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类民事案件应先行调解(论文文献综述)
牛思晓[1](2021)在《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以甘肃司法实践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家事纠纷的亲缘性、伦理性和公益性决定了诉讼并非解决家事案件的最佳途径。调解机制解决家事纠纷具有降低成本、从根本上消除矛盾和实现人际关系和谐的优势。为妥当处理家事纠纷应着重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家事调解是家事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创新举措,形式更加多样,制度规范更加健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因而我国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以甘肃司法实践为例,对各法院办理的家事案件调解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出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特点及调解在法院解决家事纠纷过程中所呈现的功能变化;列举出各法院针对家事案件采取的通用做法,如家事调解理念多元化、设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场所、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行家事调查员制度等措施。其次,介绍了调解机制在家事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包括家事纠纷对家事调解机制的需求、诉讼模式解决家事纠纷存在的缺陷及家事调解机制解决家事纠纷的优势。再次,根据司法实践概括出法院在家事纠纷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如家事调解程序缺乏独立性、家事调解程序未前置于家事审判程序、家事调解机构不统一、“家事三员”的法律地位及职能范围不明确、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不充分等。最后,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针对上述问题,基于“调审分离”和“程序相称”的诉讼理论,吸收借鉴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家事调解制度取得的重大研究进展,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制度,从立法明确规定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及家事调解程序前置、建立专业化的家事调解委员会调解家事案件、专业化的家事“三员”相互协调与配合、加强保护家事调解中未成年人权益等方面,对我国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制度提出完善意见。
李云霞[2](2020)在《论我国民事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迅速,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共识。人们的法治意识近几年来也显着提升,各种社会主体也更愿意通过司法方式解决各类民事纠纷。虽然通过司法方式可以化解许多纠纷,但是我们也应当意识到,由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尚不完善,许多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司法资源仍然比较紧张,加之司法重程序的特性,往往耗时耗力,因此司法手段在一些注重实效性或标的额较少、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并非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的司法手段应当既能体现出稳定性和权威性,也要能体现出灵活性和高效性。先行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体现,兼具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的优势,是对二者兼容并蓄的产物。先行调解同时具备了司法性和非司法性的双重性质。先行调解制度将社会资源引入司法领域,不仅可以实现纠纷分流,而且可以提高解决民事纠纷的效率。通过引入先行调解制度解决各类适宜开展调解的纠纷案件,可以切实发挥调解制度在化解民事主体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充分高效利用司法资源,在减轻法院以及法官办案压力的前提下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值得借鉴和推广。
王亮亮[3](2020)在《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民事案件逐年上涨,致使司法资源极度紧缺,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普遍存在。法院该采取何种举措,既能最大程度发挥效率价值又能保障司法公正,成为司法改革多年来的探索方向。民事速裁程序以其简便、灵活、快捷、高效的优势,进入民事审判领域,不仅缓解了法院诉讼压力,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民事速裁程序制度建设的历程看出,该程序经历了十几年探索,已逐渐形成特定的规范体系。但我国现行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将速裁程序纳入其中,立法的欠缺,致使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文章开篇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对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制度建设以及与相关联程序的关系进行探讨,以确定该程序存在的独立价值。紧接着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与实证研究法三者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五部地方法院制定的速裁程序规则与4个基层法院的实践情况作为参照样本,探究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最后以实践中所发现的问题为视角,探索完善该程序的举措。经过系统化、体系化的研究,对于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出以下举措:第一,应当确定民事速裁程序的独立法律地位,制定统一的运行规则。第二,程序启用时,须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第三,案件送达方面,采取送审分离的同时,也需引进多元电子送达方式。第四,诉前调解作为民事速裁程序的前置流程,应当进一步规范其内容。第五,须补充民事速裁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转换规则,填补立法空白。第六,完善民事速裁程序的配套制度,重点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张云杰[4](2020)在《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理念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也普遍提高,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与日攀升,各级人民法院都不堪重负。司法资源处于饱和状态,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诉讼维权需求,同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此时亟需一种更为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速裁机制就是在“诉讼爆炸”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民事速裁机制是在简易程序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最大限度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并以尽量少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打破“案多人少”司法资源配置不平衡的窘态,缓解司法审判的压力。民事速裁机制特点之一就是“快速审理、快速裁判”,这一理念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以及最近出台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中都有所涉及,但在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表述这一机制。民事速裁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快调、快审、快判、快结、快移、快办的原则,能够提高办案速度,提升审判效率,快速推进案件流程。民事速裁机制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都是司法实务中为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的产物。但是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在程序上的具体规定并未做出实质性突破,而是简化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规定,所以还是有所差异,需区分看待。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法分析民事速裁机制,包括规范实证和社会实证。目前,民事速裁机制得以运行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纲要和指导意见以及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审判情况制定的速裁工作规则,由于尚未形成科学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制定的规则在适用范围、机构设置、程序启动、诉前调解、审限以及程序转化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尺度,形成了各地法院“各自为政”的局面,极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使用,影响司法体系的稳定运行。因而,有必要统一立法标准,通过立法明确具体的审判操作规则来指导各地人民法院的速裁工作。在社会实证分析方面,虽然全国法院速裁工作的具体模式有所差异,但取得的效果都是可喜的,通过与调解机制相结合的形式极大提高了案件结案率,平均审理期间明显缩短。此外,结合本人在基层法院的实习经历,详细阐述速裁是如何具体工作的以及与其他程序之间的衔接,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比较发现在提高审判效率的面纱下民事速裁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结合具体实践情况并借鉴域外优秀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方法,以期民事速裁机制能更加流畅地运行发展。
叶舒婷[5](2020)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以后,随着行政理念的转变,行政权力不断地扩张,行政权开始逐渐渗透到私法领域。两种法律关系交织现象与日俱增,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变得迫在眉睫,“一并审理”制度也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该制度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与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但是此法条在司法实践运用的初始阶段仍存在不少待改进的地方。例如,一并审理争议范围过于局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审判组织专业性问题,裁判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完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妥善解决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以便更好推进行民交叉案件解决机制进一步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笔者主要在明晰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概念及制度价值的基础上,从适用条件、范围、审理模式、审理程序等方面开展研究,并针对性提出可行性建议。首先,本文运用了经典案例引出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以及提出现阶段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其次结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及相关制度的辨析进行概述,包含了阐述该制度的界定、立法的衍变及分析制度价值,从而更加肯定新制度实施的必然性,为下文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埋下伏笔。再者,本人在结合司法实践基础上分析了一并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范围,并在具体适用范围上结合立法进行讨论,给出相关完善建议。例如,有条件扩大一并审理范围。同时借鉴了域外国家类似制度的司法解决方式与途径,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成果,提出一并审理模式下先决问题的处理。最后基于案例的观察,对案例数据进行图表化,从制度的运行程序入手,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程序的可行性建议,如满足当事人一并审理的诉求、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组织专业的审判队伍与统一裁判方式,进而完善审理制度,以期有益于审判实践。
苗博[6](2019)在《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文中认为民事速裁程序是近年来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领域的热门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首肯和倡导下,各地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办理中纷纷探索试行民事速裁程序,对加快诉讼进程、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简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理论研究和立法领域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研究却稍显冷清,体现出一种极不平衡的不对称性。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理论研究情况、司法实践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分析,又对域外国家关于民事速裁程序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比较借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阐述了选题背景、研究现状及本文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第二部分是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概述,对民事速裁程序的由来和发展、与简易程序等其他程序的关系作了简要梳理和归纳,提出民事速裁程序的法理基础由最低程序保障原则、最优裁判效益理论、最经济的诉讼成本和最迅捷的诉讼公正等四个方面构成。第三部分对我国民事速裁司法实践的现状作了实证分析,通过对几个有代表性的地方法院的横向对比,详解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适用范围、审判组织、程序要件及运行效果等情况,明确其优势所在;并对其运行难点及原因进行了逐一剖析,得出制约我国民事速裁程序发展的四个难题,即尴尬的法律地位、模糊的适用范围、程序设计上的先天不足和配套制度上的后继乏力。第四部分对域外国家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立法和实践情况作了探析,选取法、德、英、美等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对它们关于民事速裁的立法体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取其精华,引为借鉴。第五部分基于前面四个部分的论述,提出完善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建议:一是确立民事速裁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三是规定民事速裁程序的审判组织、审理程序和期限;四是完善民事速裁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程序转换、权利救济等配套机制。
王瑞祺[7](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出台,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层面得以确立。该制度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结合,形成了刑民交叉配合的社会公共利益救济机制,对惩治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体系和正当性基础入手,与其他相近制度进行辨析。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研究方式,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情况作了一个系统而重点明确的探究,在提出制度及实践所存问题的基础上,采用民事诉讼的理论工具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提供微有裨益的发展建议。文章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四大部分。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本章内容主要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作法理及规则上的分析,以搭建体系全面的理论框架,从而形成对该制度的立体认识。首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包括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在概念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若没有合适的主体或合适主体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的诉讼模式。在特征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审判组织同一,刑、民事诉讼提起主体一致,程序简便快捷,证据资料互相受用的特点。其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来源于其特征,该制度具有保护刑、民两大领域不同法益;缓和民事公益诉讼内在矛盾;防止矛盾判决且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最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同一制度,亦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其区分基础在于客观范围具有差别;制度规则存在相异;两程序的功能承担各不相同等三个方面。第二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本章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法解释学的工具对制度体系进行了剖析,并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了探究。在制度方面,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核心,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则,以此形成的制度体系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等均有规制。但依然存在核心规定过于抽象化、原则化,细节内容不够具体等问题。在实务方面,笔者收集了足量的判决文书,并对每一份判决文书进行了分析,从四个不同的视角选取了八个典型案例,以及有方向性的地统计了几方面问题的数据。通过制度体系和实证方面的研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形成了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第三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本章通过结合第二章的实证研究,发掘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制度规则不完善和司法适用混乱两大方面的问题,并对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制度规则方面:诉前公告程序规定不明;刑事事实和证据的效力过分扩张;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审理程序未规定;公安侦查阶段的保全规则缺失;程序启动的限制性规定缺乏。在司法适用方面:刑附民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相互混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并不一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件认定差别较大。第四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本章结合前三章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之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建议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配套措施三个方面入手进行优化。程序规则方面,准用诉前公告的一般性规定;划分情况适用刑事事实和证据;合并附带民事公私益之诉。司法适用方面,厘清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统一称谓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强化诉讼要件中诉的利益之判断。配套措施方面,设置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申请保全程序;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约束机制。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建设,全面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石春雷[8](2019)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世界性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缘起于英、美、德、日等国为处理以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主要表征的民事司法危机而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的应对之策就是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相适应的处理程序。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收案量逐年增长,尤其是民事案件,不仅体量大,增速也快。在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员额制的正式运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消解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张力,为案件匹配合理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的效益,是我国当前民事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优化为研究范畴,希冀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畅达案件的疏解渠道,以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诉求与司法正义分配之协同。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命题的研究范围需从“民事案件”和“分流程序”两个要素出发予以界定,将讨论限定在起诉到法院且满足受理条件的民事争议,是为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案”相对应。从能够对民事案件的解决发挥直接作用的纠纷解决程序这一角度出发,分流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司法附设ADR、非讼程序(主要是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对民事案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予以分配,有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如程序系统论、分配正义论、回应性司法理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理论、程序选择权理论、程序类型化理论、费用相当性理论等。而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不同处理程序,又是出于对缓解法院负担、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因素的考量。第二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涉及分流主体、原则、标准、方式、流程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工作是由法官主导、当事人参与、律师协助共同完成;分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贯彻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集约化处理、限制“二次分流”等原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流标准主要有依据案件类型、依据案件标的、依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当前各国主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分流流程大致是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第三章: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为应对民事司法危机,英、美、德、日等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缓解案件压力、阻却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四国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程序分流实践形态各有特色,较为突出的是对案件管理的重视、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和法院对ADR的适度干预等。四国几乎都是在相似社会背景下对民事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调整、优化或重置,且都基本形成了一套繁简有度、灵活多样、配置合理、有效运作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考察国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改革实践,可以给我国应对当前的人案矛盾带来一些启示,如程序多元化是程序分流的前提,案件管理是程序分流的保障,程序分流要以“漏斗式”的方式分层递进等。第四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起步较早,以现有的规范文本和地方实践为基础来追根溯源,可以挖掘出我国不同时期是如何以案件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程序分流,以及不同分流方式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尽管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和措施在不断完善,但方式和方法依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案件管理视角来看,程序分流机制存在如下缺陷: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分流结果严重失衡;从程序运作的视角来看,不同分流程序也各自面临着不同困境,有的是制度层面,有的是技术层面,有的是理念层面。第五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从对现行立法和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作中,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破解上述困境,首要任务就是要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包括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制定统一的程序分流指引规则、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等。与此同时,也要从微观上改造具体分流程序,确保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后能得到妥善化解。除了内部的改革和改良外,也要强化外部的保障机制,与程序分流直接相关的措施主要有优化审判力量配置、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邹梦云[9](2018)在《民事速裁程序论》文中研究表明民事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改革中,为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保留必要庭审要素的前提下,运用合理分流机制,简化庭审、送达等诉讼程序,实现“立案速”、“送达速”、“调解速”、“审理速”、“裁判速”,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的程序,是一种“加速的简易程序”。民事速裁程序最先运用于2001年上海浦东新区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庭,因其审理快速、高效而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随后,各地法院纷纷建立起“简案快审”的民事速裁庭,适用民事速裁程序。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审判压力,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起到较大作用。本文通过六大章节对民事速裁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民事速裁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方案。本文共包括六章:第一章是对民事速裁程序出现的国内外背景进行描述,并研习探讨现有研究成果,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开展文章的研究,提出符合司法实务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章从内涵入手探讨何为“民事速裁程序”,并结合司法实务找寻其特征、依据及其价值目标。在对内涵有充分把握后,将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程序进行比较,得出民事速裁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均是简易程序改革中的重要改革举措,民事速裁程序是一种“加速的简易程序”。第三章大数据检索出6个基层人民法院、3个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速裁程序规则,并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出民事速裁程序实务操作方式的同与异,并在此基础上与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操作规程进行比较,探讨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第四章结合各地法院民事速裁程序运行情况,找出现有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追根溯源找寻产生该问题的深层原因。第五章民事速裁程序域外相关制度考察。以我国民事速裁程序为根本点,考察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有关加快诉讼进程的特色制度,并结合我国存在的具体问题,探索完善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途径。第六章是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建议。从民事速裁程序的指导原则、具体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完善等角度,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国民事速裁程序。
谢健[10](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研究表明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二、6类民事案件应先行调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6类民事案件应先行调解(论文提纲范文)
(1)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以甘肃司法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甘肃家事纠纷法院调解的现状 |
一、甘肃各法院家事纠纷调解数据的统计 |
(一)甘肃各法院受理家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功能式微 |
二、家事调解制度司法改革的成效 |
(一)家事调解理念多元化 |
(二)设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场所 |
(三)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 |
(四)实行家事调查员制度 |
第二章 调解机制在家事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
一、家事纠纷对家事调解机制的需求 |
二、诉讼模式解决家事纠纷存在的缺陷 |
三、家事调解机制解决家事纠纷的优势 |
(一)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
(二)实现人际关系和谐 |
(三)从根本上消除矛盾 |
第三章 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 |
一、家事调解的程序性问题 |
(一)家事调解程序的非独立性 |
(二)家事调解程序前置性不明 |
二、家事调解机构不统一 |
三、家事“三员”的地位与职能不明确 |
(一)家事“三员”角色定位模糊不清 |
(二)家事“三员”职能范畴界定不明 |
(三)家事“三员”协作机制尚未健全 |
四、家事调解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不充分 |
(一)未确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未成年人意见独立表达机制有待完善 |
(三)未成年子女程序辅助人制度尚未建立 |
(四)缺乏离婚前父母教育计划 |
第四章 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
一、家事调解程序的完善 |
(一)设立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 |
(二)家事调解程序前置 |
(三)家事调解程序与家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
二、建立专业化的家事调解机构 |
(一)附设法院的家事调解委员会 |
(二)不适宜调解的家事案件范围 |
三、重构家事诉讼中“三员”的协作体系 |
(一)专业化的家事“三员” |
(二)努力寻求家事“三员”的协助互动 |
四、加强家事调解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
(一)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
(二)完善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程序 |
(三)为未成年人设置“程序辅助人” |
(四)实行离婚前父母教育计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我国民事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民事先行调解制度概述 |
(一)先行调解的制度内涵 |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性质 |
1.兼具司法和非司法双重属性 |
2.类似于法院附设ADR的性质 |
(三)先行调解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
1.先行调解与人民调解 |
2.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 |
3.先行调解与立案调解 |
二、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 |
(一)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
1.民事诉讼法对先行调解制度的规定 |
2.司法解释关于先行调解制度的规定 |
(二)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实践模式 |
1.法院法官调解 |
2.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窗口 |
3.委派调解 |
(三)我国先行调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1.先行调解的主体不明确 |
2.先行调解的受案范围不统一 |
三、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先行调解制度的调解主体 |
1.法院的法官不适合作为先行调解制度的调解主体 |
2.应当明确将其他社会力量作为先行调解制度的主体 |
3.准确定位法院在先行调解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二)明确先行调解制度的受案范围 |
1.属于强制先行调解的范围 |
2.不属于强制先行调解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1.创新点 |
2.不足 |
一、民事速裁程序概述 |
(一)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二)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1.适用范围特定 |
2.组织机构独立 |
3.办案程序灵活 |
4.调解方式为主 |
5.重视效率价值 |
(三)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 |
(四)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 |
1.适用依据不同 |
2.受案范围不同 |
3.审理机构不同 |
4.诉讼程序不同 |
5.法院级别不同 |
6.审理期限不同 |
二、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规则 |
1.组织机构与启动主体 |
2.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3.速裁程序的庭审模式 |
4.速裁程序的程序转换 |
(二)典型法院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概况 |
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运行概况 |
2.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运行概况 |
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运行概况 |
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运行概况 |
(三)民事速裁程序运行概况总结 |
1.受案范围与启动方式具有特殊性 |
2.速裁组织机构与办案人员专业化 |
3.程序简化的方式大致相同 |
4.普遍重视以调解方式结案 |
三、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速裁程序运行规则不一致 |
(二)案件启动依赖法院职权 |
(三)案件材料送达难度高 |
(四)诉前调解运用不规范 |
(五)程序转换规则不完善 |
(六)程序配套制度不健全 |
四、完善民事速裁程序的对策 |
(一)统一速裁程序的运行规则 |
(二)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三)引进多元电子送达方式 |
(四)规范诉前调解制度 |
(五)完善程序转换规则 |
(六)健全程序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速裁机制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民事速裁机制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
第二节 民事速裁机制的建构背景 |
第三节 民事速裁机制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 |
第二章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民事速裁机制的规范实证分析 |
第二节 民事速裁机制的社会实证分析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路径思考 |
第一节 明确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第三节 完善与相关程序有效衔接 |
第四节 完备相关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简介 |
(二)提出问题 |
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框架 |
(一)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
(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立法衍变 |
1.1990 年《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前:缺位 |
2.1990 年《行政诉讼法》时代:初步建立 |
3.2015 年《行政诉讼法》: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导向下正式“入法” |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价值 |
1.体现诉讼效益原则 |
2.确保法院裁判结果权威性和统一性 |
3.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原则 |
4.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条件和范围 |
(一)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条件 |
1.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成立 |
2.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相关” |
3.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由同一法院管辖 |
4.一方当事人提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
5.提出时间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 |
(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范围 |
1.学界观点 |
2.法律明示的受案范围 |
3.判例实践样态分析 |
4.有条件地扩大受案范围 |
四、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模式 |
(一)域外审理模式 |
1.英美法系的一元裁判模式 |
2.大陆法系的二元裁判模式 |
3.日本的混合裁判模式 |
4.域外民行关联案件审理模式的启示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审理模式 |
1.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
2.一并审理模式的类型化 |
五、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诉争议的若干程序问题 |
(一)关于“当事人申请”:不告不理 |
1.当事人的界定 |
2.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达成一致 |
3.申请时效 |
(二)关于“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1.“是否一并审理”选择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 |
2.人民法院决定时应该考虑的因素 |
3.法院的释明和引导问题 |
(三)关于审判程序 |
1.组建专业合议庭 |
2.同一审判组织下的裁判方式 |
3.调解原则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界定与法理基础 |
2.1 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
2.1.1 民事速裁概念的由来与发展 |
2.1.2 民事速裁程序的主要特点 |
2.1.3 民事速裁程序与其他相关程序的异同比较 |
2.2 民事速裁程序的法理基础 |
2.2.1 最低程序保障原则 |
2.2.2 最优裁判效益理论 |
2.2.3 最经济的诉讼成本 |
2.2.4 最迅捷的诉讼公正 |
第三章 我国民事速裁司法实践的运行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部分法院民事速裁的运行情况 |
3.1.1 制度设计 |
3.1.2 适用范围 |
3.1.3 审判组织 |
3.1.4 程序要件 |
3.1.5 运行效果 |
3.2 民事速裁程序的问题分析 |
3.2.1 尴尬的法律地位 |
3.2.2 模糊的适用范围 |
3.2.3 程序设计上的先天不足 |
3.2.4 配套制度上的后继乏力 |
第四章 域外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与启示 |
4.1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速裁立法规定探析 |
4.1.1 法国“分散性”速裁规定和“紧急审理裁定”程序规定 |
4.1.2 德国第一审程序民事速裁规定 |
4.2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速裁立法规定探析 |
4.2.1 英国多元化诉讼程序 |
4.2.2 美国“集中性”民事速裁程序 |
4.3 域外民事速裁程序立法规定的比较与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建议 |
5.1 确立民事速裁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 |
5.2 明确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 |
5.3 规定民事速裁程序的审判组织、审理程序和期限 |
5.4 完善民事速裁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程序转换、权利救济等配套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实践背景 |
(二)历史背景 |
(三)政策背景 |
(四)问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我国的研究现状 |
(二)域外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历史分析法 |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 |
一、维护刑民两大领域的不同法益 |
二、提高诉讼效率且防止矛盾判决 |
三、缓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在矛盾 |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辨析 |
一、客观范围的不同 |
二、制度层面的不同 |
三、程序功能的不同 |
第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与规定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及解读 |
第三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则不完善 |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程序规定不明 |
二、刑事事实与证据的效力过分扩张 |
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审理程序未规定 |
四、公安侦查阶段的保全规则缺失 |
五、程序启动的限制性规定不足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混乱 |
一、刑附民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相互混淆 |
二、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不统一 |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件的认定差别大 |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
一、准用诉前公告的一般性规定 |
二、划分情况适用刑事事实与证据 |
三、合并附带民事公私益之诉 |
第二节 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 |
一、厘清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 |
二、统一称谓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
三、强化诉讼要件中诉的利益之判断 |
第三节 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 |
一、设置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申请保全程序 |
二、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约束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未来拓展 |
第一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界定 |
一、程序分流的对象 |
二、民事案件的具体分流程序 |
三、案件管理与程序分流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系统与分配正义理论 |
二、接近司法与接近正义理论 |
三、程序类型化与程序选择权理论 |
四、回应型司法与费用相当性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基本目标 |
一、缓解法院负担 |
二、提升司法效率 |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主体 |
一、法官主导 |
二、当事人参与 |
三、律师协助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 |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三、实行集约化处理 |
四、限制“二次分流”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标准 |
一、依据案件类型 |
二、依据案件标的额 |
三、依据案件难易程度 |
第四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方式 |
一、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 |
二、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 |
第五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流程 |
一、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二、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 |
第一节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的缘起 |
一、应对案件危机 |
二、阻却诉讼迟延 |
三、简化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一、英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二、美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三、德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四、日本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
一、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 |
二、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可能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起源与发展 |
一、案件管理环节程序分流的沿革与发展 |
二、司法附设ADR的沿革与发展 |
三、非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四、简易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第二节 案件管理视角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之反思 |
一、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 |
二、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 |
三、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 |
四、分流结果严重失衡 |
第三节 程序运作视角下不同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分流困境 |
二、非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三、简易程序的分流困境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 |
一、构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 |
二、制定统一程序分流指引规则 |
三、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 |
第二节 优化民事案件具体分流程序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二、非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三、简易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四、小额诉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第三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保障机制 |
一、优化审判力量配置 |
二、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 |
三、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 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认知情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运行状况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9)民事速裁程序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司法危机”下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革新 |
1.1.2 司法改革中我国民事庭审程序的转变 |
1.2 研究现状 |
1.2.1 研究文献检索 |
1.2.2 现有研究的重点与争议焦点 |
1.2.3 现有研究的空白点、薄弱点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厘清 |
2.1 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2.1.1 民事速裁程序的界定 |
2.1.2 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2.2 民事速裁程序的依据 |
2.2.1 法理依据 |
2.2.2 法律依据 |
2.3 民事速裁程序价值目标的抉择:优势与局限 |
2.3.1 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博弈 |
2.3.2 效率价值优先的抉择 |
2.4 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程序制度 |
2.4.1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 |
2.4.2 速裁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 |
3.1 各地法院民事速裁程序概况 |
3.2 各地法院民事速裁程序操作规程比较 |
3.2.1 机构设置与程序启动 |
3.2.2 适用范围 |
3.2.3 相似的庭审操作模式 |
3.2.4 审限与程序转变 |
3.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速裁程序操作规程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民事速裁程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1.1 未明确具体操作规则 |
4.1.2 未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4.1.3 未达到预期司法效果 |
4.2 民事速裁程序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理论研究不足 |
4.2.2 程序定位模糊 |
4.2.3 司法资源分布不均 |
4.2.4 程序衔接不充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民事速裁程序域外相关制度考察 |
5.1 美国“集中性”速裁程序制度 |
5.2 英国案件管理制度中的速裁程序 |
5.3 德国第一审程序中的民事速裁程序制度 |
5.4 法国分散性民事速裁程序制度 |
5.5 本章小结:比较与借鉴 |
第6章 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建议 |
6.1 确立民事速裁程序的原则 |
6.1.1 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 |
6.1.2 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
6.1.3 司法便民原则 |
6.2 民事速裁程序具体制度的完善建议 |
6.2.1 明确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地位 |
6.2.2 速裁组织及其人员设置 |
6.2.3 速裁案件类型化处理 |
6.2.4 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和救济 |
6.3 民事速裁程序配套制度的完善建议 |
6.3.1 案件管理与分流 |
6.3.2 送达制度与庭审分流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10)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6类民事案件应先行调解(论文参考文献)
- [1]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以甘肃司法实践为例[D]. 牛思晓. 兰州大学, 2021(02)
- [2]论我国民事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D]. 李云霞. 山西大学, 2020(01)
- [3]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王亮亮.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4]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实证研究[D]. 张云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5]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分析[D]. 叶舒婷.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6]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D]. 苗博. 西北大学, 2019(04)
- [7]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王瑞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D]. 石春雷. 厦门大学, 2019(12)
- [9]民事速裁程序论[D]. 邹梦云. 西南交通大学, 2018(09)
- [10]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