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刘笑晨[1](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熊芬芬[2](2020)在《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为视角》文中认为
刘超超[3](2020)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走出去进行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面临着很多难以控制的潜在风险,其中尤其以东道国行为导致的政治风险难以控制和应对,而我国目前对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及相关保护政策却未能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充分的保障。海外投资环境危机四伏,国内法制保障滞后,严重阻碍了我国投资者走出去的步伐。我国急需建立一套完整体系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其中确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何种模式则是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要前提。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现阶段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有关国内立法及实践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现阶段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提出了确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采用的模式是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要前提的观点。第二部分则主要对比分析研究了发达国家三种典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即双边模式、单边模式、混合模式的成因、特点以及各自模式存在的优缺点,为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选择模式寻求可借鉴经验。第三部分则综合分析研究了上述三种典型模式与我国不相适应的理由,即双边模式过度限制海外投资保险发展;单边模式过度使用外交保护;混合模式则生发于德国已发展成熟的海外投资保险体系,植根于德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经验,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并不能满足混合模式的实践要求。建议我国应采向德国混合模式过渡的过渡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论证了过渡模式下在我国分区域运作的优势。最后一部分则为我国在该模式下如何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国内立法及国际国内实践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应加强国内有关立法,明确承保条件、承保范围等内容;实践中将审批权与经营权分离,并为“一带一路”创新保险产品、降低承保费率,促进承保机构与投保人纠纷的解决;积极开展建立区域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等等。文章运用了比较、文献、历史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分析总结得出了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以“双边为普通,双边+单边为特设”为原则的过渡模式的结论。整体上我国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应以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条件,但允许向“一带一路”区域内没有同我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国家投资的海外投资者,经审批也可以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保证海外投资适度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结合“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发展需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局部范围内,适当扩大承保范围,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增添活力。
何寒寒[4](2019)在《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规避及其法律对策》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加大,使得对外投资不断发展。然而,与国内投资相比,对外投资在获取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未知风险。这些风险当中,有因东道国政策和社会形势变化引起的政治风险,也有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产生的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各国投资环境的不同,也使得面临的风险更具不确定性。因此,对这些风险及其规避措施的研究,对我国海外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尤为重要。本文首先从对海外投资的风险入手,对中国海外投资的概念做出界定,并对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和法律风险的类型和成因进行分析。其次,阐述了中国海外投资进行风险规避的必要性,同时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对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立法基础进行论证。然后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分别阐述了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前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笔者认为,对于中国如何更好地规避海外投资的风险,可以从国内法和国际法这两个层面入手:首先在国内法中,要完善本国国内的法律体系,制定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同时还要创建相对配套的风险预警制度。其次在国际法上,中国应积极更新和完善现有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参与到国际社会中,并充分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期通过对海外投资风险的分析,为我国对该类风险的规避工作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池芷宏[5](2019)在《我国设立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的法制思考》文中提出在“一带一路”政策的推动之下我国的对外投资呈现爆炸式增长,在面对高速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受到各种新的挑战。全球经济的加速融合使本就具有高风险特征的国际投资更加不安全,传统的投资风险有了新的模式,新兴事物以一种不可知的方式转变为投资风险,其中尤以海外恐怖主义袭击导致大量的经济损失引人注目。由恐怖主义袭击带来的损失已然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全新的、模式化运作的投资风险。对威胁的恐惧导致人们纷纷寻求保护,然而在探寻针对恐怖主义风险而提供保障的应对措施时,我们发现不论是我国海外投资的保险保障制度亦或是较成熟的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主要保障手段的国际社会对此风险也并没有行之有效的保障手段。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我国的海外投资和恐怖主义袭击现状进行了整体的介绍和简要的分析,基于我国海外投资快速发展且面对较高的恐怖主义袭击风险,同时无法通过现有的保障机制得到保护,推导出建立恐怖主义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在第二章中简要分析了现实环境的改变,全球范围内对恐怖主义的危害性认识水平有了极大改变和提高。研究发现在过去的近20年中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袭击带来的危害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并且通过部分商业制度和国家保险运行方式有所体现,为建立恐怖主义保险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在第三章集中探讨了建立恐怖主义保险制度将会面对的诸如含义界定、主体界定和责任划分等法制难题。本文的第四章意图通过对域外的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的分析得到一些切实有效的经验。最后在分析和总结现有资料和成果的基础上尝试着对我国建立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邹润墨[6](2018)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问题探析 ——以承保东道国征收风险为例》文中指出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步伐显着加快。为了更好地服务对外投资者,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规模逐年增大,政策性作用发挥不断增强。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由政策性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独家经营。作为专业性较强、存在跨国性质的保险产品,海外投资保险具备业务性质政策性、法律关系两重性等法律特征,并且在实践过程中涉及多种法律渊源,有明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和一般商业保险有较大差别。东道国征收风险是目前海外投资保险行业承保的最主要风险类型。东道国征收的初始方式是直接征收,即以直接方式对所有权进行转移和没收。而随着时间推移,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投资东道国逐渐认识到,通过直接征收虽然能够取得物质资产,但无法取得投资项目的全部经营价值,且需要支付高额的补偿费用。因此作为替代,东道国开始采用更加隐蔽化、间接化手段,用以实现对外资的有效管理,其中很多行为构成了间接征收,这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害,也对海外投资保险人的征收风险认定水平提出了考验。本文以承保东道国征收风险为范例和切入点,分析海外投资保险的条款效力、保险风险认定的法律依据,并就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相关立法提出建议。全文分以下四章:第一章总体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和东道国征收风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提供给本国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手段,用以保障其在东道国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因此,其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保险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二是中方和东道国之间商务合同关系。本章重点从这两个法律关系展开,详细阐述了海外投资保险涉及的法律渊源。此外,本章对东道国征收的概念做了定义和辨析,并指出了征收行为向间接化、隐蔽化发展的趋势。第二章从投资者角度探讨,聚焦中国信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笔者从条款解读、案例分析、保险除外责任入手,讨论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阐述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从而分析投资者在面临东道国征收风险时能够获得的保险保障。同时,本章还对投资者保障自身权益、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自我救济提出了建议。第三章从保险人角度探讨,讨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根据保险合同,东道国对投资者实行征收行为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实践中,界定征收行为是否成立存在两方面难点,一是事实层面,由于东道国的征收手段呈现间接化、隐蔽化趋势,保险人需要透过问题看本质,综合多种判断依据对征收行为进行认定;二是法律层面,根据东道国不同,商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征收行为的认定需要援引恰当的法律渊源。本章列举并分析了用以认定征收行为的法律渊源及相关实践,探讨不同法律渊源对保险人的参考意义,以求得出保险人认定征收行为的通行法律标准和依据。第四章从国家立法者角度探讨,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环境的健全和优化。在国内,我国应当完善国内立法,制定针对海外投资保险的高位阶法;在国际上,我国要努力提升自身在国际立法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旗帜鲜明地提出代表发展中国家立场的立法原则,为我国的对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争取有利的法律环境。
董威颉[7](2018)在《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我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我国海外工程承包业得到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方式,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巨大。为突破西方发达国家承包商在国际工程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中国工程企业更多地选择在风险相对较高的非洲、亚洲等地区承包工程,从而面临着工程所在国发生武装冲突、动乱、骚乱、恐怖主义袭击及不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绑架、武装抢劫等公共安全风险。海外工程项目由于自身的特点,面对公共安全风险具有很大的脆弱性。公共安全风险不仅给中国工程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国项目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带来很大威胁甚至伤害。如何通过法律的构建转移或减弱中国工程企业从事海外工程承包遭遇公共安全风险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如何对我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进行法律防范,已经成为十分现实和紧迫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紧扣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遭遇公共安全风险时存在的具体问题,从企业和国家两个层次,从风险防范的合同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条约法律制度和克服实施外交保护法律障碍的法律预案四个方面,对能够转移或减弱公共安全风险导致的损失的相关法律条款和制度进行了分析。本文通过风险负担理论对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的雇主风险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分析,指出合同条款中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关键因素,通过对再协商条款进行分析,指出该条款潜在的导致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当采取的模式、在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论证,对中国工程企业投保MIGA的可行性、必要性、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促进中国工程企业更好地利用保险法律制度转移风险的建议;结合国际司法判例,分析投资条约中“保护与安全”条款和“保护伞”条款对中国工程企业保护作用的不足,提出我国通过条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路径;分析外交保护的现实价值、我国在海外工程项目发生公共安全风险后提供外交保护的法律障碍,并对如何构建相关规则以克服外交保护法律障碍提出法律预案。全文除导论部分外,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概念界定及特征”,通过对工程项目、风险、公共安全等概念的分析,对本文“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进行界定,分析其特征及其与政治风险、国家风险、战争及内乱险等概念的区别,指出应当从合同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条约法律制度和外交保护四个方面防范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第二章“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合同法律制度”,通过对国际工程承包的模式、各种模式中工程承包的法律关系、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及实践中中国工程企业所签合同相关条款的梳理,探寻中国工程企业在不同国际工程承包模式中通过合同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关键点,并通过对风险负担理论和不可抗力条款、再协商条款的分析,结合常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及实践中国际工程企业所签合同的相关条款,提出中国工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建议。第三章“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保险法律制度”,首先,通过对投资定义的分析,明确中国工程企业海外承包工程的海外投资性质;然后,通过比较研究,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该制度构建提出法律建议;分析中国工程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的可行性、必要性及投保的现状,对促进中国工程企业利用该投资担保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提出法律建议。第四章“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条约法律制度”,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论证投资条约中“保护与安全”条款和“保护伞”条款对中国工程企业在遭遇公共安全风险时保护作用的不足,及我国签署的投资保护条约相关条款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通过条约防范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路径。第五章“克服我国实施外交保护法律障碍的法律预案”,分析论证外交保护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海外工程投资的现实价值以及实施外交保护的条件,从工程所在国的国家责任、实施外交保护的国籍国要求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例外等方面,结合国际工程承包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针对中国工程企业遭遇公共安全风险而实施外交保护时存在的法律障碍,并提出克服这些障碍的法律预案。
张小军[8](2017)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海外投资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指在海外投资中本国政府为其在海外投资的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若本国的投资者因其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而遭受损失,则其损失就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规定海外投资的审批和经营权限,归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负责。随后,为了保障本国资本在国际间的顺利流动,该制度被纷纷引入到德、日、澳等国家,逐步建立起了适合本国发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度发展,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推进,全球新的竞争格局已然形成,我国的海外投资事业有了迅猛的发展。为了激发企业海外投资的热情,同时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国成立了对外投资保险机构,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是一家具有国家性质的保险机构。然而与蓬勃发展的海外投资活动相不适应的是,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展尚不完善,存有缺陷,还有许多亟待解决和健全的地方。这势必会影响我国日益发展的海外投资活动。本文的目的就是要研究和比较发达国家对于海外投资保险先进立法的基础上,进而对如何构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作进一步地探讨,归纳并且提出有关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方面的建议。本文从海外投资的基本定义为出发点,分别从主要内容、特征、发展等方面做了简要阐述。分析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对比研究了美、日、英国等发达国家在海外投资保险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再结合国内的国情和法律制度建设,提出适合于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建设措施。除引言以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况。主要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具体概述,包括其概念、特征、历史沿革等问题,以及坚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论述。分别从实践层面和立法层面以及政治风险的角度对现状进行了分析,紧接着指出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体系不健全、模式选择有缺失、缺乏专门保险机构以及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和教训,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分析,得出经验与启示。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优化路径。分别从完善立法、模式选择、保险机构设置、保险制度具体内容等角度提出了一些关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况帛原[9](2015)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是指投资本国旨在保护和鼓励本国对外直接投资,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对外直接投资者在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的保护,只要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因东道国的政府行为发政治风险而受损,即可向承保机构申请赔偿,然后由保险机构代表对外直接投资者向东道国代位索赔的一种国内法制度。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转移投资者的政治风险,只要投资者的投资经营行为在东道国遭遇政治风险,投保人便可向承保机构申请损害赔偿。对外直接投资保险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障手段,世界各国大都已建立了自己相应的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速度加快,投资区域的范围也是不断扩大,但是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因为基于投资发展战略的考虑,我国的投资东道国80%是资源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多是政治动荡,社会治安差,民间武装林立,暴乱频发的国家,投资者在对这些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过程中要承担更大的政治风险,所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非常必要。2001年12月8日,我国承担对外直接投资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正式成立,这意味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由于相关制度还不健全,法律规范也不完善,其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本文从研究美、日和德三个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入手,分析其历史沿革、立法模式、制度设置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专门的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其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在提出对外直接投资的概念并解释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发展状况进行考察。笔者认为,长期以来,政治风险是导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成为中国企业域外发展的关卡,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第二部分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分别列明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各项细致规定。指出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现行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制度提供参考和方向。第三部分是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域外比较,分别从美、日、德的历史沿革、单、双边保险模式、经营管理制度、合格投保人、承保险种和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对比三个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异同,总结未来发展趋势,再着眼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依据前文内容,提出自己对于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各项建议,包括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设置国家监管审批机制、构建国家风险评级、预警和管理体系和立法完善建议。
颜行志[10](2014)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海外投资是一种跨国的经济活动,在能够获取高利润的同时面临着高风险,其中东道国发生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政治风险将会严重影响到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在防范这类政治风险上,投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显得尤为重要。海外投资保险是投资国政府为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保险,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分担海外投资遭遇政治风险对海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寻求海外投资,但我国至今都未建立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立法处于空白状态,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滞后已经成为我国海外投资进一步发展的阻力。本文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入手,首先介绍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情况,在调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部分,着重分析了双边投资协定和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内容,并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制定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目前世界上海外投资保险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相关内容的分析与比较,得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在承保模式上的可借鉴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的启示。最后在归纳总结上述海外投资保险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实体部分内容和程序部分内容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促进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 研究方法 |
四 文献综述 |
五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现状 |
一 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及功能 |
二 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 |
三 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一 全球重视对本国海外投资保护的趋势 |
二 全球政治环境持续恶化,投资者对海外投资保险的需求加大 |
三 “一带一路”投资深化,沿线国家投资不稳定因素多 |
四 国内大量剩余资本输出与寻求投资保护的迫切需求 |
第三节 确立模式是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要前提 |
第二章 国外三种典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第一节 美国双边主义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一 双边主义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 美国双边主义模式的评价 |
第二节 日本单边主义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一 单边主义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 日本单边主义模式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单双边混合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一 混合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 德国混合模式的评价 |
第三章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我国选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
一 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原则 |
二 保障代位权原则 |
三 立足于我国国情原则 |
四 与国际实践相衔接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应选择双边主义模式 |
一 双边主义模式体现美式霸权主义思想不利于我国外交政策实施 |
二 双边主义模式限制海外投资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
第三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应选择单边主义模式 |
一 单边主义模式行使代位权过多涉及外交保护 |
二 单边主义模式以牺牲国家利益促进海外投资 |
第四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应选择混合模式 |
一 整体采“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模式与我国海外投资的立法及实践现状不符 |
二 整体采“双边为主,单边为辅”模式现阶段在我国尚不具备现时可操作性 |
第五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选择过渡模式 |
一 过渡模式的立论基础及内涵 |
二 过渡模式分区域运作的优势 |
第四章 过渡模式下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议 |
一 加强国内立法渊源与国际法律渊源接轨 |
二 改进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 |
三 积极尝试开展国际实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规避及其法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类型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的成因 |
第二章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必要性和立法基础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立法基础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中国应对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对策 |
第一节 国内法层面的法律对策 |
第二节 国际法层面的法律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我国设立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的法制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设立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我国海外投资快速发展 |
第二节 恐怖主义风险危险性极高 |
第三节 现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 |
第二章 设立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一节 国家及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袭击的重视 |
第二节 商业保险中财产险或责任险的恐怖主义条款 |
第三节 现有海外对外投资保险体制的运行经验 |
第三章 设立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的法制难点 |
第一节 对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险的法律含义界定 |
第二节 恐怖主义险的主体界定问题 |
第三节 恐怖主义险赔付问题 |
第四章 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的域外制度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综合性的海外投资恐怖主义险制度 |
第二节 德国、法国:单边性的海外投资恐怖主义基金制度 |
第五章 我国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设立构想 |
第一节 我国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内容设立构想 |
第二节 我国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运行设立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问题探析 ——以承保东道国征收风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与东道国征收风险概述 |
一、海外投资保险概述 |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
(二)海外投资保险要素的概念辨析 |
(三)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特征 |
(四)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渊源 |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情况和特点 |
二、东道国征收风险概述 |
(一)征收的概念辨析 |
(二)征收方式的分类 |
(三)间接征收兴起的原因 |
三、小结 |
第二章 :从投资者角度探讨——对保险条款的法律分析 |
一、中国信保条款法律效力 |
(一)可承保间接征收风险 |
(二)可承保“部分征收”风险 |
(三)对投资者财产权界定较广泛 |
(四)未获得东道国补偿为前提 |
二、中国信保案例分析 |
(一)项目背景 |
(二)对征收风险的认定过程 |
(三)对征收风险的认定结论 |
三、保险除外责任分析 |
(一)东道国采取的普遍、善意、合理的措施 |
(二)东道国作为商业主体违约 |
(三)东道国收取的罚款、罚金、非歧视性税费等费用 |
(四)东道国合法的破产处置行为 |
四、被保险人无法取得保险赔偿时的自我救济措施 |
(一)向保险人补充证据主张赔偿 |
(二)通过争议解决机制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
(三)自行寻求司法救济 |
五、小结和建议 |
(一)加强对保险产品的法律认识和了解 |
(二)充分利用国际仲裁手段维护权益 |
第三章 :从保险人角度探讨——认定征收风险的法律依据 |
一、国际上认定征收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一)基于习惯国际法认定 |
(二)基于双边投资协定认定 |
二、海外投资保险领域认定征收行为的实践经验 |
(一)直接征收的认定 |
(二)间接征收的认定 |
三、小结和建议 |
(一)明确、细化征收风险承保条件 |
(二)作为主权机构多发声,发挥立法影响力 |
第四章 :从国家角度探讨——法律环境的健全和优化 |
一、法律环境现状 |
(一)国内立法现状 |
(二)国际法律环境 |
二、完善法律环境的建议 |
(一)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 |
(二)在国际上争取有利立法环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与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五、本文的创新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风险法律防范的路径 |
第一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界定与分类 |
一、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界定 |
二、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分类 |
第二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特征 |
一、风险发生的难以预测性 |
二、引发损失的巨大性 |
三、引发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
第三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与相关风险的区别 |
一、政治风险 |
二、国家风险 |
三、战争和内乱风险及相类似风险 |
四、不可抗力 |
第四节 中国海外工程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建设模式 |
一、常规项目建设模式 |
二、融资型项目建设模式 |
第二节 常规项目建设模式中通过合同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 |
一、标准合同条件对公共安全风险的规定 |
二、中国工程企业所签承包合同关于风险承担约定的现实案例 |
三、通过合同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措施 |
第三节 融资型项目建设模式中通过合同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 |
一、特许权合同的性质 |
二、中国工程企业通过合同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路径 |
三、再协商条款的法理基础及法律效力 |
四、再协商条款与稳定性条款的区别 |
五、再协商条款的潜在风险 |
六、具体防范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保险法律制度 |
第一节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一、中国工程企业承包海外工程的投资性质 |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保险机构模式的选择 |
三、基于保险代位权对公共安全风险承保的策略选择 |
四、有关公共安全风险的承保范围 |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制化 |
第二节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多边投资担保法律制度 |
一、中国工程企业利用MIGA担保的可行性 |
二、中国工程企业利用MIGA担保的必要性 |
三、中国工程企业利用MIGA担保的现状 |
四、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条约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投资条约中“保护与安全”条款 |
一、“保护与安全”条款对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作用的不足 |
二、对我国投资条约“保护与安全”条款的构建 |
第二节 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 |
一、“保护伞”条款将国内法上的安保义务转化为国际义务的功能 |
二、“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性 |
三、我国BITs中宜订立“保护伞”条款 |
四、“保护伞”条款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价值 |
五、我国BITs中“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的定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克服我国实施外交保护法律障碍的法律预案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的性质及保护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投资的现实价值 |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
二、外交保护的法律性质 |
三、外交保护对于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投资的现实价值 |
第二节 公共安全风险损害引发的工程所在国国家责任分析 |
一、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 |
二、有效国际义务的违反 |
三、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 |
第三节 应对公司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规则的法律预案分析 |
一、国际法对公司国籍的认定规则 |
二、中国工程企业在寻求外交保护时面临的困境 |
三、我国对公司国籍认定规则应采取的法律态度 |
第四节 应对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规则的法律预案分析 |
一、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的规则 |
二、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的情形 |
三、我国利用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规则的法律预案 |
第五节 应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法律预案分析 |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确立 |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例外情形分析 |
四、中国工程企业规避用尽当地救济的法律预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后记 |
参考文献 |
缩语表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文献回顾 |
1.2.2 国外研究文献回顾 |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评价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2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概况 |
2.1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
2.1.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概念分析 |
2.1.2 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 |
2.2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分析 |
2.2.1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特征 |
2.3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 |
3.1.1 实践层面 |
3.1.2 立法层面 |
3.1.3 海外投资面临政治风险巨大 |
3.2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立法体系不完善 |
3.2.2 模式选择上存有弊端 |
3.2.3 具体制度存有缺陷 |
3.2.4 专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缺失 |
3.3 小结 |
第4章 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启示 |
4.1 国外主要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4.1.1 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4.1.2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4.1.3 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原则的确立 |
4.2.2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原则的确立 |
4.3 小结 |
第5章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优化路径 |
5.1 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体系 |
5.2 优化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制度模式 |
5.3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具体法律制度 |
5.3.1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条件 |
5.3.2 明确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 |
5.3.3 明确我国海外投资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金额 |
5.3.4 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
5.4 设立海外投资保险专门机构 |
5.5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9)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 |
(一)对外直接投资 |
(二)对外直接投资保险 |
(三)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 |
(四)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意义 |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存在的问题 |
三、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域外考察 |
(一)若干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 |
(二)不同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 |
(三)域外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模式选择 |
(三)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概述 |
2.1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概述 |
2.1.1 海外投资的概念 |
2.1.2 我国海外投资的现状 |
2.1.3 我国海外投资遭遇的政治风险 |
2.1.4 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 |
2.1.5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现状 |
2.1.6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主要内容 |
2.2 调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 |
2.2.1 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规范 |
2.2.2 调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国内法规范 |
2.2.3 调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法规范 |
2.3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
2.3.1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缺失 |
2.3.2 海外投资保险相关行政法规不健全 |
2.3.3 双边投资协定的规定未在国内法中体现 |
2.3.4 难以起到对国际条约的补充作用 |
2.4 制定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必要性 |
2.4.1 海外投资风险控制的现实需要 |
2.4.2 促进海外投资发展的法律保障 |
2.4.3 与国际法接轨的必然举措 |
第3章 外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分析与借鉴 |
3.1 外国海外投资保险法概述 |
3.2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
3.2.1 投保人 |
3.2.2 保险人 |
3.2.3 保险险种 |
3.2.4 保险标的 |
3.2.5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
3.2.6 代位求偿权 |
3.3 日本海外投资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
3.3.1 投保人 |
3.3.2 保险人 |
3.3.3 保险险种 |
3.3.4 保险标的 |
3.3.5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
3.3.6 代位求偿权 |
3.4 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
3.4.1 投保人 |
3.4.2 保险人 |
3.4.3 保险险种 |
3.4.4 保险标的 |
3.4.5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
3.4.6 代位求偿权 |
3.5 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比较分析 |
3.5.1 承保前提 |
3.5.2 投保人 |
3.5.3 保险人 |
3.5.4 保险险种 |
3.5.5 保险标的 |
3.5.6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
3.5.7 代位求偿权 |
3.6 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启示 |
3.6.1 以与我国签有双边投资协定的东道国为主 |
3.6.2 兼顾未与我国签有双边投资协定的东道国 |
第4章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建议 |
4.1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实体部分建议 |
4.1.1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4.1.2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主体 |
4.1.3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险种 |
4.1.4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保险标的 |
4.1.5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4.1.6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 |
4.1.7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代位求偿权 |
4.1.8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再保险 |
4.2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程序部分建议 |
4.2.1 海外投资保险申请 |
4.2.2 海外投资保险审批 |
4.2.3 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签订 |
4.2.4 海外投资保险的赔付 |
4.2.5 海外投资保险的代位求偿 |
4.2.6 海外投资保险的争议解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为视角[D]. 熊芬芬. 深圳大学, 2020
- [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研究[D]. 刘超超. 郑州大学, 2020(03)
- [4]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规避及其法律对策[D]. 何寒寒.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5]我国设立海外投资恐怖主义保险制度的法制思考[D]. 池芷宏.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6]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问题探析 ——以承保东道国征收风险为例[D]. 邹润墨.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7]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研究[D]. 董威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张小军. 山西财经大学, 2017(10)
- [9]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D]. 况帛原.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10]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问题研究[D]. 颜行志. 华北电力大学,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