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异同(论文文献综述)

谭禾英[1](2019)在《基于《汉语大词典》的隋唐司法新同义词辨析》文中研究说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法律语言学开始形成学科,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从二十世纪初便借鉴西方语言学理论,加强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理论系统的构建。随着学者对法律词汇研究的深入,研究成果颇多且逐渐走向系统化发展,其中以断代专书中的法律词汇为基础进行的研究较多。纵观法律词汇现有的研究成果,以词典为研究基础进行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词汇的发展。故从词典角度入手对法律词汇进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因词典所包含的语料相对于专书更多,词汇覆盖种类也越多。隋唐时期作为中国古代最繁荣的时期,结束了魏晋南北朝混乱的政治局面,实现了国家统一,此时社会繁荣发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亦蓬勃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势必汇产生该时期的词汇,这些词汇承担着记载隋唐时期各领域发展的实际情况。本文从词语的视角,以《汉语大词典》中的隋唐法律词汇(尤其是司法新词)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以期展现隋唐时期司法词汇面貌,同时对隋唐时期司法制度进行了解。通过分析研究词汇可清晰一个朝代的基本面貌,本文选取隋唐司法新词(尤其是同义词)为研究对象进行分类构组辨析,因司法词汇具有时代特色,且能够再现该朝代的司法制度及展现司法词汇发展面貌。本文以《汉语大词典》为基础语料,在封闭的语言环境中对“诉讼、违法、逮捕、审判、惩办、赦免”语义场的司法同义词进行析同辨异,从语义、语法、语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本文以客观描写法与传统训诂学为研究方法,借鉴典型范畴理论对司法同义词进行选取,从共时与历时的角度对隋唐司法同义词进行分析研究。除此之外,本文在分析隋唐时期法律词汇时,将现代语言学与传统训诂学的理论、方法相融合进行词汇分析,以此展现隋唐法律词汇面貌与司法制度,是本文的研究创新点。

谈笑[2](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张红[3](2018)在《现代经济法:从辨原到担当》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着重从中国实际出发,并与日本等国家进行比较,就经济法的内涵、外延及其特色,从基本概念界定、基本范围划定、基本地位确定等层面展开分析,认为现代经济法应回归本原。应即正确处理国家(政府)与经济(市场)的关系,将市场决定与政府有为这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起来。现代经济法应是有历史担当的,必须通过得力举措对实现国民经济治理现代化作出积极的担当。

史际春,冯辉[4](2017)在《“规制”辨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经济法学即将迈入而立之年,却仍稚气未脱,其重要表现之一,是对作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核心范畴的"规制"尚未厘清及形成基本共识。"规制"既随意又武断地使用,引起了语义混乱并对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在经济法学领域应分清规制之广义、中义和狭义,辨析其与调控、监管、管制、治理等概念的异同。中国经济法语境中的"规制",以政府内嵌于市场

尹亚军[5](2017)在《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文中研究说明经济法学在中国有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仍属于年轻的学科和部门法学。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变迁得益于中国持续推进的经济与社会体制变革。回溯历史不难发现,1984年、1993年、2001年、2013年等关键年份的每一次改革决定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观念、理解与认识,中国经济法学也相应地从一个阶段步入另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也迎来了自己的第五个十年,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照例也有如下两方面的迫切需求,一是总结既已取得的理论成果及其与时代背景之间的关系;二是重新确立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关键问题和可行进路。到目前为止,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与创新是丰富而全面的,但却始终面临着与其实质成就极不相称的外界评价,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对经济法学的认识未有更新,仅停留在二十多年前的初步结论,这与日新月异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实情不相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缺乏,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起源论、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既有理论板块的功能更多在于证成经济法学的独立,在解释力上它们不得不让位于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信息理论、风险理论等“新型理论”,后者正成为理论研究的主旋律,但上升到中国经济法理论层面的研究也就凤毛麟角了。在此情形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未来图景将如何的问题便跃然纸上:若干年之后,是否再无经济法学?有鉴于此,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已有近四十年的经验和素材积累的时间结点之上,本文尝试回归基础问题,具体则以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不足为问题主线:首先回溯经济法学的中国变迁、梳理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这是对中国经济法学的重识过程,也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是否应坚持发展的正面回应;其次反思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中国经济法理论、审视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不足的内在缘由,这是关于理论与理论解释力的深度剖析,也是在寻求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可能出路;最后尝试从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和理论体系三个维度重塑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基础,方法论是潜藏和首要的理论资源、价值论是贯穿始终的理论观测点、而体系性的理论构建则是理论之所以为理论的基本特性,于此,理论的体系化不仅是克服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方略之一,更是深化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研究的起点与落脚点。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分有六章,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主要揭示了问题的提出过程。该部分首先就“问题”与“提问方式”的哲学基础进行了回顾和梳理,“问题”本身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一个问题即是一个组织中心,它不仅大致划定了认识方向、探索范围、思维视角,也预示着新方向、新趋势的可能性;“提问方式”本身蕴藏了对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预设了问题的解决路径,甚至最终获得的答案也是沿着最初的提问方式一路推演而得的必然结果,哲学上的提问方式转变使本体论、认识论和解释论得以形成。中国经济法学的“问题史”无疑能代表其学术史,“经济法是什么”、“如何认识经济法学”、“怎样解释经济法”诸问题贯穿其中,但也遮蔽了一些问题,典型如为什么经济法学在中国生根、繁荣?此外,该部分还对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进行了梳理和说明,此为本文研究之基础。第一章考察并解释了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以“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为主线,反思性地回顾了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特性,即在早期,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变迁是被动的和实践的,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指引,以实践问题为导向;随着发展的推进,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走上了自己的道路,国际交流濒于废弃,与前苏联、日本、德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状况相类似,经济法学研究的国际比较证实了这一点,这意味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现象需要立足于中国的文化与实践解释,如经济话语的主导、制度实践的经验、学术传统的影响,与中国人的思维特性、意识形态、以及学术资源分配密切相关。整体而言,这些素材的挖掘和重新梳理为革新经济法学的认识意义重大,即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其与世界各国经济法学之间的准确关系。第二章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学”的命题并尝试进行论证和再理解。基于时空背景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理论已走上了自己的、切合中国实际的发展道路,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学并非仅有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体现出明显的地方性和国别性,“中国经济法学”命题证成即是对普适性经济法学的提出的警示,但同时也是一种贡献;另一方面则指示为更准确地理解中国经济法学,还需回到中国的具体实践,关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而非停留于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的转变历程,因此从“理想类型”的维度理解中国经济法学可能更为恰当合理,它代表了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社会等法律变革的新方向,也表达了法学与时俱进的理论开放和理论创新,当然,这些变迁与突破最终皆落脚到中国经济法学所承载的中国经济转型、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特殊历史使命上。第三章检视了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在全文结构上,本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理论解释力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内在评判标准,因而是整体重识中国经济法学之后首先应反思的中观问题,相对而言,第四、五、六章则是理论解释力的细化讨论。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不足问题,既有研究从研究范式、理论成果的体系性、研究方法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检讨,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如何提升理论解释力、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法理论诸问题尚未得以厘清。对此,学界的指向基本一致,如关注中国问题,加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注重理论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但理论解释力提升的具体办法却千差万别,在明确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合理定位之后,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理论体系化问题的是在新阶段要获得新发展的关键和基本要素。第四章讨论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核心在于澄清中国经济法学中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方法论是理论研究之基础,在中国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意识中,“社科法学”一直被视为重要、甚至是首要的研究方法,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反思和构想中,大都呼吁回归、强化法学立场的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等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根本缘由在于社科方法的广泛引入之同时也附带了其潜藏的基本假设、价值立场等因素,这与法学之间存在明显的内在冲突。因此,基于社科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局限、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等具体缘由,回归“法教义学”直在其中,这也表明一种对“法律思维”的培育需求。第五章论述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集中对“效率价值优先”进行了的学理反思。价值问题本身即已足够复杂,第四章所述方法论创新在引入多学科知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表现最为强烈的即是价值的多元和冲突。在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以及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的综合影响之下,效率价值已逐渐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的主导或优先价值,且在经济法实践中多有体现。然而,价值优先序列的确立应十足谨慎,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安排仅能在特定的语境中方才可能成立,尽管效率价值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效率优先”也逐渐向更多领域扩张,但无疑面临顽强的抵制力量,社会公平即是其中之一,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价值立场坚持。第六章探讨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在全文结构上,该部分既属于理论解释力提升的组成要素之一,也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本身应追求的目标。理论体系的品质强调是以方法论为基础的,价值则是使理论能够成为体系的内在枢纽,整体的表现落脚到理论解释力的强弱,进一步地,这关系到中国经济法学的社会认同与发展前景。理论的体系性追求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理论的应有之义,体系化不仅是中国经济法理论深化的重要进路,也是经济法学知识教学与传播的基本要求。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有多层理解,如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化、经济法学知识的体系化,也有全局的、最高层次的体系化与局部体系化之分,它们都强调一种理论上的逻辑自洽与连贯性。在公理体系尚难以实现之际,局部的体系化逐渐成为经济法学人的备选之一,这在理论上可追溯至“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争,学界兴起的“领域法学”即是其例,当然,“领域法学”要承担起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重任,还须加强概念体系、价值体系等方面的理论自觉,亦即是说,“领域法学”的发展方向应是促进更高层次的体系化。

洪莹莹[6](2016)在《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反垄断执法步入常态化和执法争议的逐渐显现,有关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问题迫切需要关注。在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中,司法权是否能够以及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对行政权予以干预不仅涉及一般意义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分工与界限,更关乎反垄断法实体规则的塑造以及最终的有效实施。然而,我国现行立法、理论及实践却并不足以对此问题提供回应。现行立法仅规定应当审查反垄断执法决定但如何审查标准不明。实践中,被称为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南京两混凝土企业不服江苏省物价局行政处罚案因程序问题草草收场,未能在实体审判上有所呈现。而理论上对此问题的研究亦不够深入。一方面,有关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理论未能充分关照到反垄断领域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反垄断法的研究还多集中于实体规则层面。于是,立法不明、实践匮乏以及理论准备上的不足使得比较法考察成为不二之选择。美国与欧盟作为两大最先进的反垄断司法辖区,其反垄断制度与实践对我国一直有极其深刻的影响,且它们各自行政法领域的司法审查强度模式又恰能在相当程度上代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做法,故相关经验亦可兹借鉴。基于此,本文拟在对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一般理论和反垄断执法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美欧经验进行深入考察、比较,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应然选择提出建议。第一章对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一般理论分析,对本文研究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考察世界范围内两大司法审查强度模式,归纳一般影响理念和因素,并分析反垄断执法对司法审查强度的特殊影响。从司法审查强度一般模式来看,美国采取了基于事实-法律二分法的上诉审模式,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进行较为尊重的审查,而对法律问题适用重新审查。欧盟则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一贯做法,不在审查强度上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奉行全面审查模式。造成差异的主要因素包括不同的权力分立理念、法律制度的本土资源、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差异的程序观念和行政程序制度。这种整体性差异是对一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外在约束。同时,反垄断执法有其特殊性,执法裁量权的巨大、执法专业性极强、执法手段的严厉和执法方式对软法工具的依赖均可能对反垄断司法审查强度产生复杂影响。第二章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了全面的考察。由于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是通过具体的司法审查标准所体现的,因此本章首先考察了美国法中一般的司法审查标准。之后通过对判例法的梳理和分析,从静态横向对比和纵向历史考察的角度分析了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标准及司法审查强度的特殊性。而造成这些特殊性的原因则主要在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司法中心的实施体制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机构声誉等。第三章对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介绍和分析了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的内容和类型。根据条约法,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可分为对非处罚性决定的审查和对处罚性决定的审查,前者是合法性审查,法院仅能撤销而不能变更委员会执法决定,后者是不受限制的审查,法院可以直接取消、减少或增加反垄断罚款数额。其次,对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了考察,对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及原因。在分别考察美欧经验后,第四章对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进行比较研究。首先,对比了两种司法审查强度的异同及原因,其次,提取了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影响因素,包括比较优势、立法授权、对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诉讼数量与司法资源等。之后,分析了两种司法审查强度的合理性,指出了美国事实-法律二分法模式存在的固有缺陷和法院的实用主义进路以及反垄断事实-法律问题的易转换性对这一模式的影响。而欧盟全面审查模式虽然未能关照到专家经验和行政效率但却因实践中的灵活处理而有所弥补,不过在反垄断行政解释的审查问题上仍存在不足。最后,基于比较法考察,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第五章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现状及应然选择进行了分析。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整体上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以及美国事实-法律二分法模式本身存在的不足,我国仍应坚持全面审查模式,但同时应对反垄断领域进行灵活控制。具体而言,应对反垄断执法决定的事实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对事实-法律混合问题进行宽松审查,对法律问题的解释慎重审查,对法律责任之确定宽松审查。其中,所谓对法律问题的解释予以慎重审查是指,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决定了行政执法将大量依赖行政解释尤其是抽象行政解释予以细化,因此法院在个案中对法律解释的审查毋宁是对抽象性行政解释的评判。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进行了较为宽泛的授权,许多情形下法院应对行政解释予以一定的尊重,但尊重程度的权衡则需考量行政解释的授权、形式、主体、客体、内容、程序以及时间等因素。

杨凯[7](2014)在《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反思》文中指出我国学者有关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多有争议和误解。其实,作为名称,技术法规并非源自对WTO/TBT协定中"Technical regulations"的翻译,而是早在加入WTO之前就已在我国使用。作为概念,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作为事物,它像法一样是融有关国际与国内,实体与程序,行政、民事与刑事诸法规范于一体的关于技术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定位上具有复杂性、综合性。而且,在不同情况下它与强制性标准之间在逻辑上至少可能存在种属、等同、整分三种关系。

黄坚[8](2013)在《以劳动能力权为内核:论经济法视野下国家的主体地位》文中研究表明一直以来,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不乏质疑,其理由之一就是经济法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或者是说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学界的大部分学者长期以经济法作为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独立法律部门的表象作为研究重点,没有深入到经济法的实质去研究和分析。经济法主体制度作为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其理论研究。目前,经济法学界大都承认国家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但多数学者对于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研究只基于表面,没有深入分析经济法主体的内涵,即经济法主体区别与其他部门法主体的本质。这很容易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管理行为与国家作为行政主体所做的行政行为混同。国家经济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明确国家经济法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的界定并不是以国家本身为基础,而是以国家参与到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界定的。文章从历史的维度出发,分析国家在各个时期其主体地位的变迁,挖掘出在全球市场经济化的当今社会国家职能呈多元化发展,国家主体角色也呈多元化形态。提出国家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市场经济管理劳动也是国家职能之一,国家这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受经济法律调整和约束。在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市场竞争化的当代社会,国家也是参与创造增量利益的主体之一,国家必须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之中,为了整体利益而劳动。劳动能力权理论的提出从本质上概括了经济法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将国家(或政府)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确定为劳动能力权人的意义重大:国家的此种角色不是公权主体,只消耗财富,也非财产权人,要保护它的存量利益。国家要以国民经济管理劳动参与增量利益的创造。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增量利益关系,所以国家作为国民经济管理劳动者参与到增量利益关系之中必然受到经济法的调节,即国家是经济法主体。这种从本质出发的科学定位对社会公平和现代化建设意义极大。制度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能给理论带来支撑作用。通过分析国内外国家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差异,结合劳动能力权理论以及我国现状,在经济法律视野下提出国家主体制度建设的构想,以求在实践中对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有所补益,为完善经济法主体理论作出小小的贡献。

吴越[9](2013)在《经济法思维的宪法指向——兼论经济法学的历史命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经济与宪法关系的学术称为"经济宪法学";宪法在赋予国民职业自由和营业自由等经济权利的同时,也注定了"经济法"是守护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权利的法群。将"经济法"理解为"国家干预的法"或"社会本位的法"系历史性误读。当前经济法学的首要使命乃是重构经济法的宪法思维,扞卫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权利,防止权力寻租、商机垄断和权贵资本主义,以实现平等、自由和公正的经济秩序;反之,经济法学终将被历史抛弃。

刘文华[10](2012)在《经济法理论在求实、创新中行进》文中研究说明自从研究经济法理论以来,我先后提出过四种理论观点:"结合论"、"纵横统一说"、"分合论"、"社会基本矛盾论"。它们所处的时期、阶段不同,名称也有异,但主旨思想和理念却一贯始终,30年不变。在东西方经济法产生、形成上如果找不出共同的原因,它就无规律可言,就无法形成统一的经济法科学。现代经济法产生、形成的一般条件有:社会化的大生产和发达的(或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即现代市场经济;有组织管理经济职能的现代国家机器;有公法与私法结合的综合系统调整经济的现代法学理论思想和法律体系。经济法理论所主张的划分和确立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经济法主张主客观标准统一论。此外,有关法的基本原则、主旨观念、调整功能等,也都可作为进一步划分和确立法律部门的标准。自1986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公布后,经济法界发生了"守纵去横"的倾向,过度强调国家主导地位和决定作用的"国家论"成为经济法理论中的最强音。如果没有国家介入经济生活,就没有经济法。但我不同意"国家论"过度强调国家的绝对主导作用,过度漠视企业的基础地位。搞纵横分裂、想让经济法偏安于"纵向"一角是没有出路的。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异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异同(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汉语大词典》的隋唐司法新同义词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 研究现状
        (一)汉语法律语言研究综述
        (二)汉语法律词汇研究
        (三)古汉语同义词研究综述
    二 同义词理论研究
        (一)同义词具体研究
        (二)研究目的和价值
    三 研究方法
    四 相关问题界定
        (一)语料库建立
        (二)法律词语定义与类别
        (三)司法词语定义与类别
        (四)“同义词”的定义
第二章 隋唐法律新词基本面貌
    一 行政法
    二 民法
    三 经济法
    四 礼法
    五 军法
    六 司法
    七 违法
第三章 隋唐司法新同义词辨析
    一 诉讼类同义词
        (一)告劾词语
        (二)上诉词语
    二 违法类同义词
    三 逮捕类同义词
    四 审判类同义词
        (一)审问词语
        (二)判决词语
        (三)定罪词语
    五 惩办类同义词
        (一)惩办词语
        (二)关押囚禁词语
        (三)刑罚词语
        (四)处决词语
    六 赦免类同义词
        (一)赦免词语
        (二)免死词语
总结
参考文献
附录 隋唐法律新词表
致谢
附件

(2)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三、小结
    第三节 研究创新
        一、研究内容创新
        二、研究方法创新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中方主体
        二、外方主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一、借款法律关系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三、合伙法律关系
        四、买卖法律关系
        五、租赁法律关系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一、公私混合主体
        二、私法性的内容
        三、公法性的内容
        四、契约涉外因素
        五、国际经济因素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第一节 概念辨析
        一、契约与条约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第二节 法理比较
        一、法的形式比较
        二、法律关系比较
        三、法的实施比较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一、1840年至1870年
        二、1870年至1894年
        三、1894年至1912年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一、时代背景
        二、时代分期
        三、契约特点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一、时代背景
        二、时代分期
        三、契约特点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一、法律地位优势
        二、经营实力优势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一、询盘
        二、发盘
        三、还盘
        四、接受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一、定义
        二、形式演变
    第二节 契约结构
        一、契约首部
        二、契约尾部
        三、契约附件
        四、契约正文
    第三节 主要条款
        一、财务条款
        二、管理条款
        三、格式条款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一、定义
        二、分类
        三、特性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第三节 主要条款
        一、一般性条款
        二、法律条款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一、定义
        二、分类
    第二节 主要条款
        一、一般条款
        二、法律条款
        三、商务技术条款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第一节 时代背景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三、主要参与人物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三、中方赴美谈判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第四节 事件后续
结语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附录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一) 说明
参考书目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二、报刊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一) 着作
        (二) 论文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一) 着作
        (二) 论文
    五、外人论着
        (一)中文
        (二)英文
后记

(3)现代经济法:从辨原到担当(论文提纲范文)

一、定性:经济法基本概念之界定
    (一) 立论依据
    (二) 内涵分析
        1. 经济法与民法分享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关系
        2. 经济法与行政法分担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管理性关系
        3.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关系和管理性关系实行直接调整、综合调整
    (三) 若干释疑
        1. 关于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的调整。
        2. 关于涉外经济关系的调整。
    (四) 经济法定义之我见
二、定界:经济法基本范围之划定
    (一) 立论依据
    (二) 外延分析
    (三) 中国学界现行两大板块体系设计的困境及其突围
三、定型:经济法基本地位之确定
    (一) 立论依据
    (二) 特色分析
        1. 理念:经济公共性
        2. 实践:政府与企业的互动
    (三) 形态:“市场-政府-企业”三维关系的运行路线
        1. 国民经济治理三维关系之一:政府与处于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
        2. 国民经济治理三维关系之二:政府与处于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群体之间
        3. 国民经济治理三维关系之三:政府与处于经济共同体内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四、敢于担当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应有的担当
    (一) 路径前瞻:敢于担当的经济法
        1. 从规律到规则
        2. 从规则到行动
    (二) 努力方向:经济法应有的担当
        1. 目前存在的不足
        2. 经济法作出应有担当的得力举措
结语

(5)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过程
        (一)问题及其提出方式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史”
        (三)本文的“问题”
    二、研究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说明
        (一)学术史的研究方法
        (二)理想类型、意义阐释、因果论与文化解释
第一章 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的考察与解释
    引言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一个反思性回顾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时间分期
        (二)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理论分期
    二、经济法文化现象的国际考察:一个比较的分析
        (一)域外经济法学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二)中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现象
    三、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学的繁荣:一个文化的解释
        (一)经济话语的舆论主导
        (二)制度建设的理论需求
        (三)学术传统的深层影响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再理解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形成
        (一)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
        (二)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
        (三)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再理解
        (一)作为理想类型的中国经济法学
        (二)代表理论创新精神的中国经济法学
        (三)承担特殊历史使命的中国经济法学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检视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解释力的集体反思
        (一)范式的多元与主流
        (二)理论的开放与封闭
        (三)方法的传统与现代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
        (一)理论解释力提升的进路总结
        (二)理论解释力讨论未竟的两项事业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识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考察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争议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构想
        (一)实证、综合与法解释学三足鼎立之势
        (二)尚存的疑问
    三、为什么是法教义学?
        (一)学术研究的范式追问
        (二)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
        (三)法律思维的教义回归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效率价值地位反思
    引言
    一、效率成为中国经济法学主导价值的过程
        (一)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
        (二)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
        (三)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
        (四)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
    二、“效率优先”在中国经济法(学)中的实证考察
        (一)“效率优先”的中国经济法实践
        (二)“效率优先”的地位反思
    三、中国经济法学价值序列确立的基本思路
        (一)法学立场的坚持
        (二)“词典式”序列的价值基准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中国经济法之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意识基础
        (一)体系化:理论深化的进路选择
        (二)理论体系的几种理解
        (三)本文的界定
    二、何种体系化?: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选择
        (一)在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间
        (二)“领域法学”能否成为最终选择?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6)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框架
第一章 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审查强度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反垄断执法
        二、司法审查
        三、司法审查强度
    第二节 世界范围内司法审查强度的两种主要模式
        一、美国法中的事实-法律二分法审查模式
        二、欧盟法中的完全审查模式
        三、影响司法审查强度模式的一般性理念和因素
    第三节 反垄断执法特点对司法审查强度的影响
        一、反垄断执法裁量权巨大
        二、反垄断执法对经济分析的依赖
        三、反垄断执法手段严厉
        四、反垄断执法对软法工具的依赖
第二章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
    第一节 美国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的一般标准
        一、对事实认定的审查
        二、对法律解释的审查
        三、对事实-法律混合问题的审查
        四、对裁量行为的审查
    第二节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的司法审查标准
        一、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标准的成文法依据
        二、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标准的判例法实践
    第三节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历史考察
        一、基于变更裁定权对事实问题的一度严苛审查
        二、不当界定法律问题下的重新审查
        三、对事实-法律混合问题的逐渐尊重
        四、对裁量行为的审查
        五、法院对委员会裁定的变更
    第四节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及原因
        一、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
        二、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特点之原因分析
第三章 欧盟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
    第一节 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二、欧盟反垄断执法决定司法审查的类型
    第二节 非处罚性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
        一、作为原则性标准的全面审查
        二、对全面审查的限制
        三、对限制的限制:“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
        四、小结
    第三节 处罚性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
        一、早期判例法中对处罚性决定的强力审查
        二、罚款指南出台后法院对委员会的相对尊重
        三、《里斯本条约》后对委员会决定司法审查的收紧
        四、小结
    第四节 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及原因
        一、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
        二、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特点之原因分析
第四章 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比较及合理性分析
    第一节 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比较
        一、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异同
        二、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影响因素
    第二节 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合理性分析
        一、美国事实与法律二分法审查强度模式之检讨
        二、完全审查强度模式之合理性分析
第五章 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选择
    第一节 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分析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对司法审查强度的影响
        二、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变更权
        三、我国行政执法具体要素之司法审查强度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选择
        一、我国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原则上仍应坚持全面审查模式
        二、全面审查模式下灵活把握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强度
        一、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现状
        二、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文本分析
        三、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实践考察
        四、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应然选择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致谢

(7)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技术法规的正名
二、技术法规的定义
三、技术法规的定位
四、技术法规的界定

(8)以劳动能力权为内核:论经济法视野下国家的主体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家地位的变迁
        1.2.2 经济法学界对国家主体地位的思考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之处
    1.4 存在的不足
第2章 国家主体地位的变迁以及国家作为经济法主体问题的提出
    2.1 国家主体地位的历史变迁
    2.2 国家主体地位的多元化发展
    2.3 经济法视角下国家主体地位问题的提出
第3章 国家劳动能力权人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3.1 劳动能力权的提出
        3.1.1 劳动能力权的提出及宪法依据
        3.1.2 劳动能力权的内涵
    3.2 国家劳动能力权人主体地位的提出
        3.2.1 目前我国国家主体地位的缺陷
        3.2.2 国家劳动能力权的确定
    3.3 劳动能力权视角下国家角色定位
        3.3.1 国家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管理者
        3.3.2 国家是国际竞争主体
        3.3.3 小结:国家是经济法主体中的代表权人
第4章 国家劳动能力权人的经济法主体制度构建
    4.1 中美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之概览
        4.1.1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
        4.1.2 我国现阶段国家主体制度概况
        4.1.3 小结:两种进路
    4.2 制度构建之源
        4.2.1 国家经济职能的嵌入与合作契约的产生
        4.2.2 国家之法定代表权人的确定
    4.3 国家劳动能力权人的制度构建
        4.3.1 宪法层面的顶层制度构建
        4.3.2 经济法总则层面上的制度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9)经济法思维的宪法指向——兼论经济法学的历史命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源起与研究现状
二、宪法:经济权利的基本法
    (一) 职业自由与营业自由的宪法意义
    (二) 当代中国的职业不自由与营业不自由
三、“经济宪法”:宪法视野下的经济权利法学
    (一) “经济宪法”溯源
    (二) 经济宪法学的研究内容
四、经济法学的危机与命运
    (一) “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背景
    (二) 经济法学的危机与历史命运

(10)经济法理论在求实、创新中行进(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论演绎,一脉相承
    (一)结合论
    (二)“纵横统一说”
    (三)分合论①①
    (四)社会基本矛盾论
二、经济法产生、形成的原因和规律
    (一)社会经济基础条件
        1.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
        2.分化与综合
        3.多样性和层次性
        4.资源配置的市场调节与国家调控
        5.社会基本矛盾的两大系列矛盾方面的其他方面(不细述)
    (二)政治、国家基础条件
        1.自发性与自觉性
        2. 政治国家与经济国家
        3. 集权与分权
    (三)法律、法学基础条件
        1. 公法与私法
        2. 程序法含义扩展,公诉与自诉并列兴起
三、经济法的调整理论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问题
        第一,在法理上,我们总是说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二,在事实上,如果仅按“客观标准”办,那就很难理解:
    (二)法律部门与社会关系(调整对象)的对接问题
    (三)解析现代市场经济关系
    (四)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
    (五)横向经济关系的解读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异同(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汉语大词典》的隋唐司法新同义词辨析[D]. 谭禾英. 海南师范大学, 2019(01)
  • [2]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3]现代经济法:从辨原到担当[J]. 张红.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 [4]“规制”辨析[J]. 史际春,冯辉. 经济法学评论, 2017(01)
  • [5]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D]. 尹亚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6]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D]. 洪莹莹. 南京大学, 2016(05)
  • [7]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反思[J]. 杨凯. 北方法学, 2014(04)
  • [8]以劳动能力权为内核:论经济法视野下国家的主体地位[D]. 黄坚. 湘潭大学, 2013(05)
  • [9]经济法思维的宪法指向——兼论经济法学的历史命运[J]. 吴越. 法学论坛, 2013(03)
  • [10]经济法理论在求实、创新中行进[J]. 刘文华.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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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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