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高院一年执结30亿元(论文文献综述)
徐家新[1](2022)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文中认为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2021年主要工作202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法院工作?
孙权[2](2021)在《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程汝旭[3](2020)在《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文中提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难”背景下,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所实施的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为保障民事案件的顺利执行、攻坚“执行难”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我国要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作为一项重要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也为民事执行领域信用体系的完善发挥了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在启动与退出程序、实施程序与救济程序中尚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启动与退出程序中,限制出境的启动与退出条件存在局限性,且存在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官滥用情形;在实施程序中,法院无法网查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扣押外国人出入境证件的合法性存疑,在对外国人采取限制出境时缺乏与外国使领馆的沟通,限制出境的通报程序繁琐,边控期限较短,且协助执行机关消极协助执行;在救济程序中,限制出境的救济程序较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缺少一级救济程序,且错误执行难以得到赔偿。这些问题使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影响了案件执行的整体效率。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加快推进民事执行立法工作,完善限制出境措施程序启动与退出的条件,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担保;从立法层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协助执行机关的责任和法院执行主体的地位,要求在对外国人采取限制执行时向外国大使馆进行通报,简化限制出境的交接程序,不再设置限制出境的期限;限制出境的救济程序回归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模式,明确执行错误的赔偿程序与标准。
李敏凯[4](2020)在《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程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程序,而民事执行是这最后一道程序中的最后一道关卡。民事案件“执行难”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民事执行程序不仅涉及司法程序性方面,还涉及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方面。要准确认识民事案件“执行难”所带来的危害和影响,需要充分认识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难”的概念及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未设置专门民事执行方面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民事执行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首先需要对现行执行现状有较为准确的了解,其次需要准确定位民事执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本文主要以温州法院为研究对象,以点带面,通过调研温州法院民事执行案件数据和对执行员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搜集第一手资料,了解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现状,分析温州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为执行案件收案量大,财产处置多,异地协调多,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财产处置难,政府干预难等具有温州特点的“三多四难”现象。另外,虽然温州法院有很多原创的执行经验,也被全国推广,但是执行效果依旧不算理想,很多数据都据地区末位。解决“执行难”之路关山重重,须久久为功。
李声高[5](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谢锐勤[6](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徐家新[7](2019)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2019年1月28日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文中研究说明各位代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201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使命和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带领全省各级法院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省法院受理案件488381件,审执结421318件,比2017年分别增长7.6%和1.9%,法官人均结案142.2件;省高院受理案件9807件,审执结8936件,同比分别增长14.8%和
郭春雨[8](2014)在《转作风 提质效 促公正——全省法院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纪实》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判案不出错,审案不超时,法官不出事,高院做表率。"——这是2013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讲得最多的一句话,也是吉林全省法院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成为吉林法院工作的主旋律。2013年,吉林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6166件,审执结256221件,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2.65%,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9.7%。吉林高院受理各类案件5056件,审执结4517件,同比分别增长了4.31%和10.77%。
葛天博[9](2011)在《秩序解释的逻辑 ——以1997年之后的几起典型事件为分析素材》文中提出转型期间的当代中国社会需要秩序,而且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社会秩序只能是法治秩序。1997年,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写进现行宪法;2002年,“依法治国”进入党章。显然,选择法治建构新秩序的意图十分明显。这既是对中国几千年统治形态的否定,也表明中国已经将法治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不二选择。十多年过去了,中国法治的进程仅仅停留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之上。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生成法治的秩序,固然这是必要的。可是,通过立法运动实现的法律体系并不意味着建立了法治秩序。不言而喻,现实中的秩序并不理想。权力干涉司法的事件俯拾皆是,这说明,我们还没有真正懂得法治,或者说,不愿意懂得法治。法治不仅仅只是法律体系的完备。只有法治成为每个人的观念,才算是建立了真正的法治秩序。否则,只能是停留在法制的阶段。透过分析1997年以后发生的几起典型事件,不难得出,现有的秩序表明,我们曲解了法治。观念上的法治,应当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况且,这里的法律又是被当权者可以随意弃之不用的法律。种种迹象显示,司法地方化的现象比较普遍。司法地方化必然导致法律法规成为地方权力“以法”建立秩序的逻辑。同时,把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保驾护航作为司法功能的定位,以及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评价官员政绩的考核标准更加强化了这一特殊秩序的形成。如此一来,在法外之权的意志支配下,司法不得不为了完成权力的政治职能,偏离自己应有的规律。法外之权的形成源于权力监督的错位,“维稳”作为一种维持政治秩序的手段,则强化了错位监督,最终导致地方领导权威凌驾于司法权威之上。由于权大于法是司法在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中处于被支配的附属地位所形成的惯性,司法权力化、司法地方化也就不再是什么不可以理解的结果了。所以,这样的秩序绝对不可能是法治秩序。或许,改变现有的司法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绝对隶属关系,尤其是改变错位的权力监督,构建真正独立的审判秩序、乃为实现法治社会秩序的根本举措。本文由引言、结论和五章内容共计三部分组成。引言: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建立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秩序倍显突出。围绕如何建构秩序这一紧迫要求,学者从建构秩序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随着公共行政管理理论传入中国,也有学者从乡村管理、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引介、诠释了西方的相关理论成果,并针对转型中国的社会治理提出了众说纷纭的见解和观点。对于秩序的期待,跃然纸上。然而,1997年以后发生的几起典型事件,让人感到十分不解,为什么在提出依法治国十几年之后,我们期待的法治秩序并没有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备而生成。第一章:S省村民与煤矿工人发生械斗的事件并非偶然,这是缘起利益主体在权利诉求遭遇权力阻碍的自主行为。从村民与煤矿之间第一次的利益秩序界定开始,权力对利益秩序拥有了解释权,并附加合理的修饰。导致了理想的利益秩序与现实的利益秩序之间发生了反差。期间,一只隐约出现的权力之手控制着利益秩序的形成。面对这种权力操控下的利益秩序安排,村民代表不得不为了争取权利而走上诉讼之路。第二章:于是,在利益纠纷进入诉讼空间之后,权力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通过各种方式,胁迫司法无法或者不能发挥审理功能。甚至威胁法院不得“一意孤行”。显然,一切力量必须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甚至牺牲个体权益的习惯思维,给予地方政府以高于法律的姿态影响司法,突显了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影响。第三章:面对法院作出不利于权力的判决,权力从幕后走向前台。通过权力内部的协商,以所谓的“协调会”的形式,否定了司法判决。并赤裸裸地宣称,法院要解释他们判的啥。如此高调的口气,只能表明,是司法在权力体系中的附属地位决定了权力对司法的蔑视,由此导致司法判决的异化。第四章:司法判决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不得拒绝生效判决的执行。然而,由于司法判决以法定的形式否定了权力维护的秩序,这就导致权力必须阻止判决的执行。否则,司法权威必然取代了权力权威。由此,也就出现了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权力有权力的办法。地方官员的权威凌驾于司法权威绝非一时的偶然,这是长期以来司法被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工具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没有绝对独立的司法秩序,司法不能成为输送正义的方式。第五章: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秩序?答案是肯定的,是长治久安。那么,“维稳”是一时的秩序还是长久的稳定?显然,“维稳”是一时的秩序,绝非法治下的秩序。为了“大多数人利益”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权力否定司法的合法性理由。否则,这种看似表达公意的权威在为树立地方官员个人权威提供正当性基础的同时,我们则失去了法治秩序的生成,这一切源于权力监督的错位。结论:法治秩序应当是权利至上的秩序,人们不禁要问,提出法治十几年之后的今天,法外之权何以能够存续。司法在权力体系中的附属地位决定了作为执行国家意志的司法行为被地方政府权力化,于是,如何破解司法地方化这一难题是我们走进法治秩序的首要任务。或许,建构独立的司法审判秩序,是生成法治秩序的根本举措。只有法治秩序,才是长治久安的秩序。
刘景辉,郭春雨,张旌,张景波,赵联洗[10](2011)在《求真务实 改革创新 攻坚克难 创先争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 在历史进程中,总有这样一些年份,因处于特殊节点,因步伐铿锵有力,因收获硕果累累,格外引人瞩目。2010年,对于肩负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重任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法院系统8000名法官干警来说,就是这样的一年。 这是求真务实的一年。$
二、吉林高院一年执结30亿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吉林高院一年执结30亿元(论文提纲范文)
(1)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论文提纲范文)
2021年主要工作 |
一、围绕中心、保障大局,服务吉林振兴发展 |
二、惩罚犯罪、创新治理,推进平安吉林建设 |
三、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四、改革驱动、科技赋能,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
五、政治统领、严字当头,锻造过硬法院队伍 |
六、提高站位、拓展渠道,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
2022年工作安排 |
(3)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概念 |
1.1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及其他相关概念定义 |
1.1.1 限制出境的定义 |
1.1.2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定义 |
1.1.3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与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
1.2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辨析 |
1.2.1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民事强制执行措施 |
1.2.2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与行为保全措施辨析 |
1.2.3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与民事强制措施辨析 |
1.3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与其他限制出境措施的比较 |
1.3.1 与刑事限制出境措施的比较 |
1.3.2 与行政限制出境措施的比较 |
第二章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运行现状 |
2.1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立法现状 |
2.1.1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规范 |
2.1.2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制度保障 |
2.2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司法实践现状 |
2.2.1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实践效果 |
2.2.2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实践作用 |
第三章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
3.1 启动与退出程序中的问题 |
3.1.1 启动与退出的条件存在局限性 |
3.1.2 财产保全与限制出境的矛盾问题 |
3.2 实施程序中的问题 |
3.2.1 法院无法网查护照信息 |
3.2.2 法院扣押外国人出入境证件的合法性问题 |
3.2.3 缺乏与外国使领馆的沟通 |
3.2.4 通报程序繁琐 |
3.2.5 边控期限较短 |
3.2.6 协助执行机关消极协助 |
3.3 救济程序中的问题 |
3.3.1 被执行人的救济机会被剥夺 |
3.3.2 被执行人难以得到赔偿 |
第四章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完善建议 |
4.1 启动与退出程序中的完善建议 |
4.1.1 完善程序启动与退出的条件 |
4.1.2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担保 |
4.2 实施程序中的完善建议 |
4.2.1 从立法层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4.2.2 在立法中明确法院的执行主体地位 |
4.2.3 增设外国大使馆通报程序 |
4.2.4 简化交接程序 |
4.2.5 不设置限制出境的期限 |
4.2.6 在立法层面设置执行协助机关的责任 |
4.3 救济程序中的完善建议 |
4.3.1 回归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模式 |
4.3.2 明确赔偿程序与标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
(4)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方法 |
2 民事执行基本问题概述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2 民事执行与民事裁判 |
2.3 破解“执行难”的意义 |
3 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现状分析 |
3.1 温州市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现状 |
3.1.1 执行案件收案量大 |
3.1.2 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偏低 |
3.1.3 案件类型繁而复杂 |
3.1.4 平均执行天数较长 |
3.1.5 执结率不高 |
3.1.6 执行案件的终本率高 |
3.1.7 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 |
3.2 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
3.2.1 案件数量多 |
3.2.2 财产处置多 |
3.2.3 异地协调多 |
3.2.4 被执行人难找 |
3.2.5 被执行人财产难查 |
3.2.6 财产处置难 |
3.2.7 政府干预难 |
4 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分析 |
4.1 立法原因 |
4.2 司法原因 |
4.3 其他原因 |
5 破解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
5.1 国内外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经验及启示 |
5.1.1 国外及台湾地区典型经验 |
5.1.2 国内其他省市的典型经验 |
5.1.3 借鉴与启示 |
5.2 温州解决“执行难”的经验 |
5.3 破解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
5.3.1 推进全国执行立法完善 |
5.3.2 加快司法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执行机构改革 |
5.3.3 创新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处置力度 |
5.3.4 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 |
5.3.5 提升社会诚信法治意识 |
5.3.6 加强同法院外组织的联动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录1 |
附录2 |
(5)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2019年1月28日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围绕服务吉林高质量发展,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
二、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平安吉林建设 |
三、深刻把握人民群众新需求,完善司法为民机制 |
四、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五、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建设过硬法院队伍 |
(8)转作风 提质效 促公正——全省法院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便民服务实现案结事了 |
高院表率提升司法公信 |
制度建设提高审判质量 |
转变作风提高审判效率 |
(9)秩序解释的逻辑 ——以1997年之后的几起典型事件为分析素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1997年:寻求新秩序的开始 |
(二) 选取几起典型事件的理由 |
(三) 法治何以不能承载秩序建构之重 |
二、研究综述 |
(一) 转型社会中的秩序建构 |
(二) 以秩序建构为目的的治理理论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村民为什么械斗 |
第一节 期待的利益秩序 |
第二节 现实的利益秩序 |
第三节 被权力裁剪的利益 |
小结:为了权利的斗争 |
第二章 “司法不得‘一意孤行’” |
第一节 建构秩序的制度设计 |
第二节 确定秩序的力量 |
第三节 司法秩序的结构性断裂 |
小结:司法过程的权力影响 |
第三章 “法院要解释他们判的啥” |
第一节 “协调会”:司法判决的再宣判 |
第二节 不是不考虑你:权力如是说 |
第三节 大局:司法判决的另类标准 |
小结:判决理由的异化 |
第四章 “打赢官司也没用” |
第一节 司法判决的力量 |
第二节 “影响经济发展的后果很严重” |
第三节 法院的判法与权力的办法 |
小结:司法何以不能成为输送正义的方式 |
第五章 司法的地方化 |
第一节 地方经济发展下的秩序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寻求权威的树立 |
第三节 权力不“为自己立法”的习惯 |
小结:从权力监督错位到司法地方化 |
结论 |
结论一:权利至上是秩序正义的体现 |
结论二:实现权利是法治秩序的伦理要求 |
结论三:法治秩序是长治久安的秩序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吉林高院一年执结30亿元(论文参考文献)
- [1]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N]. 徐家新. 吉林日报, 2022
- [2]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D]. 孙权. 浙江理工大学, 2021
- [3]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D]. 程汝旭. 湘潭大学, 2020(02)
- [4]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 李敏凯.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11)
- [5]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6]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2019年1月28日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J]. 徐家新. 吉林人大, 2019(02)
- [8]转作风 提质效 促公正——全省法院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纪实[J]. 郭春雨. 吉林人大, 2014(07)
- [9]秩序解释的逻辑 ——以1997年之后的几起典型事件为分析素材[D]. 葛天博.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7)
- [10]求真务实 改革创新 攻坚克难 创先争优[N]. 刘景辉,郭春雨,张旌,张景波,赵联洗. 吉林日报, 2011
标签:法律论文;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论文; 失信被执行论文; 法院被执行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