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应纳入听证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周升慧[1](2021)在《行政拘留权扩张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行政拘留权作为政府管控社会的强制力手段,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秩序管控功能,在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控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政府强制力管控手段逐渐废除,行政拘留管控社会的功能和角色被逐渐加重,行政拘留权运行领域、权力主体、拘留对象都呈现出强劲的扩张趋势。在权力运行领域方面,部门行政法中行政拘留相关立法层出不穷,频频出现在环境、劳动、教育、食品安全等领域中,其运行领域逐渐由治安管理向普通行政管理领域扩张。在权力主体方面,出现了国家安全机关、海警机构等公安机关之外的拘留权主体,并获得了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上的许可。不仅如此,行政拘留对象、拘留裁量权等也展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面对这一现象,笔者通过归纳目前行政拘留权扩张现状,分析扩张所带来的问题,界定行政拘留权应然的运行范围,构建规制行政拘留权扩张的制度体系,确保行政拘留权的理性扩张和有序发展。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通过法律梳理阐述目前行政拘留权扩张趋势,并对研究现状做了梳理与综述。第二章是行政拘留权界定部分,明确行政拘留权概念,对行政拘留权的法律特征进行梳理,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广义上的行政拘留权。第三章主要介绍行政拘留权的扩张现象,为后文问题分析以及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提供帮助。第四章着重分析权力扩张带来的的法律问题,包括挤压公民权空间问题、与其他权力的边界问题、扩张后的制度配套与衔接问题,明确后续需要改进的制度漏洞。第五章是行政拘留权扩张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确立权力规制需要遵循的宪法基本理论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第六章为行政拘留权扩张法律规制的具体要求,本章为行政拘留权扩张所建构的规制体系为四个层面:一是对行政拘留权设定方式进行法律规制,保障设定的法定性、科学性;二是对行政拘留权扩张目的进行约束,确保权力扩张的有序性;三是对行政拘留参与主体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四是有针对性地完善行政拘留权运行程序,为扩张后的权力运行提供程序保障。
李婧源[2](2021)在《行政拘留是否应纳入听证范围的探究》文中提出我国行政拘留之所以不适用听证程序,主要原因是暂缓执行制度,但社会中因行政权力滥用导致行政拘留损害人身自由的案件时有发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负面反响。虽然我国关于行政拘留行为的程序规定已经较为完善,但是最为核心的听证制度却是缺失的。
王宁[3](2020)在《人身自由保障视野下的治安拘留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治安拘留作为警察行政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公民人身自由保护权益紧密相关。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治安拘留权在实践中失范现象十分突出,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当前公众对自由和权利的期待和要求要比以往更为迫切和强烈,治安拘留完善问题亟需得到立法者的关注。令人遗憾的是,在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到对治安拘留修改建议。因此,笔者借此机会对治安拘留制度问题进行完善研究,以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保护人身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治安拘留制度进行完善分析。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来源、研究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通过这些内容,可以大致把握本文研究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治安拘留概念界定,该部分通过比较治安拘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便于更好了解治安拘留的特征;第三部分为治安拘留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发展现状,本部分介绍了新中国成立之前与新中国成立之后治安拘留发展历史演变以及当前该制度的运行状况,把握历史发展规律对当前立法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第四部分为我国治安拘留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这部分结合当前立法情况与实践案例,分别从立法与运行两方面提出问题;第五部分为治安拘留制度走向完善的理论基础与指导原则,该部分是对治安拘留理论研究的深化,为下文提出完善建议奠定理论基础;第六部分为治安拘留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对应治安拘留出现的问题,对治安拘留制度的立法、运行机制提出可行的完善意见。
陈珂[4](2020)在《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依据的重要法律,它的运行关系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治安管理职责的履行。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已超十余年,期间虽经过2012年的一次修订,但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治安执法实践的需求。本文主要以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为背景,重点研究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本文的引言部分简要阐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广义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关系,及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意义。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概述,主要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定义与分类,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与相关种类的比较以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是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实践运作评析,分别剖析了现行法定种类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社会治安新问题的困窘;第三部分是对域外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罚种类的考察与借鉴,包括对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罚种类的简介以及我国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执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完善;第五部分是在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者的现有研究成果,根据风险预防的原则对我国现有处罚种类进行增补的建议。本文从基层执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为目的,通过对近年来治安管理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热点或新型问题进行梳理、剖析,提出笔者对治安管理处罚现有处罚种类的完善建议,以及应对新型治安问题处罚种类的增补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与借鉴。
刘冰捷[5](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刘俊男[6](2020)在《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认为行政拘留是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由公安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该制度无论是在立法规范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没有明确细致的程序指引,这与未经任何正当程序禁止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理念相违背。对行政拘留进行必要且合理的程序规制是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法律体制改革必须破解的法治难题。行政拘留的特殊性及制约规范的不完全性导致其成为行政权力失范滥用的重灾区。从当前行政拘留制度运行的实践反思来看,现行的行政拘留制度至少存在以下“顽疾”:一是公安机关恣意行使行政拘留权的现象仍未得到明显改善;二是行政拘留处罚与其他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并处”时存在听证不协调的问题;三是暂缓执行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且其实施效果不尽人意。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引入具有强烈的理论需求和现实需求,是规范行政拘留程序的必要之举。听证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交换意见”的理性沟通过程,通过对执法程序规制来督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进而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拘留决定的认可感。在行政拘留制度中引入听证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行政拘留权的自我规制,限制行政拘留权的非法扩张和腐败滥用。行政拘留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决定理由、听证权利、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表达意见、接纳证据等程序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构建在现有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可行性:首先,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具有充足的适法依据和制度经验;其次,现代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某些观念得到了更新和转变;第三,域外国家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要进行听证的态度不一而足。第四,时代的变化以及环境的改善也为行政拘留适用听证程序提供了有力的外部条件。针对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在契合我国具体的改革精神与行政实践的基础之上,通过总结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经验,借鉴域外合理因素,可以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对于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受案范围的划定应当满足行政效率性及利益平衡性两个“两个基本要求”,并综合考察违法事件的紧迫程度、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形等“三个因素”。在立法技术上参照域外国家的否定式立法体例,将情况紧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听证将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案件排除适用行政听证程序;第二,对于行政拘留听证的形式宜采用非正式听证为主、正式听证为辅的运行模式。适用行政拘留正式听证的案件应在立法上做严格限制,仅适用于违法事实复杂不清、证据材料存在重大质疑等争议性较大的案件。而非正式听证几乎不存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通常适用于那些案情相对简单,对当事人影响较为轻微,事实、证据无重大争议的行政拘留案件;第三,对于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配套设计主要从告知程序、听证主持人制度、严格案卷排他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法律监督机制等五大方面展开。
赵文清[7](2020)在《治安处罚程序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治安处罚调查程序规定中缺乏"中止调查""终止调查""调查结束"等制度,也未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导致在调查和听证的过程中,不仅限制了违法嫌疑人的权利,而且也损害了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基于治安管理处罚实践的迫切需求,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条款;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可能造成的严重侵害,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的范围。
张萍萍[8](2020)在《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处罚法》第42条采用列举式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由于该条对“等”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存在“等”为列举煞尾或者为不完全列举的两种观点分歧。而且许多行政机关在执实践中偏向于限缩听证适用范围,导致在行政诉讼中相关争议不止,不利于听证程序价值发挥,更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文中分析了两种观点之后,认为“等”为不完全列举的观点符合实现听证程序价值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为了论证其合理性,文章首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听证范围进行了分析,发现既有采用严格等内规定的规范,还有规范采用类似性标准对听证范围进行“等外等”扩张。而且规章中较多地在条文中直接扩大或者以兜底条款的方式扩张适用范围,表明了随着行政处罚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约束力的增强,行政机关不再一味地剥夺相对人的听证权利,扩张听证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在正当程序指引下遵循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然后本文又从司法角度进行考察,发现部分法院仍坚持“等”内事项才应当听证,但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6号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等可以看出司法已经明确“等”为不完全列举,并认定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是应当听证的事项。但是由于立法未明确听证适用范围,并且扩张听证范围对行政权运作的影响较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6号指导案例发布后未进一步对其扩张。但是从大量的较新的法院判决来看,许多法院已经领悟到了指导案例的精神实质,在审判中采用“行为标准”和“权益性”标准肯定了许多“等外”事项应当听证。所以司法实践也在扩张听证适用范围。随后文章对扩张听证范围的现实基础和意义进行说明,证明了扩张听证范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完善,首先把正当程序理念融合进行政处罚过程中,尊重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可以修改现行处罚法中的列举式规定,以权益性标准进行概括规定;然后还可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扩张听证范围,充分发挥听证的程序价值,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舒翔鹏[9](2019)在《边防行政处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边防行政处罚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为,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完成法定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国门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本文以边防行政处罚为研究对象,从实体立法、处罚程序、执法人员素质三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具体在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法律救济、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从出入境旅客数量的不断攀升、边防行政处罚工作面临新挑战等方面阐述了研究背景,通过简述边防检查工作的中央事权性及边防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重要性,引出完善边防行政处罚选题的意义。第二部分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和价值。参照行政处罚的定义,根据边防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总结归纳出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及其特点。从维护国家主权、惩处非法出入境人员、促进友好往来、维护出入境人员人身及财产等利益安全、切实维护法治五方面阐述边防行政处罚的价值。第三部分边防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分析。从实体立法方面、处罚程序方面、执法人员素质方面阐述边防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着重指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外国人行政处罚法律救济、执法人员法治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具体的问题。第四部分边防行政处罚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归纳出的系列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胡斌[10](2019)在《行政拘留听证程序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提出目前,社会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因为滥用行政拘留权而造成公民人身自由受损的案件,诸多问题也随之而产生。滥用行政拘留权不单单会损害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还会侵犯到包括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公民权。对行政拘留权的约束和限制的方式有很多,通过程序约束和限制是其中之一。我国关于行政拘留行为的程序规定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是最为核心的听证制度却是缺失的。对比来看,公安机关执行其他行政处罚时,听证程序能够对公安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行为起到很好制约,也能够对当事人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提供较为充分的保护。而行政拘留作为公安机关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同时也是比较突出的行政侵权行为,理应将其将其纳入听证程序,这对推动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发展,增进公安行政执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对公安规范化执法建设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界定。通过对行政拘留及听证的概念及特点进行分析,对行政拘留听证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二部分为构建行政拘留听证程序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分别从行政效率、人权保护、法理冲突与制度优势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为构建行政拘留听证程序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分别从法理角度,立法角度,实践角度,域外经验方面进行剖析。第四部分为笔者对构建行政拘留听证程序制度的一些建议。从确立启动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适当主体,确立保证听证主持人独立和中立的行政拘留听证主持人制度,确定行政拘留听证笔录的排他性原则,搭建行政拘留听证代理人制度,做好相对人危害性控制等多个方面提出对策。
二、行政拘留应纳入听证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拘留应纳入听证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拘留权扩张及其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和方法 |
1.3.1 研究意义 |
1.3.2 研究方法 |
2 行政拘留权界定 |
2.1 行政拘留权概念界定 |
2.2 行政拘留权法律特征 |
2.3 行政拘留权与相关概念辨析 |
3 行政拘留权扩张的现象 |
3.1 行政拘留处罚领域的扩张 |
3.2 行政拘留权主体增多 |
3.3 行政拘留处罚对象增多 |
3.4 行政拘留裁量权的扩张 |
4 行政拘留权扩张带来的法律问题 |
4.1 行政拘留权扩张对公民自由空间过度挤压问题 |
4.2 行政拘留权扩张引发的权力之间边界问题 |
4.2.1 行政拘留权与司法权的边界问题 |
4.2.2 行政拘留权与其他类型行政权的边界问题 |
4.3 行政拘留权扩张后的制度配套与衔接问题 |
4.3.1 行政拘留配套制度缺乏体系化 |
4.3.2 行政拘留案件移送制度有待完善 |
4.3.3 案件证据收集与认定专业化不足 |
5 行政拘留权扩张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5.1 行政权控制理论 |
5.1.1 行政权法律控制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
5.1.2 行政权法律控制的实现路径 |
5.2 秩序行政理论 |
5.2.1 秩序行政发展的历史逻辑 |
5.2.2 秩序行政中的警察行政权 |
5.3 人身自由权保障理论 |
5.3.1 宪法上人身自由权的含义 |
5.3.2 限制人身自由权应遵循的宪法原则 |
6 行政拘留权扩张法律规制的具体要求 |
6.1 行政拘留权设定方式的规制 |
6.1.1 行政拘留权设定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
6.1.2 运用立法协商保障权力设定的科学性 |
6.2 行政拘留权设立目的限制 |
6.2.1 兼顾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 |
6.2.2 避免行政拘留权法律属性的异化 |
6.3 行政拘留处罚参与主体间权力的合理配置 |
6.3.1 清晰界定移送主体范围及责任 |
6.3.2 合理配置行政拘留决定权 |
6.3.3 明确权力主体间的配合机制 |
6.4 行政拘留处罚的程序规制 |
6.4.1 构建案件危害性评价程序 |
6.4.2 引入行政拘留听证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行政拘留是否应纳入听证范围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概念 |
(一)行政拘留的概念及特点 |
1.行政拘留的概念 |
2.行政拘留的特点 |
(二)听证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
1.听证程序的概念 |
2.听证的特点 |
二、行政拘留是否纳入听证范围的观点 |
(一)不适用听证程序的观点 |
(二)应当纳入听证程序的观点 |
1.降低执法成本 |
2.切实保障人身自由 |
三、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构建思考 |
(一)适当主体 |
(二)合适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
(三)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
(3)人身自由保障视野下的治安拘留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2 治安拘留界定 |
2.1 治安拘留的概念 |
2.2 治安拘留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2.2.1 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
2.2.2 治安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
2.2.3 治安拘留与行政强制类措施的区别 |
2.2.4 治安拘留与其他行政拘留的区别 |
3 我国治安拘留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发展现状 |
3.1 新中国成立之前拘留制度的引入与发展 |
3.1.1 晚清时期所确立的治安拘留被规定在特别刑法之中 |
3.1.2 民国时期治安拘留制度最终被纳入行政法的范畴之内 |
3.2 新中国成立之后治安拘留制度的确定与发展 |
3.2.1 治安拘留制度立法的变化 |
3.2.2 当前治安拘留制度的立法特点 |
3.2.3 当前治安拘留制度的运行状况 |
4 我国治安拘留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治安拘留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
4.1.1 立法中部分条文违背处罚的阶梯性要求 |
4.1.2 立法赋予公安机关过大的治安拘留裁量权 |
4.1.3 治安拘留制度程序性规定的缺位 |
4.1.4 有些治安拘留的设置未遵循法律的保留原则 |
4.2 治安拘留制度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2.1 治安拘留的行使存在被滥用的现象 |
4.2.2 治安拘留的实践运行未能完全实现处罚的目的 |
5 我国治安拘留制度走向完善的理论基础与指导原则 |
5.1 我国治安拘留制度走向完善的理论基础 |
5.1.1 人身自由保护理论 |
5.1.2 行政处罚阶梯理论 |
5.1.3 治安拘留裁量权规则理论 |
5.2 完善我国治安拘留制度的指导原则 |
5.2.1 治安拘留应遵循目的的正当性原则 |
5.2.2 治安拘留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
5.2.3 治安拘留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
5.2.4 治安拘留应遵循人权保障原则 |
5.2.5 治安拘留应遵循比例原则 |
6 我国治安拘留制度的完善方向 |
6.1 治安拘留制度完善的近期方案 |
6.1.1 设立符合处罚阶梯理论要求的治安拘留制度 |
6.1.2 立法层面缩小治安拘留裁量空间 |
6.1.3 针对治安拘留设立听证程序 |
6.1.4 制度上设计社区服务罚替代部分治安拘留处罚 |
6.2 治安拘留制度完善的远期方案:治安法院的设置 |
6.2.1 设立治安法院的必要性 |
6.2.2 设立治安法院的可行性 |
6.2.3 设立治安法院的构想 |
6.3 完善治安拘留制度畅通运行的配套机制 |
6.3.1 优化警察的考核机制 |
6.3.2 提高治安拘留权的行使主体的执法素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概述 |
1.1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定义与分类 |
1.1.1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定义 |
1.1.2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分类 |
1.2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与其他种类的比较 |
1.2.1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与刑罚种类的比较 |
1.2.2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种类的比较 |
1.2.3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与治安强制措施种类的比较 |
1.3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历史沿革 |
2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实践运作评析 |
2.1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1.1 警告处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1.2 罚款处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1.3 行政拘留处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1.4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2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应对新型治安问题的困窘 |
2.2.1 近年来治安热点事件梳理 |
2.2.2 治安热点事件带来的反思 |
3 域外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罚种类的考察与借鉴 |
3.1 域外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罚种类简介 |
3.1.1 日本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罚的种类 |
3.1.2 德国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罚的种类 |
3.1.3 我国台湾地区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罚的种类 |
3.1.4 我国香港地区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罚的种类 |
3.2 对域外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罚种类的借鉴 |
4 对现有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完善建议 |
4.1 对警告处罚的完善 |
4.1.1 明确“警告”的模糊概念 |
4.1.2 提高警告的实效性 |
4.2 对罚款处罚的完善 |
4.2.1 适当提高罚款处罚额度 |
4.2.2 完善罚款处罚执行制度 |
4.3 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完善 |
4.3.1 行政拘留考虑增设听证制度 |
4.3.2 简化暂缓拘留适用程序 |
4.4 对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完善 |
5 应对治安新型问题处罚种类的增补建议 |
5.1 申诫罚法定种类的增补建议 |
5.1.1 增补种类 |
5.1.2 可行性分析 |
5.2 资格罚法定种类的增补建议 |
5.2.1 增补种类 |
5.2.2 可行性分析 |
5.3 人身罚法定种类的增补建议 |
5.3.1 增补种类 |
5.3.2 可行性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的研究概况 |
(二) 国外的研究概况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行政拘留的界定 |
一、行政拘留的内涵 |
二、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行政拘留的认知 |
第二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本质与功能 |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本质 |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界定与法理基础 |
一、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界定 |
二、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二章 我国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的缘由与困境 |
第一节 我国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的缘由 |
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建立之初缺乏借鉴经验 |
二、当时社会背景下的实践可操作性较差 |
三、对司法型正式听证形式的误解 |
四、对行政效率的片面追求 |
五、建立了暂缓执行制度作为替代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困境 |
一、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权的随意性过大 |
二、行政处罚并处时适用听证程序的尴尬 |
三、暂缓执行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人意 |
第三章 构建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构建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
一、实现行政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
二、基于二元制裁体系的现实要求 |
三、有效化解现行行政拘留制度的现实困境 |
四、弥补暂缓执行制度的固有缺陷 |
五、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
第二节 构建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可行性 |
一、构建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实证法依据 |
二、现有行政处罚听证的制度经验 |
三、域外限制人身自由罚的听证经验可资借鉴 |
四、对司法型行政听证形式误解的消除 |
五、行政拘留听证并不必然降低行政效益 |
六、对行政机关程序控权信任感的提升 |
七、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 |
第四章 构建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定行政拘留听证适用范围 |
一、两个基本要求 |
二、三个因素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形式 |
一、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
二、听证形式的选择 |
第三节 构建行政拘留听证的配套制度 |
一、建立行政拘留听证的告知制度 |
二、实行确保中立的行政拘留听证主持人制度 |
三、构建行政拘留正式听证的严格案卷排他制度 |
四、健全行政拘留听证的说明理由制度 |
五、建立行政拘留听证法律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治安处罚程序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治安处罚调查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中止调查”“终止调查”“调查结束”的法律规定 |
(二)行政拘留未纳入“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
二、增加“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的理由及具体建议 |
三、建议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范围 |
(8)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及其适用范围界定 |
第一节 听证的含义及其法理基础 |
一 “听证”的含义 |
二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的界定 |
三 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有关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理解争议 |
一 “等”为列举煞尾,听证适用范围为明确的三种处罚类型 |
二 “等”为不完全列举,听证适用范围应做“等外等”扩张解释 |
第二章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规范分析 |
第一节 听证适用范围的限缩、复述与具体化 |
一 采用严格等内规定的法律规范 |
二 法规范对42条的听证适用范围的复述 |
三 法规范中对《行政处罚法》42条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中对 42 条“等”内听证事项的扩张及其扩张标准 |
一 下位法规范扩张42条列举事项所采取的规定方式 |
二 相关规范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类似性标准 |
第三节 规章在扩张处罚听证适用范围中的作用 |
第三章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司法考量 |
第一节 不予回应是否应当听证的争议 |
第二节 严守“等内”听证事项 |
一 不属于《行政处罚法》42条中的法定听证事项 |
二 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其他行政行为 |
第三节 肯定“等外”事项应予听证 |
一 最高院对听证适用范围的扩张 |
二 法院对“等”外事项应当听证的认同 |
三 法院不予认同行政机关对“等”外事项不予听证的做法 |
四 相关判决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 |
第四章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扩张之探究 |
第一节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基础与意义 |
一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基础 |
二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原则 |
三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意义 |
第二节 完善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建议 |
一 坚持正当程序理念,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
二 以权益性标准进行概括式规定,取代目前的列举式规定 |
三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 |
四 通过法院的积极作为推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扩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9)边防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和价值 |
1.1 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与特征 |
1.1.1 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 |
1.1.2 边防行政处罚的特征 |
1.2 边防行政处罚的价值 |
1.2.1 维护国(边)境安全稳定 |
1.2.2 有效打击各类非法出入境行为 |
1.2.3 促进友好往来 |
1.2.4 维护出入境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等利益安全 |
1.2.5 切实维护法治 |
2 边防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分析 |
2.1 边防行政处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1 实体立法方面的不足 |
2.1.2 处罚程序方面的不足 |
2.1.3 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的不足 |
2.2 边防行政处罚存在不足的原因 |
2.2.1 法律因素 |
2.2.2 素质因素 |
3 边防行政处罚的完善 |
3.1 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实体立法 |
3.1.1 控制边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3.1.2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
3.1.3 完善行政处罚种类 |
3.2 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法 |
3.2.1 完善边防检查的查验证件程序 |
3.2.2 针对边防行政处罚的特殊性进行相应的程序立法 |
3.2.3 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制度 |
3.3 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3.3.1 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 |
3.3.2 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储备 |
3.3.3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行政拘留听证程序制度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界定 |
1.1 行政拘留的界定 |
1.1.1 行政拘留的概念 |
1.1.2 行政拘留的特点 |
1.2 听证程序界定 |
1.2.1 听证程序概念 |
1.2.2 听证程序特点 |
1.3 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界定 |
1.3.1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 |
1.3.2 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界定 |
1.3.3 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特点 |
2 构建行政拘留听证程序制度的必要性 |
2.1 可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综合效益 |
2.2 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不被非法侵犯的制度屏障 |
2.3 避免行政处罚并处时带来的矛盾 |
2.4 无法被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所替代 |
3 构建行政拘留听证程序制度的可行性 |
3.1 符合人身自由权优于财产权的法理基础 |
3.2 贯彻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 |
3.3 行政拘留适用听证程序并不必然会影响行政处罚的效率 |
3.3.1 行政处罚的效率不以处罚速度和数量为标准 |
3.3.2 当事人的态度是影响行政处罚效率的重要因素 |
3.3.3 有听证程序并不等于就一定会有大量听证案件 |
3.4 国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也适用听证程序 |
4 行政拘留听证程序制度的合理构建 |
4.1 确立启动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适当主体 |
4.2 确立保证听证主持人独立和中立的行政拘留听证主持人制度 |
4.3 确定行政拘留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设立案卷排他性原则 |
4.4 建立行政拘留听证代理人制度,保障律师等职业法律人士的介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行政拘留应纳入听证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拘留权扩张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周升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2]行政拘留是否应纳入听证范围的探究[J]. 李婧源. 法制博览, 2021(02)
- [3]人身自由保障视野下的治安拘留制度完善研究[D]. 王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研究[D]. 陈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6]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研究[D]. 刘俊男.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7]治安处罚程序完善研究[J]. 赵文清.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02)
- [8]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研究[D]. 张萍萍. 郑州大学, 2020(03)
- [9]边防行政处罚问题研究[D]. 舒翔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10]行政拘留听证程序制度的构建研究[D]. 胡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