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ISM规则对承运人海事责任的影响

论ISM规则对承运人海事责任的影响

一、论ISM规则对承运人海事责任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孙伊凡[1](2020)在《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运承运人有众多免责条款,其中最为重要、最受争议的当属航海过失免责。曾经,这项制度备受欢迎,如今,这项制度饱受质疑,海运界对这项免责制度态度逆转的背后,暗含着国际海运各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在历经数次失败后,货方始终没有放弃变革航海过失免责的愿望,新一轮的存废博弈再度登场。有关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问题,在过往的角逐中,海运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理论界与实务界热议纷纷,各自为阵;四大国际海运公约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与观点亦不完全相同,未生效的《鹿特丹规则》也没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纵观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亦是各具特色。鉴于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立场混乱,存废争议尚无定论的现状,文章详细、全面地梳理了过往立场,剖析每种立场背后的论证理由,思考相关立场可能对海运利益各方产生的利弊影响。同时,文章不仅立足于传统四大国际海运公约,更加关注各国国内的实际立法举措,以欧美、东亚、北欧等典型国家为代表,结合各国航运与贸易实践,探寻这些国家的海事立法规定,总结各国的存废立场及其立场的转变过程。针对我国《海商法》的现行规定,文章提出现阶段我国在修改《海商法》时,宜采纳区分废除的立场建议,即保留驾驶过失免责,废除管船过失免责。随着我国航运与贸易实践的飞速发展,当前《海商法》中有关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存在缺陷与不足,应该在修法时予以完善。我国立足于海运发展的历史新起点,既要看到我国作为航运大国的优势与进步,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不足与短板,明确我国与航运强国的差距,同时,我国作为全球货物贸易大国,也要兼顾货方利益。总而言之,文章聚焦我国海运与贸易实践,重点论述我国保留驾驶过失免责的必要性,及废除管船过失免责的可行性。

郑启敏[2](2020)在《论作为海运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船舶潜在缺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海牙规则》制订以来,“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的免责事由作为海运承运人的一项抗辩理由已存在90多年,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海运承运人援引该项免责事由而成功免责的案例寥寥无几。虽然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1款第(11)项明文规定了这一项免责事由,但是承运人在实际情况下并不能当然免责,主要在该免责事由的定义、举证责任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本文通过船舶潜在缺陷的含义,对谨慎处理义务的认定,以及免责事由与适航义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探讨,试图在《海商法》面临修改之际,对这一免责事由的认定和理解提出建议。本文通过比较法、案例分析法分析英美法系下对船舶潜在缺陷的理解与我国法院的判定,以及船舶潜在缺陷作为免责事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船舶潜在缺陷的基本概念,与正常磨损进行区分,并且阐述了这一免责事由的由来及历史沿革。第二章具体分析了英美判例中对船舶潜在缺陷的认定,其时间跨度超过200年,对船舶潜在缺陷的含义得出了较为统一的定义,并得出适航义务与船舶潜在缺陷中都出现的“谨慎处理”义务不能简单等同的观点;除英美案例外,也分析了我国的海运承运人援引该免责事由的所有案例,并将不同法系下的案例进行对比,探索了“谨慎处理”义务对承运人的不同启示。第三章列举了在举证过程中,承运人为援引此项免责事由将面临的几个困难,讨论了谨慎处理义务是否为法律问题、举证顺序分配的争议;分别列举了4种潜在缺陷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可适用的建议。第四章分析了首要义务,即适航义务对承运人援引船舶潜在缺陷的影响,讨论了适航义务作为承运人的首要义务是否应该在承运人援引潜在缺陷之前进行举证,以及ISM规则作为衡量适航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的标尺对该项免责事由的影响。最后一章为总结上述章节所提出的问题,对海运承运人应如何援引该项免责事由并成功免责提出建议。

欧阳云婷[3](2020)在《“航行计划缺陷”对承运人履行适航义务的影响》文中指出自《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对承运人适航责任采取谨慎处理使之适航的标准以来,普遍认可的船舶适航要件为: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货舱适货。但完成适航要件的标准一直处于发展的状态中。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船舶建造技术的进步及有关国际航行规范文件的更新,适航义务被赋予新的内涵。英国高等法院于2019年3月就达飞利波拉轮共损索赔案(The CMA CGA Libra)作出判决,认为航行计划的缺陷会导致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不适航。随后,船方就该判决进行上诉,英国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驳回上诉的判决。该案赋予航行计划重要的意义,且具有成为权威判例的可能。此案将航行计划缺陷与船舶不适航相联系,实质上要求船东履行更为严格的适航义务和证明“合理尽职”的举证义务。本文将试图梳理船舶适航的发展,讨论现今船舶适航的标准,分析该案件的合理性和价值,探讨承运人如何应对愈发严苛的适航义务。本文拟用四章来讨论“航行计划缺陷”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影响。本文第一章将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角度梳理船舶适航内涵的发展,探讨船舶适航内涵发展的合理性,分析现今判定船舶适航与否所采用的“原则”+“列举”模式。本文的第二章讨论航行计划与船舶适航的内在联系。分别从制定航行计划的技术意义和法律意义的角度出发,目的是分析航行计划的意义和重要性;第二节列举了常见的航行计划缺陷类型,并讨论这些缺陷是否可能导致船舶处于不适航的状态。第三节讨论缺陷是否具有修正性,分析航行计划缺陷修正性与船舶适航性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第三章讨论当航行计划缺陷成为船舶适航性因素后,承运人所面临的挑战。船舶适航被视为承运人的首要义务,未完成船舶适航义务将导致承运人无法援引免责条款。另外,适航义务的完成还直接关系到承运人主张共同海损分摊的权利、默示保证义务的实行。而航行计划本身作为保障航行安全以及预测海上风险的助航文件,具有信息量丰富,无统一标准等特点。换而言之,承运人难以保证航行计划的绝对完备。本文的第四章总结了达飞利波拉轮共损索赔案对船舶适航认定的影响,从该案的判决结果中总结对航行计划法律地位的认定,讨论承运人可从该案中获得的启示,以及日后应如何预防类似纠纷。

张一祯,蒋正雄[4](2019)在《关于废除《海商法》中过失免责制度之思考》文中指出过失免责制度乃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中一项古老而又特殊的制度,在当今法律环境下取消过失免责制度是一种趋势。然而,交通部发布的《海商法》修改意见稿中仍然保留了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条款。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既是船东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立法不应只注重保护船方利益,而忽略货方利益。司法案例显示,承运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外未能保持船舶适航的,在相当程度上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关于船舶安全的公法已经在客观上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航海技术的提高,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增强,承运人能够成功援引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而享受免责的案例比例极低。因此,建议在《海商法》修改时,借鉴《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延长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至整个航程,并取消过失免责制度。

李牧霏[5](2014)在《论海事公法对航海过失免责的冲击 ——以ISM规则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航海过失免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至今已存在一百二十余年,在此期间,船货双方对该权利存与废的争论从未间断过。直到ISM规则作为SOLAS的附则出现,该项免责权利赖以生存的根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这种冲突直接影响着承运人因雇佣人员航海过失申请免责的必要性及成功率等问题。因此,理清这些影响对于修订法律中确定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承运人的免责权利都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具有公法色彩的ISM规则虽然不是海事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但却能打击性地影响着海事私法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两者立法的角度和基础。为了明晰地列出ISM规则对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直接以及潜在影响,以判断该项权利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本文首先从该特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入手,进而分析ISM规则中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通过这样对比列举的方式,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出两者之间的联系。然后将航海过失免责置于ISM规则大环境下进行详细的剖析,重新判断ISM影响之下法官对同一过失的裁判结果,最后,着眼于我国执行ISM规则效果的具体环境,对航海过失免责提出修法建议,具体如下所述:本文首先从追溯历史的角度,用法律及经济分析方法,深层次挖掘航海过失免责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经济学基础。然后与ISM规则规范的内容进行比对,突出强调ISM规则对海上航行安全以及船公司运营管理方面做出的贡献。然后,从三个层次着手分析ISM规则对航海过失免责的冲击。第一个层次是从ISM规则冲击航海过失抗辩理论基础的角度,得出ISM规则通过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船岸联系制度的建立等,有效地改变了航海过失抗辩理论基础中的海上风险巨大、海难损害严重以及岸上管理能力有限等基础的结论;第二层次论述的冲击源自于ISM规则使支持“船舶不适航”以及“承运人岸上管理过失”的论点更易成立,进而导致承运人援引航海过失免责抗辩成功率大为缩减。第三层次则从司法实践入手,列举了以往常见的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航海过失类型并在ISM规则的强制实施下重新审视裁判结果。最后一部分则通过分析ISM规则在我国的执行效果为我国未来修改《海商法》中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与否提出拙见。

张思晨[6](2011)在《海上货运中船舶适航义务研究》文中提出船舶适航义务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首要义务,在海商法理论中以及在海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我国《海商法》第47条对船舶适航义务做的规定中有很多不清晰之处,如“开航当时”的界定、对“谨慎处理”的理解、船舶的适航标准等等。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几个代表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对承运人的船舶适航义务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每一公约的内容都是与该公约制定当时的国际海运环境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有着自身独特的法哲学基础和历史背景,因此关于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的范围、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地位以及承运人承担适航义务的起讫时间的规定各有特色。随着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国际海事界对船舶适航义务进行了很多理论的创新与立法实践,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也应与时俱进,逐步符合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而这些国际立法也对如何修改我国《海商法》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因此,本文在对船舶适航义务进行了综合分析、对国际有关船舶适航义务的理论和立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本文首先主要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并对有关船舶适航义务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梳理,为探讨船舶适航义务提供理论基础。然后,介绍了船舶适航义务的基本理论及船舶适航义务的发展历史、着重阐述了船舶适航义务的内容及标准、分析了船舶适航的时间界定问题并对船舶适航义务的免责以及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讨论了船舶适航义务的地位并对《鹿特丹规则》对于船舶适航义务的影响进行分析。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主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指出了国际立法的趋势,同时对代表性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国的船舶适航义务理论以及立法进行了阐述,指出我国有关船舶适航义务理论与立法的现状和不足之处并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在分析、综合、参照国外立法而后国际公约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尤其是如何完善我国适航义务理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王海光[7](2007)在《船舶查验与船舶适航的判断 ——兼论对承运人履行法定适航义务的影响》文中提出本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船舶适航、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本文称它们为船舶查验),以及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对船舶适航和承运人适航义务的作用和影响。船舶适航虽然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但是随着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程度的提高,相关科学技术的进步,造船能力、通信手段的提高,船员和船舶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在这种影响的作用下,它的含义正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这其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就应该是“主管机关”对航运的日益关注。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是目前各国航运主管部门对于船舶技术状态和船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管理和控制手段。尤其是ISM规则的推出,它很好地将船舶的技术管理与船公司管理结合在一起,使船公司对船舶技术的监管成为常态。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虽然在表面上与海商法中的船舶适航无明显的联系,但是详细分析后就会发现,不论是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依据的标准还是查验的结果,无一不对船舶适航产生着实质性的影响,表现为支撑、补充和强化。由于主管机关开展的船舶安全检查和船检验带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也使得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进一步加重和明确。总之,通过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的角度理解船舶适航和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会对它有更深更全面的认识。本文以大量的资料、数据和案例为基础,通过分析“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适航”之间的关系,对一些目前在这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新的见解和看法,进而提出一些对相关法律改进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海商法中有关船舶适航及承运人适航义务的相关理论及实践有所裨益。

迟彦杰[8](2006)在《船舶适航性的法律问题》文中指出本论文以船舶的适航性为研究对象,首先从航运历史发展的角度上分析了船舶适航的内容,在航海技术规范的层面上概括了国内外司法实践中适航内容的要素及存在的差异。然后,分别在海上货运、海上保险、ISM规则等方面分析了有关船舶适航性的热点问题,每一节都留有笔者用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观点。最后,针对前述领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别在海事司法实践和海事立法的角度上,提出了大量的有利于当前阶段合理分摊海上风险的适航观点和建议。 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章为船舶适航内容分析,从航运界和学术界对船舶适航性的理解入手,简要介绍了船舶适航性的发展历史,大胆预测当前正处于“趋向于绝对适航阶段”,然后重点在船体适航、船员适航、载货处所适航这三个方面,结合1974 SOLAS、STCW 78/95、ISM规则等国际公约及大量海事海商案例,分析了国际和国内在适航内容方面的主要差异,归纳出能够代表当前适航阶段的适航要素,为下文分析适航责任打好了技术性基础。 第二章为船舶适航责任分析,本章以船舶适航责任为主线,以第一章的技术性资料为依据,重点分析了涵盖海上货运、海上保险、ISM规则等方面有关船舶适航性的热点问题:“开航前”与“开航当时”的界定、“谨慎处理”的把握、保证船舶适航等,这些看似陈旧的话题,在《汉堡规则》、ISM规则、ISPS规则所引领的新的绝对适航阶段,其内容都要产生实质性的变化。笔者对每个热点问题都阐述了能平衡各方利益、具有实践操作性的观点,为指导下文的司法实践埋下了伏笔。 第三章为有关船舶适航性的司法实践,继第二章中的热点问题,本章不仅在实体法的合理适用,而且在诉讼程序上较为深刻地提出了大量的有利于当前阶段恰当分摊海上适航风险的建议。其中,在海事诉讼方面,要引入特殊的举证程序;在判定承运人/被保险人的适航责任上,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海商法的修改方面,要加入许多有关适航性的规定。实际上,这些观点和建议,可以全部作为海商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立法建议。当然了,船舶的适航性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需联系航海和航运实务知识,用发展的观点来分析其内涵。

佟黎明[9](2005)在《ISPS规则对承运人权利、义务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ISPS规则)是旨在为船舶和港口设施提供保安措施、进行风险管理的法律文件,并被纳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2002年修正案。笔者认为ISPS规则是公法内容,但对私法即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会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海上货物运输业和保险业。限于篇幅本文仅论述ISPS规则的实施对承运人义务的影响及其对承运人依据现行海事法律体系所享有的航海过失免责权利的影响,断定ISPS规则的实施将加重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责任,并分析了其对航海过失取消进程的加速作用。同时本文对承运人在遵守ISPS规则、保证船舶适航方面应采取的一些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 本文着重运用了比较的分析方法,把ISPS规则与现行海事法律进行比较,论述ISPS规则对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王炳蔚[10](2004)在《论ISM规则对承运人海事责任的影响》文中认为ISM规则已于2002年7月1日在世界范围内全面实施,该规则的意义不仅是管理层面的同时也是法律层面的,本文从法律角度就该规则对承运人海事责任承担的影响进行了较深入的评析

二、论ISM规则对承运人海事责任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ISM规则对承运人海事责任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3.1 国内相关研究的学术梳理
        1.3.2 国外相关研究的学术梳理
    1.4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2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基本问题
    2.1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释义与种类
        2.1.1 航海过失免责的释义
        2.1.2 航海过失免责的种类
    2.2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历史沿革
        2.2.1 首创航海过失免责
        2.2.2 坚持航海过失免责
        2.2.3 首废航海过失免责
        2.2.4 再废航海过失免责
第3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争议
    3.1 理论界存废立场及理由
        3.1.1 维持派
        3.1.2 废除派
        3.1.3 区分派
        3.1.4 明废暗保派
        3.1.5 小结
    3.2 实务界存废立场及理由
        3.2.1 船方利益集团
        3.2.2 货方利益集团
        3.2.3 小结
    3.3 世界主要国家存废立场及理由
        3.3.1 维持型
        3.3.2 废除型
        3.3.3 区分型
        3.3.4 明废暗保型
        3.3.5 小结
第4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影响
    4.1 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的影响
        4.1.1 对承运人的影响
        4.1.2 对托运人的影响
        4.1.3 小结
    4.2 废除驾驶过失免责的影响
        4.2.1 对承运人的影响
        4.2.2 对托运人的影响
        4.2.3 对海运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4.2.4 小结
    4.3 废除管船过失免责的影响
        4.3.1 对承运人的影响
        4.3.2 对托运人的影响
        4.3.3 小结
    4.4 明废暗保航海过失免责的影响
        4.4.1 对承运人的影响
        4.4.2 对托运人的影响
        4.4.3 小结
第5章 我国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修改建议
    5.1 当前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5.1.1 当前我国属于维持型
        5.1.2 当前我国立场需改变
    5.2 当前我国修改海商法的立场建议
        5.2.1 我国应保留驾驶过失免责
        5.2.2 我国应废除管船过失免责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2)论作为海运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船舶潜在缺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承运人免责事由之船舶潜在缺陷的概念与沿革
    第一节 船舶潜在缺陷的概念
        一、船舶潜在缺陷的含义
        二、船舶潜在缺陷的特征
    第二节 船舶潜在缺陷的沿革
        一、提单条款下的“船舶潜在缺陷”
        二、相对适航概念与船舶潜在缺陷
        三、国际公约语境下的“船舶潜在缺陷”
第二章 中外司法实践中船舶潜在缺陷的认定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下对船舶潜在缺陷的理解
        一、英美判例中的船舶潜在缺陷
        二、适航义务中的恪尽职责与船舶潜在缺陷中的谨慎处理义务
        三、谨慎处理义务的认定需结合事实
    第二节 我国法院对船舶潜在缺陷的认定
        一、浙江省高院:设计缺陷若符合特征可被认定为船舶潜在缺陷
        二、福建省高院:从承运人角度认定谨慎处理义务的履行
        三、青岛海事法院:谨慎处理义务的内容因具体事实不同而变化
        四、宁波海事法院:谨慎义务的认定须结合法律与行业规定
        五、武汉海事法院:相对适航主义与船舶潜在缺陷的关系
    第三节 中外案例中船舶潜在缺陷认定的异同
第三章 援引免责事由之船舶潜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第一节 谨慎处理义务的认定:一个法律问题
    第二节 适航义务与船舶潜在缺陷的举证顺序
    第三节 船舶潜在缺陷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一、情形一:经谨慎处理仍未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造成损失
        二、情形二:潜在缺陷引起船舶不适航造成损失
        三、情形三:共同致损但无法查明主要原因
        四、情形四:存在船舶潜在缺陷但无法确定其是否为主要原因
    第四节 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
第四章 承担适航义务与享受免责事由的内在关系:船舶潜在缺陷的实证
    第一节 适航义务的履行与举证
        一、适航义务、管货义务和免责事由的内在关系
        二、援引免责事由与举证适航义务的举证顺序
    第二节 适航时间对援引船舶潜在缺陷的影响
    第三节 适航义务与船舶潜在缺陷之间的问题
        一、ISM规则的适用对承运人免责抗辩的影响
        二、ISM规则对谨慎处理义务的启示
第五章 完善《海商法》下船舶潜在缺陷的建议
    第一节 船舶潜在缺陷的认定依据
    第二节 我国《海商法》下船舶潜在缺陷的展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航行计划缺陷”对承运人履行适航义务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其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船舶适航内涵的发展
    第一节 改变:从绝对适航至过错原则
        一、绝对适航义务
        二、谨慎处理使之适航义务
        三、过错推定原则下的适航义务
        四、保护倾向在运输立法中的变革
    第二节 完善:先例及国际海事组织文件丰富船舶适航的内涵
        一、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对适航义务的补充
        二、英美法判例对适航义务的补充
        三、判例及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对适航义务的影响
    第三节 提高适航义务履行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一、避免对承运人提出重复及不必要的要求
        二、考虑标准提高后的实践效能和合理性
第二章 航行计划与船舶适航的内在联系
    第一节 航行计划的意义
        一、制定航行计划的技术意义
        二、制定航行计划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 航行计划缺陷
        一、航行计划缺陷的类型
        二、航行计划缺陷的修正性
    第三节 航行计划缺陷与船舶不适航的关系
        一、航行计划缺陷构成不适航的判断标准
        二、承运人“谨慎处理”义务的不可转移性
        三、航行计划修正性与船舶不适航的时间点冲突
第三章 承运人因“航行计划缺陷致船舶不适航“而面临的挑战
    第一节 货主拒绝共同海损风险的提高
        一、货主拒绝分摊共同海损的理由
        二、承运人请求共同海损分摊的权利受限
    第二节 保险人拒赔风险的提高
        一、保险人拒赔理由的不确定性
        二、被保险人规避拒赔事由的难度加强
    第三节 承运人“谨慎处理”标准的提高
        一、船长和二副制定完备航行计划的难度
        二、承运人对航行计划直接负责的难度
第四章 达飞利波拉轮共损索赔案对承运人的启示
    第一节 达飞利波拉轮共损索赔案解决的问题
        一、航行计划缺陷被视为船舶本身的“特性”缺陷
        二、承运人合理尽职的标准是达到有效警示
        三、航行计划的制定为承运人不可转让的义务
    第二节 承运人的应对
        一、以公司内部文件的形式强调航行计划的重要性
        二、重视航行安全本身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4)关于废除《海商法》中过失免责制度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一、数据博弈下论船货方利益平衡
二、从司法实践看适航义务的拓展
    (一)适航义务的连贯性和交叉性
    (二)数据显示的适航义务与履行时间的关系
三、公法对适航义务全程化的客观影响
    (一)适航义务的举证与《ISM规则》
    (二)适航义务的量化与《ISM规则》
    (三)适航义务的外延与《ISM规则》
四、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取消
五、关于管船过失免责的取消
六、结论

(5)论海事公法对航海过失免责的冲击 ——以ISM规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论文结构安排
第2章 航海过失免责的理论基础
    2.1 航海过失免责的法理基础
        2.1.1 契约自由原则
        2.1.2 风险分担原则
        2.1.3 公平原则
        2.1.4 权责统一原则
    2.2 航海过失免责的法经济学基础
        2.2.1 成本—收益理论
        2.2.2 机会成本理论
        2.2.3 定价决策理论
第3章 ISM 规则与航海过失免责相关内容的认定
    3.1 ISM 规则的强制实施
    3.2 ISM 规则的突出贡献
        3.2.1 “预防机制”的引入
        3.2.2 首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船岸联系制度”
        3.2.3 “文件化”使证据更易查证与追溯
    3.3 违反 ISM 规则的法律责任
        3.3.1 行政法律责任分析
        3.3.2 民商事法律责任分析
        3.3.3 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第4章 ISM 规则对航海过失免责的影响
    4.1 ISM 规则对“航海过失免责”理论基础的影响
        4.1.1 对航海过失免责理论基础的动摇
        4.1.2 对经济学基础的变更
    4.2 ISM 规则对承运人援引“航海过失免责”抗辩的潜在影响
        4.2.1 ISM 规则更容易将“航海过失”解释为“船舶不适航”
        4.2.2 ISM 规则使货方追究“承运人岸上管理过失”责任的理由更易成立
    4.3 ISM 规则影响下航海过失免责裁判结果之再思考
        4.3.1 ISM 规则执行前航海过失免责的适用标准
        4.3.2 案例情景重现
第5章 在 ISM 规则的冲击下我国立法应采取的立场
    5.1 我国执行 ISM 规则的效果分析
        5.1.1 我国执行 ISM 规则的现状
        5.1.2 问题及解决
    5.2 ISM 规则影响下我国相关制度建构的路径之选择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6)海上货运中船舶适航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有关船舶适航义务的地位问题
        1.2.2 有关船舶适航的涵义问题
        1.2.3 关于船舶适航的时间要素问题
        1.2.4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1.3 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基本结构
        1.3.1 具体的写作思路和步骤
        1.3.2 本文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1.3.3 本文的基本结构
    1.4 创新之处
第2章 船舶适航义务的基本理论
    2.1 船舶适航义务的历史发展过程
        2.1.1 古代
        2.1.2 中世纪
        2.1.3 近现代
    2.2 船舶适航义务的理论基础——承运人的义务理论
    2.3 承运人的首要义务——船舶适航义务的地位之理论分析
    2.4 《鹿特丹规则》给船舶适航义务理论和立法带来的新变化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船舶适航义务的内容
    3.1 船舶适航义务的含义及内容
        3.1.1 狭义的船舶适航义务
        3.1.2 广义的船舶适航义务
    3.2 船舶适航义务的标准
        3.2.1 船体标准
        3.2.2 货物配载积载标准
        3.2.3 船员标准
    3.3 船舶适航的时间界定
        3.3.1 船舶开航前
        3.3.2 船舶开航当时
    3.4 船舶适航义务的地位以及免责条件
        3.4.1 船舶适航义务的地位
        3.4.2 适航义务的免责条件
    3.5 船舶适航义务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3.5.1 船舶适航义务举证责任的涵义
        3.5.2 船舶适航义务举证责任的涵义
        3.5.3 船舶适航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3.6 本章小结
第4章 船舶适航义务的国际立法及发展趋势分析
    4.1 《海牙规则》
    4.2 《汉堡规则》
    4.3 《ISM规则》
    4.4 《鹿特丹规则》
    4.5 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4.6 本章小结
第5章 代表性国家及我国的适航义务理论及立法分析
    5.1 外国适航义务理论及立法概况
        5.1.1 美国船舶适航义务理论及立法
        5.1.2 英国船舶适航义务理论及立法
        5.1.3 欧盟船舶适航义务理论及立法
    5.2 我国适航义务理论及立法概况
        5.2.1 我国学界关于船舶适航义务的理论研究
        5.2.2 我国目前关于船舶适航义务的国内立法
        5.2.3 我国参加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条约情况——兼论我国是否应该加入《鹿特丹规则》
    5.3 中外船舶适航义务理论及立法的比较和借鉴
        5.3.1 中外船舶适航义务理论及立法的对比
        5.3.2 我国船舶适航义务理论及立法不足
        5.3.3 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立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完善我国船舶适航义务的立法建议
    6.1 积极参加并参照国际条约
    6.2 修改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6.2.1 关于船舶适航标准的确定
        6.2.2 关于船舶适航义务免责条款的适用
        6.2.3 关于船舶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制度
    6.3 加强与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配套立法
    6.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7)船舶查验与船舶适航的判断 ——兼论对承运人履行法定适航义务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船舶适航简介
    1.1 船舶适航的定义
        1.1.1 基本定义
        1.1.2 狭义适航和广义适航
        1.1.3 针对风险的概念
        1.1.4 一个定性的标准
    1.2 对“开航当时”的理解
        1.2.1 界定“开航当时”的重要性
        1.2.2 对“开航当时”认定的争论
        1.2.3 理解“开航当时”的新思路
    1.3 对适航义务中“航次”的理解
    1.4 对“谨慎处理”的理解
        1.4.1 “谨慎处理”——适航义务的关键
        1.4.2 “谨慎处理”义务的确认
    1.5 适航时间的特例
        1.5.1 不同步的适航时间
        1.5.2 开航后补充履行适航义务
    1.6 违反适航义务的后果及举证责任
        1.6.1 违反适航义务的后果
        1.6.2 违反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
第2章 船舶检验与船舶技术适航
    2.1 船舶检验制度介绍
        2.1.1 船舶检验的发展史
        2.1.2 船舶检验的分类
    2.2 船舶法定检验标准与适航标准的关系
    2.3 船舶法定检验对船舶适航的作用
        2.3.1 船舶法定检验依据的标准
        2.3.2 船舶法定检验所依据标准中的“船舶适航”
        2.3.3 法定船舶检验对船舶适航的作用
        2.3.4 船舶法定检验中的“遗留项目”对适航的影响
        2.3.5 “低标准船”与适航
        2.3.6 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对适航的作用
    2.4 公证检验对船舶适航的作用
    2.5 船级检验与适航的关系
第3章 ISM规则与船舶管理适航
    3.1 ISM规则简介
    3.2 ISM规则涉及的其他要求
    3.3 ISM规则对适航的影响
        3.3.1 ISM规则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影响
        3.3.2 ISM规则对适职船员的影响
        3.3.3 ISM规则对“谨慎处理”的影响
        3.3.4 ISM规则对适航时间的影响
        3.3.5 ISM规则对适航举证的影响
        3.3.6 ISM规则对适航免责的影响
第4章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适航
    4.1 船舶安全检查介绍
        4.1.1 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及产生
        4.1.2 船舶安全检查的效果
    4.2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
    4.3 船舶安全检查中的适航标准
        4.3.1 船舶安全检查依据的标准
        4.3.2 船舶安全检查依据标准中的适航规定
    4.4 船舶安全检查中船舶适航的要件
    4.5 船舶安全检查中的船舶适航与海商法中船舶适航的关系
    4.6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航的作用
        4.6.1 港口国检查的程序和关注点
        4.6.2 港口国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4.6.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航的保障
    4.7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航的影响
        4.7.1 船舶安全检查对“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和“谨慎处理”的影响
        4.7.2 事故后的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航的影响
    4.8 对适航义务中“航次”的新理解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8)船舶适航性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船舶适航内容分析
    第一节 船舶适航内容概述
        一、船舶适航概念
        二、船舶适航的历史
        1.船舶绝对适航阶段
        2.船舶相对适航阶段
        3.新的绝对适航阶段
        三、船舶适航内容分类
    第二节 船体适航的内容分析
        一、船体适航概述
        二、船体适航的客观标志
    第三节 船员适航的内容分析
        一、船舶配员的现状
        二、船员适航的客观标准
        1.国际上配备足够船员的通常做法
        2.国内在船舶配员方面的通常做法
        三、船员的疏忽与不适任
    第四节 载货处所适航的内容分析
        一、船舶载货处所适航概述
        二、载货处所适航的客观标志
第二章 若干船舶适航责任问题
    第一节 船舶适航的时间问题
        一、船舶适航时间概述
        二、船舶“开航前”与“开航当时”的界定
        1.船舶“开航前”
        2.船舶“开航当时”
        3.应以船舶的具体状态来判断“开航当时”
        三、船舶“航次”与中途港问题
        四、船舶适航时间小结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航责任
        一、“谨慎处理”体系下的适航责任
        1.“谨慎处理”的历史由来
        2.“谨慎处理”的技术标准问题
        3.“潜在缺陷”是“谨慎处理”义务的补充
        4.“谨慎处理”体系下的适航责任
        5.我国《海商法》中的适航责任
        二、《汉堡规则》下的绝对适航责任分析
    第三节 保险合同下的船舶适航责任
        一、船舶保险中的适航性问题
        1.定期船舶保险中的船舶适航问题
        2.航次船舶保险中的适航问题
        3.我国《海商法》中的有关船舶保险的适航保证问题
        二、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适航性问题
    第四节 ISM规则与适航性的关系
        一、ISM规则的产生及基本要求
        二、ISM规则与船舶适航性的关系
        1.船舶没有有效的ISM规则证书可认为是不适航的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行将导致船舶不适航
        3.承运人不能轻易援引“潜在缺陷”来免责
        4.承运人不能随意用船东“不知道”条款来向船舶保险人索赔
        三、ISPS等其他规则对船舶适航性的影响
第三章 船舶适航性问题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探索
    第一节 有关船舶适航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
        二、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船舶适航性的举证责任问题
        三、“谨慎处理”中举证责任的特殊问题
        四、海上保险中有关适航性的举证责任问题
    第二节 现阶段确定承运人适航责任应采取妥善的态度
        一、船上各种有效证书是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
        二、特定船舶的适航要求应该是具体的
        三、妥善配备合格船员的标准做法
        四、现阶段确定承运人适航责任应采取谨慎的态度
    第三节 有关船舶适航性的若干立法建议
        一、海上货运中船舶适航性的几点立法建议
        1、海商法中要明确规定承运人的适航标准
        2、海商法中要明确不适航免责条款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3、海商法中要明确船舶适航的责任期间
        二、海上保险中有关适航性规定的一些立法建议
        1.在我国的船舶航次保险中,将适航更改为一项保证
        2.我国《海商法》应该承认“空船共同海损”制度
        3.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增加“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三、海事诉讼中可按照ISM规则的要求来审核船舶的适航性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9)ISPS规则对承运人权利、义务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ISPS规则的产生和实施
    2.1 海上反恐的法制化进程
    2.2 ISPS规则的出台
        2.2.1 ISPS规则产生的背景
        2.2.2 ISPS规则的目标和功能要求
        2.2.3 ISPS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3章 ISPS规则与现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的关系
第4章 实施ISPS规则对承运人适航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影响
    4.1 船舶适航概念的发展
    4.2 ISPS规则进一步提高了对船舶适航的要求
        4.2.1 配备船员方面
        4.2.2 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方面
    4.3 对适航证据的影响
    4.4 对承运人其他义务的影响
        4.4.1 对管货义务的影响
        4.4.2 对“禁止不合理绕航”义务的影响
        4.4.3 对合理速遣义务的影响
第5章 ISPS规则对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影响
    5.1 承运人免责权利的由来和现行法律规定
        5.1.1 承运人免责权利的由来
        5.1.2 现行法律对承运人免责的规定
    5.2 有关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论
    5.3 ISPS规则加速了航海过失免责的取消进程
        5.3.1 ISPS规则的实施提高了船舶御险能力
        5.3.2 ISPS规则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航运企业竞争实力
第6章 我国对实施 ISPS规则应采取的对策探讨
    6.1 建立货物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系统
    6.2 加强对海员身份的鉴别
    6.3 积极参与建立、完善港口反恐保安应急计划
    6.4 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
    6.5 为船舶配备 ISPS规则所要求的硬件
    6.6 为船舶配备 ISPS规则所要求的软件
    6.7 处理好船舶安全与船舶保安的关系
    6.8 重视 PSC检查
    6.9 履行保安规则任重道远,思想上要始终重视
    6.10 小结
第7章 总结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研究生履历

四、论ISM规则对承运人海事责任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D]. 孙伊凡.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2]论作为海运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船舶潜在缺陷[D]. 郑启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航行计划缺陷”对承运人履行适航义务的影响[D]. 欧阳云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关于废除《海商法》中过失免责制度之思考[J]. 张一祯,蒋正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 [5]论海事公法对航海过失免责的冲击 ——以ISM规则为视角[D]. 李牧霏. 清华大学, 2014(09)
  • [6]海上货运中船舶适航义务研究[D]. 张思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1(05)
  • [7]船舶查验与船舶适航的判断 ——兼论对承运人履行法定适航义务的影响[D]. 王海光. 大连海事大学, 2007(06)
  • [8]船舶适航性的法律问题[D]. 迟彦杰. 上海海事大学, 2006(03)
  • [9]ISPS规则对承运人权利、义务影响及对策研究[D]. 佟黎明. 大连海事大学, 2005(08)
  • [10]论ISM规则对承运人海事责任的影响[J]. 王炳蔚. 天津航海, 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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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ISM规则对承运人海事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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