民族”: “替曹操翻案”的立场 |
一、民族与阶级视野下的曹操 |
二、“曹操打黄巾”: 对“人民立场”的商榷 |
三、“曹操打乌桓”: “民族英雄”论何以成立 |
第四章 方法: 从阶级观点到历史主义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后阶级观点的绝对化 |
一、底层倾向与阶级观点的中国化 |
二、阶级观点的深化与偏向 |
三、伦理主义: 绝对化阶级观点特征 |
第二节 “曹操论战”中对阶级观点的反拨 |
一、“新案”难翻: 阶级观点对曹操的根本否定 |
二、隐晦批评: 对阶级分析的纠偏 |
三、直接反拨: 遏制“史学革命” |
第三节 “曹操论战”中“历史主义”与“非历史主义”讨论 |
一、历史人物评价的历史主义方法 |
二、论战中对历史主义评价人物方法的运用 |
三、论战中对“非历史主义”的批评 |
第五章 “曹操论战”的评价与反思 |
第一节 “曹操论战”在史学史上的失与得 |
一、对阶级观点的反思“昙花一现” |
二、学术氛围与论战群体自由广泛 |
三、理论问题与具体研究的推进 |
第二节 历史与伦理的决裂:曹操论战的最大困惑 |
一、曹操论战的思想史后果 |
二、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道德维度 |
三、“史学伦理”: 重建历史与道德的联系 |
结语 |
一、论战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纠偏” |
二、论战后历史观念的转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当代文学应该如何进行整体性、复杂性书写——基于“历史化”的一种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整体性:面临的挑战与基于时代认知的历史重建 |
二、复杂性:原始景观的还原与学术应有的澄明判断 |
三、结语 |
(5)关照社会:肯尼斯·哈德森的博物馆理念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研究对象 |
第二节 文献综述与回顾 |
第二章 关照社会理念的由来 |
第一节 时代背景概述 |
第二节 哈德森生平简述 |
第三章 博物馆社会史: 社会脉络下的博物馆与观众 |
第一节 17-19世纪观众的质变 |
第二节 19世纪以来观众活动的取向 |
第三节 识别博物馆的观众 |
第四章 社会史博物馆: 博物馆关照社会的多元实验 |
第一节 传统博物馆的社会化转向——以科学工业博物馆为例 |
第二节 新型博物馆社会化的探索 |
第三节 路径多元化与在地调适 |
第五章 价值审视 |
第一节 学术贡献 |
第二节 局限反思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纳粹大屠杀记忆的史学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20世纪历史话语中的记忆问题相关研究 |
(二)纳粹大屠杀及其记忆研究 |
三、研究意义、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现代历史话语下记忆的兴起 |
一、20世纪记忆在历史学中兴起的背景 |
(一)后现代思潮的兴起与挑战 |
(二)“宏大叙事”的解体与历史学的碎片化、私化 |
(三)多元化的历史 |
二、历史与记忆的关系 |
(一)区分与对立 |
(二)联系与相互作用 |
(三)历史与记忆的共同指向 |
三、大屠杀记忆:历史学对记忆重新关注的焦点 |
(一)集体记忆 |
(二)创伤记忆 |
(三)作为集体创伤记忆的大屠杀记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大屠杀记忆的历史流变与特性 |
一、战后初期(1945—1961):沉默与外属化 |
(一)德国:心照不宣的集体沉默和外属化 |
(二)犹太世界:消极的沉默者和犹太复国主义 |
二、“黄金时代”(1960S—1980S):神圣化与道德化 |
(一)被道德化的大屠杀记忆:艾希曼审判及对极权主义的思考 |
(二)被神圣化的大屠杀记忆:六日战争、赎罪日战争和美国“受害者文化”的兴起 |
三、后大屠杀时代(1980S以来):历史化与多元化 |
(一)政治文化变迁下的德国:“历史学家之争”和对纳粹主义的“历史化” |
(二)战争焦虑下的犹太世界:私有化记忆时代的传承和再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聚焦大屠杀记忆的历史表现问题 |
一、20世纪90年代:大屠杀记忆的历史表现问题与“叙事的转向” |
(一)大屠杀记忆及其历史表现 |
(二)“叙事的转向” |
(三)叙事主义语境下的大屠杀记忆 |
二、海登·怀特:情节化处理的限度与“不及物写作” |
(一)叙事与情节化模式 |
(二)情节化处理的限度:基于大屠杀反思的修正 |
(三)关于大屠杀的“不及物写作”设想 |
三、索尔·弗里德兰德:关于整体大屠杀史的多层次叙事 |
(一)与布罗扎特之争:引发对大屠杀叙事的理论思考 |
(二)精神分析方法在历史叙事中的运用 |
(三)“记忆与历史的互动”实践 |
四、多米尼克·拉卡普拉:创伤记忆的历史分析与书写 |
(一)拉卡普拉的创伤理论 |
(二)移情与再现 |
(三)“行动化”与“修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大屠杀记忆的理论反思 |
一、反犹主义:对大屠杀的意识形态探索 |
(一)纳粹历史解释范式的演变 |
(二)作为意识形态的反犹主义 |
二、记忆的多面:大屠杀记忆的历史书写与道德张力 |
(一)时间性与历史性 |
(二)大屠杀记忆的道德维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记忆、正义与纪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旧学新知之间的边缘人 ——以晚清温州士人刘绍宽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一、知人论世:历史背景与生命处境 |
(一)历史背景的变化 |
(二)永嘉学派的复兴 |
(三)亲缘学缘的勾连 |
二、新学新貌:摄取新学的积极面向 |
(一)因时而变的阅读取向 |
(二)不断渗透的新概念 |
(三)新学与事功 |
三、边缘境地:处于新旧学之间的心理 |
(一)传统观念的动摇 |
(二)存疑的新学 |
(三)边缘人状态 |
四、克己复礼:转变与归复 |
(一)社会现实与心态转向 |
(二)道德与学术取向 |
(三)体用之分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8)马克思狭义社会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对马克思狭义社会思想的相关解读 |
1.2.2 对马克思社会思想的广义解读 |
1.2.3 对马克思国家和意识形态思想的理解 |
1.2.4 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理论创新 |
第2章 马克思的社会思想:从广义理解到狭义理解 |
2.1 对马克思社会思想的广义解读 |
2.1.1 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集合体 |
2.1.2 社会:社会有机体 |
2.2 对马克思社会思想的狭义理解 |
2.2.1 横向结构与纵向序列:考察马克思狭义社会思想的双重维度 |
2.2.2 马克思的四种狭义社会思想 |
2.2.3 狭义社会思想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中的大致呈现 |
第3章 马克思的狭义“市民社会”思想 |
3.1 “市民社会”定义揭示狭义社会思想 |
3.1.1 作为交往形式总和的“市民社会”是狭义社会 |
3.1.2 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市民社会”是狭义社会 |
3.2 市民社会的狭义社会性质溯源 |
3.2.1 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区分 |
3.2.2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扬弃 |
3.3 人的存在与本质的对立证明了市民社会的狭义性质 |
3.3.1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三重规定的经济关系视域 |
3.3.2 市民社会是人的存在与本质对立的狭义社会 |
第4章 马克思的狭义“人类社会”思想 |
4.1 对马克思人类社会思想的广义解读 |
4.1.1 人类社会包括人类历史上所有社会形态 |
4.1.2 广义解读中未来理想社会的基本特征 |
4.2 狭义人类社会思想在马克思早期文本中的具体呈现 |
4.2.1 《巴黎手稿》中的狭义人类社会思想 |
4.2.2 《提纲》中的狭义人类社会思想 |
4.3 概念表达的精确化:从“人类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 |
4.3.1 狭义人类社会思想在马克思成熟思想中的表达 |
4.3.2 《序言》对早期狭义人类社会思想的保留 |
4.3.3 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狭义人类社会思想的价值论依据 |
第5章 马克思的狭义“社会关系”思想 |
5.1 社会关系是狭义社会 |
5.1.1 社会关系就是生产关系 |
5.1.2 生产的广义与狭义:广义和狭义生产关系的依据 |
5.2 社会关系的内在结构 |
5.2.1 社会结构与社会经济结构 |
5.2.2 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 |
5.2.3 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的结构性分析 |
5.3 社会关系内在结构的原初勾勒 |
5.3.1 社会生产的四重原初规定 |
5.3.2 生产-交往:社会关系的原初结构 |
第6章 马克思的狭义“社会形态”思想 |
6.1 对马克思社会形态思想的广义解读 |
6.1.1 社会形态: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 |
6.1.2 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一般规律及多样性 |
6.2 以交往为划分依据的社会形态 |
6.2.1 直接性文本分析 |
6.2.2 宏观背景分析 |
6.2.3 微观背景分析 |
6.3 以生产方式为划分依据的社会形态 |
6.3.1 传统分析方法无法得出社会形态的狭义社会性质 |
6.3.2 对以生产方式为划分依据的社会形态的文本阐释 |
6.3.3 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 |
6.3.4 两种狭义社会形态概念之间的相互补充关系 |
6.4 评社会形态的“三形态”论与“五形态”论之争 |
6.4.1 “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论的基本观点 |
6.4.2 “三形态”论与“五形态”论的理论难点 |
第7章 马克思狭义社会思想的总体审视 |
7.1 狭义社会内部的关系及狭义社会与广义社会的关系 |
7.1.1 “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的关系 |
7.1.2 “社会关系”与“社会形态”的关系 |
7.1.3 四种狭义社会概念之间的关系 |
7.1.4 对马克思社会思想狭义与广义理解的关系 |
7.2 狭义社会思想的理论价值 |
7.2.1 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精神的有力突显 |
7.2.2 对广义社会思想的有力补充 |
7.3 狭义社会思想与当代中国 |
7.3.1 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思想相互统一 |
7.3.2 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狭义社会思想相互补充 |
7.3.3 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相互印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人格与财产的历史考察 |
一、财产的“祛身份性” |
二、财产的“祛人格性” |
第二节 法权模型中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分离 |
一、主体哲学思维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划分 |
二、对人格权与财产权关系之反思 |
三、现代语境下财产权的重新界定 |
第三节 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双向扩张的解释 |
一、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过渡形态 |
二、财产中蕴含人格利益的解释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生成 |
第一节 裁判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格利益保护 |
一、英美法裁判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历史勾勒 |
二、德国法上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财产上的人格利益本质性探讨 |
一、权利能力与人格的关联 |
二、“精神”与人格的趋同 |
三、情感:人格与外界的连接方式 |
四、民法中意欲保护之“情感” |
第三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生成路径与法律表达 |
一、拟人与移情的功能 |
二、财产上人格利益的法律表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识别与类型重构 |
第一节 立法规制中财产上人格利益的保护与启示 |
一、各国财产上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状况 |
二、比较法视域下的分析启示:识别的泛化 |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的解释路径分析 |
一、司法裁判中的解释路径 |
二、司法裁判解释路径的局限:识别的体系化缺失 |
第三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
一、财产上人格利益类型划分之考量因素 |
二、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类型划分:以情感为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类型一:基于“自我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第一节 与自我人身相关的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一、人的体外胚胎 |
二、离体器官、人体组织中的基因物质 |
第二节 自我人身以外的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一、具有纪念意义的图像 |
二、具有人生纪念意义的仪式 |
三、荣誉标志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类型二:基于“交互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第一节 基于自我与他人的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一、自我与他者关系中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
二、记录他人形象的图像 |
第二节 宠物之上所附人格利益 |
一、动物权利论之反思 |
二、对动物所附情感的保护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类型三:基于“社会共通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第一节 财产上之近亲属身份关系所生人格利益 |
一、遗体(尸体)、遗骨 |
二、墓地 |
第二节 财产上之宗族身份关系所生人格利益 |
一、祖先遗像 |
二、宗祠 |
三、宗谱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损害救济的裁判反思与建构 |
第一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相关案件裁判路径及反思 |
一、裁判的四个路径及问题分析 |
二、现有裁判路径之反思 |
第二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损害救济的请求权规范重塑 |
一、现行请求权基础规范路径的障碍 |
二、财产上人格利益救济请求权规范的设置 |
第三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损害救济的裁判路径 |
一、应然的裁判步骤序列 |
二、新的裁判路径所克服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布尔迪厄文艺社会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性 |
第一章 布尔迪厄文艺社会学的形成基础及理论核心 |
第一节 布尔迪厄社会学思想缘起 |
一、布尔迪厄的学术生涯 |
二、布尔迪尔思想的学理渊源 |
三、“习性”“场域”和“资本” |
第二节 布尔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及其文艺实践 |
一、布尔迪厄的整体性社会实践理论 |
二、文艺活动在其理论体系中的位置 |
三、布尔迪厄文艺研究活动概述 |
第三节 “文学场”: 布尔迪厄文艺社会学的核心 |
一、“文学场”的结构特征 |
二、“文学场”对内、外部研究方法的超越 |
三、以现代法国文学场的诞生为例 |
第二章 “幻象”: 文艺生产的游戏法则 |
第一节 文学场中的文艺生产 |
一、从文艺创作到文艺生产 |
二、布尔迪厄关于文艺生产的观点 |
三、“幻象”——关于文学信念的生产 |
第二节 “文学场”中合法文学观的生产 |
一、“幻象”与合法文学观 |
二、作为集体信仰的合法文学观 |
三、合法文学观的再生产与颠覆 |
第三节 文艺生产的动态变化结构 |
一、共时性中的文艺生产结构 |
二、历时性下的合法文学观的演变 |
三、以马奈、杜尚为例的文艺生产演变 |
第三章 “纯粹目光”: 文艺接受的社会维度 |
第一节 社会空间中的文艺接受 |
一、从文艺鉴赏到文艺接受 |
二、布尔迪厄关于文艺接受的看法 |
三、文学场的独立与“纯粹目光”的历史生成 |
第二节 “纯粹目光”的话语身份述行 |
一、“审美判断”的成立前提 |
二、纯粹美学的述行语结构 |
三、“纯粹目光”的社会功能 |
第三节 审美趣味与社会区分 |
一、“纯粹目光”“审美共同感”与审美趣味 |
二、审美区分的当代社会效应 |
三、以法国社会趣味区分为例的文艺接受 |
第四章 “文化资本”: 文艺的社会功能 |
第一节 社会学视野中的文艺活动 |
一、文艺社会学史中文艺的社会功能 |
二、“文化转向”下的文化研究与文艺研究 |
三、“文学场”的社会中介作用 |
第二节 “文学场”中的“文化资本” |
一、“资本”与“文化资本” |
二、“文化资本”在“文学场”中的存在形态 |
三、文学制度下的文学现代性 |
第三节 “文化资本”的功能 |
一、教育系统中“文化资本”的再生产 |
二、“文化资本”的符号暴力功能 |
三、以知识分子为例的“文化资本”再生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四、非此即彼之间——社会史的再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文化背景研究[D]. 孔晓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替曹操翻案”:1959年前后历史理论的变动[D]. 张晓鹏. 山东大学, 2021(10)
- [3]当代文学应该如何进行整体性、复杂性书写——基于“历史化”的一种考察[J]. 吴秀明. 浙江社会科学, 2020(12)
- [4]中国近代史研究范式与方法再检讨[J]. 崔志海. 历史研究, 2020(03)
- [5]关照社会:肯尼斯·哈德森的博物馆理念探析[D]. 单琦惠. 山东大学, 2020(09)
- [6]纳粹大屠杀记忆的史学考察[D]. 孟翊洁.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7]旧学新知之间的边缘人 ——以晚清温州士人刘绍宽为中心[D]. 李书卿.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0)
- [8]马克思狭义社会思想研究[D]. 耿凡. 湖南大学, 2019(01)
- [9]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D]. 庞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布尔迪厄文艺社会学思想研究[D]. 安博.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