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河道采砂许可权招标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方安丽[1](2021)在《河长制背景下河南黄河河道采砂精细化管理研究》文中指出
张鹏[2](2021)在《辽宁省河道砂石“采售管”分离模式研究与实践》文中指出河道采砂采售分离制度曾在一些省份进行过试点,辽宁省于2018年开始在抚顺市清原县进行采砂管理采售分离模式试点,并且率先采取了"采""售""管"分离模式,2020年又在铁岭开原市进行了采售分离模式试点,目前试点进行顺利,打破了河道采砂"点多、面广、线长"难于管理的困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上砂石价格不断攀升、砂石资源外流等问题。同时,两个试点地区还构建了自己的管理制度,积极引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了新的管理体制,确保河道采砂采售分离制度的顺利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河道采砂管理能力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成效显着。
王晓婷[3](2020)在《我国河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河道砂石资源是与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一种民生资源,也是一种基础资源、生态资源。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河道砂石的生态功能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但多年以来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呈现出多头管理、供需结构失衡、生态破坏严重的管理乱象。这些乱象不仅严重危害了河道生态环境也影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安全。本文通过对近10年的河道砂石管理法律制度及政策文件的梳理,结合管理实践梳理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针对性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以期对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所帮助。本文总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研究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的现实背景及意义,论证河道砂石的生态价值和资源重要性,并对国内外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了综述。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和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结合循环经济理论、生态补偿理论两方面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第三部分,笔者对我国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践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如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市场供需结构失衡、执法不力生态破坏严重等。结合管理问题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立法结构存在缺失、法律冲突和执法实施困境的实施问题,随后对以上问题的法律成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对国外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立法现状进行了总结,结合管理实际寻找可借鉴之处。第五部分,笔者基于以上的论述与我国河道砂石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法律建议:第一,完善立法保证资源供给,优化开采布局与结构。第二,以推动行政机关协调配合,保障河道生态功能安全运转。第三,加强执法惩处力度,规制违规开采行为。以期为实现河道砂石资源开发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有所助力。
潘科[4](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提出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武泽楠[5](2020)在《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河砂是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支撑,是建筑、道路、桥梁、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用量最大、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材料。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加工而成的砂石骨料与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使得河砂成为继水之后,我国消耗最多的第二大自然资源。江西水系发达,河湖众多,拥有赣、抚、信、饶、修五大河流和全国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长江跨境而过。江西凭借其地理资源优势吸引各行各业都投入到河砂资源的开采当中。由于采砂行为在法律治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违法成本过低,行政处罚能力有限,而采砂又能带来巨额利润,造成采砂者漠视法纪,违法开采,最后导致河道、河床不稳定,水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严重影响了防洪、供水、灌溉和航运安全。江西省对河道非法采砂采取了许多法律治理措施,如制定和宣传有关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落实河道采砂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多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但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如采砂许可制度存在问题,采砂区域划分不明确,执法人员的经费和执法设备无法保障,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制度不够完善,难以区分村民偷采与村民自用,水面执法收集证据难,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方法多,入刑砂石价值鉴定难,非法采砂入刑法律适用难,移送的要求和标准过高等。建议实行国有采砂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制度,确定禁采期与可采期的期限,明确村民“自用”与“少量采砂”的标准,成立江西砂石价值和水生态损害鉴定机构,破解非法采砂入刑收集证据的困境。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概念剖析,具体包括对河道非法采砂相关概念的分析、对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概念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部分对当前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现状进行分析,笔者通过调研对江西省各地级市有关于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落实情况的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对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和刑法治理现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和刑法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第四部分就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和刑法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规范江西省砂石资源开采,加强对江西省河道采砂的法律治理,就需要不断地对江西有关河道采砂的立法后进行评估研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孙天琦[6](2020)在《非法采砂问题整体性治理研究 ——以鲁山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河砂是河床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生产建设的必要自然资源,它被广泛用于各种工程架构,平整场地,道路修建等,最重要是在混凝土建筑中的使用,它在国家社会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河砂的开采以及河道开采地点的特征决定了采砂船是用于采砂的最主要工具,它在一定程度上必须长时间占据一片水域范围,因此或将影响航行的安全。沿岸城市因其地理优势,在河道中采砂的工程效益极大地促进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作为一把双刃剑,沿河岸居住的百姓也受到来自砂石开采的诸多不利影响,在河道中从事开采河砂作业涉及到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的砂石资源管理,涉及到河务部门、交通部门对河道通航的管理,进而延伸至社会公共安全和河道防洪安全层面。砂石作为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建材市场对其需求持续增长,导致其价格不断攀升。在巨大利益诱惑的驱使下,一些组织和个人非法开采河床和过度挖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河势流向,河床坑洼产生涡流,破坏堤岸植被,从而导致生态系统退化,严重危及防洪、行洪、河岸工程和航运安全。出于保护水资源和维护水生态得目的,按照河道采砂整体性治理的原则,加强有关单位部门在治理非法采砂工作上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规范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同时完善立法,一定程度上加大违法采砂者的违法成本,对严重违法采砂者增加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对保障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有序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选取河南省治理非法采砂所开展的工作为研究样本,选用整体性治理理论为理论研究工具,以文献综述法和案例研究法为主要研究手段,通过从整体性治理与采砂治理工作耦合性入手,以整体性治理的理论工具内涵带入,引入鲁山县非法采砂事件作为个案分析,从中剖析非法采砂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现行工作可行性建议,为我们今后进行非法采砂治理提供新的思路。通过研究比较,河南省非法采砂治理工作可以通过健全法制建设、优化信息平台、完善运行机制、整合现有资源这四个部分加以提升,希望能借此处理好砂石市场的供需矛盾,使非法采砂现象逐步杜绝,还群众一个“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生态环境。
朱倩[7](2019)在《市场化背景下的乡村公共资源管理困局及冲突调节——广西M村采砂事件的人类学分析》文中指出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乡村社会如何实现公共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与维护社区社会关系和谐,是当前中国某些乡村社区公共资源管理的主要困境。其中,围绕公共资源开发、分配和管理而引起的社区冲突,构成社会关注的议题和学术研究的重要切入点。本文以广西Q市M村河砂开采的冲突事件和矛盾协调为例,探讨乡村社区公共资源管理的困境。M村的案例表明,加大法律"下乡"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到场",鼓励在政府和执法部门不断融合有益地方传统制度,并给予利益相关主体,特别是社区群众在公共资源管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的科学规范管理,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
刘文颖[8](2019)在《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是国家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支撑力。据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统计,我国机制砂年产量高达200亿吨,已成为砂石资源最大的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度转型为新常态高质量发展,城市基建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强,砂石骨料需求量将持续高位增长。然而由于受制于环保督查砂石限采禁采的“一刀切”关停政策,各地砂石骨料供应紧张,价格高涨,砂石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2018年底,砂石土类矿产被国家统计局列为国家战略新兴资源,这也意味着砂石资源亟待形成全面的产业化发展。本文梳理了我国1980-2018年近四十年的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32份及地方28个省域的政策180份,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利用管理政策的研究成果及改进空间,对所研究的砂石土类矿种及其资源属性进行界定,并从产业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基调。首先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级政策及地方级政策进行“时间、机构、文种、效力”四方面的特征分析;其次整理并编码分析国家级政策文本155条,省级政策文本1165条,运用政策工具研究方法构建“政策工具—政策作用”的X-Y二维度分析框架,其中X维度包含供给型、环境型、需求型三类政策工具;Y维度包含“矿石开采、生产加工、消费利用、回收再造、废物处置”五个产业作用环节。一是对国家级32份政策的155条政策工具进行分析,二是对地方级180份政策文本的1165条政策工具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区域,进行政策工具的空间研究。最后,应用状态空间模型对2001-2016年国家级政策的政策工具的影响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缺位,地方省域政策空间布局失衡。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以强制性的环境型政策工具为主,以柔性引导型政策为辅,政策效力有但对砂石产业促进作用弱;政策工具集中在矿石开采和消费利用环节,生产加工环节的使用频率不及预期。政策工具数量、效力与效果不匹配,其中环境型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与效力呈反向关系,供给型、需求型政策工具数量偏少但效力更优。
董婷[9](2018)在《水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236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执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环。现如今水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水行政执法虽也日臻完善,但在现行有关研究中鲜见从法律的角度来诠释水行政执法中的困境与问题,缺少以实证分析为方法、以裁判文书为视角的模式对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的探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笔者试图从实证中来寻找突破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供实务部门和学者参考。文章除去绪论和结论,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研究缘起和进路,描述水行政执法研究现状和梳理现有观点,提出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作为研究进路并介绍样本遴选的过程和结果;第二部分宏观分析,以236份样本裁判文书为研究基础,对水行政执法类案件的特点与规律通过图表形式进行实然描述;第三部分微观透视,主要对水行政主管机关败诉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对其中反映出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第四部分解决之道,围绕实践中发现的具体水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寻找上述困境的对策建议。通过对样本裁判文书的深度分析,笔者发现在我国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体现出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不正当、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相对人的不配合、水行政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联合执法体系未形成、水事违法案件取证难、内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未发挥良好的效果等都是给水行政执法带来困境的因素。在归纳上述问题和分析以上原因之后,参考已有理论和观点、最新政策和制度、奋战在基层水利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经验,笔者提出要促进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保障水行政执法过程程序合法、完善水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正确运用、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健全水行政联动执法与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的对策建议。水行政执法在破解这些困境之后,必将取得进一步的发展,使水行政执法和水行政管理顺利进行,维护好水事活动正常秩序,实行依法治水,保障水安全。
罗森[10](2018)在《河道砂石地方立法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河道砂石作为河道湖泊的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持河道稳定、平衡水砂。同时河砂作为一种矿产资源,也是优质的建筑材料,经济价值极大。运用法律引导和规制人类的行为成为保护河道砂石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最佳途径。对比49个省级河道砂石立法文本,可以发现,国内河道采砂管理主体呈现出多部门管理,政出多门的特点,缺乏主导机构;采砂许可授予上,48%的省份保留了直接许可方式,拍卖、招标的接受度只有29%;48%的省份确立了采砂规划制度,但规划内容完备的只占22.5%;法律责任上,各省处罚标准差异巨大,且处罚方式限于罚金,只有35%的地区引入了扣押采砂工具等新规定;地方河道砂石立法的缺陷及原因包括:地方河道砂石立法文本结构性缺陷和立法技术粗疏、立法理念落后、缺少生态补偿制度、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处罚力度不足;地方立法冲突和部门利益倾向,立法重复和条文相互冲突;低下的立法效率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借鉴国内各地河道采砂立法成功经验,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解决立法文本结构矛盾出发,提出解决对策:第一,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地方河道砂石立法理念,加强立法专门人才队伍培养;第二,完善河道砂石地方立法内容,增设河道砂石生态补偿制度,并出台相应专门法;第三,提高地方立法技术,具体化河道砂石保护法律责任规定,加强刑事责任适用性、增加行政责任规定范围,推动河道砂石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化;第四,增进河道砂石地方立法与现实需求协调性,建立独立专业的管理机构、祛除河道采砂的暴利性、解决遗留采砂船问题。
二、对河道采砂许可权招标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河道采砂许可权招标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辽宁省河道砂石“采售管”分离模式研究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1“采售管”分离模式 |
2“采售管”分离模式的实践 |
3 采售分离模式优缺点分析 |
3.1 采售分离的制度优势分析 |
3.2 采售分离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4 采售分离模式的完善与思考 |
4.1 切实将采售分离进行到底 |
4.2 改变许可思路,通过政策修订,改变以往只能通过计划、办证的思路进行采砂 |
5 结论 |
(3)我国河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2.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及理论基础 |
2.1 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基础 |
2.1.1 矿产资源法及水法有关规定 |
2.1.2 河道管理条例及河道采砂地方性法规 |
2.1.3 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相关法律规定 |
2.2 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理论基础 |
2.2.1 循环经济理论 |
2.2.2 生态补偿理论 |
3.河道砂石资源管理问题及法律成因分析 |
3.1 开发利用管理问题 |
3.1.1 多头管理无序开采,市场供需结构失衡 |
3.1.2 非法采砂屡禁不止 |
3.1.3 补偿力度不足,生态破坏严重 |
3.2 法律法规实施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
3.2.1 立法结构缺陷 |
3.2.2 法律冲突,缺少协调 |
3.2.3 执法实施困境 |
4.国外相关立法及借鉴 |
4.1 各国立法现状与管理体制 |
4.1.1 美国立法现状与管理体制 |
4.1.2 其他国家立法现状与管理体制 |
4.2 国外河道采砂管理模式 |
4.2.1 基于横向部门关系的模式划分 |
4.2.2 基于行政权限的模式划分 |
4.3 国外砂石开采环境治理措施与比较 |
5.完善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建议 |
5.1 完善相关立法 |
5.1.1 制定河道砂石资源专项管理办法 |
5.1.2 科学规划引领,保护利用密切结合 |
5.1.3 建立河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制度 |
5.1.4 建立河湖生态补偿制度,加速治理受损河道 |
5.2 行政机关协调配合,保障河流顺畅安全 |
5.2.1 协调法律冲突,清理不合理政策 |
5.2.2 分段管辖,固堤护堤责任匹配 |
5.3 加强执法惩处力度,规制违规开采行为 |
5.3.1 明确违规开采河道砂石法律责任设定 |
5.3.2 联合执法,建立联防预警制度 |
5.3.3 公众参与,打击违规开采 |
6.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概述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1. 河砂 |
2. 河道采砂 |
(二) 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必要性 |
(三) 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理论基础 |
1. 法律治理 |
2. 河道非法采砂的法律治理 |
(四) 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治理的法律依据 |
二、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现状 |
(一) 江西省各地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现状 |
1. 南昌市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现状 |
2. 景德镇市浮梁县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现状 |
3. 九江市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现状 |
(二) 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 |
1. 制定有关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
2. 积极宣传采砂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
3. 落实河道采砂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度 |
4. 制定和完善河道采砂各项具体行政法律制度 |
5. 加强行政执法 |
(三) 江西省河道采砂刑法治理 |
1. 明确法律依据 |
2. 积极收集违法犯罪的证据 |
3. 依法定罪量刑 |
4. 推进和完善“行刑衔接”的工作 |
三、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
(一) 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存在的问题 |
1. 采砂许可制度存在问题 |
2. 采砂区域划分不明确 |
3. 采砂地点和禁采期期限不明确 |
4. 行政处罚过轻 |
5. 执法人员的经费和执法设备无法保障 |
6. 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制度不够完善 |
7. 难以区分村民偷采与村民自用 |
8. “三无船舶”根治难 |
(二) 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刑法治理存在的问题 |
1. 水面执法收集证据难 |
2.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方法多 |
3. 入刑砂石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难 |
4. 非法采砂入刑法律适用难 |
5. 非法采砂入刑移送标准理解不一 |
6. 移送的要求和标准过高 |
7. “以罚代刑”现象普遍 |
四、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
(一) 江西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
1. 修改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制的规定 |
2. 加强船舶集中停靠的规范化管理 |
3. 建立采砂船配额制 |
4. 确定禁采期与可采期的期限 |
5. 加强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和制度建设 |
6. 明确村民“自用”与“少量采砂”的标准 |
7. 建立鄂赣皖跨水域联合执法机制 |
8. 实行海事、港航、水政联合执法 |
(二) 江西河道非法采砂刑法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
1. 尽快出台《江西省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评估办法》 |
2. 成立江西砂石价值和水生态损害鉴定机构 |
3. 健全视频监控网络以破解非法采砂入刑收集证据的困境 |
4. 解释“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含义 |
5. 规定“高额工资”的数额 |
6. 完善下游涉砂犯罪的标准 |
7. 健全涉砂案件行刑衔接机制 |
8. 阐释禁采区禁采期公告的立法本意 |
9. 明确非法采砂的行刑衔接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非法采砂问题整体性治理研究 ——以鲁山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1.关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文献 |
2.关于非法采砂治理的文献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二、理论基础和治理模型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1.以公民需求为治理导向 |
2.以信息技术为治理手段 |
3.重视信任、责任感与制度化 |
4.以资源整合为治理目标 |
(二)非法采砂问题整体性治理模型 |
1.统一的指导思想 |
2.成熟的信息平台 |
3.完善的运行机制 |
4.有效的资源整合 |
三、鲁山县非法采砂事件暴露出的治理问题 |
(一)鲁山县非法采砂事件回顾 |
1.事件概述 |
2.对鲁山县非法采砂事件简要评述 |
3.梳理鲁山县非法采砂治理碎片化问题 |
(二)目前非法采砂治理存在的问题 |
1.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
2.平台建设亟需完善 |
3.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
4.资源整合难度较大 |
四、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分析 |
(一)客观原因 |
1.砂石资源供需关系不平衡 |
2.法律体系不健全 |
3.河道采砂易采易销,且违法成本低 |
4.对零星盗采行为仍未有科学的解决办法 |
5.量刑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难度大 |
(二)主观原因 |
1.综合执法机构管理碎片化 |
2.涉黑贪腐问题频发 |
3.对砂石运营公司监管不到位 |
五、非法采砂问题整体性治理策略 |
(一)加强理论研究 |
1.完善法制建设 |
2.加大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宣传力度 |
3.强化生态保护意识 |
(二)加快平台构建 |
1.实现河道采砂全过程监控 |
2.构筑执法防线 |
3.建立全省非法采砂信息通报平台 |
4.打破砂石市场壁垒 |
5.创新模式,国有化运营有序推进 |
(三)完善监管机制 |
1.规范河道采砂审批管理 |
2.开展行业、产业监管体系建设 |
3.建立各部门协作机制 |
4.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机构 |
(四)有效整合现有资源 |
1.平衡供需关系 |
2.加快推进河湖划界确权 |
3.鼓励加工使用人工机制砂 |
4.探索河砂管理新路径 |
六、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8)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砂石土矿政策研究现状 |
1.2.2 政策工具应用研究现状 |
1.2.3 砂石土矿政策效应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论文架构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架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砂石土类矿产 |
2.1.2 砂石土类矿产政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治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公共政策理论 |
2.2.4 政策工具理论 |
3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特征分析 |
3.1 政策文本梳理 |
3.2 国家级政策特征分析 |
3.2.1 发文时间 |
3.2.2 发文机构 |
3.2.3 政策文种 |
3.2.4 政策效力 |
3.3 地方级政策特征分析 |
3.3.1 发文时间 |
3.3.2 发文机构 |
3.3.3 政策文种 |
3.3.4 政策效力 |
3.4 小结 |
4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二维分析 |
4.1 构建X—Y二维分析框架 |
4.1.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1.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1.3 构建二维分析框架 |
4.2 编码及内容分析 |
4.3 国家级砂石矿产政策二维分析结果 |
4.3.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3.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3.3 政策工具—政策作用二维分析 |
4.4 地方级砂石矿产政策空间布局分析结果 |
4.4.1 区域划分标准 |
4.4.2 政策工具(X轴)空间布局 |
4.4.3 政策作用环节(Y轴)空间布局 |
4.5 小结 |
5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效果实证分析 |
5.1 理论及模型构建 |
5.1.1 理论分析 |
5.1.2 模型构建 |
5.1.3 指标选取 |
5.1.4 数据来源 |
5.2 平稳性检验及协整检验 |
5.2.1 平稳性检验结果 |
5.2.2 协整性检验结果 |
5.3 状态空间模型分析结果 |
5.3.1 参数估计 |
5.3.2 回归结果分析 |
5.3.3 政策效果结论 |
6 政策建议 |
6.1 回归产业管理视角,完善产业政策体系 |
6.1.1 转变传统管理思路,加强国家宏观政策管控 |
6.1.2 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全过程管理 |
6.2 认可区域差距,根据特点实行差异化管理 |
6.3 优化政策工具结构,改善政策匹配度 |
6.3.1 弱化环境型政策工具,强化柔性制度设计 |
6.3.2 合理调整各区域政策工具布局结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国家级政策文本 |
附录二 地方级政策文本 |
(9)水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236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水行政执法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水行政执法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述: 水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缘起与进路 |
2.1 水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
2.2 水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法律依据梳理 |
2.2.1 我国水行政执法的现状 |
2.2.2 我国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
2.3 水行政执法问题与症结的观点梳理 |
2.4 水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进路 |
2.4.1 样本遴选的步骤 |
2.4.2 样本遴选的标准与结果 |
2.4.3 样本的局限性 |
第三章 实然描述: 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
3.1 水行政执法案件裁判文书的可视化分析 |
3.1.1 时间维度 |
3.1.2 地点分布 |
3.1.3 审判程序 |
3.1.4 小结 |
3.2 水行政执法案件反映出的特点与规律 |
3.2.1 水事违法案件类型多 |
3.2.2 水行政执法情况严峻 |
3.2.3 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领域相对集中 |
3.2.4 小结 |
第四章 现象透视:水行政执法中凸显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法律法规适用不准确 |
4.1.2 执法程序不当 |
4.1.3 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
4.1.4 自由裁量权滥用 |
4.1.5 执法力度不够 |
4.2 水行政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4.2.2 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 |
4.2.3 水行政执法实践中取证难 |
4.2.4 联动执法机制尚未建立 |
4.2.5 监督制约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
第五章 解决之道: 完善水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
5.1 促进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
5.1.1 梳理和修订现有涉水法律法规 |
5.1.2 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
5.2 保障水行政执法程序正当 |
5.2.1 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
5.2.2 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
5.2.3 严格遵循执法法定程序 |
5.3 完善水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正确应用 |
5.3.1 依法取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
5.3.2 妥善保管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 |
5.4 加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 |
5.4.1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水平 |
5.4.2 定期开展典型案例分析讨论活动和案卷评查活动 |
5.5 健全水行政联动执法与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 |
5.5.1 贯彻“河长制”思路开展水行政联合执法 |
5.5.2 推进水行政公益诉讼加强执法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B 样本裁判文书 |
附录C 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
(10)河道砂石地方立法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河道砂石地方立法现实构造 |
2.1 我国河道砂石地方立法的总体结构 |
2.1.1 立法名称 |
2.1.2 立法时间与效力层级 |
2.2 地方河道砂石立法文本的内容研究 |
2.2.1 管理主体 |
2.2.2 采砂规划 |
2.2.3 采砂许可 |
2.2.4 法律责任 |
第3章 我国地方河道砂石立法存在问题及原因 |
3.1 立法结构缺陷和立法技术粗疏 |
3.1.1 立法结构有缺陷 |
3.1.3 立法技术较为粗疏 |
3.2 新旧法并行冲突与选择性立法 |
3.2.1 新旧法并行引发的立法冲突 |
3.2.2 选择性立法与部门利益倾向 |
3.3 立法效率与现实需求的矛盾激化 |
3.3.1 处罚过轻难以遏制非法采砂 |
3.3.2 违规超采监管效果不佳 |
3.3.3 过剩采砂船管理缺乏措施 |
第4章 提高河道砂石地方立法质量的途径 |
4.1 抓好地方立法主体思想建设与能力素质建设 |
4.1.1 强化立法主体的思想建设 |
4.1.2 做好立法主体的能力素质建设 |
4.2 健全河道砂石立法内容 |
4.2.1 转变河道砂石立法理念 |
4.2.2 建立河道砂石生态补偿制度 |
4.2.3 建立地方性法规清理制度 |
4.2.4 提高河道砂石法律责任标准 |
4.3 完善地方河道砂石立法的几个着力点 |
4.3.1 构建完整的河道采砂法律体系 |
4.3.2 精准打击非法采砂的关键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河道采砂许可权招标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河长制背景下河南黄河河道采砂精细化管理研究[D]. 方安丽.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1
- [2]辽宁省河道砂石“采售管”分离模式研究与实践[J]. 张鹏. 水与水技术, 2021(00)
- [3]我国河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王晓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09)
- [4]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5]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研究[D]. 武泽楠.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6]非法采砂问题整体性治理研究 ——以鲁山县为例[D]. 孙天琦. 郑州大学, 2020(02)
- [7]市场化背景下的乡村公共资源管理困局及冲突调节——广西M村采砂事件的人类学分析[J]. 朱倩. 生态经济评论, 2019(01)
- [8]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D]. 刘文颖.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9]水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236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D]. 董婷. 长沙理工大学, 2018(06)
- [10]河道砂石地方立法实证研究[D]. 罗森. 湖南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