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的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陈晓霞[1](2020)在《经略海洋战略背景下海洋行政管理职能优化研究 ——以R市L区海洋行政主管局为例》文中提出经略海洋,向海图强。2018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省代表团的审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明确提出,山东“要更加注重经略海洋”。经略,在字典中的意思是“筹划”和“治理”。经略海洋,意味着对海洋注重规划引领和综合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对山东经略海洋、发展海洋经济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重要指示,勉励山东要把海洋开发这篇大文章做好。党中央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宏伟蓝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推进落实中央关于经略海洋重大政治战略在全国各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离不开各级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行政体制管理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就明确的指出,有效地进行政府治理和科学地进行宏观调控,都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必然要求,这是“政府治理”一词首次被提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在加快,“政府管理”开始逐渐地走向“政府治理”。在此背景下,推进经略海洋战略实施,就必须要强化海洋行政管理,改革政府的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对政府海洋行政管理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因此,全文以经略海洋战略为背景,选取海洋行政管理视角,以治理理论为研究工具,分析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快政府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已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内在原因,并提出本人对基层政府加快海洋行政职能转变的思考和建议。我们要用治理理论来有效指导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向民主政府、法治政府、高效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全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部分。第二章介绍全文涉及到的概念和理论工具,即经略海洋战略、政府职能转变、治理理论。第三章简要介绍研究对象--R市L区海洋行政管理局的基本情况,总结其过去的职能,分析其在推进经略海洋战略中,加快推进自身职能转变的现状。第四章着重分析了当前在推进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中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分析了问题出现的内在原因。第六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转变路径的思考与建议。最后一章是结论。
潘科[2](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范凯松[3](2019)在《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渔船大国,渔船数量和规模均居世界第一。渔业船舶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也是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者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渔业船舶经历了从一叶扁舟到现代化渔船的漫长发展过程。渔船监管是渔业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它对促进渔业发展、维护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养护渔业资源都具有重要意义。海洋渔业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资源,但是捕捞强度超过资源的再生能力,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长期以来,我们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利用与开发现在已经是超负荷状态,经济鱼类大幅度降低,海洋与渔业经济出现效益滑坡、大量的渔船停业停产、渔民的人均收入大幅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严峻。近年来,海洋渔业资源持续衰退成为举国关注的热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沿海地区过程中多次就促进海洋与渔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指示,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出台《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国从1995年起开始实施伏季休渔,它规定了某些特定捕捞作业在每一年的特定时间、特定水域不得从事某些特定捕捞作业。其主要目的就是在每年鱼类繁殖和幼鱼成长的春夏之际,通过停止捕捞活动,为海洋生物资源提供了休养生息的机会。经过多年的实施,伏季休渔制度越来越完善,从一开始的少部分作业类型的渔船进行休渔,逐步发展到除少量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外的全部渔船进行休渔。该政策已经成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这一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包括渔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热烈欢迎,不仅带来了良好的生态效益还有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谓一举三得。本文根据渔业主管部门统计的基础性数据,介绍当前福建海洋渔船现状,结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实际监管过程中所遇到的案例,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违法案件,分析得出福建海洋渔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海洋渔船监管经验,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段传龙[4](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曹慧洁[5](2019)在《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是行政审批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审批具有不可替代的资源配置、风险控制、效率提升的功能,以及构建社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共安全的作用。然而实践中,我国的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存在立法程序混乱、机构衔接不畅、配套评价机制缺失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也有执法上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近海海域使用审批的配套评价机制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因此,我们需要统一近海海域审批的法律体系,完善海域审批的配套评价机制,保证在依法行政的理念下,有序的开发海域资源。所以,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研究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审批制度的完善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为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重要的制度参考;另一方面,有利地推动了服务型法治政府的建设与转型。
刘文颖[6](2019)在《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文中提出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是国家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支撑力。据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统计,我国机制砂年产量高达200亿吨,已成为砂石资源最大的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度转型为新常态高质量发展,城市基建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强,砂石骨料需求量将持续高位增长。然而由于受制于环保督查砂石限采禁采的“一刀切”关停政策,各地砂石骨料供应紧张,价格高涨,砂石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2018年底,砂石土类矿产被国家统计局列为国家战略新兴资源,这也意味着砂石资源亟待形成全面的产业化发展。本文梳理了我国1980-2018年近四十年的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32份及地方28个省域的政策180份,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利用管理政策的研究成果及改进空间,对所研究的砂石土类矿种及其资源属性进行界定,并从产业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基调。首先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级政策及地方级政策进行“时间、机构、文种、效力”四方面的特征分析;其次整理并编码分析国家级政策文本155条,省级政策文本1165条,运用政策工具研究方法构建“政策工具—政策作用”的X-Y二维度分析框架,其中X维度包含供给型、环境型、需求型三类政策工具;Y维度包含“矿石开采、生产加工、消费利用、回收再造、废物处置”五个产业作用环节。一是对国家级32份政策的155条政策工具进行分析,二是对地方级180份政策文本的1165条政策工具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区域,进行政策工具的空间研究。最后,应用状态空间模型对2001-2016年国家级政策的政策工具的影响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缺位,地方省域政策空间布局失衡。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以强制性的环境型政策工具为主,以柔性引导型政策为辅,政策效力有但对砂石产业促进作用弱;政策工具集中在矿石开采和消费利用环节,生产加工环节的使用频率不及预期。政策工具数量、效力与效果不匹配,其中环境型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与效力呈反向关系,供给型、需求型政策工具数量偏少但效力更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7](2019)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鲁政办字[2018]251号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海洋督察组于2017年11月19至12月20日进驻山东省,对2012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围填海管理、执法及制定的政策文件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督察期间,各有关市、有关部门按照边督边改要求,持续开展问题整改工作,部分问题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2018年11月22日,自然资源部批准《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经省政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2018)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9](2018)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鲁政字[2017]2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省政府决定,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10](2017)在《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中认为SDPR-2017-0200006鲁海渔[2017]120号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行为,理顺行政审批流程,更好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农业部第2546号公告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下放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5号)精神,现就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审批事项(一)许可内容:捕捉国家重点保护
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的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的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经略海洋战略背景下海洋行政管理职能优化研究 ——以R市L区海洋行政主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框架、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思路及框架 |
2.研究方法 |
3.创新之处 |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经略海洋战略思想 |
2.政府职能转变 |
3.海洋行政管理 |
(二)治理理论 |
1.治理内涵 |
2.治理的特点 |
3.治理的目标 |
4.海洋治理 |
三、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现状 |
(一)L区海洋行政主管局基本情况 |
1.机构设置 |
2.职能设置 |
3.层级比较 |
(二)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现状 |
1.加快建设治理主体 |
2.治理工具不断完善 |
3.服务能力显着提升 |
4.治理理念逐步深入 |
5.监督渠道日益畅通 |
四、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推进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 |
(一)职能转变的制度供给不足 |
1.权力与责任不对等 |
2.事权与财权不匹配 |
3.绩效考核体制不完善 |
4.治理体系不健全 |
(二)职能转变不到位不彻底 |
1.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
2.工作效率低下 |
3.现代科技水平需提升 |
(三)依法行政亟待加强 |
1.法治意识淡薄 |
2.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 |
3.公民监督力度不足 |
五、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推进海洋管理职能转变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一)基层财政资金投入不足 |
(二)思想观念转变滞后 |
(三)职能结构设置不合理 |
(四)奖惩激励制度不健全 |
(五)政府外部约束不足 |
(六)绩效取向根深蒂固 |
六、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推进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对策建议 |
(一)建设法治政府 |
1.强化社会监督,打造法治队伍 |
2.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律权威 |
3.强化执法监督,促进公正执法 |
(二)建设民主政府 |
1.畅通公民利益诉求表达通道 |
2.施政公开透明,增强公民知情权 |
3.引入多元参与,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
(三)建设高效廉洁政府 |
1.强化制度供给,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
2.增强科技支撑,提升治理能力 |
3.引入基金投入,扩大公共服务供给 |
(四)建设服务型政府 |
1.加强上下交流,回应群众诉求 |
2.加强市场监督,保障权力运行 |
3.构建协同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研究的创新与特色 |
2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海洋渔船 |
2.1.2 海洋渔船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服务理论 |
3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的现状 |
3.1 福建海洋渔业资源和经济概况 |
3.2 福建海洋渔船现状 |
3.2.1 福建海洋渔船情况 |
3.2.2 渔业船舶分类 |
3.3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架构 |
3.3.1 监管依据和制度 |
3.3.2 监管主体和对象 |
3.3.3 监管方式 |
3.3.4 监管案例评析 |
4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4.1 监管架构漏洞较多 |
4.1.1 监管制度存在盲区 |
4.1.2 监管部门职能交叉 |
4.1.3 监管方式落后 |
4.2 监管水平不高 |
4.2.1 监管力度不够 |
4.2.2 监管威慑性不够 |
4.2.3 监管部门间联动性不够 |
5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
5.1 监管制度不完善 |
5.1.1 海洋渔船监管依据不健全 |
5.1.2 海洋渔船退出机制不健全 |
5.1.3 跨区域监管机制不健全 |
5.2 监管力量失衡 |
5.2.1 监管队伍建设薄弱 |
5.2.2 监管基础设备落后 |
5.2.3 监管职能较为分散 |
5.3 监管保障措施不完善 |
5.3.1 对渔民综合素质提升不够 |
5.3.2 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力度不强 |
5.3.3 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 |
6 国内外海洋渔船监管经验借鉴 |
6.1 国外海洋渔船监管经验借鉴 |
6.1.1 日本海洋渔船监管 |
6.1.2 挪威海洋渔船监管 |
6.2 国内海洋渔船监管经验借鉴 |
6.2.1 江苏海洋渔船监管 |
6.2.2 山东海洋渔船监管 |
7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的对策建议 |
7.1 建立健全海洋渔船监管制度 |
7.1.1 完善监管依据 |
7.1.2 创新信息化监管机制 |
7.1.3 推动三级管理机制 |
7.2 强化海洋渔船监管力量 |
7.2.1 加强监管人员的管理 |
7.2.2 引进更新先进的监管设备 |
7.2.3 整合监管机构职能 |
7.3 完善监管保障措施 |
7.3.1 加强渔民综合素质提升 |
7.3.2 加大转产转业扶持力度 |
7.3.3 建立渔民生活保障机制 |
7.3.4 加强对海洋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与海域使用许可的关系 |
一、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阐释 |
二、近海海域使用审批与海域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界定 |
第二节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现实依据 |
一、审批符合正当程序的法理要求 |
二、切合现行的海域管理立法要求 |
三、海域资源的国家所有体制 |
四、法治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 |
第二章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运行现状 |
第一节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改革成效 |
一、近海海域使用审批促进海洋产业的转型 |
二、促进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能转型 |
第二节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困境 |
一、近海海域使用审批与政府职责衔接不畅 |
二、近海海域使用审批的配套评价机制缺失 |
三、近海海域使用审批的立法体系不完善 |
第三节 海域使用审批的困境原因及影响 |
一、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困境原因 |
二、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困境影响 |
第三章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国内外海域使用管理的对比考量 |
一、国外海域监管的经验借鉴 |
二、我国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独特性 |
第二节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海域使用审批与政府职能相衔接 |
二、完善近海海域使用审批的配套评价机制 |
三、统一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立法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6)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砂石土矿政策研究现状 |
1.2.2 政策工具应用研究现状 |
1.2.3 砂石土矿政策效应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论文架构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架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砂石土类矿产 |
2.1.2 砂石土类矿产政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治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公共政策理论 |
2.2.4 政策工具理论 |
3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特征分析 |
3.1 政策文本梳理 |
3.2 国家级政策特征分析 |
3.2.1 发文时间 |
3.2.2 发文机构 |
3.2.3 政策文种 |
3.2.4 政策效力 |
3.3 地方级政策特征分析 |
3.3.1 发文时间 |
3.3.2 发文机构 |
3.3.3 政策文种 |
3.3.4 政策效力 |
3.4 小结 |
4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二维分析 |
4.1 构建X—Y二维分析框架 |
4.1.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1.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1.3 构建二维分析框架 |
4.2 编码及内容分析 |
4.3 国家级砂石矿产政策二维分析结果 |
4.3.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3.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3.3 政策工具—政策作用二维分析 |
4.4 地方级砂石矿产政策空间布局分析结果 |
4.4.1 区域划分标准 |
4.4.2 政策工具(X轴)空间布局 |
4.4.3 政策作用环节(Y轴)空间布局 |
4.5 小结 |
5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效果实证分析 |
5.1 理论及模型构建 |
5.1.1 理论分析 |
5.1.2 模型构建 |
5.1.3 指标选取 |
5.1.4 数据来源 |
5.2 平稳性检验及协整检验 |
5.2.1 平稳性检验结果 |
5.2.2 协整性检验结果 |
5.3 状态空间模型分析结果 |
5.3.1 参数估计 |
5.3.2 回归结果分析 |
5.3.3 政策效果结论 |
6 政策建议 |
6.1 回归产业管理视角,完善产业政策体系 |
6.1.1 转变传统管理思路,加强国家宏观政策管控 |
6.1.2 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全过程管理 |
6.2 认可区域差距,根据特点实行差异化管理 |
6.3 优化政策工具结构,改善政策匹配度 |
6.3.1 弱化环境型政策工具,强化柔性制度设计 |
6.3.2 合理调整各区域政策工具布局结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国家级政策文本 |
附录二 地方级政策文本 |
四、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的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经略海洋战略背景下海洋行政管理职能优化研究 ——以R市L区海洋行政主管局为例[D]. 陈晓霞.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2]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3]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研究[D]. 范凯松.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2)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5]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完善[D]. 曹慧洁. 烟台大学, 2019(09)
- [6]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D]. 刘文颖.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J].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04)
- [8]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01)
- [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J].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01)
- [10]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J].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