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论文文献综述)
朱刚[1](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公益诉讼是因应现代工业文明快速发展和社会制度急剧变革所引发的侵害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纠纷日渐增多而产生的新的诉讼类型。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环境诸多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两造失衡、系争利益集合化与扩散化等特征,法院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等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程序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证明规则、裁判规则等均与传统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全文共五章,主体内容约22万字,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展开,落脚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引言部分对研究缘由与价值、研究方法、研究综述及创新之处等作了交代。第一章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变革、民众意识觉醒、理论发展与制度借鉴等背景。公益诉讼于清末引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探索,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其规范体系包括程序基本法、实体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统分结合的立法体系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并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需要把握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诉讼构造、诉讼类型等。第二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其基本前提和难点,包括集合性公益和纯粹性公益。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权益保护。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其理论发展促进了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扩张,起诉主体包括个人、团体、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与侵权责任方式和裁判方式关系密切,可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赔偿性请求、抚慰性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等,其中赔偿性请求是研究重点。此外,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牵连问题需要具体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存在一系列独特的规则,包括诉前程序制度、公告与告知制度、参加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禁止反诉制度等。第三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原告对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和具有基本因果关系负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仍旧存在一些受客观真实说影响的条款,而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立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为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对原告予以照顾外,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制度也是保障程序义务实质均衡的重要方面,包括证据调查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行政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第四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对撤诉、和解与调解、自认等处分权的行使存在限制。公益诉讼原告仅对诉讼结果享有名义上的利益,而诉讼利益的真正归属应当回归到社会公众,因而诉讼利益的实现、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是适应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私益诉讼而确立的,其制度体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存在冲突,构建单独的公益诉讼成本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特殊规则集中体现在既判力扩张、预决效、执行力诸方面。第五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等诸方面的困境,包括公益保护的社会意识和力量的培育和发动不足、公共政策形成和权利生成功能孱弱、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定案件范围有限、起诉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证明规则有待完善、诉讼成本畸高、诉讼利益归属失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基础性障碍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包括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适时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创设和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诉讼利益归属制度、构建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体系、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姚敏[2](2019)在《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消费者集体救济是针对现代社会中频发的大规模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为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而存在的制度。但是中国的消费者集体救济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诸多问题,适用效果不孚众望。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也围绕一些关键问题存在争议。除了法治背景之外,这些问题和争议的产生源于没有清楚界定消费者集体救济所保护的权利。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消费者集体救济保护的是消费者的集体权利。消费者集体权利包含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以及整体性的集体利益,可以分为必要的集体权利和同类集合权利。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正当性基础是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实体法规定的政策。以此为核心,本文提出了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结构上体现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制度的安排。除导论和结论外,其余各章主要内容及所要论证的问题如下:第1章问题的提出。主要分析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的原因及其必要性。其为解决消费领域的大规模侵害问题而产生。继而论述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内涵,初次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明确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目的、功能、价值及其应当坚持的原则。最后,回顾了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总结了中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并对制度建立6年以来的司法适用案例进行了统计和实证分析。通过这些研究发现,中国消费消费者集体救济存在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尚未构建,作为救济基础的实体权利缺失,请求权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的需求,适用中存在启动障碍以及集体救济机制单一的问题。第2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构建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民法法理基础。首先分析消费者集体救济伴随着时代沿革的三次变迁及其原因。讨论了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哲学基础,包括基本理念和正当性基础。接着,分析了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传统民法的冲击以及民法的回应。通过上述分析寻找民事实体法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规制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设计消费者集体救济规则时应有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消费者集体救济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理论、民法保护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民事责任体系以及民法依托的程序规则等多个方面造成了冲击。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修正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打破主体形式对等;限制主体意思自由;突破了该原则排除外部力量干涉的要求。另外,消费者集体救济打破了民法公平原则仅关注个体公平的局限,追求集体公平。作为回应,民法加快了由重视契约自由转向契约正义的步伐,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关注对集体利益的积极保护。民事主体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继续打破民法对个人主义的固守,质疑“人”的独立性,修正了民事主体理论的理性人假设,追求更完全的集体理性。作为回应,民法逐渐认知到人的集体性,将集体也作为目的。以此为基础,民法进一步解构人的独立性理念和完全理性人假设,更加关注主体的具体人格和实质平等。民法保护的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突破了传统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教条,建立一种全新的针对集体权利的保护体系。消费者集体救济法制的发展就是突破民法传统的新实体权利及其救济程序的创制过程。作为回应,现代民法承担起更多保护集体利益的功能和责任,并重视作为集体权利代表人的社会组织建设。民事责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中民事责任主体面向众多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增加了针对集体损害的补偿。强调责任的威慑、预防和行为规范功能,更大范围上突破了民事责任的受害人得利禁止原则。受到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影响,民事责任继续其在消费领域的扩张趋势,使补偿性损害赔偿完整化,提高赔偿额度。甚至接受受害集体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民事程序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允许非直接利害关系主体代表消费者集体参加救济程序。允许程序结果约束消费者集体的所有成员。救济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不再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和实际参与。作为回应,民事程序接受了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两造对抗原则的改变;允许程序结果既判力的单向扩张;开始重视通过协商民主协调众多主体之间的利益。最后,本章分析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总结了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具体请求权类型。指出民法请求权理论存在固有局限,导致消费者集体救济中请求权基础的发现障碍。通过对民法权利思维定式的社会检视,指出当前的民事权利类型和体系忽视社会实际需求,阻碍了民法社会化进程和合理扩张,也直接限制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功能发挥。有必要将需要民法保护的新型、集体性利益权利化。打破概念法学的制约,扩张民法应当保护的权利类型。以这种新型的权利作为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对消费者集体救济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结构上承上启下,导出下一章的内容。第3章也是本文的关键章节,集中研究了消费者集体救济所指向的基础实体权利——消费者的集体权利。以民法的公共性理念为指引,借助政治学上对自由主义下集体权利的研究,对消费者的集体权利进行了界定。将其界定为:在众多消费者因某一经营者的同一不当经营行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救济受害消费者集体及其成员,法律赋予该集体的通过法定代表行权主体建立并利用某种消费者保护机构或者制度,寻求有助于整个消费者集体建立、维持和发展的集体性益处,并可以使作为成员的个体消费者也从中获益的权利。接着,通过分析消费者集体权利与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定位消费者的集体权利并分析其正当性。首先阐述消费者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关系。消费者集体是私主体。消费者集体权利表达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消费者集体权利是个体权利的延伸和修正,目的是促进个体权利的实现。在集体之外,消费者的个人权利与消费者集体权利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在集体之内,消费者的个人权利是一种成员权利。在这一层面,应当准确划分消费者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界限。其次,分析消费者集体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尽管客观上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但消费者集体权利不应当接受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在性质上应当“去公共利益化”。最后,将消费者集体权利分类为必要的集体权利和同类集合权利。本部分对消费者集体权利内容和类型的分析,是论文之后排除消费者集体救济的障碍,构建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特别是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请求权问题的基础。第4章以前文对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分析为基础,专章研究并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发起主体的请求权问题。首先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应调整的请求权的判定标准问题。请求的相互依赖性和救济的不可分割性标准可以用来判定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的请求权。同类集合性的请求权也应当纳入其调整范围。接着探索关于具体请求权类型的调整方案: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扩宽现有确认请求的范围。消费者集体救济中应当包括集体损害赔偿请求。不以损害赔偿请求的标的额,而是依照受损基础利益的性质对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分类,以实现对法益的周全保护并增强可操作性。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公益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可以处理同类集合性的私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所获赔偿用于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公共目的,后者所获赔偿归于作为集体成员的消费者。两者可在一个集体救济案件中并行为之。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针对私益性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无需集体成员明示授权;而针对私益性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则需要集体成员明示授权。另外,当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实现预防和行为规范功能时,消费者集体救济可以接受惩罚性赔偿请求,但应谨慎对待之。在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方面,可以采用并限制“两步走”的方案。第5章继续问题的解决,排除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具体行使障碍并提出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首先讨论了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问题,建议以辅助原则安排消费者集体救济发起主体的资格及顺位。适用要件方面,指出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实现规则上的“去公共利益化”。关于消费者集体的组织方式,消费者集体救济存在集体组织障碍。在非私主体发起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中可以接受选择退出机模式,但应当设置一些限制和例外。可以接受风险溢价作为组织集体的动力。为回应上述问题,本章考察了大量域外相关的消费者集体救济规则。最后,提出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消费者集体救济进行了再次界定。明确消费者集体救济改进方案设计的考量因素,阐明其设计理念并梳理其发展趋势。建议中国应当建立以选择退出模式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力,以选择加入模式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消费者集体救济诉讼为基础的两阶段式集体损害赔偿程序为侧翼,并以消费者集体ADR为补充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
张霄霄[3](2018)在《民事撤诉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外对撤诉制度的研究是将其定位为一种与效性诉讼行为,从而展开对其要件、程式和效果研究,并较多关注这一诉讼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问题。我国对撤诉的制度研究是将其定位为一种分散于各个审级的具体制度,分开论述其各自存在问题,且往往纠缠于处分原则未得到彻底贯彻之问题。本文希望将两个思路结合起来展开对我国撤诉制度的研究。本文除导论、结语之外,共分为六章,其内容如下:第一章从撤诉界定出发,进而对撤诉种类和其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大陆法系主要从诉讼行为角度界定撤诉,英美法系更多从程序阶段角度界定撤诉。撤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分为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和合意撤诉,按撤诉处理体现当事人消极放弃诉讼的意思;撤诉根据其对象——诉的多样性,可被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与撤回再审之诉。种类丰富的撤诉制度因缺乏内在统一思想而缺乏体系化,导致其在适用中存在:要件不明确且缺乏约束性、法院审查范围过于宽泛、撤诉效力规则缺乏具体解释等问题,对其需要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来加以完善。第二章以处分原则与诉讼行为理论为基础展开对撤诉有效要件论述。现有立法依据处分原则仅简单规定当事人可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自己的诉,具体要件有以下方面值得明确或改进:第一,撤诉时间要件上,考虑到对被告权益的尊重,应当考虑在“审前准备程序结束后”即增加被告同意这一要件,而无需等到“法庭辩论结束后”。撤回起诉最终时间应当改为“判决确定前”,这才能够与我国判决效力制度改革相匹配。第二,撤诉主体要件方面,首先,反诉撤回要求原告同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撤回也要共同被告同意,但二审撤回起诉则可以不需要被告同意。其次,必要共同诉讼撤诉要区分为固有与类似两种情形加以考虑。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撤回起诉要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诉中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可以自行撤回上诉,但要通知其他未上诉的共同诉讼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则还是以独立自主原则为基础,但二审与再审撤回起诉的要通知其他实体权利人。再次,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撤诉,法院对此撤诉要进行审查。第三,撤诉契约在要件上有一些实体法要求,包括要求民事权利能力,适用表见代理,其实质要件还在于当事人能够处分诉讼权利,其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第三章阐释法院对撤诉的干预。我国撤诉制度受到国家干预思想较大影响,应为其划定合理界限。第一,大陆法系对撤诉的审理主要是围绕其有效与无效加以审理。我国对撤诉的审理则集中合法性审查与裁量,其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一审裁判错误和损害各种利益等标准,可将其定性为合法性审查。本文认为应该确立法院审查裁量的原则和例外,即对再审之诉撤回、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法院要审查上述标准,以保障程序安定性;对原审中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还是应当以处分权为原则,只要不涉及虚假诉讼这类典型损害利益的行为,法院无需审查上述标准。第二,根据国家干预思想的要求,法院对特殊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直接就不应准许,比如针对公益诉讼、家事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但这种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在公益诉讼法庭辩论结束前,法院还是要通过衡量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第四章对撤诉行为瑕疵救济问题进行了探讨。撤诉行为瑕疵包括形式上的瑕疵和意思表示瑕疵。其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诉讼行为,存在无效、意思表示瑕疵及对瑕疵救济的问题,这些可概括为对撤诉这一诉讼行为的评价。我国立法忽视了这一问题,但再诉禁止制度的确立使得其有建立的必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瑕疵撤诉行为无效,但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治愈该行为瑕疵,其他撤诉形式方面的瑕疵通过当事人放弃异议权得到治愈。如果撤诉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比如当事人是被胁迫、被欺诈的,撤诉作出裁定前,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撤诉裁定作出后,如果该诉不得再诉,当事人通过类推行使私法上撤销权以另诉方式对其救济。如果撤诉契约存在上述问题,当事人应当将撤诉契约的争议提交法院审理,被告要对撤诉契约争议的事实加以举证,法院在审理之后作出裁定。如果是撤诉契约发生效力诉讼程序终止后,当事人对有再诉禁止的撤诉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加以救济。第五章对撤诉的效力加以论述。其主要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效力。第一,《民诉法解释》确立了再诉禁止效力,对此效力适用要求应加以明确。其主体只适用于原告,适用时间是关于实体的终局判决之后,具体要件除了禁止重复诉讼的标准外,还应增加诉的利益同一的要求。再诉禁止还应当对家事诉讼作为例外,允许一些不归责于当事人情形下的再诉。第二,撤诉带来诉讼系属消灭的范围其只是涉及系属的诉讼标的,不涉及诉讼中攻击防御方法和已经行使的抵销权。在诉讼进行中,抵销权在诉讼外行使了的,即便撤诉,其仍然存在实体法上的效力。第三,撤诉带来的诉讼时效在程序终结后的计算问题应分情形考虑。普通撤诉还应尊重《民法总则》规定的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规则,涉及海商事领域案件则参考《海商法》的规则,即撤诉后起诉带来的时效中断效果消失。对私法上形成权,如果原告撤诉后,私法上的权利已逾各自规定的除斥期间,则权利要归于消灭。第四,撤诉契约和撤回上诉有其特殊效力。撤诉契约是否适用再诉禁止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违约不撤诉的原告,负有对被告的损害赔偿义务。如果还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撤回上诉应不丧失再次上诉的权利,且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在被法院作出后即生效。第六章对部分撤诉的法律适用要求进行了探讨。部分撤诉属于诉的合并、诉的变更及一部请求等理论与撤诉制度混合产生的问题,该问题既涉及实体法对待部分给付的态度,又涉及诉讼对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之认识。司法实践对部分撤诉的认识仅限制在诉之合并中部分诉的撤回,对于从债权、一部请求撤回问题缺乏关注。部分撤诉从诉的要素理论出发应分为主观与客观要素的撤回。诉之主观合并中部分撤诉主要是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诉之客观合并下的部分撤诉中包括利息债权的撤回。两种情形中,牵连性密切的诉都不允许部分撤回。一部请求撤回中,法院应当探究原告之真意是放弃部分请求还是撤诉,如果法院认为是撤诉且不存在权利滥用,则其应当允许原告撤回部分请求且当事人可以再诉,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也应特殊考虑,撤诉后实体权利的时效从起诉时不发生中断。
梁君瑜[4](2017)在《行政诉权研究》文中指出诉权理论乃诉讼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之一。长久以来,有关诉权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领域。相比而言,针对行政诉讼中的诉权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则较为薄弱。尽管民事诉权研究已走向成熟,但因无法对民事诉权理论完全照搬,故行政诉权的本质、内容、构成要件、保障机制等问题仍然疑窦丛生,有待厘清。除了导言与结语外,全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诉权及行政诉权之基本界定”。传统上,对诉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随着“诉权宪法化”、“诉讼基本权”、“接近正义”等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勃兴,对诉权的研究逐渐上升至法理学与宪法学的层面,并在诉讼法学层面向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延伸。行政诉权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判的程序权利。作为诉权的一种,行政诉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其属于公法上的权利,由相对人向代表国家司法权的法院提出;其次,其属于程序权利,有助于保障诉权人的实体权利,但在地位上独立于后者;再次,其属于第二性权利,仅扮演事后补救者的角色;复次,其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有别于阶段性的行政诉讼权利;最后,其由诉讼两造享有,不能因为行政主体无权提起反诉或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履行职责,便主张行政诉权仅为相对人一方所有。此外,行政诉权还具有以下专属特征:其一,行政诉讼两造之诉权具有不对等性,原告享有起诉权、获得实体裁判权,而被告没有与之对应的反诉权,也缺乏对获得实体裁判之需求;尽管原被告均享有获得公正裁判权,但该权利在双方实际存续的时间并不相同;其二,行政诉权具有权力制约之效果,具体涉及对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制约;其三,行政诉权具有公益性,经过行政诉权之行使,无论原告主张的个人利益是否实现,行政法律秩序在客观上都已得到维持,同时在公共利益受威胁的案件中,即便原告受损的仅为反射利益,也不影响其提起客观诉讼。在行政诉讼法学的内部,行政诉权理论处于轴心地位,其与行政诉讼目的论、行政诉讼标的论、行政诉讼类型论都息息相关。行政诉权理论研究的深入与繁荣,对于推动行政诉讼法学中的其他基础理论之研究,同样具有积极意义。第二章为“行政诉权之本质:’诉权层次论’的提出”。行政诉权之本质旨在回答行政诉权究竟为何物。长期以来,域外对行政诉权本质之研究均架构于特定的诉权学说之上,且在借助诉权学说完成诉权本质之界定后,即可代入诉讼各阶段进而求得诉权的具体内容。通过对学术史的梳理可以发现,行政诉权本质经历了实体法之诉权说、诉讼法之诉权说及晚近其他诉权学说的持久论争,但至今未能形成广泛共识。各种诉权学说或基于诉讼目的之侧重点不同,或基于研究视阀之差异,尚缺乏统一的是非评判标准。本文认为,当务之急应是搭建各学说的共同对话平台、形成统一评判标准,进而择取当下最适合我国的方案。根据诉权构成要件需经实质审查抑或形式审查方得明确为标准,可将诉权学说分别归入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两大阵营。其中,实质条件诉权说不仅面临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脱节之尴尬局面,也使法院陷入未审先判的思维误区,不仅与解决“立案难”问题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还隐含无法调和之悖论。而形式条件诉权说则既可确保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又有助于我国发展真正意义之立案登记制,进而切实化解“立案难”,并且还起到强化客观法秩序维持之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作用。但当下的形式条件诉权说阵营仍有微瑕,本文认为,应借助“诉权层次论”对该阵营之高级形态——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进行修正:一方面,应将胜诉权从诉权内容中剔除;另一方面,还应兼顾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特殊地位,从诉讼两造之视角来审视诉权的动态发展,强调原被告双方之诉权在内容及运作时间上并不全然一致,而是形成了若干层次。第三章为“行政诉权之构成:基于’诉权层次论’的分析”。行政诉权之构成乃是探讨诉权要件的问题,这在判断有无诉权、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过滤纠纷、为真正需要者提供救济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诉权要件与行政诉权本质学说存在紧密联系。在不同的诉权本质学说之下,行政诉权之内容及相应的诉权要件均存在较大差异。本文认为,应选择“诉权层次论”作为行政诉权要件的分析工具。这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从学说的提出背景来看,“诉权层次论”作为形式条件诉权说的进一步修正,既比实质条件诉权说更进步,又克服了形式条件诉权说的既有瑕疵;另一方面,根据其他诉权本质学说分析得出的行政诉权要件皆不完备。例如,实体法之诉权说、具体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二元诉权说都将“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纳入诉权要件之中,这将推导出任何案件的原被告都至少有一方之诉权被侵犯的悖理结论;抽象诉权说与宪法诉权说都只将“起诉要件”作为诉权要件,这将推导出当法院受理起诉后又裁定驳回时,原告之诉权依旧被视为实现的荒谬结论;实体裁判权说只将“诉讼上的权利保护要件”作为诉权要件,显然忽略了诉权的启动问题。最后,根据“诉权层次论”,第一层次的诉权为起诉权,相应的诉权要件即起诉要件;第二层次的诉权为获得实体裁判权,相应的诉权要件即行政纠纷可诉性、原告适格、诉的利益;第三层次的诉权为获得公正裁判权,其并无独立的诉权要件。第四章为“行政诉权之保障:基于’诉权层次论’的探讨”。行政诉权之保障应围绕具体的诉权内容来展开。根据“诉权层次论”,行政诉权的具体内容包含起诉权、获得实体裁判权、获得公正裁判权三个部分。首先,起诉权之保障问题与我国晚近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有着密切联系。因我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并未改变立案审查制的内核,故解决“立案难”、保障起诉权的改革愿景最终落空,亟待通过实现“起诉条件”的低阶化回归、完善诉状审查的相关制度等举措来使立案登记制回返起诉权保障之路。其次,获得实体裁判权之保障问题与我国诉讼要件相对集中审查程序的构建息息相关。在当下中国,获得实体裁判权与诉讼要件之关联性易被忽略,获得实体裁判权的观念则被淡化,而诉讼要件及其相对集中审查程序又面临制度缺位的尴尬。因此,在三重夹击之下,获得实体裁判权的保障之路仍任重道远。当务之急,应是构建诉讼要件的相对集中审查程序。最后,获得公正裁判权之保障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保障当事人享有“受公正的法院及法官审判之权利”和“依公正的程序审判之权利”。其中,为实现前者,需贯彻法定法官原则、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中立原则;而欲实现后者,则需落实法律上听审权,并贯彻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
李敬[5](2016)在《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积极提供证据以协助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义务。该义务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确定法院职权地位的同时,强调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参与和作用,特别是在提供案件事实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方面的义务。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案件的裁判结果有时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常常关系到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公共利益。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个体权利的保护有时会无可避免地会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处于一种拉锯状态,证据协力义务不仅有利于调和个体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矛盾,甚至可以更好的保障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同时对于存在证据偏在性的案件,证据协力义务可以弥补举证责任规则的缺陷,实现诉讼中实质的武器平等。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隐匿、拒绝提供证据的情形日益严重。在立法上,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体现了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内容与要求,但是不够系统明确,而且针对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存在缺失,使该义务沦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道德义务。为了应对这一现状,有必要借鉴域外的经验来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协力义务。本文将首次系统地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协力义务的理论与制度作出全景式的研究,在厘清证据协力义务的内涵、性质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现状分析,对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进行比较考察,在提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思路后,重点研究如何在我国具体构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除论文中摘要和引言外,包含五章内容,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述”,主要以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概念内容为研究起点,对证据协力义务的基本内容、相关概念辨析、理论基础以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研究。证据协力义务的主体为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第三人,义务的相对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法院,主要是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协力,而且从性质归属来说该义务属于义务行为而非负担行为,所以,若违反该义务将会受到公法上的制裁。证据协力义务旨在使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协助法院进行证据资料的收集与调查,外延涵盖了文书提出义务、勘验协力义务、证人义务、鉴定义务、当事人受讯问义务以及不为证明妨碍义务。在明晰其概念后,为进一步理解该义务的内涵,笔者对该义务与其他诉讼法上相关义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协力义务的区别进行了辨析,以及与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此外,本章还分析了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从理论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证据协力义务是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是修正古典辩论主义的工具、是程序合作主义之下对当事人的要求、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比较法考察”,该章重点考察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对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考察。在对两大法系国家(地区)证据协力义务分别阐述的基础之上,对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相关规则进行了比较化分析,并在该章最后得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启示。第三章“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考察”,该章主要是从我国的立法方面以及现实司法实践方面来进行考察。在本章中,一方面,考察了我国现行立法中所体现的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规定,并且指出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体现了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内容与要求,但是规定不够系统明确与具体,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存在缺失,致使该义务沦为不具有约束力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隐匿、拒绝提供证据的原因进行了探析。第四章“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需明确的问题”,主要包括针对行政诉讼中特殊主体构造之下各方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问题,以及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具体路径选择。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的具体构建”,该章主要在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与内容设置、违背证据协力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规则、以及其具体适用与保障制度方面,对证据协力义务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其能够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得到真正的落实。首先,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进行了探讨,并且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证据协力义务中的各项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设置。其次,探讨了我国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具体认定规则,即违反证据协力义务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构成要件、认定主体等内容。再次,针对证据协力义务具体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到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适用界限以及与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的协力义务的衔接问题。最后,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保障机制,重点提出了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案卷公开制度、证人保护制度、以及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来保障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有效适用。
李菊[6](2016)在《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立法者确立这一制度的意图是促使撤诉权人谨慎撤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保护撤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与撤诉制度的立法初衷相背离的是,实践中撤诉权人因被迫或被劝说而申请撤诉的现象频繁发生。因此,为了保护撤诉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阐述撤诉制度相关基础理论、论述撤诉制度与行政诉讼中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剖析撤诉制度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撤诉制度的对策,具体来说: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基本原理。这一部分阐述了撤诉的概念、法律后果、理论基础以及意义,提出撤诉权是撤诉权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行政诉讼行为理论是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这一部分论述了撤诉制度与立案登记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和复议机关作被告制度之间的关系,并指出立案登记制度增加了撤诉案件数量增长的可能性,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影响原告撤诉的因素以及复议机关与原机关共同作被告可能会使得撤诉案件的数量增加。第三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这一部分剖析了我国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指出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不当、缺少被告撤诉异议权的规定、撤诉后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的规定不当以及撤诉审查制度存在漏洞。第四部分是完善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对策。这一部分论述了完善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对策,并提出具体对策包括修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赋予被告撤诉异议权、适当限制再行起诉权和完善撤诉审查制度。
段新瑞[7](2013)在《行政撤诉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撤诉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撤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种诉权,确切的说是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撤诉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在实务中的应用较广泛。撤诉制度的合理运用,对当事人权利保障和诉讼秩序的维持起到关键作用,更近一步讲,它与行政诉讼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关系甚大。然而,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行政撤诉制度理论问题的研究尚不深入,撤诉制度的立法有悖当代先进的司法理念,欠缺合理性,导致行政撤诉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立法和司法的有机统一,威胁到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从行政撤诉制度基本理论出发,考察和借鉴域外行政撤诉制度的立法及实践均较为完善的几国的做法,同时全面审视我国行政撤诉制度现状,并分析了其现存问题和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撤诉制度的几点设想。本文采用概念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对行政撤诉制度进行了立法、司法及理论层面的研究,以求提出合理有效的完善措施。除引言外,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基本理论概述。本章围绕行政撤诉的概念及性质、相关概念辨析、行政撤诉的理论基础及其与民事撤诉的异同四方面进行论述。笔者从狭义、广义两个层面对行政撤诉的概念进行界定,文章的论述基于广义的概念展开。行政撤诉的本质属性是当事人行使其诉权的一种诉讼行为,它与诉讼请求或实体权利的放弃等概念有所不同。就行政撤诉的理论基础而言,本文主要从确立行政撤诉制度,即赋予当事人撤诉权与制约当事人撤诉权行使这两个层面进行论述。此后又对行政撤诉与民事撤诉的异同进行了区分。第二章,考察和比较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撤诉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对域外行政撤诉制度有了宏观把握,汲取精华,为我国行政撤诉制度的改革完善奠定了基础。第三章,通过对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现状的全方位分析,指出了行政撤诉制度在上述三个层面存在的众多问题和不足:如行使撤诉权的主体、方式、时间等的不足,法院审查方面的局限及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缺失等。第四章相应地对上文指出的撤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并试图探寻出路,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实现调撤合理对接,缓解高撤诉率和非正常撤诉的现状,充分实现行政撤诉制度的价值。
武兰锋[8](2013)在《行政诉讼中非正常撤诉的原因和法律对策》文中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在保障人权,维护行政法治,以及促进社会变革方面都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功能。但由于行政诉讼立法、司法实践相比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起步较晚,加之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行政司法实践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非正常撤诉就是众多问题之一。从1990年至今,审行政案件的撤诉率总体上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甚至在有些年份超过50%。在这些庞大的撤诉率数据背后隐藏的是非正常撤诉大行其道的司法现象。那么,司法实践中为何会出现非正常撤诉?撤诉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什么?行政诉讼参与各方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存有什么样的期待?这种司法现实与立法初衷形成巨大偏差的原因是什么?非正常撤诉反应出行政撤诉制度本身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都是理论界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试以行政诉讼非正常撤诉这一司法现象为切入点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面临的困境、成因以及法律对策进行理论探讨,尝试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法律对策。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诉讼中非正常撤诉的基本理论,简要介绍非正常撤诉的概念、表现形式和危害;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行政诉讼中非正常撤诉现状的评析,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正常撤诉的现状,并指出非正常撤诉是对撤诉制度立法初衷的偏离;第三部分从法律制度层面对非正常撤诉原因的考察,对撤诉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与撤诉相关的其他诉讼程序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针对非正常撤诉现象,分别从完善撤诉制度和完善与撤诉相关的其他诉讼程序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合理的法律对策。
莫于川,雷振[9](2012)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路向、修改要点和修改方案——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建议稿》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行政诉讼法》日渐显露出诸多结构性缺陷和深层次矛盾,这些缺陷仅靠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成为紧迫课题。已正式提交我国权威法制机关的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框架仍然可行,但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亟须加以修改补充。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修改建议,其主要创新亮点是:(1)调整重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2)增加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3)用"行政争议"替代"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界定受案范围和起诉权的基本标准以扩大保护范围;(4)提出了改革现有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案;(5)系统构建了指定异地管辖制度;(6)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7)确立了诉讼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8)增设调解制度和简易程序;(9)系统构建了公益行政诉讼制度;(10)将司法建议制度正式化并强化其功用;(11)建立赔偿(补偿)专项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12)增加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史艳丽[10](2012)在《中国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研究 ——以原告合法权益保障为出发点》文中提出纠纷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有些纠纷需要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及辩论方法加以解决,但有些纠纷适用司法程序时不仅不能迅速合理地解决,反而可能激化矛盾。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撤诉成为主要结案方式之一,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力量和地位此消彼长的缩影。一般而言,司法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是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有时为了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甚至采用不合法的手段或方法,不遵守最起码的程序规则,这样的做法极易导致非理性的或者非正义的结果。比如,我国立法并没有关于行政诉讼和解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倡和引导下,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广泛开展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最终是以当事人撤诉结案。这种在实践中被称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撤诉存在着无法克服的法律缺陷,同时出现了高撤诉率表象下行政诉讼和解的异化,最终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可能使行政纠纷复杂化,最终使我国的法治建设遭到质疑。这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遭遇制度瓶颈和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行政诉讼撤诉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本文在通过探讨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文本及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宏观层面的和谐社会建设,到中观层面的司法能力提升,再到微观层面的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本身的完善等各个环节,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进行完善。文章分导论、正文和尾论三个部分,共五章内容。第一章是导论部分。导论部分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起点和研究空间以及研究对象、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研究撤诉问题的背景在于,目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前提下,撤诉结案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使用,已经背离了行政诉讼设立撤诉制度的立法目的。研究起点在于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应有的价值与实践运行的背离,探讨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中原告的程序利益。研究空间在于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研究,在总结和借鉴他人智慧和经验基础上,讨论研究中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第二章为更好地检视行政诉讼撤诉的不足及完善行政诉讼撤诉相关制度,对行政诉讼撤诉进行理论分析。行政诉讼撤诉申请权是原告诉权的一种。应尊重并确保原告诉权在行政诉讼撤诉程序中的实现;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唯一性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理应与其保持一致性,即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如何实现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行政诉讼撤诉的价值是原告在行政诉讼撤诉程序中所追求的,即诉讼效率、程序经济和程序公正。因此行政诉讼撤诉的完善应体现这种价值追求。第三章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运行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为了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运行进行更好地检视,该部分首先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运行的外在环境进行了简单介绍。接着,除了梳理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撤诉的具体规定外,也探讨行政诉讼撤诉司法实践背后的司法政策的变迁。同时以实证材料为基础对行政诉讼撤诉的现实运行进行剖析和总结。第四章从三个层面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完善进行构思。宏观层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但是同时,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社会。通过对和谐社会建设要素进行分析,对目前全面讲求“稳定”的现实纠偏,正确看待现阶段我国社会存在的行政纠纷。中观层面是司法能力的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能动司法是目前执政党对法院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提出的政治性要求,如何在司法权能与政治权能中找到平衡,是我国司法的重要思考课题。而正当的法律程序构成诉讼制度的灵魂,因此,从微观层面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中的行政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程序、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程序、检察院对法院审查撤诉的监督程序及撤诉后权利救济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程序建构,以期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真正实现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障。结语是对全文的总结,同时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予以厚望。
二、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与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 |
第一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 |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
二、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调整 |
三、权利与诉讼意识觉醒 |
四、理论繁荣与制度借鉴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演进 |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与初创 |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
二、包容性、开放性与前瞻性 |
三、阶梯性与兜底性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构造 |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
一、公共利益学说概略 |
二、公共利益的类型 |
三、公共利益的特征 |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概念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性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学说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三、民事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意义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复起诉 |
一、起诉阶段的合并管辖 |
二、公告阶段的参加诉讼 |
三、裁判生效后的禁止再诉 |
四、公益与私益诉讼的并行提起 |
第六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的特别制度 |
一、“诉前程序”制度 |
二、公告与告知制度 |
三、参加诉讼制度 |
四、支持起诉制度 |
五、禁止反诉制度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 |
一、证据调查令制度 |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三、行政机关取证制度 |
四、“法庭之友”制度 |
五、法院取证制度 |
六、检察机关取证制度 |
七、证据保全制度 |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限制 |
一、处分权限制的法理 |
二、撤诉的限制 |
三、自认的限制 |
四、调解与和解的限制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 |
一、诉讼利益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功能 |
三、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 |
一、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成本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一、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 |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
三、生效裁判的执行力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一、社会层面:公益保护意识亟需培育 |
二、价值层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孱弱 |
三、制度层面:缺乏独立完备的程序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体系 |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体系 |
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 |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研究方法 |
创新点 |
第1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现状及问题 |
1.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产生 |
1.1.1 大规模侵害 |
1.1.2 个体救济在解决大规模侵害问题上的失灵 |
1.1.3 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的动力和背景 |
1.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初界定 |
1.2.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
1.2.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目的和功能 |
1.2.3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价值 |
1.2.4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原则 |
1.2.5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具体表现机制 |
1.3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历史和法制现状 |
1.3.1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历史回顾 |
1.3.2 中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
1.4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现存的问题 |
1.4.1 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尚未构建 |
1.4.2 作为救济基础的实体权利缺失 |
1.4.3 请求权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的需求 |
1.4.4 适用中的具体障碍 |
1.4.5 集体救济机制单一 |
第2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理支撑 |
2.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时代沿革和法哲学基础 |
2.1.1 时代沿革下的消费者集体救济 |
2.1.2 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哲学基础 |
2.1.3 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正当性基础 |
2.2 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传统民法的冲击以及民法的回应 |
2.2.1 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2 对民事主体理论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3 对民法保护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4 对民事责任体系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5 对民法依托的程序规则的冲击及其回应 |
2.3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
2.3.1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请求权类型 |
2.3.2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请求权基础的发现障碍 |
2.3.3 消费者集体救济需突破传统民法请求权理论的局限 |
第3章 消费者的集体权利 |
3.1 民法的公共性理念对消费者集体权利创设的指引 |
3.2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界定 |
3.2.1 集体权利是权利 |
3.2.2 集体权利是集体性的权利 |
3.2.3 自由主义下的集体权利 |
3.2.4 消费者的集体权利 |
3.3 消费者集体权利和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 |
3.3.1 消费者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 |
3.3.2 消费者集体权利与公共利益 |
3.4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分类 |
第4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分析 |
4.1 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的请求权的判定标准 |
4.1.1 标准的选择 |
4.1.2 标准的适用 |
4.2 确认请求的调整方案 |
4.3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损害赔偿请求 |
4.3.1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域外考察 |
4.3.2 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包括损害赔偿请求 |
4.3.3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分类 |
4.3.4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调整方案 |
4.3.5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
4.4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衔接方案 |
第5章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障碍排除和救济的系统改进 |
5.1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 |
5.1.1 关于消费者集体权利行使主体资格的学界争论和域外考察 |
5.1.2 以辅助原则安排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 |
5.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适用是否应当以公共利益为要件? |
5.2.1 消费者集体救济适用要件的域外考察 |
5.2.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去公共利益化 |
5.3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集体的组织方式 |
5.3.1 消费者集体的组织障碍 |
5.3.2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集体组织模式的域外考察 |
5.3.3 消费者集体救济可以接受选择退出模式 |
5.3.4 风险溢价可以成为组织集体的动力 |
5.4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整体改进方案 |
5.4.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再界定 |
5.4.2 系统改进方案的考量因素 |
5.4.3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的总体架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民事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撤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撤诉制度界定 |
一、大陆法系对撤诉的界定 |
二、英美法系对撤诉的界定 |
三、我国对撤诉的界定 |
第二节 撤诉制度种类 |
一、按诉讼行为划分的撤诉种类 |
二、按撤诉对象划分的撤诉种类 |
三、撤诉种类概括 |
第三节 撤诉制度立法适用之问题 |
一、撤诉制度立法现状 |
二、各种类撤诉制度实施概况 |
三、法院对撤诉干预缺乏界限 |
四、公益诉讼撤诉规则适用缺乏体系解释 |
五、撤诉后再诉禁止的适用标准混乱 |
六、部分撤诉制度适用要求明确之必要 |
第四节 撤诉制度立法完善之必要 |
一、撤诉契约制度构建之必要 |
二、撤诉部分要件改进之必要 |
三、家事事件限制撤诉规则构建之必要 |
四、撤诉行为瑕疵救济制度确立之必要 |
第二章 撤诉行为有效要件之完善 |
第一节 处分原则下的撤诉行为 |
一、处分原则概述 |
二、作为取效性诉讼行为的撤诉 |
第二节 撤诉行为要件概述 |
一、当事人能力 |
二、诉讼能力 |
三、诉讼实施权 |
四、诉讼代理人 |
五、撤诉行为的附条件或附期限 |
第三节 撤诉时间要件之改进 |
一、大陆法系撤诉时间概念的辨析 |
二、美国法自愿撤诉的阶段性 |
三、诉讼审理阶段的撤诉时间改进 |
四、各审级撤诉最终时间要件改进 |
第四节 当事人同意要件约束规则之建立 |
一、当事人同意要件的法理 |
二、当事人同意各具体要件之改进 |
第五节 特殊诉讼撤诉主体要件之构建 |
一、共同诉讼撤诉的主体要求 |
二、代表人诉讼撤诉的主体要求 |
第六节 撤诉契约要件之构建 |
一、撤诉契约特殊要件存在的前提 |
二、撤诉契约具体要件之要求 |
三、撤回上诉契约的要件 |
第三章 法院对撤诉干预界限之划定 |
第一节 法院对撤诉干预之理论 |
一、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国家干预思想 |
二、国家干预下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行为的裁量 |
三、国家干预下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行为的限制 |
第二节 限制法院对撤诉裁量标准的审查 |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界定 |
二、损害各种利益的可能性分析 |
三、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运用的悖论 |
四、撤诉制度裁量标准适用的结论 |
第三节 法院对特殊诉讼撤诉的限制 |
一、限制公益诉讼撤诉权的正当性 |
二、对公益诉讼撤诉制度的体系解释 |
三、家事事件撤诉规则概述 |
四、家事非讼事件撤诉限制规则的比较法例 |
五、家事事件撤诉限制规则之构建 |
第四章 撤诉行为瑕疵的救济 |
第一节 撤诉行为瑕疵的界定 |
第二节 对撤诉行为瑕疵的治愈 |
一、对无效撤诉行为瑕疵的救济 |
二、对撤诉行为形式瑕疵的救济 |
第三节 对撤诉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 |
一、对撤诉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理论基础 |
二、对意思表示瑕疵撤诉申请的撤回 |
三、行使撤销权救济撤诉意思表示瑕疵 |
四、以再审救济撤诉意思表示瑕疵之探讨 |
第四节 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之救济 |
一、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救济之基础 |
二、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具体方式 |
第五章 撤诉效力规则之解释 |
第一节 诉讼系属的消灭 |
第二节 撤诉后之再诉 |
一、当事人的再行起诉 |
二、当事人再诉禁止概述 |
三、再诉禁止的要件 |
四、再诉禁止的限制性解释 |
五、再诉之诉撤回后再诉禁止的适用探讨 |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
一、撤诉对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影响的比较法例 |
二、对撤诉带来诉讼时效影响的法律适用 |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例外 |
第四节 撤回上诉的效力 |
第五节 撤诉契约的效力 |
一、撤诉契约再诉禁止适用的可能 |
二、撤诉契约的实体法效果 |
第六章 民事部分撤诉的适用要求 |
第一节 部分撤诉的立法源流 |
第二节 部分撤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诉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之关系 |
二、诉的要素理论下的部分撤诉 |
第三节 诉的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一、诉的合并与部分撤诉之关系辨析 |
二、主观诉之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三、客观诉之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四、利息债权撤回构成的部分撤诉 |
第四节 诉之变更下的部分撤诉 |
一、诉之变更概述 |
二、诉之变更构成部分撤诉之情形 |
第五节 一部请求理论下的部分撤诉 |
一、一部请求理论 |
二、一部请求的撤回 |
第六节 我国部分撤诉具体要求之明确 |
一、部分撤诉的程序法要求 |
二、部分撤诉实体法效果之明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行政诉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反思 |
四、论证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诉权及行政诉权之基本界定 |
第一节 诉权概念之历史溯源 |
一、诉权概念之产生及流变 |
二、传统诉权概念之解读 |
第二节 诉权概念之现代扩张 |
一、纵向引申:诉权之宪法化与国际人权化 |
二、横向拓展:刑事诉权与行政诉权 |
三、纵深推进:民事诉权学说之嬗变 |
第三节 行政诉权之确立 |
一、确立行政诉权之现实意义 |
二、行政诉权概念之剖析 |
第四节 行政诉权理论与相关理论的联系 |
一、行政诉权理论与行政诉讼目的论 |
二、行政诉权理论与行政诉讼标的论 |
三、行政诉权理论与行政诉讼类型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诉权之本质:“诉权层次论”的提出 |
第一节 实体法之诉权说的渊源及缺陷 |
一、学说渊源:对私法诉权说的借鉴 |
二、学说缺陷之分析与追问 |
第二节 诉讼法之诉权说的进步与不足 |
一、学说的产生背景及其进步意义 |
二、学说的观点梳理与缺陷分析 |
第三节 晚近其他诉权学说的理论诠释及其批判 |
一、前苏联二元诉权说及其中国化改造 |
二、日本诉权“宪法议论”与宪法诉权说的兴起 |
三、诉权否认说与诉权论意义的当代审视 |
第四节 行政诉权本质学说发展之整体评价 |
一、行政诉权本质学说发展之时代背景 |
二、行政诉权本质学说与我国当前的发展需要 |
第五节 观念重构:作为形式条件诉权说的“诉权层次论” |
一、分析框架之重拟: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 |
二、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之评析 |
三、形式条件诉权说之再发展——“诉权层次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诉权之构成:基于“诉权层次论”的分析 |
第一节 行政诉权要件概述 |
一、行政诉权要件之概念厘定 |
二、行政诉权要件之构造 |
第二节 行政纠纷可诉性 |
一、行政纠纷可诉性之影响因素 |
二、行政纠纷可诉性之确定方式 |
第三节 行政诉讼之原告适格 |
一、行政诉讼制度之功能定位对原告适格的影响 |
二、“主观公权利受侵害”之界定对原告适格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 |
一、诉的利益之定义与功能 |
二、欠缺诉的利益之判断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诉权之保障:基于“诉权层次论”的探讨 |
第一节 起诉权之保障 |
一、改革愿景的落空:我国立案登记制之反思 |
二、回返起诉权保障之路:我国立案登记制之完善 |
第二节 获得实体裁判权之保障 |
一、获得实体裁判权保障现状之省思 |
二、诉讼要件相对集中审查程序之构建 |
第三节 获得公正裁判权之保障 |
一、受公正的法院及法官审判之反思与完善 |
二、依公正的程序审判之反思与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内容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之界定 |
一、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念 |
二、证据协力义务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三、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分类 |
四、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证据协力义务的关系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证据协力义务是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 |
二、证据协力义务是修正古典辩论主义的工具 |
三、证据协力义务是程序合作主义之下对当事人的要求 |
四、证据协力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必要性 |
二、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可行性 |
第二章 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证据开示制度 |
一、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
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
二、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注重义务的界限 |
三、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具备相应的制裁措施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现状探究 |
第一节 立法方面的考察 |
一、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的体现 |
二、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司法实践方面考察 |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不履行证据协力义务的原因探析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需明确的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诉讼特殊主体构造之下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 |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性 |
二、行政诉讼特殊主体构造下各方的证据协力义务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的路径选择 |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与内容设置 |
一、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 |
二、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设置 |
第二节 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规则 |
一、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 |
二、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认定规则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具体适用 |
一、证据协力义务的适用界限 |
二、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证据协力义务的衔接 |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案卷公开制度 |
二、证人保护制度 |
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一、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基本原理 |
(一)行政诉讼中撤诉的概念 |
(二)行政诉讼中撤诉的法律后果 |
(三)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四)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意义 |
二、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
(一)撤诉制度与立案登记制度 |
(二)撤诉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 |
(三)撤诉制度与复议机关作被告制度 |
三、我国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问题 |
四、完善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对策 |
(一)完善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的具体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撤诉制度基本理论 |
(一)行政撤诉的概念及其性质 |
(二) 相关概念辨析 |
(三) 行政撤诉的理论基础 |
(四) 行政撤诉与民事撤诉的异同 |
二、行政撤诉制度的域外经验之考察 |
(一)英美法系行政撤诉制度 |
(二) 大陆法系行政撤诉制度 |
(三) 域外行政撤诉制度异同之比较 |
三、我国行政撤诉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行政撤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行政撤诉制度的司法现状 |
(三) 我国行政撤诉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现状 |
(四) 我国现行行政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我国行政撤诉制度的建议 |
(一) 法院处理行政撤诉的原则 |
(二) 行政撤诉制度的具体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政诉讼中非正常撤诉的原因和法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诉讼中非正常撤诉的基本理论 |
一、非正常撤诉的概念 |
二、非正常撤诉的表现形式 |
三、非正常撤诉的危害 |
第二章 对我国非正常撤诉现状的评析 |
一、我国非正常撤诉的现状 |
二、非正常撤诉是对撤诉制度立法初衷的偏离 |
第三章 从法律制度层面对非正常撤诉原因的考察 |
一、撤诉制度本身不够完善 |
(一) 申请撤诉的条件规定不够完善 |
(二) 撤诉审查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
(三) 视为申请撤诉的规定有待完善 |
(四) 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存在漏洞 |
(五) 缺乏程序性权利保护规则 |
二、与撤诉相关的其他诉讼程序存在不足之处 |
(一) 立法上否定调解 |
(二) 审理方式和诉讼费承担方式的规定加重了原告的负担 |
(三) 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力度不够 |
第四章 非正常撤诉的法律对策探讨 |
一、完善行政撤诉制度的合理性建议 |
(一) 完善撤诉条件的规定 |
(二) 完善撤诉审查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
(三) 完善视为申请撤诉的规定 |
(四) 完善不准予撤诉裁定后的缺席判决的规定 |
(五) 完善程序性保护规则 |
二、完善与撤诉制度相关的其他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建议 |
(一) 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 |
(二) 进行诉讼程序创新,降低起诉成本 |
(三) 增强执行立法的可操作性,落实诉讼结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10)中国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研究 ——以原告合法权益保障为出发点(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之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起点 |
1.1.3 研究空间 |
1.2 研究对象、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2.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2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理论分析 |
2.1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诉权理论 |
2.1.1 诉权理论的演进 |
2.1.2 行政诉权是原告撤诉权利存在的基础 |
2.1.3 申请撤诉是原告撤诉权利实现的载体 |
2.2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立法目的 |
2.2.1 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 |
2.2.2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立法目的 |
2.3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价值追求 |
2.3.1 从程序工具到程序本位 |
2.3.2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程序价值 |
3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运行及其问题检视 |
3.1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运行 |
3.1.1 行政诉讼撤诉的制度构成 |
3.1.2 行政诉讼撤诉率变化背后的司法政策考量 |
3.1.3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实践运行中的“协调转向” |
3.2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问题检视 |
3.2.1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本身的缺陷 |
3.2.2 “协调转向”是制度创新还是误用? |
3.3 影响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实施效果的原因分析 |
3.3.1 现行政治体制下的“强行政弱司法” |
3.3.2 “发展是硬道理”指导下的“与民争利” |
3.3.3 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民不与官斗” |
4 中国行政诉讼撤诉的完善 |
4.1 理性看待和谐社会的建设 |
4.1.1 和谐社会建设中被曲解的“稳定” |
4.1.2 秩序构建视角下的行政纠纷观 |
4.2 积极着手司法能力的提升 |
4.2.1 确立有限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
4.2.2 淡化司法的政治功能 |
4.2.3 规制法官的司法裁量权 |
4.3 科学进行撤诉制度的重构 |
4.3.1 原告申请撤诉程序 |
4.3.2 法院审查撤诉申请程序 |
4.3.3 检察机关监督撤诉审查程序 |
4.3.4 撤诉后的权利救济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附件 |
四、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D]. 朱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2]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D]. 姚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3]民事撤诉制度研究[D]. 张霄霄.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4]行政诉权研究[D]. 梁君瑜. 武汉大学, 2017(06)
- [5]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研究[D]. 李敬. 武汉大学, 2016(01)
- [6]行政诉讼中撤诉制度研究[D]. 李菊.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1)
- [7]行政撤诉制度研究[D]. 段新瑞. 西南政法大学, 2013(11)
- [8]行政诉讼中非正常撤诉的原因和法律对策[D]. 武兰锋. 山东大学, 2013(11)
- [9]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路向、修改要点和修改方案——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建议稿[J]. 莫于川,雷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03)
- [10]中国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研究 ——以原告合法权益保障为出发点[D]. 史艳丽. 武汉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