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打假的法律论文

关于职业打假的法律论文

问: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
  1. 答: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是不构成敲诈的。
    “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贩假、打击假缓帆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打假有 打假,也有企业打假和消费者打假,甚至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人。但不管何种形式的打假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特别是民间打假。现在出现了一种恶意的打假行为,不同与职业打假,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采取将销售者的产品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达到敲诈亩袭勒索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目的。虽然职业打假者也是知假买假,然后向销售者索赔,但并不违背相迅哪兄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但恶意打假是利用假货掉包真货或者自带假货等方式,以购买到假货为由逼迫店家付出高额赔偿,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职业打假人如果采取合法方式打假不构成敲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律师谈职业打假边界,具体都说了什么?目标究竟应该转向何方?
  1. 答:律师谈职业打假边界,职业打假很多时候是很难涉及敲诈勒索的。目前有的法院是支持职业打假的,有的则是不支持职业打假,但更多的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和药品安全领域的打假是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
    法律是一门经验,学其实很多时候都是按照经验做出的判断,毕竟法律条文是生硬的,法律经验却是灵活的。在150碗熟肉案件当中,其实职业打假人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是因为邵某是一个很嚣张的职业打假人,而且旦纤邵某还自认为自己站在了道德之高点上,这种狂妄的态度是让人对其不爽的真正原因,同时也是引发大家对于职业打假人判断的一个原因。
    律师谈职业打假边界:职业打假其实与敲诈勒索界限分明
    在150万熟肉案当中,王女士被判赔偿职业打假人邵某万元。尽管王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多次展现证据说邵某存在敲诈勒索,邵某是基于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协商的,既然协商不成模猜仿,邵某起诉兆链也就不可能存在敲诈勒索这种行为。按照律师的访谈,我们不难发现职业打假必须要有相应的基础权利为前提,敲诈勒索则是没有,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目前支持的打假方向: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领域的打假被支持
    其实在打假人领域,不少职业打假人都面临着失业的风险,最早的职业打假人王海现在基本上只会在食品和药品安全领域进行打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和药品安全领域知假打假是会被支持的,如果被告以消费者明知道存产品存在缺陷还故意购买的理由抗辩,这种理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邵某能够在150万熟肉案件中获利并不是没有理由的,这也是当前职业打假领域能够获得支持的一个领域。
  2. 答:职业打假应该是永无边界的,不管是任何行业旁镇只要涉及梁启咐到假冒伪橡纯劣,那么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未来这个目标将会转移到知识产权方面。
  3. 答:职业打假可以说是以赚钱为目的,因此它已经触犯了法律,是违法行为。
  4. 答:具体就是说职业打假一定要有道德心,不能够坑害商家,目标应该转向质量这方面,质量差的产品应该被打假。
问:职业打假人的摘要
  1. 答: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伏庆偿金8000元。随后,董志慧、张磊、臧家平、叶光、刘殿林、杨连弟、周春江、童宗安、孙安民、刘雨、吴进文、黄志宏、王海东、黄平国、张宝辉、张小笔、张芳琴、李剑林、孙博、张恒、谭进福、孟洞厅轿健、赵际文、葛太玉、周裕福、刘明、 等等纳肆,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10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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