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美有机食品标签要对垒(论文文献综述)
韦敏[1](2015)在《风险社会理论视域中的黄金大米事件研究》文中指出黄金大米是可以合成β胡萝卜素的增益性转基因产品。其被研发者和推广者视为缓解困顿人群视力及免疫问题的优质产品。但其并非一个不需反思和质疑的生物技术产品,具体有几方面理由:a.对黄金大米进行的营养学意义上的效用辩护有选择地借用了循证公共卫生中的概念,并以健康理解中的中心化叙事方式为基础;b.围绕黄金大米的行动者修辞网络运用各种策略尤其是对特定身体的招募来试图进一步完成效用辩护;c.黄金大米推广中的生命政治意向和帝国想象一方面使中国受试儿童遭受了意义创伤,另一方面使其本身在效用设定中跨越了多个逻辑层级;d.以礼物名义的推广面临双重质询:在哲学意义上,黄金大米无法回应作为增益性基因产品的伦理质疑。在社会层面,它将带来生态、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变革力;e.黄金大米的科学传播中,传播主体身份混杂,言行不乏失序。传播者运用多种或隐或显的策略将黄金大米作为为转基因辩护的实体工具,传播活动因特殊的目的导向而偏离于常规的科学传播方式;f.如果将黄金大米置于更宏观的理论框架,在食品哲学的意义上,其代表着用还原的方式来理解食物的优质性。在农业制度意义上,它代表着食品帝国的指令性体系对地方农业和地方农民以科学名义进行的规训。这些方面共同展现出黄金大米作为经验性本体的特点。这类具有建构性本体所蕴含的风险更加具有内生性、发生性和制度性。相应的,对这类风险的评估和处理需要更高的认知成本、社会学想象力以及发展出超越传统体制的公共领域。以黄金大米为例,旨在说明:无论是对转基因还是对广义技科学的讨论,都应当摒弃优/劣、善/恶、接受/拒绝等简单的二元立场,而在科学性基础上予以适合度的评价,让科学成果实质性地服务于社会。
丁彤波[2](2006)在《论《SPS协议》及《TBT协议》下世贸成员采取与标准有关措施的原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尽量避免与标准有关的措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世贸组织(WTO)及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在数十年的国际贸易经验基础上,形成了目前WTO框架下规定与标准有关措施的若干协议,包括:《关贸总协定1994》(GATT94)、《TBT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原产地规则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等,其中比较重要的是GATT94、《TBT协定》和《SPS协定》。《SPS协定》作为WTO中的一个特别协定在学界所受的关注较少,有关的学术成果也较少。研究《SPS协定》本身,贯彻《SPS协定》中与标准有关措施的原则,对我国及至发展中国家破除技术贸易壁垒,扩大本国贸易,维护自身利益具有现实意义。《SPS协议》生效前,许多食品卫生、动植物检疫管理都属于《TBT协议》范围,考虑到与《TBT协议》间的重要联系,本文主要围绕WTO框架内《SPS协定》及《TBT协定》下世贸成员采取与标准有关措施的原则展开讨论。本文涉及到的世贸成员采取与标准有关措施的原则包括:科学证据原则、非歧视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原则、等效性原则、风险评估原则及国际合作原则(原则并不仅限于这六项,如还有透明度原则等)。科学证据原则内容在《SPS协议》第2条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就被提出来,该原则与世贸基本准则—非歧视性(Non-discriminatory)原则一样,对比其他如等效性、国际协调、风险评估与适度保护而言,两者均没有在《SPS协议》的文本中专章列明。科学原则作为《SPS协定》文本中的核心原则,相关条款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了较多的困难,不仅发展中国家对其适用有难度,即使发达国家之间就此争议也颇多。《TBT协定》也对世贸成员所采取措施的科学性提出了要求,但其表述内容远不如其在《SPS协定》中所占的比重大,且其表述方式也不如《SPS协定》的强制程度高。非歧视性原则是世贸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SPS协议》和《TBT协议》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MFN)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两方面含义,与《TBT协定》不同,《SPS协定》没有正面阐述该原则,而是强调各成员应确保其SPS措施不在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的领土和其他成员领土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这种表述说明SPS措施并不排除歧视因素,只是禁止那种“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SPS协议》为国际标准协调专门列了一大条体现与国际标准协调原则的重要性,SPS措施的制定、采纳过程也就是各种实体与程序标准的制定与采纳的过程《。SPS协议》为国内SPS措施设置了一条安全路径—符合,或甚至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之标准要求。成员可选择适宜的方式采取其SPS措施,一是不采用(ignore);二是等效采用(based on);三是等同采用(conform to)。《SPS协议》以一章两个条款来说明等效(Equivalence),等效性原则要求,如果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所采取的SPS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的适当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ALOP),则进口成员就应当接受这种措施,即允许这种产品进口,哪怕这种措施不同于自己所采取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所采用的措施。鉴于SPS的等效性推进艰难这一事实,从效率出发,显然,建立双边或多边认可的等效性标准应是比较现实的,也就是说等效的第4.2条是比较可行的。从实践上来看,发展中国家对《SPS协定》等效性第4.1条运用的被动,证明科学能力的局限,以及科学本身的不确定性等,使科学证据原则难以具有核心地位,或者说是主导地位,而“等效性原则”似应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周涛[3](2005)在《基于保护消费者的视角论我国转基因产品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转基因技术及转基因产品的出现与迅速发展,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生物多样性和环境安全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引起了各国的关注。为此,欧盟等国家开始对转基因产品实行强制性的标识制度。但由于触犯了以美国为首的支持转基因产品发展的国家的利益,各国之间展开了一场关于转基因产品的大争论。在我国,各界也对转基因产品的利弊进行了争论。转基因产品安全问题是目前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棘手的问题。法律手段无疑是人类控制和应对转基因产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工具和明智选择。转基因产品的开发和应用所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便成为本文写作的基本前提。本文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视角,提出了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依据——信息不对称理论,阐述了转基因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由于严重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通过对欧盟及美国的转基因产品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对我国的转基因产品立法现状及其缺陷进行了分析。虽然我国现有的转基因产品法律法规可以说初成体系,但立法层次还比较低。而且还没有一套完善的,从整个生物安全及消费安全角度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做出全面、系统规定的高立法层次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现有的转基因产品立法工作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造成各个管理法规价值取向单一,不能很好地相互协调。据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的转基因产品法律制度的一些创造性的建议,如扩大“产品”概念,明确转基因产品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完善转基因产品立法对转基因产品消费安全的规定等。同时通过对转基因产品的消费者知情权与信息不对称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和论证,归结出对转基因产品及其立法的争议的解决关键在于知情权的完善。尤其在我国,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的转基因检测制度、转基因标识制度及转基因产品的损害赔偿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对转基因产品从“出生”到被消费的完全、全面的知情,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既不能像有些国家那样对转基因产品拒不接受,又要使之在科学规范的轨道上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有序的发展。
二、中美有机食品标签要对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美有机食品标签要对垒(论文提纲范文)
(1)风险社会理论视域中的黄金大米事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针对黄金大米的报道及黄金大米中国儿童试验一事的研究 |
二、本研究基于的重要理论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第一章 作为经验性本体的黄金大米 |
第一节 黄金大米中β胡萝卜素含量的操作性定义 |
第二节 循证公共卫生的作为与局限:黄金大米设计中的有与无 |
一、循证公共卫生性质下的“寿命年”基准 |
二、证据评价者角色的重叠 |
第三节 作为规制性科学的黄金大米 |
一、EPA饮用水氯仿标准VS黄金大米β胡萝卜素标准 |
二、黄金大米经验意义上的规制性特征 |
第四节 关于健康的中心化叙事 |
一、病源模式下的简化和量化 |
二、关于健康和医疗的中心化叙事 |
第五节 经验性本体视野中的黄金大米 |
一、经验性本体及作为经验性本体的黄金大米 |
二、对经验性本体的伦理质询和风险空间 |
第六节 风险社会视域中作为经验性本体的黄金大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黄金大米事件”中行动者的修辞网络 |
第一节 事件回顾 |
第二节 黄金大米及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争论 |
第三节 修辞网络的构建 |
一、研发者的修辞 |
二、推广者的营销 |
三、试验者的计谋 |
四、被选择的身体 |
第四节 黄金大米修辞中的经验性风险和结构性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黄金大米事件”中生命政治意向之流布 |
第一节 黄金大米“神话”的社会建构 |
一、围绕黄金大米的安全性和效用建构 |
二、被夸大的“营养危机” |
第二节 人体受试中的伦理失范和主体的工具化 |
一、切尔诺贝利事故中的伦理形变 |
二、黄金大米中国事件与“实验劳动力” |
第三节 负载于黄金大米的帝国想象 |
一、从实验室到救助工具——自负式想象 |
二、生命政治学中的黄金大米及生物技术 |
第四节 生命政治语境下的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黄金大米全球推广中的礼物现象学 |
第一节 礼物之于技科学的哲学意涵 |
第二节 黄金大米礼物性质的本体争议 |
一、黄金大米的安全性 |
二、黄金大米属于科学还是技术阵营 |
三、有关增益性产品的伦理质疑 |
四、黄金大米所指向的饥荒类型 |
第三节 “礼物”在现实社会层级可能引发的变动 |
一、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威胁 |
二、转译网络造成礼物性质的变异 |
三、专利和搭便车行为对种质和农民劳动的侵占 |
四、规则的后续制定带来的负面效应 |
五、黄金大米推广背后的小农立场与食品帝国之争 |
第四节 礼物现象折射下的风险文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黄金大米科学传播中的务实与务虚 |
第一节 黄金大米交流会上的“专家”话语 |
一、虚实之间的“专家”和公众话语 |
二、网络直播和晚宴中的表征行为及其规范性质询 |
三、再造声势——新一轮黄金大米品尝会 |
第三节 在华中农业大学针对黄金大米的重磅辩护 |
一、专家系统的话语 |
二、官员的科普和针对第三人(The Third Person)的媒介建构 |
第四节 卢大儒和崔永元的复旦激辩 |
一、关于黄金大米的卢崔之争 |
二、崔卢之争之于科学传播的启示 |
第五节 黄金大米的欧洲和东南亚巡游 |
一、欧洲游的举措 |
二、亚洲巡游中的权威者游说 |
余论 黄金大米中的科学传播转向与风险传播 |
第六章 重审黄金大米等转基因的视角——食品哲学和制度之争 |
第一节 营养增强型转基因食品——一种食品哲学观 |
一、转基因强化食品的哲学困境之一 |
二、转基因强化食品的哲学困境之二 |
第二节 农业自主与食品帝国 |
一、小农阶级与食品帝国 |
二、食品帝国与全球卫生治理 |
三、新小农阶级的优势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SPS协议》及《TBT协议》下世贸成员采取与标准有关措施的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部分 WTO 框架内《SPS 协议》和《TBT 协议》下与标准有关措施的概述 |
一、标准概述 |
(一) 标准的定义 |
(二) 标准的分类 |
(三) 标准的作用 |
二、《SPS 协议》及《TBT 协议》下与标准有关措施概述 |
(一) WTO 与标准有关措施的协议 |
(二) 《SPS 协定》及《TBT 协定》产生的背景 |
(三) 《SPS 协定》与《TBT 协定》的关系 |
(四) SPS 措施的实施主体及主要特点 |
第二部分《SPS 协议》及《TBT 协议》下世贸成员采取与标准有关措施的原则 |
一、科学证据原则 |
二、非歧视性原则 |
三、与国际标准协调原则 |
四、等效性原则 |
五、风险评估原则 |
六、国际合作原则 |
第三部分 合理利用与标准有关措施的原则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
一、合理利用科学证据原则 |
二、合理利用非歧视性原则 |
三、合理利用等效性原则 |
四、合理利用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 |
五、合理利用风险评估原则 |
六、合理利用国际合作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 谢 |
(3)基于保护消费者的视角论我国转基因产品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第2章 为转基因产品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2.1 转基因产品 |
2.2 各界对转基因产品的看法 |
2.2.1 国外针对转基因产品形成的两大阵营 |
2.2.2 国际组织对转基因产品的看法 |
2.2.3 国内对转基因产品的看法 |
2.2.4 小结 |
2.3 为转基因产品立法的必要性 |
2.3.1 知情权的概念与内容 |
2.3.2 消费者知情权的源起 |
2.3.3 消费者知情权的理论依据——信息不对称 |
2.3.4 转基因产品与知情权 |
第3章 外国转基因产品立法模式比较 |
3.1 欧盟模式:政府管理模式 |
3.1.1 欧盟 |
3.1.2 澳大利亚、新西兰 |
3.2 美国模式:自律管理模式 |
3.2.1 美国 |
3.2.2 加拿大 |
3.3 比较 |
3.3.1 立法理念上的差异 |
3.3.2 管制方法上的差异 |
3.3.3 对待消费者知情权的差异 |
第4章 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现状、缺陷及其完善 |
4.1 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现状 |
4.1.1 行政法规 |
4.1.2 部门规章 |
4.1.3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
4.2 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的缺陷 |
4.2.1 转基因产品立法重点不明确 |
4.2.2 法规体系不完善 |
4.2.3 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制度不完善 |
4.2.4 转基因检测制度不完善 |
4.2.5 转基因标识制度不完善 |
4.2.6 管理监督机制不尽合理 |
4.3 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的完善 |
4.3.1 立法模式的选择 |
4.3.2 扩大“产品”的范围 |
4.3.3 明确转基因产品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
4.3.4 完善转基因产品立法对转基因产品消费安全的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中美有机食品标签要对垒(论文参考文献)
- [1]风险社会理论视域中的黄金大米事件研究[D]. 韦敏. 南京大学, 2015(05)
- [2]论《SPS协议》及《TBT协议》下世贸成员采取与标准有关措施的原则[D]. 丁彤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
- [3]基于保护消费者的视角论我国转基因产品法律制度的完善[D]. 周涛. 湖南大学, 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