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听证·公共权益·政治热情(论文文献综述)
夏禹桨[1](2019)在《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对于匡正政府的决策导向,坚持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共性和促进公平性,改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水平,以及有效治理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排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者关于公众参与政策和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已经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但对不同事务领域公众以何种方式参与到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仍然是研究的薄弱环节。在我国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有效性比较强,对改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代表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优化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发展方向。基于此,本研究立足对公共产品供给的类型化考察,探究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方式、路径和影响因素,为进一步改进公众政策参与的质量提供建议和对策。在文献研究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制度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当前时代场景下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动力、形式、路径和成效进行探究,明确公众参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体制障碍、制约因素,以及破解这些阻力的对策。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在厘清和界定核心概念基础上,运用公民参与阶梯理念、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从“公共产品供给”和“公众参与”两个维度对主题进行聚焦,提出选择分析的视角、建立分析的路径,初步构建了一个解释公众参与行为选择的学理框架,力争体现本研究的特殊性。其次,对公众参与的利益相关者及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进行类型化考察。沿着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分析和公共产品供给的事务领域分析两条路径,在阐释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并对公众参与三种类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策略、方式和路径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再次,探讨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路径转换和体制机制。从分析政府决策模式变迁的视角,结合互联网时代公众政策参与的基本特点,从探讨公众参与的动力机制、组织机制、政策辩论和协商机制,以及保障条件等维度,对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微观实践进行透视。最后,在典型案例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优化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思路和对策。通过对温州市公众参与的实践考察和历史分析,进一步探讨经济发达地区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实践形式、制度路径、绩效产出等,在分析制约因素和具体问题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通过研究,本文发现:(1)公众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受到特定制度环境的影响,参与成本、预期概率、制度供给、政府行为规范程度等都是重要的因素。我们可以将公众参与的行为置于多元利益相关者构成的行动者网络中进行考察和分析。(2)公共产品供给的行动者网络(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公共产品的事务类型与公众参与之间存在密切关联。一方面,公众参与程度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直接相关,在强利益-强责任、弱利益-强责任的关系类型下,公众参与的程度比较高;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程度还与公共产品供给的事务领域具有正相关性。在基本公共权利保障类的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呈匀态分布而且参与度较高。(3)对典型个案考察发现,地方政府通过“两代表一委员”工作机制、民间智库与民意调查等途径,增强了主动吸纳民意的能力,通过市长热线和市民监督团、电视问政和网络问政等方式,提升了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效能。但是,公众参与的高质量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挑战,这也是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印道胜[2](2018)在《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监管问责机制研究 ——以长沙市为例》文中认为中共十九大报告对于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的论述,虽然内容简短,却精准的指出公共服务对人民群众的重要性。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公共服务的供给离“高质量、均衡性”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公共服务外包发展进程中,竞争机制的引入及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也有助于政府减轻负担。通过近年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探索,地方政府不断积累经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条例准则,同时结合地方实际,在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主体、范围、程序以及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新探索,获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在公共服务外包进程中,因为缺乏监管和法律的约束,仍然存在诸如公共服务外包造成经济损失,公共服务不均衡、公共责任出现危机等问题。本文以长沙市为例,通过对长沙市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监管及问责实践进行梳理,并对长沙市法律援助服务外包的监管问责进行实践分析,根据当前长沙市公共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及政府实行的监管问责措施实际,分析出目前长沙市公共服务外包在监管问责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其存在问题的原因,对国外主要国家在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监管问责方面的经验进行总结与借鉴,结合给我国带来的启示,提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监管问责机制构建的对策建议。逐步健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制度,科学规范公共服务外包的流程,明晰政府在公共服务外包中肩负的责任,完善对地方提高公共服务主体的监督管理。建设责任政府、构建公共服务外包政府监管问责机制对促进公共服务外包的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王云[3](2017)在《我国政府诚信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伴随着人类合作关系的需要而产生,进而逐渐发展成为社会认知规范和原则。诚信作为内在的道德品质,对于刚性的法律约束是一个必要的补充,为法治国家的建立和法治社会的实现提供价值基础和道德前提。狭义的政府诚信指政府自身及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求真务实、信守承诺。广义的政府诚信主要指政府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忠于自身的责任,以诚实守信的态度来开展行政活动,行使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和其他社会管理职能,从而最大限度地兑现承诺的活动。政府诚信既是组织伦理与德性的要求,也是一种社会制度与规范,是政府部门与公务人员诚信理念、诚信行为与诚信制度的统一结合,实质上是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满意与认可,关乎政权稳定与政府形象。政府诚信问题,不仅是公共行政学研究的迫切问题,也被视为行政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诚信研究、行政伦理学研究、政府行政价值评价建设、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对于推进诚信文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我国政府的执政能力,加强党自身的建设从而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与关键,对社会主体的诚信认识与行为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是新时期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志。我国政府诚信,从理论基础方面来看,要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府诚信理论,吸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诚信理论,借鉴西方政府诚信相关理论。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期,全面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和问题频现,政府诚信建设日益受到经济环境、政治制度、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压力,成为不容忽视、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政府作为地方行政主体,其诚信行政直接关系着区域内的有效治理与正常的社会秩序,因而政府诚信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我国高度重视政府诚信建设。十八大以来,政府诚信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央和地方不断出台政策文件,诚信的执政理念逐渐形成,公众知情权、参政议政权利的行使更加顺畅,行政效能大大提高,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强化,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成效显着。但也应看到,我国政府诚信建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面临着社会环境方面的困境、政府自身方面的困境和民众需求方面的困境。同时,我国政府诚信建设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主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加强我国政府诚信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主体、行为、制度、评价等多层面加以实施。从完善政府诚信建设的理念构建方面来看,要确立善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建设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理念,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政府的职能道德化与信用责任感。从完善政府诚信建设的制度保障方面来看,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听证制度,完善信访制度,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政府诚信监督制度。从政府诚信建设的主体方面来看,要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公务员诚信教育,完善我国公务员招录制度,完善公务员政绩考核制度,建立公务员征信制度,健全公务员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法制建设。从建立政府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方面来看,要遵循系统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导向性原则。加强政府诚信建设,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我国政府诚信建设任务艰巨。
张俊[4](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研究指明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马琼丽[5](2013)在《当代中国行政中的公众参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众参与,又称公共参与,是对社会公众试图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的总称。作为一种可追溯至古代城邦民主政体的古老政治实践,公众参与在实现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决策科学化,培育公共精神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日渐发挥出一定优势,这迎合了当代民主政治和行政实践提出的“更真实、务实民主”的理念和诉求,因而得到了学术理论层面上的认可与接受,在当今世界各施行民主宪政的国家呈现逐步增强的发展态势。在我国,公众行政层面上的参与经历了从无到有、自上而下推动和自下而上参与的过程,并在现实实践中逐渐产生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目前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重重困境,亟待寻求新的路径。因此,当下探讨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这一问题无疑是值得研究的课题。综观国内外政治与行政学界,关于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研究还不多见。本文以参与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民主行政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等作为开展研究的理论基础,结合我国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当前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类型、具体形式等进行了概括总结:深入分析了参与各要素存在的问题、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内在矛盾、制度困境和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引入昆明市安宁炼油项目作为反面实证分析案例,以之阐明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在当前我国政府行政活动中的必要性,重大意义以及潜在的负面影响;文章还借鉴了瑞士、英国、欧盟的行政中公众参与机制,与我国的行政中公众参与机制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对我国的有益借鉴,并进一步提出构建公众参与体系、建立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关系、打造开放民主的行政体系、推行行政中公众参与的法治化等改进对策。总而言之,当代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制度设计尚不健全不完善,在现实实践当中也没有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和运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参与的推行在我国没有进一步发展可能性,政府民主行政意识的培养、公众议政水平的提升、各群体公共理性的塑造、法治化的参与制度环境等,都为我国打开行政中公众参与之门增添了希望。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论着重介绍问题提出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对国外内相关研究进行回顾和分析,审视理论基础,明确研究思路与研究目的,提出研究假设、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界定核心概念,并与相关相似概念加以区分。第一章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兴起与发展现状对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兴起与所经历的发展阶段进行概括总结,探讨当前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类型和具体形式,分析其中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第二章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分析分别从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微观构成要素、其中的内在矛盾、制度安排的现状等角度展开分析与研究,从中发掘出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形成的制度优势和困境进行具体阐述。第三章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实证分析以云南省昆明市安宁炼油项目为个案,对行政中公众参与机制缺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集中展现,并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在我国行政领域推行参与式行政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第四章基于政府立场的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策略介绍瑞士、英国、欧盟的行政领域中存在的公众参与机制,借鉴其经验,对于在我国如何推动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提出了四大建议,包括构建公众行政参与体系、建立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关系、打造开放民主的行政体系、推进行政中公众参与的法治化等。本研究提出以下主要观点:(一)行政中公众参与是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背景下,社会普通公众基于公共理性,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渠道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实施的公共行政活动施加影响力,力求干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使之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的一切活动,讨论、辩论、沟通等话语交往方式共同制定公共政策,解决公共问题的行为模式。(二)作为一种可追溯至古代城邦民主政体的古老政治实践,公众参与在实现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决策科学化,培育公共精神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日渐发挥出一定优势,符合当代民主政治和行政实践提出的“更真实、务实民主”的理念和诉求。(三)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经历了萌芽、探索、初兴三大发展阶段,并在长久的嬗变积累过程中形成四大种类,包括决策性参与、咨询性参与、听证性参与、协调性参与,是自上而下的推动与自下而上的参与的有机结合,间接参与与直接参与的有机结合,并谋求实现公共利益前提下的不同利益关系的协调,体现出民主集中原则和尊重群众的原则。(四)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是其各微观构成要素的功能性组合的表现形式,其中存在着四大内在矛盾,包括:政府强势主动性与公民弱势被动性的矛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制度理性与实践操作非理性的矛盾、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之间的矛盾。(五)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主要依靠构建公众行政参与体系、建立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关系、打造开放民主的行政体系、实现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等途径实现。
潘申明[6](2009)在《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 ——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应社会现实之需而产生,并随社会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完善的。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整个国家进入转型期。在这一时期,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由于各利益主体追逐利润和部分民众道德失范,而国家法律体制又不完善等原因,公共利益不时受到侵犯。如何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如何让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及时获得救济?是亟待我们解决的迫切问题。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我国,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最后屏障,不应将公共利益的诉讼救济排除在外。但是,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不要求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为实现纷争一次性解决的理念,公益诉讼的裁判既判力范围进行了扩张,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加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上的复杂性,我国若要在立法上确立科学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必须以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在笔者看来,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我国应属历史必然,而目前我国之所以没有完善的立法,司法界又不敢完全放开、大胆尝试,就是因为相关理论积淀还不够。目前,国内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以提出问题居多,解决问题的甚少。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整体深入研究难度很大。所以,攻其一点的居多,系统而论的很少。笔者认为,要在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必须论证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要围绕“案件范围”、“起诉模式”、“程序建构”三大板块进行深入探讨。即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公共利益需要借助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进行救济?谁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出现在民事法庭?如何建构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模式?如何根据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建构诉讼程序?是否有必要单独创建一套独立的诉讼程序?还是立足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适当修正?等等。总之,要构建科学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必须从历史、比较法、法社会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论证,明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定位和框架。然后,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上要根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现行诉讼制度的不同而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制度设计。只有这样,我们的立法才会站在一个比较高的高度构建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整篇论文分导言、主体、结语。导言部分主要阐述了问题的产生与选题的意义、国内研究状况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架构与主要内容、论文创新之处与突出贡献。论文主体分三篇:第一篇“民事公益诉讼基本范畴研究”分三章。第一章是“民事公益诉讼概论”,主要解决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确立民事公益诉讼会对传统理论带来怎样的冲击,以及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公共利益界定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此部分不避难点,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和界定,跳出诉讼来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然后,结合论文主题,就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了比较分析。第三章“比较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及其起诉模式”,公益诉讼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公益出席法庭,实现公益的人,论文通过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得出了公益诉讼代表人呈现出如下过程:由公民到国家行政机关;而后,随着国家官僚体制发展,检察机关产生并成为重要的公益诉讼代表人;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本位开始向社会本位发展,公益团体在社会中作用越来越大,体现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就是,公益团体争取自身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的斗争获得胜利。三种类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中最为主要的应为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故文章对世界范围内三大类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结合论文主题,分析了民事公益诉讼类型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模式。至此,文章不仅解决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而且也粗线条地勾勒出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框架。第二篇“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主要是对世界范围内典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下文论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重构作铺垫,共五章。第四章“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主要对美国集团诉讼、英国代表人诉讼和集体诉讼、我国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对各制度的优缺点等进行比较分析。第五章“域外公民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以美国公民诉讼和示范诉讼为典型,展开论述,进行评析。第六章“域外公益团体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对德国团体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投资人团体诉讼进行论述和评析。第七章“域外行政机关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对俄罗斯国家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官提起不作为诉讼制度进行了论述。第八章“域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上各章在制度介绍之后,均有专门一节用作对该章所论及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或者经验、得失的论述。第三篇“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共三章。第九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整体介绍,并对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进行了整理、评析。第十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一:现行制度的完善”,主要是结合上文所论述的域外各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法经验对代表人诉讼、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缺陷评析、制度完善。第十一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二:新制度的创建”,主要是结合比较法考察经验,论述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和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创建。其中,对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一些特殊程序问题,也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结语部分主要是针对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利益诉讼保护机制这一主题,结合全文内容提炼出如下观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定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应采取广泛借鉴,逐步推进的方式;要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民事公益诉讼要有国家干预的成分,但一定要把握“有限干预”的原则;民事公益诉讼要正确处理起诉激励与滥诉防范之间的关系;为了应对社会形势的变化,司法机关应当从原先的“司法消极主义”向“司法能动主义”转变。本文创新之处与突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体系完整。系统、全面地构建起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体系。文章从何为公益诉讼到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到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起诉模式;从国外的各种民事公益诉讼形态介绍与比较,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既有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有大量的国外制度介绍,又是服务于国内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又有何为公共利益等重大理论问题;第二、资料新。文章资料上有不少地方也是起到了国内补白的作用,比如美国集团诉讼作为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典范,国内介绍较多,但是,美国集团诉讼1966年修正后,在1987年、1998年、2003年、2007年经历了多次修正,尤其是2005年还出台了《美国集团诉讼公平法》,国内资料只有个别介绍到2003年,其后资料并无人涉及;在示范诉讼中,2005年德国的《投资人示范诉讼法》为大陆法系立法典范,本文将相关内容在文中作了系统介绍,并将其翻译为中文作为附录放在文后,可供其他学者研究参考。在读博期间,有幸在2007年5月至6月在台湾政治大学访学两个月,收集了不少资料,其中既包括台湾选定当事人制度、消费者团体诉讼等台湾本土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手资料,也包括台湾法学界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资料;第三,实践性强。作为一名从事检察工作十三年的实务工作者,有幸目睹、乃至亲历亲为了很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感触颇多。所以,论文在实务资料和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层面能够展现出一定优势;第四,观点创新。在观点和内容上,本文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提升国内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研究水平: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发展到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和起诉模式的演进分析,开拓了研究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模式的视野,提升了研究层次;通过对域外典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然后针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系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无论是从资料层面还是思考路径上,都为今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论文的结论中所列的几个观点,虽然不是解决公益维护的万能良药,但足以引发我们在此论文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思考。
李蔬君[7](2006)在《当代中国政府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在面临越来越多挑战的同时,无一不意识到民主政治必然是责任政治,民主政治下的政府必然是负责任的政府,并且,只有真正履行其责任的政府才具备统治的合法性。我国政府也不例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政府的责任建设取得了显着成绩,但是,政府工作中责任缺失的现象却仍是屡屡出现。如何切实解决这个问题,真正实现政府的责任目标,是推进我国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本文虽然是一项基础理论研究,但却有着鲜明的现实关照。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把视角放在当代中国的背景下来研究政府的责任问题。论文始终以解决现实问题为旨向,围绕着政府为何负责、对谁负责、负哪些责、怎样负责这一连串的问题而展开,并试图为当代中国政府责任的实现提供适合国情、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路径选择。 论文由导论、正文两个部分组成,正文共五章。 导论论述了研究当代中国政府责任问题的选题依据和意义,介绍了国内外有关此课题的研究现状,并简要进行了述评。同时,阐述了对此课题进行研究时所遵循的思路和采用的方法。 第一章,政府责任的概念及逻辑前提。本章对责任、政府、政府责任、责任政府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政府之所以要承担责任的逻辑前提进行了分析。本文中所指的政府是狭义的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政府责任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指政府在其行为活动中对公民或社会应尽的职责,二是指政府因没能履行相应的职责而必须承担的后果。政府责任的主体包括政府组织本身及其公务员。此外,本文认为,政府之所以必须对公民承担起责任,乃是因为:其一,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权力代理者的政府必须对权力委托人切实负起责任。其二,民主政治中权责一致原则是政府责任存在的内在要求。公民需要让渡权利以形成公共权力来对社会进行管理,来保障公民的利益,但公共权力有可能被滥用,而成为危害社会的强权力量,损害公民的利益,所以,授予政府多少权力,就必须课以相等的责任。 第二章,当代中国政府之责任类别与责任方式。首先,本章认为政府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这四个类别。政府的法律责任包括宪法责任与一般法律责任,一般法律责任实指行政法律责任,它是指政府如果因行政违法、行政不当或是行政不作为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害,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政治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的所作所为必须以促进人民的利益、权利和福利为宗旨,其有关公共事务的决策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公共利益,虽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政府体系内部,政府公务
颜运秋[8](2006)在《公益经济诉讼:经济法诉讼体系的构建》文中提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天生具有血肉不可分离的内在紧密联系,注重法的程序性研究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法治主题,是当前和今后法学研究的一大新潮和主流。然而,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教训之一就是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型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所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在经济法诉讼方面的研究,可以夯实经济法实体研究的根基,修正和完善经济法的若干传统理论,印证“国家调节理论”关于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理念、价值、原则和体系等论述的科学性。在实践上,本选题的研究可以使市场规制、国家投资经营、宏观调控等领域中的新型经济冲突能够获得司法程序保障,克服和弥补传统诉讼在解决经济法冲突方面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本选题共分六章,力图系统深刻全面地论证经济法诉讼——公益经济诉讼的理论与制度体系。第一章简要回顾了诉讼体系的一般知识,诉讼体系是不断完善的历史发展结果,没有固定不变的诉讼形态,由于社会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会不断出现新的诉讼类型。公益经济诉讼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回顾和评判了以往经济(法)诉讼理论,同时认为,“经济法诉讼”说、“公益诉讼”说和“独立经济诉讼”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以往的研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纠偏,将其中的合理部分进行有机的结合升华。剖析了现行诉讼制度在化解经济法纠纷方面存在的固有制度缺陷,反思了原来的经济审判实践出现的严重错位现象,提出非常有必要构建与经济法实体精神、原则、宗旨和体系保持高度吻合性的公益经济诉讼理论和制度体系。第二章从诉讼尤其是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入手,提出了公益经济诉讼的内涵: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根据经济法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范,侵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诉讼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有专业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分析了公益经济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诉讼主体多元化、诉讼规则特别化、制裁手段一体化等主要特征。结合经济法“三三”理论,提炼出了公益经济诉讼的主要类型:反垄断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政府采购公益诉讼、纳税人诉讼、保护国有资产的公益诉讼和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等。比较分析了公益经济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关系。第三章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公益经济诉讼的契合性、经济民主宪政、司法能动性和经济法可诉性的基本要求等方面,论证公益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的理由。为了使实体法通过诉讼中每一案件的处理得到实现,程序结构一般是按适用实体法以及体现实体性正义的要求来加以设计和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的冲突赋予了适应冲突解决要求的诉讼以不同的个性特色,这些个性特色能够超出各类诉讼在逻辑和方式上的共通规律,决定各类诉讼自成一体的独立价值。公益经济诉讼就是实现经济法的独特司法程序。第四章从目的与原则、当事人适格理论、诉权理论、诉的利益理论和举证责任理论等方面,论证了公益经济诉讼理论体系的创新。这些都是经济法对诉讼理论的必然要求,也是公益经济诉讼区别于其它传统诉讼的重要标志。诉讼理论是相对诉讼制度而言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思辨性,对于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一系列有机的诉讼理论就形成为一定诉讼理论体系。特定的诉讼类型具有特定的诉讼理论体系,也是一种诉讼区别于其它诉讼的基本标志之一,公益经济诉讼也不例外。第五章从原告制度、受案范围制度、管辖制度、诉讼费用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审判机构与程序制度等方面,论证了公益经济诉讼制度体系的创新。具体的程序制度设计如果与实体价值目标相背离,则该程序本身即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公益经济诉讼制度体系的构建始终要与经济法实体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公益经济诉讼原告资格比较广泛化:任何个体、社会团体和国家特设机关。公益经济诉讼的受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规制中的经济法纠纷、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纠纷、国家投资经营中的经济法纠纷。同时公益经济诉讼在管辖制度、诉讼费用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审判机构与程序制度等也具有特殊性。第六章得出结论:公益经济诉讼是经济法独特的司法程序。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经济法纠纷,而这类纠纷大多涉及社会整体利益,涉及广大民众的利益,其性质既不同于民事纠纷,也不同于行政纠纷。依照传统诉讼理念和司法制度是很难或者无法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予以解决的,从而在纠纷解决的社会机制方面形成了相当大的真空地带,使得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而公益经济诉讼能够弥补这种缺陷,从而成为解决这种纠纷的有效司法制度。
二、价格听证·公共权益·政治热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价格听证·公共权益·政治热情(论文提纲范文)
(1)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说明 |
2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2 研究理论基础 |
2.3 制度-过程分析框架 |
3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3.1 利益相关者对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影响 |
3.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 |
3.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影响因素 |
4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行动类型及动力机制 |
4.1 基于利益和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关系与事务领域类型 |
4.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行动者网络 |
4.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动力机制 |
5 异质性事务领域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
5.1 重点民生工程类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5.2 基本权利保障型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5.4 权利发展型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6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路径的转换 |
6.1 传统决策模式下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路径 |
6.2 网络时代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路径分析 |
6.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融合模式” |
7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协调机制 |
7.1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组织机制 |
7.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协商机制 |
7.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保障机制 |
8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温州市案例分析 |
8.1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状况 |
8.2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主要模式 |
8.3 公众参与现有实践模式的效能考察 |
8.4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趋势分析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监管问责机制研究 ——以长沙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政府责任 |
2.1.2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激励监管理论 |
2.2.3 责任政府理论 |
3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监管问责的实证分析—以长沙市为例 |
3.1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监管问责的理论分析 |
3.1.1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发展现状 |
3.1.2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监管问责的必要性 |
3.2 长沙市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监管问责机制的现状 |
3.2.1 建立了具有独立性的政府监管机构 |
3.2.2 形成了多元竞争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格局 |
3.2.3 出台了监管问责的办法和规定 |
3.2.4 监管问责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
3.3 长沙市法律援助服务外包监管问责的实践分析 |
3.3.1 长沙市法律援助的概况 |
3.3.2 长沙市法律援助服务外包监管问责的实践分析 |
3.4 长沙市法律援助服务外包的满意度调查 |
3.4.1 调查设计 |
3.4.2 结果分析 |
4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监管问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长沙市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监管问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监管问责主体 |
4.1.2 监管问责方式 |
4.1.3 监管问责程序 |
4.1.4 监管问责制度 |
4.2 长沙市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监管问责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4.2.1 政府与市场责任划分不明 |
4.2.2 监管问责方式单一 |
4.2.3 监管问责程序欠规范 |
4.2.4 缺乏对应的外包合同法律制度 |
5 国外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监管问责机制的经验及启示 |
5.1 主要国家相关经验 |
5.1.1 美国经验 |
5.1.2 英国经验 |
5.1.3 德国经验 |
5.2 国外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责任机制给我国的启示 |
5.2.1 坚持立法先导原则 |
5.2.2 设立独立监管机构 |
5.2.3 适时调整监管重点 |
5.2.4 监管过程公开透明 |
6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监管问责机制优化的对策建议 |
6.1 监管问责主体的明确 |
6.1.1 明确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 |
6.1.2 建立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化监管体系 |
6.2 监管问责方式的改进 |
6.2.1 强制性监管 |
6.2.2 激励性监管 |
6.3 监管问责程序的规范 |
6.3.1 构建多方结合监管问责程序 |
6.3.2 监管问责程序公开透明化 |
6.4 监管问责制度的完善 |
6.4.1 健全监管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 |
6.4.2 完善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制度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我国政府诚信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政府诚信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
1.1 诚信的含义 |
1.1.1 古代中国的诚信认知 |
1.1.2 当代中国的诚信认知 |
1.1.3 西方国家的诚信认知 |
1.1.4 传统诚信与现代诚信的关系 |
1.2 政府诚信的含义 |
1.2.1 政府诚信的内涵 |
1.2.2 政府诚信的评价 |
1.2.3 政府诚信与政务诚信的关系 |
1.3 政府诚信的理论基础 |
1.3.1 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府诚信理论 |
1.3.2 吸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政府诚信理论 |
1.3.3 借鉴西方政府诚信相关理论 |
第2章 我国政府诚信建设的现实考察 |
2.1 十八大以来政府诚信建设取得的成绩 |
2.1.1 中央和地方不断出台政策文件 |
2.1.2 诚信的执政理念逐渐形成 |
2.1.3 公众知情权、参政议政权利的行使更加顺畅 |
2.1.4 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效能不断提高 |
2.1.5 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 |
2.1.6 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成效显着 |
2.2 基于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当代政府诚信建设评估 |
2.2.1 调查概述与方法论 |
2.2.2 问卷基础信息统计 |
2.2.3 控制变量数据分析 |
2.2.4 相关性分析与回归分析 |
2.3 政府诚信建设的困境 |
2.3.1 社会环境方面的困境 |
2.3.2 政府自身方面的困境 |
2.3.3 公众需求方面的困境 |
第3章 影响政府诚信的因素分析 |
3.1 影响政府诚信的经济因素 |
3.1.1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
3.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3.2 影响政府诚信的政治因素 |
3.2.1 专制、民主与政府诚信 |
3.2.2 集权、分权与政府诚信 |
3.2.3 官员选拔任命制度 |
3.2.4 组织结构的层级制 |
3.2.5 行政主体的诚信状况 |
3.2.6 行政程序的制度化程度 |
3.3 影响政府诚信的文化因素 |
3.3.1 大众文化 |
3.3.2 精英文化 |
3.4 影响政府诚信的社会因素 |
3.4.1 渐进式改革与“制度后遗症” |
3.4.2 政府、市场及社会的关系 |
第4章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对策 |
4.1 完善政府诚信建设的理念构建 |
4.1.1 确立善治目标 |
4.1.2 坚持以人为本 |
4.1.3 增强建设有限政府理念 |
4.1.4 增强建设责任政府理念 |
4.1.5 增强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 |
4.1.6 增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理念 |
4.1.7 增强政府职能道德化与信用责任感 |
4.2 完善政府诚信建设的制度保障 |
4.2.1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4.2.2 完善听证制度 |
4.2.3 完善信访制度 |
4.2.4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
4.2.5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
4.2.6 完善政府诚信监督制度 |
4.3 完善政府公务员诚信建设 |
4.3.1 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 |
4.3.2 强化公务员诚信教育 |
4.3.3 完善公务员招录制度 |
4.3.4 完善公务员政绩考核制度 |
4.3.5 建立公务员征信制度 |
4.3.6 健全公务员民主监督机制 |
4.3.7 加强公务员诚信法制建设 |
4.4 完善政府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
4.4.1 政府诚信评价指标的遴选原则 |
4.4.2 政府诚信评价指标的框架 |
4.4.3 政府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的实证筛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4)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三、权力的分类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当代中国行政中的公众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 古老的政治实践 |
(二) 代议民主的兴起 |
(三) 参与民主的发展 |
二、问题的提出 |
(一) 学界的争论 |
(二) 国内的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一) 为中国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打开新的视野 |
(二) 深入探讨中国公民参与行政的基本途径 |
(三) 反思中国以往行政管理中的经验与不足 |
(四) 促进当代中国民主行政与法治建设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
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公众参与 |
三、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 |
四、协商治理角度的公众参与 |
五、其他有关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研究 |
六、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 |
第三节 理论基础 |
一、启蒙与基础——参与式民主理论 |
(一)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发展历程 |
(二)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局限性 |
二、承接与演进——协商民主理论 |
(一) 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历程 |
(二) 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 协商民主理论的局限性 |
三、勃兴与反思——民主行政理论 |
(一) 民主行政理论的发展脉络 |
(二) 民主行政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 民主行政理论的局限性 |
四、发展与完善——公共治理理论 |
(一) 公共治理理论的发展脉络 |
(二) 公共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 公共治理理论的新发展——协商治理理论 |
(四) 公共治理理论的局限性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目的 |
第五节 研究的假设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假设 |
二、研究方法 |
第六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与区分 |
一、行政中公众参与的概念界定 |
(一) 行政 |
(二) 公众参与 |
(三) 行政中的公众参与 |
二、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分 |
(一) “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和“行政参与” |
(二) “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和“参与式行政” |
(三) “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和“协商治理” |
(四) “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和“政治参与” |
第一章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兴起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兴起背景 |
一、自上而下的推动——中国民主行政浪潮的掀起 |
(一) 外在驱动力——全球民主行政的盛行和治道变革 |
(二) 内源性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
二、由内而外的改革——中国政府行政模式的转变 |
(一) 主流行政模式的式微 |
(二) 公共治理模式的发端 |
三、自下而上的参与——当代中国公众利益表达的兴起 |
(一) 当代中国公众利益表达兴起的表现 |
(二) 当代中国公众利益表达经历的阶段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 |
一、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 |
(一) 萌芽阶段 |
(二) 探索阶段 |
(三) 初兴阶段 |
二、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具体领域的探索 |
(一) 行政立法领域 |
(二) 行政决策领域 |
(三) 行政救济领域 |
(四) 行政监督领域 |
第三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类型和主要形式 |
一、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类型 |
(一) 决策性参与 |
(二) 听证性参与 |
(三) 咨询性参与 |
(四) 协调性参与 |
二、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
(一) 行政听证 |
(二) 民主恳谈 |
(三) 公众评议政府 |
(四) 公众网络参与 |
第四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优势和不足 |
一、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优势 |
(一) 自上而下的推动与自下而上的参与有机结合 |
(二) 间接参与与直接参与有机结合 |
(三) 最广泛民主与最有力集中相结合 |
(四) 谋求实现公共利益前提下多元利益关系的协调 |
(五) 注重公众有序参与 |
(六) 政府充分尊重公众首创精神 |
二、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不足 |
(一) 行政中公众参与起步相对较晚以及实践运作滞后 |
(二) 行政中公众参与途径单一以及参与广度不够 |
(三) 行政中公众参与影响力较小以及强度较弱 |
(四) 行政中公众参与行为不规范以及缺乏良性互动 |
第二章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结构分析 |
第一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各要素分析 |
一、参与主体 |
(一) 国家行政机关 |
(二) 自由平等的公民 |
(三) 法人及其他组织 |
二、参与客体 |
(一) 参与客体的涵义 |
(二) 参与客体的内容 |
三、参与方式 |
(一) 参与方式的涵义 |
(二) 参与方式的内容 |
四、参与效力 |
(一) 参与效力的涵义 |
(二) 参与效力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矛盾分析 |
一、政府强势主动性和公民弱势被动性之间的矛盾 |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 |
三、制度理性与实践层面非理性的矛盾 |
四、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的矛盾 |
第三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 |
一、两大视角——公民参与和协商治理 |
(一) 当代中国公民参与行政的制度环境 |
(二) 协商治理视野下的制度体系 |
二、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 |
(一) 公民参与视野下的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安排 |
(二) 协商治理视野下的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安排 |
(三)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主要制度化渠道 |
第四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优势与制度困境 |
一、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优势 |
(一) 注重公民参与行政的顶层设计 |
(二) 注重公众依法有序参与行政 |
(三) 公民参与行政形式日益丰富 |
二、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困境 |
(一) 制度供给滞后 |
(二) 底层设计缺位 |
(三) 立法不完善 |
(四) 制度不配套 |
(五) 可操作性匮乏 |
(六) 政治和行政制约较强 |
(七) 激励机制缺失 |
第三章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案例的选取——安宁炼油项目案例介绍 |
一、个案选取的缘由——“PX模式”及其缩影 |
(一) 我国公众参与的“PX模式” |
(二) 安宁炼油项目个案——“PX”模式下的缩影 |
二、案例背景介绍 |
(一) 安宁事件中公众的疑虑与政府的回应 |
(二) 安宁事件争议的焦点 |
三、“安宁事件”的具体分析 |
(一) 安宁事件的过程概述 |
(二) 安宁事件的诱因分析 |
第二节 案例的剖析——行政中公众参与系统的透析 |
一、案例问卷调查情况分析 |
(一) 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
(二) 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 |
二、“安宁模式”的系统分析 |
(一) “安宁模式”中所呈现的“PX”模式的共性 |
(二) “PX”模式下“安宁模式”的特性 |
第三节 案例的总结——“安宁模式”所带来的启示 |
一、“安宁模式”的正面启示——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
(一) 打破政府行政信息垄断 |
(二) 增强公共治理理性 |
(三) 提升公众行政参与技能 |
(四) 降低各种相关成本 |
(五) 增强政府的行政合法性 |
二、“安宁模式”适用性分析 |
(一) “安宁模式”中制度体系的适用性分析 |
(二) “安宁模式”中政府回应形式的适用性分析 |
(三) “安宁模式”中公众参与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三、“安宁模式”中潜在负面效应的分析 |
(一) 双方公共理性不足造成的决策质量降低 |
(二) 过度的公众参与容易导致民粹主义盛行 |
第四章 基于政府立场的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域外经验 |
一、域外实践中的典型 |
(一) 瑞士的公众直接行政参与模式 |
(二) 英国公众参与的“城市复兴”模式 |
(三) 欧盟社会治理中的开放参与机制 |
二、国内外行政中公众参与的比较分析 |
(一) 国内外行政中公众参与的不同之处 |
(二) 国内外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共同之处 |
三、借鉴与启示 |
(一) 实现平等参与 |
(二) 强化表达意识 |
(三) 坚持以人为本 |
(四) 提供制度保障和多样化的参与形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体系的构建 |
一、八大要素的规范分析 |
(一) 价值理念定位 |
(二) 目标设定 |
(三) 制度体系建设 |
(四) 参与主体 |
(五) 权责配置 |
(六) 参与形式 |
(七) 信息传输 |
(八) 参与效果 |
二、公众参与体系的构建 |
(一)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体系的行政生态环境 |
(二)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体系构建的对策建议 |
第三节 建立政府和公众良性互动关系 |
一、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原则 |
(一) 政府认可与包容原则 |
(二) 政府有责与公众免责原则 |
(三) 平等对话原则 |
二、共识的建立和利益关系的协调 |
(一) 推行民主沟通对话 |
(二) 培养公共理性 |
(三) 有效化解冲突 |
三、公众参与能力的培养 |
(一) 利益需求的分辨力和表达力 |
(二) 行政参与的认知力和判断力 |
(三) 关键信息提取的能力 |
四、人性化的制度设计 |
(一) 基础性制度 |
(二) 过程规则制度 |
(三) 监督制度 |
(四) 责任追究制度 |
(五) 参与方式制度 |
五、保障弱势群体行政参与的权利 |
(一) 建立弱势群体参与帮助机制 |
(二) 加强弱势群体的文化教育 |
(三) 改善弱势群体参与的物质基础 |
第四节 打造开放民主的行政体系 |
一、政府体制的改革 |
(一) 调整政府职能 |
(二) 转变政府权力体系 |
(三) 优化政府机构 |
二、政府民主参与意识的培养 |
(一) 行政伦理道德建设 |
(二) 公众民主参与理论知识培训 |
三、政府参与组织能力的提升 |
(一) 号召动员能力 |
(二) 资源提取能力 |
(三) 制度保障能力 |
第五节 推进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 |
一、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与“法制化” |
(一) 行政中公众参与中“法治化”与“法制化”的区别与联系 |
(二) 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与公共行政“法制化” |
二、公众行政参与和法律的关系 |
(一) 公众行政参与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模型 |
(二) 公众行政参与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模型分析及带来的启示 |
三、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价值追求与目标 |
(一) 制衡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价值追求 |
(二) 建立法制、依法而治的具体目标 |
四、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关键 |
(一)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本质 |
(二) 公共行政权力中公众行政参与权力的再分配 |
五、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主要内容 |
(一)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制体系的建立 |
(二)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法制运行 |
(三)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附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6)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 ——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篇 民事公益诉讼基本范畴研究 |
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论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突破与应对 |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
二、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 |
三、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的突破 |
第二节 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原因分析 |
二、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考察 |
三、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共利益界定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 |
一、公共利益概念的特点 |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功能与作用方式 |
三、公共利益的内涵与界定方式 |
第二节 我国现阶段的公共利益 |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表述 |
二、确定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必须考虑的要素 |
三、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的界定 |
第三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
一、公共利益界定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之关系 |
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比较研究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界定基本原则 |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 |
第一节 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论 |
一、公益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产生背景 |
二、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三种类型 |
三、民间公益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展望 |
第二节 域外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介绍 |
一、欧陆国家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
二、英美国家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
三、前苏联与俄罗斯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
四、域外官方公益代表人制度的启示 |
第三节 我国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
一、建国以前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
二、建国以后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
三、我国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展望 |
第四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与起诉模式 |
一、民事公益诉讼类型 |
二、起诉模式 |
三、我国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及起诉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第四章 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
第一节 美国集团诉讼 |
一、历史沿革 |
二、集团诉讼的要件与类型 |
三、集团诉讼的进行 |
四、集团诉讼公平法对集团诉讼制度的修正 |
第二节 英国代表人诉讼与集体诉讼 |
一、代表人诉讼 |
二、集体诉讼 |
三、英国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的比较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选定当事人制度 |
一、台湾地区选定当事人制度 |
二、选定当事人制度与英国代表人诉讼、美国集团诉讼的比较 |
第四节 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评析 |
一、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共同点 |
二、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差异 |
三、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比较法经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民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 |
第一节 美国公民诉讼 |
一、立法背景 |
二、基本内容 |
三、配套制度 |
四、理论质疑与实务运作 |
第二节 示范诉讼 |
一、示范诉讼与示范诉讼契约 |
二、示范诉讼契约相关理论 |
三、英美法系国家示范诉讼立法 |
四、大陆法系国家示范诉讼立法 |
第三节 域外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 |
一、公民诉讼的准确定位——补充而非替代 |
二、放宽公民诉讼原告资格和滥诉防止的平衡 |
三、配套制度的必要性 |
四、激发参与热情的有效手段——利益刺激 |
五、示范诉讼一多数人纷争有效的另类解决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域外公益团体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 |
第一节 德国团体诉讼 |
一、团体不作为诉讼——德国传统团体诉讼 |
二、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诉讼 |
三、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穷尽不当利润"团体诉讼 |
四、团体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公民诉讼等的比较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 |
一、立法概述 |
二、消费者团体诉讼 |
三、投资人团体诉讼 |
四、台湾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一与之三解读 |
五、民诉法修正后与消费者保护法、投资人保护法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团体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法经验 |
一、滥诉防范的有效途径——严格团体资质 |
三、请求权的适度扩张,从单一不作为之诉到允许请求损害赔偿 |
四、团体诉讼的出发点——保护弱者 |
五、体现社会自治—一条介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中间道路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域外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
第一节 俄罗斯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
一、诉讼形式 |
二、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官提起的不作为诉讼 |
一、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官制度 |
二、消费者保护官不作为诉讼的适用要件 |
三、评价 |
第三节 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法经验 |
一、赋权范围的有限性 |
二、参与方式的多样化 |
三、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域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
一、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法国 |
二、大陆法系的典型——德国 |
三、两大法系的交融点——日本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
一、美国检察官——国家利益的扞卫者 |
二、英国检察官——王室利益的维护者 |
第三节 前苏联及俄罗斯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
一、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 |
二、社会变革与制度转型的典型——俄罗斯 |
第四节 域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比较 |
一、案件范围比较 |
二、法律地位比较 |
三、职权配置比较 |
四、几点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篇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
第九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 |
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行立法 |
二、代表人诉讼现行立法 |
三、支持起诉现行立法 |
四、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行立法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
一、民间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 |
二、国家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尝试 |
三、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
四、支持起诉的实践分析 |
五、我国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实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一:现行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一、从比较法经验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 |
二、我国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二节 支持起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一、从"法院之友"等比较法经验看我国支持起诉制度的缺陷 |
二、我国支持起诉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比较法经验 |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 |
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 |
第四节 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一、从比较法经验看我国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 |
二、我国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十一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二:新制度的创建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具体程序的建构 |
一、案件范围 |
二、程序建构 |
三、几个特殊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公民、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
一、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 |
二、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 |
本章小结 |
结语: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利益诉讼保护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2005年《美国集团诉讼公平法》中译文 |
附录二:2007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中译文 |
附录三:2005年德国《关于资本市场法律争议之示范诉讼法》中译文 |
附录四:2002年德国《不作为诉讼法》中译文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成果 |
当写作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代后记 |
(7)当代中国政府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思路与基本框架 |
第一章 政府责任之概念及逻辑前提 |
第一节 政府责任的基本涵义 |
一、责任释义 |
二、政府责任之概念辨析 |
第二节 政府责任存在的逻辑前提 |
一、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政府责任存在的基拙 |
二、权责-致原则是政府责任存在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当代中国政府之责任类别与责任方式 |
第一节 政府责任类别分析 |
一、法律责任 |
二、政治责任 |
三、行政责任 |
四、道德责任 |
五、四者间的邃辑联系与区别 |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政府责任方式 |
一、宪法责任方式 |
二、政党责任方式 |
三、政府内部责任方式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政府责任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政府责任之现状 |
一、政府部门的责任缺乏 |
二、政府公务人员的责任缺失 |
第二节 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
一、制度不完善导致政府责任虚空 |
二、传统政治文化消极因素阻碍责任政治理想实现 |
三、有限理性使责任实现陷入窘境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政府的责任要求 |
第一节 西方一些国家对政府的责任要求及评介 |
一、英国政府的责任要求 |
二、美国政府的责任要求 |
三、法国政府的责任要求 |
四、澳大利亚政府的责任要求 |
五、日本政府的责任要求 |
六、对各国政府责任要求的价值评介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政府的责任要求 |
一、坚持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权利 |
二、维护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和谐 |
三、追求服务卓越、提升公共福社 |
四、推进公民参与、维护公共利益 |
五、塑造信用形象,发挥示范作用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与评价 |
第一节 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 |
一、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家权力机关责任能力 |
二、创新政府责任管理机制 |
三、培养政府公务人员的责任观念 |
四、进行政治文化建设,推进政府责任实现 |
第二节 政府责任的评价 |
一、权力机关的评价 |
二、自我评价 |
三、社会评价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公益经济诉讼:经济法诉讼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0.1 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
0.1.1 选题的来源 |
0.1.2 选题的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水平 |
0.2.1 国外研究的现状及水平 |
0.2.2 我国研究的现状及水平 |
0.3 研究的思路、方法和创新点及不足 |
0.3.1 研究的思路 |
0.3.2 研究的方法 |
0.3.3 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对以往经济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评判 |
1.1 对诉讼体系的理解 |
1.1.1 系统、体系与法律体系 |
1.1.2 诉讼体系与诉讼类型 |
1.1.3 公益经济诉讼研究的实体法理论基础 |
1.2 对以往经济(法)诉讼理论的评判 |
1.2.1 “民事诉讼”说 |
1.2.2 “行政诉讼”说 |
1.2.3 “独立经济诉讼”说 |
1.2.4 “经济法诉讼”说 |
1.2.5 “公益诉讼”说 |
1.2.6 关于经济诉讼与经济法立法体例的分合问题 |
1.3 对原“经济诉讼(审判)”制度与实践的反思 |
1.3.1 我国的经济(法)诉讼制度严重缺失 |
1.3.2 我国的经济(法)审判严重错位 |
1.3.3 公益经济诉讼的现实呼唤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益经济诉讼的概念分析 |
2.1 公益诉讼的基本认识 |
2.1.1 诉讼的基本认识 |
2.1.2 公益诉讼的基本认识 |
2.2 公益经济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2.2.1 公益经济诉讼名称的厘定 |
2.2.2 公益经济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2.3 公益经济诉讼的基本类型 |
2.3.1 反垄断公益诉讼 |
2.3.2 消费者公益诉讼 |
2.3.3 政府采购公益诉讼 |
2.3.4 纳税人诉讼 |
2.3.5 保护国有资产的公益诉讼 |
2.3.6 宏观调控公益诉讼 |
2.4 公益经济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
2.4.1 诉讼程序之间的一般关系 |
2.4.2 公益经济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2.4.3 公益经济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
2.4.4 公益经济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2.4.5 公益经济诉讼与传统诉讼的综合比较表 |
2.4.6 正确处理公益经济诉讼与传统诉讼的关系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益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的理由 |
3.1 经济法与公益经济诉讼的契合性 |
3.1.1 程序法与程序价值 |
3.1.2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
3.1.3 经济法实体与经济法程序的关系 |
3.1.4 经济法与公益经济诉讼的契合性 |
3.2 经济民主宪政与司法能动性 |
3.2.1 经济民主与经济法诉讼 |
3.2.2 经济宪政与经济法诉讼 |
3.2.3 司法能动性与经济法诉讼 |
3.3 经济法可诉性的基本要求 |
3.3.1 法律的可诉性 |
3.3.2 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法治应对的态度 |
3.3.3 应当强化经济法的可诉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益经济诉讼理论体系的更新 |
4.1 公益经济诉讼的目的与原则 |
4.1.1 公益经济诉讼的目的 |
4.1.2 公益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
4.2 公益经济诉讼的当事人适格理论 |
4.2.1 变革传统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理由 |
4.2.2 对“直接利害关系人制度”的质疑 |
4.2.3 公益经济诉讼的当事人适格理论的体现 |
4.3 公益经济诉讼的诉权理论 |
4.3.1 传统诉权理论的不足及其发展 |
4.3.2 公益经济诉权存在的法权基础 |
4.3.3 公益经济诉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 |
4.3.4 公益经济诉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
4.4 公益经济诉讼的诉的利益理论 |
4.4.1 诉之利益是连结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枢纽 |
4.4.2 公益经济诉讼之诉的利益 |
4.5 公益经济诉讼的举证责任理论 |
4.5.1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局限 |
4.5.2 公益经济诉讼的举证责任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益经济诉讼制度体系的构建 |
5.1 公益经济诉讼的原告制度 |
5.1.1 个体(包括公民、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5.1.2 社会团体 |
5.1.3 国家特设机关 |
5.2 公益经济诉讼的受案范围制度 |
5.2.1 确立公益经济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
5.2.2 公益经济诉讼受案范围的司法判例举要 |
5.3 公益经济诉讼的管辖制度 |
5.3.1 对诉讼管辖的一般认识 |
5.3.2 公益经济诉讼管辖的特别要求 |
5.4 公益经济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 |
5.4.1 现代法治国家对待诉讼收费的两派做法 |
5.4.2 我国传统诉讼收费制度的问题 |
5.4.3 公益经济诉讼费用问题的解决 |
5.4.4 公益经济律师 |
5.4.5 公益经济诉讼保险 |
5.5 公益经济诉讼的激励约束制度 |
5.5.1 公益经济诉讼激约机制存在的理由 |
5.5.2 公益经济诉讼激约机制的体现 |
5.6 公益经济诉讼的审判程序与机构制度 |
5.6.1 公益经济诉讼的审判机构 |
5.6.2 公益经济诉讼的审判程序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公益经济诉讼是经济法独特的司法程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价格听证·公共权益·政治热情(论文参考文献)
- [1]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D]. 夏禹桨.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2]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监管问责机制研究 ——以长沙市为例[D]. 印道胜. 南京理工大学, 2018(01)
- [3]我国政府诚信建设研究[D]. 王云. 河北大学, 2017(01)
- [4]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5]当代中国行政中的公众参与研究[D]. 马琼丽. 云南大学, 2013(05)
- [6]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 ——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D]. 潘申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09(03)
- [7]当代中国政府责任问题研究[D]. 李蔬君. 中共中央党校, 2006(01)
- [8]公益经济诉讼:经济法诉讼体系的构建[D]. 颜运秋. 中南大学,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