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辽宁省人民政府[1](2021)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21]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职权事项59项。其中:取消25项,下放1项,调整至省直相关部门行使职权26项,因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事项3项,承接国家下放职权事项4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郑琳[2](2021)在《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文中研究说明下放是当前行政审批改革理论研究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课题,而深圳的制度实践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行政审批下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内在本质是授权与委托,背后运行的制度逻辑是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下放过程中承接机关缺乏主体资格,需要通过规章授权和修改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补强;事项范围和层级的混乱,亟待合比例地统一标准和条件;正当程序的缺失,则要通过内部程序、公众与专家的有效参与以及完整的信息公开等程序设计予以填补。行政审批下放要求确保承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监管的重点是确定下放审批机关和现实施审批机关为监管主体,标准化的评价模式主要围绕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构建。这一切都旨在促进行政审批下放的合法、高效与便民。
普洱市人民政府[3](2020)在《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普政发[2020]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齐英姿[4](2020)在《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市场经济,弥补市场失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审批制也需要不断适应变化。新一届政府上任以来,提出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的“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最初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权力,到不断完善改革的手段,再到目前各个地方政府探索出适合本地的改革路径,改革不断向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方向发展。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地改革中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共性问题,也有各地不同政策环境下的个性问题。天津市自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一直走在个地方政府的前列,取得了显着的成果,其他各地方政府纷纷前来学习。但随着改革进入深水期,改革中的问题逐渐暴露,改革速度放缓。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结改革的经验,并发现改革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终提出可行性和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在总结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梳理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涵,并选取整体性政府理论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归纳整体性政府理论的要素和实现路径,探讨了整体性政府理论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理论的适应性。然后对不同阶段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进行汇总,发现政策逻辑,总结改革成果,同时发现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惠及广大群众,因此,本文通过对审批相对人的问卷调研,来验证这些问题,并了解群众的真实呼声,同时本文对政府审批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通过审批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感受,继续深入归纳问题,总结原因。结合问卷和访谈调查的结果,以整体性政府理论为指导,分别从纵向政策落实、横向部门整合、信息技术应用以及转变价值理念几个方面对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助力改革的深化。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6](2019)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并更名为山西省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晋政发[2019]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公布了《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晋政发[2015]60号),分别于2016年7月1日、2018年1月22日以晋政发[2016]36号、晋政发[2018]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公布。
叶胜眉[7](2019)在《新时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缘起与发展》文中研究说明缘起于经济转型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实践之一,被称为“政府的自我革命”,在攘除对外开放的制度障碍、为市场主体释放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双创势头强劲,需要深入推进以改革促发展战略。厘清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历程,总结改革经验与教训,是将改革推向纵深、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本文以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发展沿革为主线,第一章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缘起出发,概述该制度改革的背景,分析计划经济以来在政府管理中的被广泛使用的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进而阐明改革的基本思路与目标。第二章以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与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建设等政府自我革新为起点,概括梳理前期改革成效;以2013年新一届政府的改革为侧重点,从各阶段的改革背景、改革成效以及改革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推动作用与对后续改革提出的问题来研究、分析该阶段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从2013年进入新时代以来,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经历了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政府内部建设阶段,到以监管方式改革、构建“互联网+服务平台”与推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来推动的行政许可制度自身完善阶段。改革成效显着,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改革进行解决。本文第三章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进行展望,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体系、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质量以及改革内在一致性建设方面提出改革建议。
王瑞军[8](2019)在《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已成为当前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行政审批设定不规范、审批范围过大,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现象依然存在,行政审批程序不规范、不透明,部分被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缺乏有效的衔接主体,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造成了损害政府公信力、增加行政成本、偏离服务型政府宗旨等负面影响。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现实所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都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基于此,本文从政府治理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的角度,研究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文章通过系统梳理政府治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涵及理论依据,探讨了政府治理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逻辑关系,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工具,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政府治理理论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框架。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依据是相互融合的,均强调服务和政府公信力、追求高效政府、突出政府责任、提倡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正是两者这种契合的关系,从政府治理视域下研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文章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价值取向、目标设定以及改革基本原则等四个维度,构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治理理念的“GC模型”(Governance concept model),有效阐释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该模型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治理能力创新是一个内在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滚动更新、持续完善的探索过程,是一个理念导向与治理手段相互促进的概念、制度、方法、实践的动态集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功能定位、基本原则均是围绕其改革的核心价值在动态演进的多维概念集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核心价值导向下,该集合包含的维度、概念、举措均有所变化。文章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历史进程、取得的成效、现状和问题作了总结归纳,剖析了制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因,认为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和迫切需求包括:“公开+精简”行政体制改革中阳光政务与审批服务良性互动,“公平+效率”市场经济框架下效能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互联网+政务”社会背景下智慧型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并选取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3个有代表性的域外国家和浙江、江苏、天津滨海新区等3个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国内地区,对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法进行深度探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围绕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以法律为基础,放松经济性管制、加强社会性管制,以渐进式的方式来推进改革。文章基于上述理论构造和实证研究,提出了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四个方面具体对策,即:科学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其中,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是文章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在“GC模型”的分析框架下,运用扎根理论方法构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体系,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主体机制、评估指标设计原则、评估指标设计、绩效管理动态流程和绩效结果使用与管理体系五个方面进行研究,较为系统的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管理方面的完善对策,通过大量的收集、占有、分析有关政策文件、网络和出版资料、访谈资料,进行初始编码、聚焦编码和轴心编码,确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效率、效益、公平、服务、制度保障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88个三级指标,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一抽象行为运用扎根理论进行质性分析和指标量化。文章研究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在方法上合理的应用了文献计量法、扎根理论、案例比较等研究方法;在研究视角上,将政府治理作为研究导向和理论框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深入探究;在研究过程中,注重调研与实证研究,将国际经验做法与国内案例实证相结合。理论贡献主要有:在政府治理理念下,重新定义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集合;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持续、可控的研究构建了一个治理概念模型,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在新的模型分析框架下,有效的应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在今后改革导向、改革需求等外部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了一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的路径。论文的研究对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具有理论和方法层面的指导意义,在研究路径和研究视野方面对将来其他学者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价值。
魏倩[9](2019)在《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行政审批制度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市场在经济建设中长期处于政府规制之下,政府规制行为与市场调节之间没有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抑制一定经济发展的活力,矛盾日益凸显。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政府规制与市场调节的矛盾激化,同时又由于国际资本与国际经济模式的涌入,内外因共同作用下中国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近20年的改革路径中,仅国家层面的审批项目改革比例超过80%。而近几年,受国际经济大环境与中国经济转型的双重影响,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持续放缓,固定资产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如何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成为新的改革要点。中国国务院提出要进行“放管服”改革,而在工程建设领域则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但纵观近几年的改革,成效并不显着,世界银行对中国营商环境的评价始终位列70余位,尤其是建筑许可的办理在190个测评的经济体当中,位列170余位,严重制约中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于2018年开始以“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在行动”为主题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标世行评价,在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了全范围、全覆盖的改革,对当前现存问题交上了一份答卷,对16大类57项行政审批政策和14个部门的41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改革。改革较为彻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审批体系。
黄腾云[10](2019)在《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研究》文中提出就新型服务型政府构建、政府职能变迁而言,现有繁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政府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核心任务。土地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加快土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无疑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重要抓手。根据此研究背景,本文聚焦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具体实际,以政府规制、政府流程再造理论视角研究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首先,分析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现状,梳理了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机构及职能、事项、流程和监督机制,通过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的现有资料数据与理论相结合,着重对目前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现状进行分析。其次,针对当前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的变化探讨了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承接上级下放审批事项多、审批环节不够精炼、多头审批,耗费时间长、监督力度不够,从政策法规、技术、客观环境、思想观念等方面进一步分析和挖掘产生问题的因素。最后,以政府流程再造为理论基础,以顾客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以人为本管理、加强信息技术、强化监管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优化思路,进而阐述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的建议对策。此外,惠安县作为全国各地方政府的一个缩影,希望能为各地方政府在土地行政审批方面的同性病灶提供参考。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2)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内在本质:授权和委托 |
三、制度逻辑: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 |
(一)前提基础:地方是最有效的信息层次 |
(二)具体手段: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地方事权 |
(三)内在机理:通过辅助性原则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理顺治理结构 |
(四)价值目标:优化营商环境和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 |
四、下放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法治破解之道 |
(一)合法补强承接机关主体资格的缺位 |
(二)合比例地统一下放事项的标准和条件 |
(三)填补正当程序步骤的缺失 |
五、完善下放后的实施、监管与评价 |
(一)确保承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 |
(二)监管的重点在于确定监管主体 |
(三)构建标准化评价模式 |
1.评价主体 |
2.评价内容 |
3.评价程序 |
六、结论 |
(4)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思路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2.1.2 其他相关概念 |
2.2 整体性政府的理论 |
2.2.1 “整体性政府”的理论要素 |
2.2.2 整体性政府的实现路径 |
2.2.3 理论适应性分析 |
第3章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及现状 |
3.1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 |
3.2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程 |
3.2.1 改革的适应阶段(2001-2014) |
3.2.2 改革的完善阶段(2015-2017) |
3.2.3 改革的创新阶段(2018-至今) |
3.3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 |
3.3.1 纵向整合现状 |
3.3.2 横向协同现状 |
3.3.3 技术整合现状 |
3.4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总结 |
3.4.1 治理理念:以公众利益为导向重塑价值理念 |
3.4.2 治理方式:以机构整合与流程优化为举措实现整体性治理 |
3.4.3 技术手段: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保障信息共享 |
第4章 天津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数据来源及样本分析 |
4.1.1 调研方法及调查对象的选取 |
4.1.2 非概率抽样的原因 |
4.1.3 调查问卷与访谈提纲的设计 |
4.1.4 问卷的发放及收回 |
4.2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4.2.1 组织整合方面——从政府角度出发 |
4.2.2 信息资源整合方面——从技术角度出发 |
4.2.3 服务供给方面——从“顾客”角度出发 |
4.3 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法律法规保障滞后 |
4.3.2 组织整合效果欠佳 |
4.3.3 信息双向沟通欠缺 |
4.3.4 思想观念仍需转变 |
第5章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路径 |
5.1 加强地方性政策制度的保障作用 |
5.1.1 制定合理科学的权责划分制度 |
5.1.2 建立审批协调部门的权利运行保障制度 |
5.2 保证基层部门对改革措施的标准化落实 |
5.2.1 继续完善审批工作标准化指南的编制 |
5.2.2 加强对基层部门的改革培训和业务指导 |
5.2.3 建立上下级之间双向沟通交流机制 |
5.3 发挥信息技术应用与部门协同机制的双向促进作用 |
5.3.1 完善审批部门间的协同机制,为信息资源整合提供保障 |
5.3.2 加强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倒逼部门协同的实现 |
5.4 深化以群众利益为导向的价值理念 |
5.4.1 提高审批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
5.4.2 拓宽公众参与改革决策的渠道 |
5.4.3 发挥社会组织在改革中的作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新时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缘起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缘起 |
第二节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目标 |
一、基本思路 |
二、目标 |
第二章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与成效 |
第一节 政府的体制内自我革新阶段(2004 年-2012 年) |
一、行政许可取消、下放与调整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
三、对改革的推动作用与对后续改革提出的要求 |
第二节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入新时代(2013-2015 年) |
一、“新时代”的内涵 |
二、权力清单制度的构建与铺开 |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彻底终结 |
四、对改革的推动作用与对后续改革提出的要求 |
第三节 新时代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阶段(2016 年至今) |
一、“双随机、一公开”全面推行 |
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构建 |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 |
四、对改革的推动作用与对后续改革提出的要求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完善改革相关配套制度体系 |
一、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清理机制和评价机制 |
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
三、健全问责机制 |
第二节 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质量 |
一、建设互联互通的政务服务系统 |
二、构建电子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
第三节 加强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在一致性建设 |
一、推动许可权实施“标准化” |
二、加大分类审批力度 |
三、加强部门权力整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选题的意义 |
一、选题的现实意义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基于CiteSpace文献计量的研究热点与前沿分析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第四节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五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选题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治理与行政审批概述 |
一、治理的兴起及政府治理内涵 |
二、政府治理的本质及价值取向 |
三、行政审批的内涵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政府治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系辨析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工具 |
二、政府治理现代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
三、政府治理理论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框架 |
第三节 政府治理视域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GC模型”构建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和改革现状 |
第一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历史进程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 |
第二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 |
一、“公开+精简”行政体制改革中阳光政务与审批服务良性互动 |
二、“公平+效率”市场经济框架下效能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 |
三、“互联网+政务”社会背景下智慧型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和启示 |
第一节 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二节 澳大利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日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四节 借鉴和启示 |
一、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性 |
二、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个性 |
三、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部分地方政府改革实证调研与案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二节 江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三节 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四节 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综合比较分析与评述 |
一、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共性 |
二、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个性化探索 |
三、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策 |
第一节 科学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
一、行政审批设定和调整原则 |
二、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及调整程序 |
第二节 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
一、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
二、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局限性 |
三、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一、大数据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
二、大数据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困境 |
三、“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完善措施 |
第四节 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 |
一、构建合理多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主体机制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
三、基于扎根理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指标设计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管理动态流程 |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结果使用与管理体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研究概述 |
二、“行政审批”相关研究概述 |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阶段研究概述 |
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研究概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基本概念 |
第一节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
一、基本概念 |
二、发展沿革 |
第二节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 |
一、基本概念 |
二、审批组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必要性 |
第一节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外因 |
第二节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内因 |
一、顶层设计不完善 |
二、审批内容过繁复 |
三、审批过程不便捷 |
四、合作衔接不顺畅 |
五、缺乏完善的专业体系指导与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1.0版本 |
第一节 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概况 |
第二节 关键环节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对比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改革对比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革对比 |
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申请”改革对比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改革对比 |
第三节 1.0版本改革措施特点 |
一、分类审批,定制化审批精简手续 |
二、精简审批前置环节 |
三、统一技术标准,减少碎片化审批症结 |
四、减少重复申报材料 |
五、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 |
六、完善专业体系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与监管 |
七、提高信息管理水平,架构电子政务服务体系 |
八、采用政府承诺制,压缩办理时长 |
第四节 1.0版改革现存问题 |
一、小微项目监管空白 |
二、电子政务服务一体化水平有待提升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2.0版本 |
第一节 2.0版本优化措施 |
一、全面放开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流程 |
二、推行施工许可电子化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现“9+5”全程网上联合验收 |
四、优化行政审批分类管理 |
五、进一步架构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
第二节 行政2.0版本改革特点 |
一、转化行政思维 |
二、实行政府承诺制 |
三、着重建构监督检查体系,变前置审批为后续监管 |
四、改革措施改进速度快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成效与启示 |
第一节 改革成效 |
第二节 改革启示 |
一、完善顶层设计,改革“法”协助 |
二、推动流程再造,形成专业体系 |
三、简政放权,推行并联审批 |
四、合理规划审批路径 |
五、架构电子政务行政审批完整体系 |
六、完善企业与国民信用体系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10)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行政审批的研究情况 |
二、土地行政审批的研究情况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图 |
第四节 主要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行政审批 |
二、土地行政审批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政府规制理论 |
三、流程再造理论 |
第三章 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土地行政审批机构及职能 |
一、土地行政审批机构 |
二、土地行政审批职能 |
第二节 土地行政审批事项 |
一、行政许可 |
二、行政确认 |
三、行政审核 |
第三节 土地行政审批程序及影响要素 |
一、行政审批流程 |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 |
三、内部审批流程 |
第四节 土地行政审批监督机制 |
一、前置审批监督机制 |
二、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
第四章 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第一节 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 |
一、审批事项繁多 |
二、审批流程不够精简 |
三、多头审批 |
四、监督力度不够 |
第二节 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策引导欠缺 |
二、技术支持落后 |
三、审批权限授权不够充分 |
四、观念转变不够彻底 |
第五章 土地行政审批的国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部分地区土地行政审批的主要做法 |
一、晋江市土地行政审批经验 |
二、广州市土地行政审批经验 |
第二节 国内经验对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优化的启示 |
一、提高土地行政审批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
二、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
三、集中审批权限 |
四、强化土地行政审批的监管 |
第六章 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优化对策 |
第一节 加强简政放权政策的引导 |
一、制定引导政策 |
二、建立土地行政审批常态化改革机制 |
第二节 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应用 |
一、加快信息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二、构建网上审批服务体系 |
第三节 集中内部审批权限 |
一、审批权限的剥离和集中 |
二、审批权限从“纸上办公”跨越到“网上办公” |
第四节 优化土地审批监管机制 |
一、增强权责清单的公开力度 |
二、完善行政审批监管常态化 |
三、实行全过程问责机制 |
四、加强人员素质建设 |
结论与展望 |
结论 |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23)
- [2]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J]. 郑琳. 交大法学, 2021(03)
- [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普洱市人民政府.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1)
- [4]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齐英姿.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9)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并更名为山西省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J].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08)
- [7]新时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缘起与发展[D]. 叶胜眉.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8]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王瑞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魏倩. 外交学院, 2019(01)
- [10]惠安县土地行政审批研究[D]. 黄腾云. 华侨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