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论文文献综述)
胡桑[1](2019)在《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调研报告 ——以湖南省抽样调查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前科人员面临严重的前科就业歧视,不利于前科人员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只有注重对前科人员平等就的保障,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前科人员回归社会。通过对湖南省600份前科人员、289份帮扶工作人员以及对用人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抽样调查及访谈的整理分析,了解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的落实情况,分析被调查前科人员的基本状况、就业状况、就业权保障情况等要素,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前科人员就业接受程度,发现存在前科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前科人员就业安置机制有待完善、用人单位对前科人员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社会公众普遍对前科人存在前科歧视等问题。通过阅读相关文献,研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判例,并结合查找到的湖南省前科人员就业的相关情况,发现前科就业歧视是由如下原因引起。一是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歧视性条款,包括刑法上前科报告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限制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禁止性规定。二是缺乏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包括法律、政策操作细化不足、救济层面规定不足。三是社会观念影响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结合目前的现状及导致的原因,提出保障我国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相关建议:强调对前科人员就业实行限制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修改或废除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规定:刑法上建立有差别的前科消灭制度、修改其他法律法规对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不合理限制。第二,建立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在法律层面增加反对前科歧视的相关规定、操作层面落实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具体保障措施、救济层面完善前科就业歧视的行政、司法救济。第三,创造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提高前科人员自身素质,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加大对用人单位平等就业权的宣传,落实其社会责任的承担,消除社会公众对前科人员的歧视。
张凯[2](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孙志超[3](2018)在《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以山东监狱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十八大以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但是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新时代,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由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服刑人员这一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面临难题的特殊群体,作为中国公民,也具有公民权,应当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这篇文章首先从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方面进行了梳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整体思路,然后对论文涉及的服刑人员、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探索实践和现状的研究,结合山东监狱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取得的成就和不足之处进行归纳总结,并深入分析原因,从目标与原则出发,明确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主体和具体保障项目,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服刑人员最终是会释放并回归社会的,服刑人员改造的好坏以及刑满释放后社会保障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尽快适应社会,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既是保障人权的表现,又是保证服刑人员尽快融入社会的必然要求,与自由刑这一惩罚方式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
唐健[4](2017)在《吉林省失业保险政策解答》文中提出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对于他们,失业保险是助其渡过难关、重新扬起生活风帆的"政策之手"。失业保险正在发挥着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多重功能,本文结合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失业保险政策做以解答。失业保险参保主体有哪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吴鹏森[5](2016)在《新中国刑释人员社会政策的历史演变》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才有了比较系统的刑释人员社会政策。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刑释政策的基本走向是在"留""放"之间进行选择与平衡,从20世纪50年代的"多留少放"、60年代的"四留四不留"到"文革"后期的"分类放留",莫不如此。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刑释政策的基本思路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在全面社会安置的基础上,力求将安置与帮教相结合,通过就业安置、思想帮教、生活保障和权利保护四根支柱,建构中国特色的刑释政策体系。中国刑释政策六十多年的历史演变表明,其"给出路"的核心内容始终未变,但制定刑释政策的基本理念经历了从国家维稳本位向个人权利本位的演变过程,反映了中国刑释政策从人治轨道向法治轨道转换的进步历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6](2013)在《社会保险知识问答(三)》文中认为失业保险部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
张晓敏[7](2012)在《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建设目标。既然是“人人”,我们就不能忘记服刑人员,他们也是我国的公民,具有公民权,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本文首先介绍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定义、特性及内容;其次从人权、社会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在立足现状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法律建议。全文共五部分,约三万五千字。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创新与不足等方面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界定。文章首先介绍了服刑人员、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概念特征,然后分析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在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内容上的特殊之处,提出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是实现我国人权保障的承诺,是与世界人权标准接轨的选择,有利于降低刑释人员的再犯罪率,同时有利于再社会化过程。第三部分,分析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及其立法方面的现状。服刑人员的身份受到歧视、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受到社会排斥,就业安置率低,就业培训内容单一等,相关法律规定较为零散。指出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层次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法律不够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谈到了国外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模式。首先分析了国外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大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已经建立了出狱人保护制度。着重分析了日本、美国、意大利的立法规定、机构设置、特色保障项目,总结出国外出狱人保护制度法制完备,组织机构职责明确等特点。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点睛之处,该部分整合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一些措施,提出了解决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的一些建议,主要包括:通过立法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应以保障服刑人员刑释后的基本生活、降低再犯罪率、最终实现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权为目标和原则;明确服刑人员社会保障主体及各部门责任;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应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障等项目;改革服刑人员职业技术教育,从培训时间、内容、奖励机制方面入手;对监狱企业进行配套改革,在保障监企经济利润的同时,应向服刑人员支付劳动报酬。
董文勇[8](2010)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适用的界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医疗保险是保障公民健康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城镇实行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在农村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构成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板块。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险改革试验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直到1998年国务院才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开始正式推行。实行于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几经沉浮,以
成志刚,杨平[9](2008)在《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我国,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尤为重要和迫切。为此,一是要转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保障理念;二是健全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法》;三是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项目并明确统筹机制;四是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项目。
江西省司法厅基层处[10](2007)在《出台安置帮教办法 降低重新犯罪率》文中指出今年1月1日,江西省鹰潭市发布了《鹰潭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法》的政府令。据悉,该《办法》是江西省首部针对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后5年内、解除劳教后3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管理办法。该《办法》共五章31条,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内容、主要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机构及职责、衔接与帮教、就业安置及政府扶持、奖惩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论文提纲范文)
(1)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调研报告 ——以湖南省抽样调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调研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相关概念和内容 |
1.4.1 前科 |
1.4.2 前科就业歧视 |
1.4.3 平等就业权 |
第二章 湖南省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现状 |
2.1 被调查前科人员的基本状况 |
2.1.1 年龄与就业意愿情况分布 |
2.1.2 被判处的犯罪类型与刑罚种类 |
2.1.3 工作表现与回归时间长短的关系 |
2.1.4 就业困难原因 |
2.1.5 前科人员面对就业歧视的态度 |
2.2 被调查前科人员的就业现状 |
2.2.1 犯罪后的工作变动情况 |
2.2.2 学历情况及现在工作单位的性质 |
2.2.3 就业途径及工作类型 |
2.2.4 待遇与工作变动频率 |
2.3 被调查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
2.3.1 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 |
2.3.2 技能培训参与状况 |
2.3.3 司法机关对前科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 |
2.3.4 湖南省安置帮教基地分布及建设分析 |
2.4 被调查用人单位对前科人员就业的接纳情况 |
2.5 被调查社会公众对前科人员就业的接受程度 |
第三章 实现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存在的问题 |
3.1 前科人员面临严重入职歧视 |
3.2 前科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 |
3.3 前科人员就业安置机制有待完善 |
3.4 用人单位对前科人员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3.5 社会公众普遍对前科人存在前科歧视 |
第四章 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实现困难的原因 |
4.1 现行法律法规对前科人员就业的限制 |
4.1.1 刑法对前科人员就业限制的规定:前科报告制度 |
4.1.2 其他法律对于前科人员就业限制的规定 |
4.1.3 规章、政策对前科人员就业限制的规定 |
4.2 缺乏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 |
4.2.1 法律层面规定不足 |
4.2.2 政策操作层面指导细化不足 |
4.2.3 缺乏保障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救济机制 |
4.3 社会观念影响前科人员平等就业 |
4.3.1 前科人员自身的原因 |
4.3.2 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
4.3.3 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
第五章 保障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建议 |
5.1 修改或废除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规定 |
5.1.1 刑法上建立有差别的前科消灭制度 |
5.1.2 修改其他法律法规对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不合理限制 |
5.2 建立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 |
5.2.1 立法层面:增加反对前科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 |
5.2.2 操作层面:增加保障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 |
5.2.3 救济层面:完善前科就业歧视的行政、司法救济 |
5.3 创造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 |
5.3.1 提高前科人员自身素质 |
5.3.2 加大用人单位平等就业权的宣传,落实社会责任 |
5.3.3 消除社会公众对前科人员的歧视思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B 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调查统计表 |
附录C 用人单位接受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调查统计表 |
附录D 社会公众接受前科人员就业及服务调查统计表 |
附录E 保障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帮扶工作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调查统计表 |
(2)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以山东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服刑人员 |
2.1.2 服刑人员社会保障 |
2.1.3 社会保障体系 |
2.2 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关理论 |
2.2.1 理论基础 |
2.2.2 法律基础 |
2.3 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 |
小结 |
第3章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实践探索 |
3.1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历史沿革 |
3.2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现状 |
3.2.1 立法现状 |
3.2.2 实施现状 |
小结 |
第4章 山东监狱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情况调查分析 |
4.1 山东监狱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实践 |
4.2 山东监狱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
4.3 山东某监狱服刑人员社会保障需求调查分析 |
小结 |
第5章 我国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
5.1 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与原则 |
5.2 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主体 |
5.3 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障项目 |
5.3.1 基础性社会保障项目 |
5.3.2 特殊性社会保障项目 |
5.4 深化监企配套改革 |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吉林省失业保险政策解答(论文提纲范文)
失业保险参保主体有哪些? |
失业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
失业保险缴费有何规定?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
失业保险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有哪些规定?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履行什么程序? |
具体案例解答 |
(6)社会保险知识问答(三)(论文提纲范文)
失业保险部分 |
(7)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创新与不足 |
二、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
(一) 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界定 |
(二) 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特性 |
(三) 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内容 |
(四) 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 |
三、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及其立法现状 |
(一)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现状 |
(二)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立法现状 |
(三)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 |
四、国外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法律规定考察 |
(一) 国外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 |
(二) 国外几个典型国家出狱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
五、解决服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建议 |
(一) 通过立法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
(二) 明确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目标与原则 |
(三) 确定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
(四) 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基本项目 |
(五) 改革服刑人员职业技术教育 |
(六) 深化监企配套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9)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
(一)刑满释放人员人权保障的迫切需求 |
(二)社会保障公平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 |
(三)遏制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现实需要 |
二、中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
(二)中国现行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中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
(一)纠正政府理念偏差 |
(二)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 |
(三)明确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的统筹机制 |
(四)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的项目 |
(10)出台安置帮教办法 降低重新犯罪率(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保当年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 |
二、加大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 |
三、符合条件可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
四、明确失业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 |
四、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论文参考文献)
- [1]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调研报告 ——以湖南省抽样调查为例[D]. 胡桑. 长沙理工大学, 2019(07)
- [2]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以山东监狱为例[D]. 孙志超. 山东财经大学, 2018(08)
- [4]吉林省失业保险政策解答[J]. 唐健. 劳动保障世界, 2017(28)
- [5]新中国刑释人员社会政策的历史演变[J]. 吴鹏森. 学术月刊, 2016(07)
- [6]社会保险知识问答(三)[J].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人事天地, 2013(12)
- [7]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D]. 张晓敏. 西南大学, 2012(08)
- [8]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适用的界域[J]. 董文勇. 社会法评论, 2010(00)
- [9]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J]. 成志刚,杨平.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 [10]出台安置帮教办法 降低重新犯罪率[J]. 江西省司法厅基层处. 人民调解, 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