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论文文献综述)
陈小彪,黄培钦[1](2021)在《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文中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既是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的主观目的,又作为区分"套路贷"活动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因素,在套路贷诈骗案件中成为控辩双方集中争论的焦点。经过对刑法规范的体系考察可以发现,套路贷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难以适用单向推论的认定方式、无法套用特殊诈骗犯罪认定情形以及"套路贷"概念与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内涵不一致的难题。为此,应立足"非法占有目的"要素的界限机能,关照借贷活动的意思自治和民事创新特性,依据借款关系发生的事前义务承担,事中的违约认定,以及事后的债务虚增进行综合推论,并积极发挥反证之作用,从而做到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邓超杰[2](2020)在《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随着我国互联网政策的推进,互联网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中,融入了各行各业。然而,互联网作为新兴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预测性,容易滋生各类新的问题。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了新的生活工作方式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发展空间。伴随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网络犯罪也变得越来越多,其中又以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发生率为最多,也与我们大多数人密切相关。信息网络的发展极为迅速,但相对来说,我国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就稍逊一筹,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逐步完善。笔者通过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手段着手,通过分析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法律法规现状,结合国外有关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目前网络诈骗犯罪法律体系方面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体系的一些针对性意见。具体而言,本文围绕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包括以下部分: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现状;国内外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的现状;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的问题也即相关立法缺陷;关于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体系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够通过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性意见,更好的促进网络诈骗犯罪刑法体系的完善,以期望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关于规制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体系,更好地应对频发的网络诈骗犯罪。
杜邈[3](2020)在《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文中提出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可以作出程序和实体的不同分类,前者重在解决案件管辖等程序问题,后者重在解决罪名适用、刑罚轻重以及违法所得追缴等实体问题。在事实认定上,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仅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外观作为判断依据;在法律评价上,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确保刑法、民法等法领域构成的法秩序之间互不矛盾;在责任承担上,应当遵循刑民效力分立原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诈骗犯罪的认定过程中,除了以"对价衡量说"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之外,还要注意甄别涉案财物的权属和性质,精准计算犯罪数额。
于鸿峣[4](2020)在《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文物交易是一个“讲眼力”的行当,“不打假”、“不保真”、“出售赝品不算骗”的交易行规往往与诈骗犯罪发生形式上的冲突;主观性较强的文物鉴定导致对文物客观情况的判断出现疑难。文物交易的特殊性导致司法机关鲜有将文物交易中出售“赝品”行为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情形。文物作为人类历史传承下来的珍贵物质遗存,因而我国对于文物交易采取限制的态度。明确合法文物交易的范围是正确归责的基础,即个人所有的,可移动文物中的民间文物可依法进行交易。对于文物诈骗入罪的一般认定,应当运用推定的方法,通过交易前后阶段所表现的客观外化事实判断文物出售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文物交易中包括“不作为”的欺骗手段。通过行为人和被害人“双重判断视角”分析,即结合较低的“保证人”义务以及社会相当性进行判断;被害人能否引发认识错误,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将一般人观念放入个案中进行考量。结合不同交易地点以及被害人过错,具体考虑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程度”;财产损失的认定范围仅限于民间文物和谎称国有文物的赝品,不包括国有文物。在此基础上依据鉴定的方法判断文物真伪;从文物鉴定的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解决真伪鉴定的疑难问题。对于文物诈骗中的特殊犯罪形态,应从犯罪地点、暴力程度和特定目的三方面认定“诈骗+暴力”的转化型抢劫形态;采用“失控加数额较大说”判断交易骗局被“识破”后是否引发未遂形态;将文物诈骗各参与人划分为正犯(实行犯)和共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基础上区分主犯与从犯。从成员人数、组织紧密度、犯罪目的三方面认定犯罪集团的基础上,通过主客观方面的考察对首要分子进行认定;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先区分此罪和彼罪,后进行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罪与伪造、变造类犯罪属于牵连竞合关系,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考虑犯罪情节,进行数罪并罚。
赵杰[5](2020)在《邵进新等三人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案分析》文中指出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渐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的倾向,各成员之间层层分工,形成了专业的犯罪集团。帮助取款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帮助取款人犯罪手法新颖且隐蔽性较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应对日益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对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起到了具体指导作用,但也导致很多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尤其是帮助取款人究竟应当认定成立诈骗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很大争议,例如本文所选取的邵进新、邵文盛、邸蒙三人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一案。本文将通过对该案三人帮助取款行为的分析,系统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文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案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结果,归纳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人是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部分根据本案争议焦点,分别从诈骗罪既遂标准与帮助取款人的参与时间、主观认识因素、事前通谋和罪数认定等角度,对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定性分析。首先,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标准与帮助取款人参与时间的认定问题。本文以“失控说”为观点,认为只有被害人将财产汇至诈骗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且不能毫无障碍取消转账时,才应认定构成诈骗罪既遂。帮助取款人在犯罪既遂前参与,构成诈骗罪共犯毫无疑问,但若既遂后参与,能否构成共犯需要结合其明知程度及是否与诈骗者之间存在事前通谋具体分析研究。其次,关于帮助取款人的主观认识因素认定问题。帮助取款人知道其所取钱款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便足以达到明知的程度,不需要了解具体细节。并且,帮助取款人的主观认识因素要根据其主客观方面综合认定。最后,关于帮助取款案件事前通谋的认定问题。帮助取款人构成诈骗罪共犯,应当以事前通谋为必要条件。在没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帮助取款人与诈骗者之间存在事前通谋时,其行为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若帮助取款人之后为同一诈骗者连续实施取款行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协助关系,第一次的取款行为应视为对之后取款行为的一种承诺,符合事前通谋的情况,构成诈骗罪共犯。此时,应当按照包括一罪认定为诈骗罪一罪。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最终得出邵进新、邵文盛、邸蒙三人成立诈骗罪共犯,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三部分从法律层面对规范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问题进行思考。首先,要正确解读现有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中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人犯罪认定的规定;其次,可以从发布指导性案例、规定帮助取款案件事前通谋和帮助取款人主观明知状态的认定情形等方面,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犯罪认定标准,统一法律适用;最后,不仅要加强银行部门的转账管理,还应将非银行支付平台纳入进监控范围之内。
徐放[6](2020)在《“身份公开”对诈骗罪认定影响的实证考察》文中研究指明在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不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有较为详尽的步骤,并受到较为复杂的因素影响。有学者提出身份公开这一因素在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起到排斥的作用。其理论论证的逻辑在于,当受到欺诈行为后存在民事救济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刑法应保持谦抑性,避免常见的民事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制裁。而相对于被害人身份公开的民事欺诈,明显其相对人具有民事救济的可能性,故以身份因素作为判断,具有身份公开因素的欺诈行为要按照先民后刑的程序处理,且身份公开的诈骗案例应尽量排除出诈骗罪的认定。这一标准被提炼为“身份公开难言诈骗”,按照这样的观点,身份公开作为一个影响因素对诈骗罪的认定过程即定罪和量刑都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为厘清身份公开因素在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起到何种作用,笔者从北大法宝中收集了1000份被检方以诈骗罪起诉的判决书,以实证研究的方式验证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认定起到何种影响、影响大小以及影响方式。在设计实证研究时,选定了身份是否公开、是否定罪、是否自首、是否立功、是否坦白、诈骗数额、刑罚强度7个变量,用于控制定量分析中其他因素对结果的干扰,并运用R语言实现列联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的统计学方法,以保证分析结果的精确性。实证研究表明,列联分析的结果中不能确认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定罪过程产生了显着影响,由于判决书作为样本局限于体现审判阶段的定罪过程,且在定罪中受到较多因素干扰,我们不能直接从中得出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定罪过程不会产生影响的结论。但从样本案例反映的其他比例上的数据来看,可以推断出,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的认定起到了一定排斥的作用,但没达到统计学上意义上的标准。另外从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的还有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量刑中的影响,在多元回归分析中得到的结果表明身份公开对诈骗罪量刑起到了存在即削减量刑的作用,其回归系数较低,说明对削减量刑的程度较弱,但并未在回归结果中体现这样的做法是大部分判罚都认同的。有鉴于此,身份公开对诈骗罪认定中产生的影响得到了重新审视。以身份公开与否认定诈骗罪的方式由于在诈骗罪的构造中没有呈现较好的关联性,以身份公开确立的认定规则不能和诈骗罪本身很好的结合在一起,难以通过身份公开作为认定诈骗罪与否的指标,故将身份公开纳入诈骗罪定罪规则的思路不应被采纳。将身份公开因素纳入诈骗罪量刑规则的想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身份公开因素在量刑所需考量的多个情节均存在有效影响,且其影响均为削弱诈骗罪的刑罚强度。综上所述,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过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在诈骗罪定性层面难以形成有效的定罪规则,而在诈骗罪的量刑规则中能够较好地融入对诈骗罪被告人的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评估中。身份公开因素以其独有的价值,应在诈骗罪量刑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相应的作用。
吴健[7](2020)在《现货电子交易诈骗的司法认定 ——以“南京亚太诈骗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文中指出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和市场经济的结合日益紧密,催生了很多新兴产业,传统的商品现货交易也站上“互联网+”的风口,现货电子交易正在成为商品现货市场的一种新型主流交易模式,推动了现货市场的快速发展。但是,近年来涉及现货电子交易的刑事案件也趋于高发态势,现货电子交易诈骗犯罪案件激增。现货电子交易诈骗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具有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众多等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显着。由于现货电子交易专业性强,行为人以现货交易为幌子,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以平台交易为手段,在不接触被害人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财物,犯罪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现货电子交易诈骗案件的侦破和审理面临很大困难。而且,因对现货电子交易行为性质的不同理解,司法实践中对组织虚假现货电子交易行为的定性、诈骗共犯以及诈骗数额认定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南京亚太”谢某等人诈骗案、“榆林农惠”朱某等人诈骗案及“天矿所”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及虚假现货电子交易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三个案例为视角对现货电子交易诈骗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三个案例基本案情的介绍,梳理出三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和分歧意见,即以欺诈手段组织虚假现货电子交易行为如何定性、共同犯罪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然后就案件争议焦点和分歧意见展开法律分析,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等重点展开,并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总结现货电子交易诈骗的犯罪模式,即搭建(挂靠)平台——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手段诱骗客户注册开户入金——恶意指导客户操作(或者操纵交易行情)导致客户亏损——瓜分被害人损失,对照诈骗罪的基本结构,以此论证现货电子交易诈骗的成立,进而分析讨论诈骗共犯、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比较分析现货电子诈骗与非法经营间的关系。通过充分的法理分析,论证虚假现货电子交易的诈骗本质,再回到三个案例本身,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参考,帮助解决现货电子交易诈骗案件的定性争议、诈骗数额认定等审判实务问题,准确认定犯罪,统一法律适用。
王雪[8](2020)在《诈骗犯罪中程序意义被害人之倡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支付方式日新月异,财产关系流转加快,司法环境日益复杂。越来越多新型诈骗犯罪或侵财类犯罪案件中,到底谁是被害人往往存在争议,并由此带来一些案件的刑法性质的重大争议。诈骗行为的发生,往往在侵害财产关系的同时,也给他人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被害人主体的确认是研究被害人其他问题的前提,有必要对被害人认定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构建程序意义被害人理论可以解决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具有程序和实体性的双重意义。被害人的确认不仅关乎被害人介入刑事诉讼的地位,还涉及罪名定性、财产损失,属于实体事项。被害人的确认应当放在财产损失讨论之后,罪名定性之前。程序被害人理论没有超越被害人含义的语义范围,且在法理上具有充分依据。从构成要件来看,被害人作为被犯罪侵犯的客体,受刑法保护。从构成要素来看,被害人认定对被害人过错以及错误认识等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财产损失来看,诈骗犯罪的既遂以财产损失为必要,而确定财产损失和确定被害人往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通过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为学术争论提供一种研究进路,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认定问题提供参考解决路径。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章:厘清程序被害人理论的概念,并论证被害人认定的实体法意义,为该理论提供法理依据。在未超过刑事被害人的语义下,可构造程序被害人概念。其范围包括受犯罪行为直接损害并承担物质损失,还有并未被直接损害或者损害不严重,但可能现实承担损失的人。该理论以受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的人作为罪名定性的依据,将可能承担现实损失的人作为被害人。被害人认定问题具有实体法意义。被害人认定与犯罪定性、财产损失问题紧密相关,应当属于实体事项。被害人认定问题应当位于财产损失讨论后,罪名定性之前。第二章:结合二维码案件、不动产处分案件和两头骗案件,分析被害人认定不一致的原因。根据程序意义被害人理论,重新梳理案件,解决实践争议。争议案件中,直接受损人与现实损失承担人不一致,谁是被害人,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所在。同类型案件,有的法院认定现实损失承担人为被害人,有的法院认定直接受损人为被害人。被害人认定不同,相应认定的罪名也不相同。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不统一,司法权威性会受到损害。究其根源,被害人的基本含义无法指导实践中被害人认定标准的问题。第三章:研究程序意义被害人理论在实务中的运用。除了疑难诈骗犯罪案件中,在刑民交叉案件和其他犯罪案件中也可以应用。按照此理论,受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程度未到达入罪的损失人也可以列为被害人。程序意义被害人可以解决实践中罪与刑相适应以及涉案的财产分配的分配问题。达到弥补现实损失承担人和解决被害人认定的争议的效果。司法实践的工作人员需要依据法律规范,以三段论为基础,不断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结合自身的生活阅历和经验作出判断。
张凯华[9](2020)在《互联网环境下集资诈骗罪研究 ——以浙曦案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互联网新技术发展迅速,大数据、云计算等成为了我们经常听到的高频词汇。相伴随这些技术的成长,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也在热火朝天的展开。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天然的特点就是人们只知其一,对其深入了解知之较少。这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利用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发展过程中的漏洞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带来了极其恶劣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本文通过对于娄某某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犯罪一案的基本案情进行分析,理清本案中的有关学理问题。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同时应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财产处分和运用情况以及行为人违约后行为等认定当事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对于互联网环境下集资诈骗犯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的具体认定,本文通过互联网特殊环境下行为人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方法结合以往学理研究进行分析认定,如认为对于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集资诈骗过程中的平台搭建及维护不起实质作用的技术人员与集资诈骗犯罪的实施者进行准确区分,合理定罪处罚。本文最后对于所选案件结合前文学理研究对司法认定进行分析。首先,就本案中当事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进行研究。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当事人虚构企业经营之实施,骗取投资者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故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就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进行分析,分析认定当事人通过设立公司以加强投资人的信任,实质上是自然人犯罪;最后就本案中当事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进行分析,进而认定当事人不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不构成从犯。笔者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采用案例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等。通过对于互联网环境下集资诈骗犯罪相关案例的分析和学理梳理研究,以期对于新网络平台背景下出现的集资诈骗罪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问题提供解决的思路。
杨磊[10](2019)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各种交易,获取或者发布各类信息,与之同时,也带来了屡禁不止的网络犯罪现象。电信网络诈骗是传统诈骗犯罪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新型犯罪形态,此类犯罪的行为方式新颖,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欺骗性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的难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需要进一步进行区分,实践中往往将具有“欺骗”外形的电信网络犯罪认定为诈骗罪,此种做法需要进一步讨论。另外,实践中对于职业取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也存在不同的做法,还有相关提供帮助行为的特殊群体,其行为的定性也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本文就以上问题作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述,主要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现状、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并梳理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第二部分论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认定的问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分析“处分意识”在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重要意义和认定方法;通过区分电信网络诈骗与其他相关犯罪,进一步明确其行为的特殊之处。第三部分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查阅案例可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共同犯罪,在认定主、从犯的时候往往因为现实中的复杂情况出现困难。本文通过对共犯理论的分析,并结合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要旨,尤其是一些特殊群体,例如地下钱庄、网络通信平台等,具体讨论多主体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第四部分探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金额的认定问题。对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认定中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利弊分析,本文主要是对共同诈骗犯罪中每个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如何确定进行重点的剖析,这也是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二、论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论文提纲范文)
(1)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司法现状 |
(一)辩护及上诉事由多围绕“非法占有目的” |
(二)法院裁判说理呈现以行为特征代替主观目的认定 |
(三)辩方在辩护中往往进行“幽灵抗辩” |
二、套路贷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之疑难 |
(一)对《浙江纪要》中主观认定规定的质疑 |
(二)普通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式难以适用 |
(三)特殊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情形无法套用 |
三、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非法占有目的”在套路贷诈骗犯罪中的界限机能 |
(二)“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应关照借贷行为所具有的民事特征 |
四、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与反证提倡 |
(一)套路贷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 |
1. 借款合同签订前出借人是否尽到先合同义务 |
2. 借款合同履行中是否刻意制造违约 |
3. 在违约发生后是否积极实现“转单平账”垒高债务 |
(二)反证的提倡 |
(2)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应用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 研究现状综述 |
(二) 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问题 |
一、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 |
(一) 网络诈骗犯罪的概述 |
(二) 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
1. 有组织化犯罪 |
2. 犯罪更隐蔽化 |
3. 作案手法多样化、高科技化 |
4. 集中涉及四个罪名 |
(三) 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 |
1. 网络传销诈骗 |
2. 网络购物诈骗 |
3. 网络信用卡诈骗 |
4. 网络钓鱼诈骗 |
5. 小结 |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 国外网络犯罪法律规制现状 |
1. 美国治理网络诈骗犯罪经验 |
2. 日本治理网络诈骗犯罪经验 |
3. 英国治理网络诈骗犯罪经验 |
4. 《网络犯罪公约》 |
5. 国外网络诈骗犯罪立法经验的启示 |
(二) 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相关法律规制现状 |
1. 97年《刑法》 |
2. 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 |
3. 《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 |
4. 其他法律法规 |
5. 我国网络诈骗刑事立法的特点 |
6. 小结 |
三、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问题分析 |
1. 现行的刑事立法理念的滞后 |
2. 罪名认定紊乱 |
3. 法益保护范围的不足 |
4. 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不足 |
5. 责任评价要素不合理 |
6. 量刑标准不合理 |
7. 犯罪主体的局限性 |
(二) 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立法的问题分析 |
1.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疏漏 |
2. 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管控的法律疏漏 |
(三) 小结 |
四、关于完善网络诈骗犯罪法律体系的建议 |
(一) 完善网络诈骗犯罪刑法体系 |
1. 诈骗罪的升级完善 |
2. 网络诈骗犯罪独立成罪 |
(二) 其他法律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制 |
1. 完善保护个人信息法律体系 |
2. 完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防控法律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基本类型 |
(一)程序性分类 |
(二)实体性分类 |
1.犯罪起因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 |
2.犯罪预备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 |
3.犯罪实行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 |
4.事后返还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 |
5.赃物处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 |
二、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认定原则 |
(一)事实认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二)法律评价:法秩序统一性原则 |
(三)责任承担:刑民效力分立原则 |
三、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认定方法 |
(一)以“对价衡量说”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二)甄别涉案财物的权属和性质 |
(三)精准计算诈骗犯罪的数额 |
结语 |
(4)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诈骗犯罪及其在文物交易中的认定疑难 |
1.1 诈骗犯罪及其基本构造 |
1.1.1 诈骗犯罪的内涵 |
1.1.2 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 |
1.2 文物及合法文物交易的范围 |
1.2.1 文物的概念与种类 |
1.2.2 合法文物交易的范围划定 |
1.3 文物交易中诈骗犯罪的认定疑难 |
1.3.1 文物交易的“行业规则” |
1.3.2 “行业规则”与诈骗犯罪的形式冲突 |
1.3.3 文物真伪鉴定的疑难与失范 |
第二章 文物交易中诈骗犯罪的一般认定规则 |
2.1 文物交易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认定 |
2.1.1 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内涵 |
2.1.2 “非法占有目的”在文物交易中的特殊性 |
2.1.3 文物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 |
2.2 文物交易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合理认定 |
2.2.1 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一般内涵 |
2.2.2 文物交易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殊性 |
2.2.3 行为人与被害人认识的双重判断视角 |
2.3 文物交易中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合理认定 |
2.3.1 诈骗犯罪中“陷入认识错误”的一般内涵 |
2.3.2 文物交易中的真伪混杂与“陷入认识错误”的特殊性 |
2.3.3 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在不同文物交易场所中的认定 |
2.3.4 文物交易中的“博弈”心理与“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认定 |
2.4 文物交易中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合理认定 |
2.4.1 诈骗犯罪中“造成财产损失”的一般内涵 |
2.4.2 “造成财产损失”在文物交易中的特殊性 |
2.4.3 文物诈骗犯罪中“造成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 |
2.5 文物交易中“文物真伪”的合理认定 |
2.5.1 文物真伪的判断标准 |
2.5.2 文物真伪鉴定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
第三章 文物交易中诈骗犯罪的特殊形态及其认定规则 |
3.1 文物诈骗犯罪的转化犯形态及其司法认定 |
3.1.1 文物交易中“诈骗+暴力”的实践现象 |
3.1.2 文物诈骗犯罪中“转化型抢劫”的司法认定 |
3.2 文物诈骗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其司法认定 |
3.2.1 文物交易中骗局被“识破”的实践现象 |
3.2.2 文物诈骗被“识破”中所涉及的未完成形态 |
3.2.3 文物诈骗犯罪中未完成形态的司法认定 |
3.3 文物诈骗犯罪的共犯形态及其司法认定 |
3.3.1 文物交易中多人“做局”的实践现象 |
3.3.2 文物诈骗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问题 |
3.3.3 文物诈骗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的认定问题 |
3.4 文物诈骗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司法认定 |
3.4.1 文物诈骗犯罪所涉及的罪数形态 |
3.4.2 文物诈骗犯罪中法条竞合及其司法处理 |
3.4.3 文物诈骗犯罪中想象竞合及其司法处理 |
3.4.4 文物诈骗犯罪中牵连竞合及其司法处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邵进新等三人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件情况及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 |
(二)判决结果及理由 |
1.一审判决结果 |
2.二审判决结果 |
(三)案件争议焦点 |
二、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定性分析 |
(一)诈骗罪既遂与帮助取款人参与时间的认定 |
1.诈骗罪的既遂标准 |
2.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既遂标准 |
3.本案被告人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 |
(二)帮助取款人主观认识因素的认定 |
1.明知的内容及司法认定 |
2.本案被告人主观上均明知其所取钱款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 |
(三)帮助取款案件事前通谋的认定 |
1.事前通谋的界定 |
2.帮助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应以“事前通谋”为必要条件 |
3.本案被告人均与上线存在事前通谋 |
(四)帮助取款行为的罪数认定 |
1.罪数判断标准及类型 |
2.本案被告人应认定成立诈骗罪包括一罪 |
(五)帮助取款行为犯罪认定标准总结 |
三、防控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思考 |
(一)正确解读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帮助取款行为的规定 |
(二)明确帮助取款行为犯罪认定标准,统一司法适用 |
1.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案件指导性案例 |
2.完善“事前通谋”和“明知”的认定 |
(三)完善非银行支付平台转账方式,增加被害预防机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身份公开”对诈骗罪认定影响的实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身份公开因素 |
1.对诉讼诈骗的定性 |
2.信用卡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
3.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二)域外刑法理论中的身份公开因素 |
1.德国刑法理论中的身份公开因素 |
2.日本刑法学中的身份公开因素 |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身份公开因素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样本来源 |
(二)研究任务 |
(三)研究对象 |
1.以被检方以诈骗罪公诉的欺诈行为为研究对象 |
2.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为研究对象 |
3.以数罪中的一罪为研究对象 |
(四)设计变量 |
1.是否自首 |
2.是否坦白 |
3.是否立功 |
4.诈骗数额 |
5.刑罚强度 |
6.是否定罪(诈骗罪) |
7.身份是否公开 |
(五)设定衡量刑罚强度的标尺 |
1.有期徒刑 |
2.拘役 |
3.无期徒刑 |
4.罚金刑 |
5.剥夺政治权利 |
6.免予刑事处罚 |
7.缓刑 |
(六)分析方法 |
三、数据分析的结果和解读 |
(一)身份公开对诈骗罪定罪的影响 |
1.身份公开对定罪影响的列联表分析结果 |
2.对列联表分析结果的解读 |
(二)身份公开对诈骗罪量刑的影响 |
1.身份公开对量刑影响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
2.对多元回归分析结果的解读 |
四、对身份公开因素的重新审视 |
(一)身份公开纳入诈骗罪定罪规则的合理性分析 |
1.纳入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
2.纳入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
(二)身份公开纳入诈骗罪量刑规则的合理性分析 |
1.刑法理论层面的合理性 |
2.司法实践层面的合理性 |
(三)身份公开因素对其他犯罪影响的引申思考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现货电子交易诈骗的司法认定 ——以“南京亚太诈骗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 案件基本情况简介 |
1、“南京亚太”谢某等人诈骗案—正规现货平台勾结做市商操控交易行情 |
2、“榆林农惠”朱某等人诈骗案?——自建交易平台操控现货行情走势 |
3、“天矿所”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以反向指导等手段蓄意扩大客户损失 |
(二) 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 |
1、以欺诈手段组织虚假现货电子交易是否构成诈骗罪 |
2、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
3、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
二、案例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 现货电子交易诈骗的成立 |
1、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 |
2、欺诈行为的认定 |
3、欺诈行为与被害人损失的因果关系认定 |
(二) 现货电子交易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 |
1、共同犯罪的成立 |
2、犯罪集团及行为人地位作用的认定 |
(三) 现货电子交易诈骗数额的认定 |
1、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 |
2、现货电子交易诈骗数额的具体认定方式 |
3、共同犯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 |
(四) 现货电子交易诈骗与非法经营的区分 |
三、案例评析与结论 |
(一) 本文三个案例各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 |
1、各被告人共同实施了欺诈行为 |
2、各被告人均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目的 |
3、被害人因被告人的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遭受损失 |
(二) 案例中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且系犯罪集团 |
(三) 诈骗数额的具体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诈骗犯罪中程序意义被害人之倡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诈骗犯罪中程序意义被害人理论 |
第一节 程序意义被害人的概念厘清 |
一、刑事被害人 |
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 |
三、现实损失承担人 |
四、程序意义被害人 |
第二节 程序意义被害人理论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定性与被害人认定 |
二、财产损失与被害人认定 |
三、审查义务的归属与被害人认定 |
第二章 诈骗犯罪中程序被害人理论引入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及争议 |
一、二维码案 |
二、不动产处分案 |
三、两头骗案 |
第二节 实践中被害人认定思路 |
一、以损失承担人为被害人 |
二、以被骗人为被害人 |
第三节 程序意义被害人理论优势 |
一、有利于统一被害人标准 |
二、更便捷解决罪名定性争议 |
第三章 诈骗犯罪程序意义被害人司法应用 |
第一节 适用的案件类型 |
一、疑难诈骗犯罪案件 |
二、刑民交叉案件 |
三、其他犯罪案件 |
第二节 程序性被害人应用的法律效果 |
一、弥补现实损失承担人 |
二、解决被害人认定争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互联网环境下集资诈骗罪研究 ——以浙曦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浙曦案” |
(一)“浙曦案”之基本案情 |
(二)法院判决 |
(三)争议焦点 |
1.被告人娄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
2.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
3.被告人娄某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
二、互联网环境下集资诈骗罪学理分析 |
(一)互联网环境下集资诈骗罪主观目的认定 |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认定区分 |
2.“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
3.“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分析 |
4.“非法占有目的”之司法推定 |
(二)互联网环境下集资诈骗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 |
1.单位主体的界定 |
2.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
3.单位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
(三)互联网环境下集资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 |
1.集资诈骗罪中共同犯罪的构成 |
2.集资诈骗罪中正犯问题 |
3.集资诈骗罪中帮助犯问题 |
4.集资诈骗罪中共同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承担 |
三、“浙曦案”司法认定具体分析 |
(一)娄某某构成罪名分析 |
1.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娄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
(二)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 |
(三)本案中娄某某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构成从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重点与研究方法 |
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
1.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
1.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 |
1.2.1 犯罪态势分析 |
1.2.2 法律规范梳理 |
1.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 |
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务难点之一:行为定性 |
2.1 “处分意识”的学说争鸣 |
2.2 处分意识的案例分析 |
2.2.1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犯罪 |
2.2.2 二维码盗窃&诈骗 |
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务难点之二:共同犯罪 |
3.1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
3.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特殊主体 |
3.2.1 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成立共犯的可能性分析 |
3.2.2 地下钱庄成立共犯的可能性分析 |
3.3 帮助取款人的行为定性 |
3.3.1 帮助取款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 |
3.3.2 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4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务难点之三:诈骗数额 |
4.1 诈骗数额的理论认定模式 |
4.2 诈骗数额与行为人的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论文参考文献)
- [1]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J]. 陈小彪,黄培钦.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2)
- [2]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邓超杰. 苏州大学, 2020(03)
- [3]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J]. 杜邈.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03)
- [4]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犯罪研究[D]. 于鸿峣. 河北大学, 2020(08)
- [5]邵进新等三人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案分析[D]. 赵杰. 渤海大学, 2020(05)
- [6]“身份公开”对诈骗罪认定影响的实证考察[D]. 徐放.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7]现货电子交易诈骗的司法认定 ——以“南京亚太诈骗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D]. 吴健. 安徽大学, 2020(08)
- [8]诈骗犯罪中程序意义被害人之倡导[D]. 王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互联网环境下集资诈骗罪研究 ——以浙曦案为视角[D]. 张凯华.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10]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究[D]. 杨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