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人短线交易商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孙洪泮[1](2018)在《违规增持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违规增持行为近年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对违规增持行为的规制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依据《证券法》第86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所讲的大额持股报告制度,即权益公开规则和“慢走规则”,但在现实中达到披露临界点时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披露且在窗口期内继续增持的行为时有发生,目前也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该违规增持进行惩戒,但收效甚微,违规行为仍处于逐年增长的趋势。为了有效改变这一市场状况,有效打击违规增持行为。查诸相关文献,尽管已有学者进行相关论述,但研究仍呈碎片化状态,有必要对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否则,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有效保护,严重背离证券法所秉持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目前对违规增持行为已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在认定未披露和违规增持两种违法行为上,学界和理论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其中因违规增持产生的问题尚存在争议,学界中在对其违规增持行为的行为性质的界定主要为内幕交易、诱空型虚假陈述说和法律漏洞的观点,本文分别对其界定进行了论述:从内幕交易制度的结构性分析、基本特征及产生的效应性等方面论述了不宜将其定性为内幕交易;针对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分析,主要从虚假陈述的内涵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论述不能将其定性为诱空型虚假陈述,应作为一般的违规行为。那么违规增持行为是按收购行为还是买卖行为进行处理呢?增持行为的界定主要是对持股比例达30%以下的持有人来说,应该按照一般的买卖行为进行,毕竟我国在立法上其实是将30%作为收购的触发机制,尤其是对于当下的资本市场而言的,与以往资本市场不可同日而语,按照一般的买卖行为较为合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商事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后者当事人的数量相对较少且特定,而一旦将证券交易行为认为无效,法律关系应恢复原状,增加了证券交易的不稳定性,与商事效率价值相违背。违规增持行为也确实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尤其侵害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笔者认为不宜采取单纯的经济赔偿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实现立法目的,不妨采用“短线交易归入权”的方式,进行简化处理,毕竟股东作为公司的权益人,享有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既阻断违规者获得非法所得,又保护股东的利益。同时尝试在未来引入表决权制度。根据上述研究,在以认定交易有效的前提下,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以《证券法》为修改为契机,期待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形成完善的证券法治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不同层面着手,在今后应加强程序保障和责任落实的有机统一,健全事前防范体系,从根源上遏制违规行为的产生,对发生的违规行为一要增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制定较强的操作细则,采用多种行政救济形式;二要建立相关诉讼机制,确定诉讼适格主体,引入表决权限制机制;对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改进,在“上市公司”收购章节前加入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与上市公司收购的制度规定有所区别,删除对在窗口期内限制交易的有关规定,对以后违规增持行为的问题将迎刃而解,重点在于对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构建应从事前-事中-事后的处理机制。最后,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本身进行反思,因为我们所有的研究均是建立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发挥的前提下,但是笔者认为强制要求对大额持股披露此进行权益公开就会一定优于不进行权益公开吗?对此仍需要进一步论证。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对在实务中的操作起到的一定的参考价值,加快相关立法进程,不论是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是投资者利益保护都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引发学界对相关大额持股信息披露理论的探讨,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相关的理论架构。
江彬[2](2017)在《类举牌:一场险资与监管的角逐——关于“恒大人寿短线操作”案的法律分析》文中指出[案情简介](一)公司概况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吉祥)于1993年成立,1994年9月在上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①公司市盈率高,主业盈利一般,兼之股权分散,壳股、题材股特征明显,曾被市场称为"王的女人"。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人寿)原为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2015年恒
安晋城[3](2016)在《论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评“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法对预期利益的赔偿采取的是个别规定的方式,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预期利益类型的赔偿,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在实务中已经造成困扰,应当妥善处理。股票窃用交易中,由于股票价格变动不定,其损害很难确定。从法释义学出发,结合我国目前的实务情况可以认为,对于股票窃用交易的赔偿范围应当合理确定损害发生的时点,并从因果关系和受害人与有过错的角度进行限制。
刘珂[4](2015)在《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对证券投资者民事权益保护仍过多停留在国家公法监管层面:市场准入、事中监管到事后行政处罚,仍旧主要依靠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各种行政手段和方法。市场经营主体侵权行为引发投资者民事权益损害的后果,所承担的依然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责任承担方式。即便市场经营主体违法程度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程度,刑事责任的承担虽然严厉但却极少使用。行政、刑事等公法上的责任貌似手段严厉、处置严苛,但这般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民事实体权利受到实际损害的证券投资者来说却于事无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是入刑后的刑事处罚,旨在维护宏观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调整社会公共利益和维系社会公共关系,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民事权益作为一种私法上的利益被长期排斥在法律救济之外。随着证券业的兴旺发达,证券市场不断成熟,世界各国越来越强烈的认识到“投资者”是一国一地区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直接关系证券业的兴衰成败。世界各国纷纷将证券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作为证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外国证券私法化倾向亦愈发浓烈,对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进行弥补是法律彰显对私法领域投资者民事权益保护最直接的体现。修改后的《证券法》已经确立“民事责任优先”责任承担方式,并逐步扩大投资者民事赔偿案件可诉范围,这是证券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应当建立与民事责任优先相配套的投资者民事救济法律制度、机制,并适应证券经济的发展建立多元化多层次投资者民事救济体系。本文站在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行特别救济的角度,充分尊重证券投资者作为商事主体以及证券市场对效益价值的追求,结合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救济制度、非诉讼救济制度基本原理,充分借鉴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在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法律制度相对发达和成熟地区的先进经验,辅以符合证券投资者特点的程序保障机制,旨在构建可供投资者选择并能切实实现民事实体权利救济的完整制度体系,这必将彻底改变证券投资者在民事权益上标榜“有权利”却始终无法实现“能救济”的尴尬处境。
赵亮[5](2014)在《论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及效率性,世界各国无不制定法律,试图对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作出限制。本文从法律视角详尽界定了内部人交易的法律事实,分析了我国内部人交易的法律现状及内部人交易在经济学、法学观点下所具有的正、反意义,提出内部人交易不仅会造成违法行为,甚至对公司的声誉、股价等等皆会造成负面影响。我国商法存在限制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相关立法及政策,但执法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内部人交易源于内部人拥有内部消息,而内部人利用该消息违反了信赖义务,这与证券法上的“公开原则”息息相关。因此,本文以此为前导,对内部人短线交易归入权的义务主体、行为要件以及内部人交易信息披露予以讨论,希望能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朱圣巧[6](2013)在《公司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监事(会)作为我国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关,肩负着监督重任。为保障其充分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法还特别赋予其多项权利。但现实中监事会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现阶段权利明确、义务模糊、责任追究不力的情况下,监事更容易产生消极怠工心理,不恪尽职守地履行职责。故笔者认为,欲达到完善监事会制度之效果,必须探讨监事责任制度之改进。全文分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共四章,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对监事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监事责任和董事责任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监事责任和董事责任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对内的赔偿比例分配上”。之后,从“深化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和“司法实践需要”等角度说明了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意义。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对不同时期公司立法(包括晚清《公司律》、中华民国《公司法》和新中国首部《公司法》)中监事义务和责任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发现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乃至完善一直是各时期立法的薄弱点;其次,详细介绍了我国现阶段的公司监事责任制度,至此勾勒出了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体系的大致轮廓。最后指出了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义务内容模糊、监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规定混乱、连带责任缺失、免责条款缺失等四个方面。第三章主要考察了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和日本立法例。首先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公司监事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之后详细介绍了现阶段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公司监事责任制度。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大陆地区公司监事责任制度与台湾地区公司监察人责任制度进行了比较,发现两地公司法的义务规定存在着“实践操作性强弱”、“负有义务期间”等方面的差异,责任规定也不尽相同;在与日本公司监事责任制度进行比较时,也发现了这些差异。第四章探讨了如何改进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具体从四个方面着手改进:一是明确监事的义务内容,将监事义务划分为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特殊义务三类,进而对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总结;二是明确第三人的范围,确定监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标准,以此完善监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规定;三是规定监事的连带责任,包括监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公司的连带责任,监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四是规定监事责任的减免情形。包括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免除或减轻监事对公司的责任、因已过责任追究期间不再追究监事责任。
马荣[7](2012)在《商事侵权责任初论》文中提出商事侵权责任是侵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侵权责任作为寄生并脱胎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新的侵权责任制度,在人类社会完成从前工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进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建立我国商事侵权责任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商事侵权责任的考察和分析,深入论证了商事侵权责任独立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存在的价值,并对构建商事侵权责任的基本体系进行了初步探讨。全文共分五章,首先从商事侵权责任的相关概念入手,考察了商事侵权责任的演进和发展历程,阐释了商事侵权责任的独立存在的价值,然后沿着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进行比较研究的路径,对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表现形态、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在分析商事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诸多不同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商事侵权责任的独立价值。第一章为“商事侵权责任概述”。该章从商事侵权责任的相关概念入手,考察了商事侵权责任的演进和发展历程,指出商事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制度从传统向现代发展的重要产物,在侵权性质、侵权主体、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等方面体现着不同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还具有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和强调预防功能的商法价值理念,因此,商事侵权责任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第二章为“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该章根据商事侵权责任自身的功能和特点,论证了商事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区别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指出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呈现多元化的体系特征,其中:过错责任原则依然处于核心地位,但在商事侵权中更多地出现过错的客观化归责的倾向和特征,更强调商主体在履行其职责时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更注重过错判断的标准化;过错推定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商事侵权领域的地位也明显高于民事侵权领域,而且更多地体现出英美法中严格责任的特征。而公平责任原则在商事侵权领域不再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第三章为“商事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该章论述了商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要件。通过概念阐释和案例论证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析了商事侵权中常见的一般商事侵权、公司领域侵权、证券领域侵权、票据领域侵权和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等五类17种违法行为类型,对商事侵权行为进行了类型化研究。第四章为“商事侵权的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该章论述了商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首先,论述了商事侵权损害的客体是商事经营利益,通过对商事立法条文的梳理,用列表对照的方法将商事侵权损害的六种财产性经营利益损害和两种人格性经营利益损害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研究;然后,分析了商事侵权因果关系的结构,指出应将商事侵权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通过相关案例对因果关系的判断进行了阐释,并对商事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和相当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第五章为“商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首先,该章论述了商事侵权责任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表现形态,指出民事侵权责任表现形态是以自己责任、单方责任和单独责任为主,而在商事侵权责任中,替代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比例要大大超过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然后,论述了商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特点,指出最能体现商事侵权责任制度功能和特征的,除了传统的金钱赔偿责任方式外,还有惩罚性赔偿、定额赔偿、公司归入权、缺陷产品召回等新型责任方式;最后,论述了商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所失利益和纯粹经济上损失,通过对五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商事侵权案例的分析,对侵权损害的认定、范围赔偿以及损失计算进行了类型化比较研究。结语部分对本文在构建商事侵权责任体系方面提出的创新观点进行了归纳小结。
黄银斌[8](2012)在《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公司规模急剧扩张,股东人数众多、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导致股东会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作用不断地被边缘化,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逐步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经营模式,适应现代公司集中管理、专业经营的需要。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会作为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享有广泛的经营管理权,然而,其经常滥用权力,实施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务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其中包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美国安然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件等,严重打击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引发学界和实务界探讨如何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追究董事责任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义务与责任制度是防范董事懈怠任务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较为有效的一道防线。特别是董事责任制度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其是公司治理皇冠上的一颗宝石,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去探索、去实践。”然而,传统公司法制度在构建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时,主要强调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较少地关注董事与股东、雇员、公司债权人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现行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实际地掌握公司经营权力,支配着公司财产,左右着公司的命运,董事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的地位决定着其注意义务的根源,董事在公司中地位的变化,已处于与公司发生权利关系的中心,其经营决策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产生重大影响,使得其在执行职务时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发生变化,即要求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负有考虑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否则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即董事作为公司最高权威管理者,应当对经营决策行为之合法性和妥当性负最后责任,实现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本文通过回归公司法人的本质,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理性出发分析公司法人机关理论的缺陷,认为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应当确立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对公司债权人的注意义务,重点分析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内容、适用情形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第一部分,通过对法人本质理论的反思,强调在处理法人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当承认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及其公司机关及其成员的作用,强调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并且公司对董事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法人替代责任。在第二部分,明确特定法人本质理论的局限性,需要我们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应当采纳相对合理的法人本质理论,基于适应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需要,正视现实中所反映出来公司机关理论存在的“隐患”,即法人替代责任的个性危机,进而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应当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负有考虑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义务,明确董事的范围、负担义务的时间和标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三部分,为了发挥法律责任的阻吓效应,通过公司的内外监督体制以有效地遏制董事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基于实现董事责任制度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协调和统一,主张如果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则应责令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分析了董事实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主观条件等,结合外国法律经验和公司治理实践,着重研究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和董事的抗辩事由,促进公司的规范经营,完善变革后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汪璐[9](2011)在《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探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近些年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在发展过程中引发的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频率逐渐上升,其中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尤为明显。当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后,如何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合理的补救,如何建立适当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保护投资者权益首当其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证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但该原则规定显得过于概括,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内幕交易行为而受到损害,要通过司法救济获得赔偿存在较大障碍,需要在立法和理论研究方面进一步完善。①书写过程中,我参考了其他国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成果和立法实践经验,从民事侵权的层面,具体分析有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何追究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关于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对策以及建议。本文由引言引出一则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真实案例,引发读者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现状的深入思考。除引言和结语部分,正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宏观上概括了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阐述了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从法理的角度,详细论述了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归责原则,第四部分,通过对比中外立法,运用比较论证的方法,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证券内幕交易立法。
张强[10](2011)在《商法强制性规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互对立、共生共存,是商法非常显着的特点,没有哪一个部门法像商法一样,将“自由”与“强制”这样一个堪称经典的法学命题在一个法律部门中演绎得如此生动而淋漓尽致。不难发现,在诸多商事法的制定、修订过程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配置问题,都是争论的焦点问题,因为这不仅从微观上影响着每一条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商主体的利益,而且从宏观上影响着一部商事立法的整体风貌及社会效果。商法作为典型的私法,任意性规范具有无需证明的合理性与至上性,这反而使它在理论研究上的意义锐减,而强制性规范这个被人视为私法体系中的“异物”,反倒是获得了理论研究上的生命力。除导论外,全文共分五章内容:第一章“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流变”主要运用了历史法学的研究方法,阐释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制度演进和发展趋势。罗马法时期的私法强制性规范主要表现为以家庭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民法强制性规范,以万民法形式存在的商法规范呈现出绝对化的自由;中世纪时期,为满足商人对技术型规范的需求以及受教会法经济伦理思想的影响,商行为法中的强性规范得以加强。近代商法时期,受自由主义社会思潮的影响,商行为法强制性规范趋于弱化,但习惯法向国家制定法的转型使得商主体法强制性规范得以强化。现代商法所面临的“商法公法化”潮流,使得商法中除了单纯的私法强制性规范之外,又融入了具有公法属性的商法强制性规范。纵观商法发展史,商法强制性规范呈现出了由私人强制性规范到国家强制性规范,由道德伦理型强制性规范到技术型强制性规范,由调整型强制性规范到干预型强制性规范的三个主要发展趋势。第二章“商法强制性规范的价值分析”主要运用了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行论证。商法强制性规范具有价值多元的特点:既有旨在维护私法主体利益,体现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交易效率、交易安全等私法价值的商法强制性规范;又有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维护市场秩序、贯彻经济政策、保护弱势阶层等公法价值的商法强制性规范。价值基础的二元论有助于厘清两类商法强制性规范在法律效果方面的区别,体现私法价值的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对私法行为进行效力评判,而不应以公法责任替代私法责任;体现公法价值的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果只限于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通常与私法行为的效力评判无涉。第三章“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实证主义分析”主要运用了分析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微观结构分析,主要研究商法强制性规范如何在适用条件和行为模式上设立合理的强制要素,如何进行权利——义务、权利——权力的合理配置,以及如何实现从强制性分配到强制力保障三个问题。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宏观配置分析则考察了此类规范在单一法律文本以及不同法律文本中进行合理配置的原则和方法。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化研究则按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目的,将其分为道德伦理型、技术型、保护型、侵权型、条件型、监管型、政策型七种不同类别。第四章“商法强制性规范的解释方法”主要运用了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探讨司法实践中所要面对的法律解释问题。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定性解释和意义解释。因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环节,所以在将商法规范适用于个案之前,对规范性质的判定就成为首要问题。法律规范的性质并不总是明显地摆在司法者面前的,同样也需要法律解释,这种定性解释主要是对模态词、提示性语言等法律虚词部分的解释。法律规范得以定性之后,也要向传统的法律解释一样,对实词的意义进行解释,商法强制性规范意义解释中最具特色同时也是最具技术含量的三种解释方法是扩张——限缩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第五章“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社会实效分析”主要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于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实效问题进行研究。实效研究既要从正面探讨商法强制性规范如何才能积极地实现社会实效,也要从反面讨论在实现实效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甚至要正视法律规范失效的事实。商法强制性规范主要依靠强制样式而非自治样式来实现其社会效果,其中公法属性商法强制性规范要依靠公权力的推动来实现法律实效,而私法属性商法强制性规范则要限制公权力而交由私人推动法律实效的实现。同时,商法强制性规范一直面对法律规避的挑战和法律失效的困扰:法律规避既有正向地逃避法律适用的情况,也有反向地故意适用商法强制性规范而逃避私法责任的情况;商法强制性规范失效的原因则主要有规范内在价值失当、法律规范冲突以及社会不适性三种情况。
二、内部人短线交易商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内部人短线交易商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违规增持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权益变动披露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变动制度概述 |
一、大额持股权益变动制度的概述 |
二、持股权益变动规则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
三、持股权益变动的制度的价值 |
第二章 违规增持行为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慢走规则”下增持行为的厘定 |
一、增持行为是收购行为还是买卖行为 |
二、违规买卖行为的效力确定 |
第二节 违规增持行为的性质界定 |
一、学界主要的学说观点归纳 |
二、违规增持行为不能归属为内幕交易 |
三、违规增持行为不应归属为诱空型虚假陈述 |
四、违规行为应定性为一般侵权行为 |
第三节 表决权问题处置 |
一、表决权限制的模式 |
二、表决权限制——实然角度 |
三、表决权限制——应然角度 |
第三章 规制违规增持行为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立法视角:健全大额持股披露制度法律架构 |
一、重构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安排 |
二、对权益披露规则制度的思考 |
三、引入公司表决权限制制度 |
第二节 司法视角: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
一、程序保障 |
二、责任落实 |
第三节 执法视角:增强执法的有效性 |
一、对大股东违规增持行政处罚要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
二、建立“黑名单”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评“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的事实概要(1) |
二、“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的法院判决要旨 |
(一)一审法院判决要旨 |
(二)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
(三)再审法院判决要旨 |
三、问题之提出 |
(一)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害 |
(二)“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在判例体系中的地位 |
1.“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之前的实务见解 |
2.“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之后的实务见解 |
3.小结 |
四、预期利益的可赔偿性 |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 |
(二)我国法对预期利益可赔偿性规定的缺失及解决之道 |
五、对预期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 |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 |
1. 损害的确定性(certainty of damage) |
2. 损害的遥远性(remoteness of damage) |
3.受害人与有过错(mitigation of damage) |
(二)(2011)民提字第320 号判决中的限制方法及讨论 |
(三) 对(2011)民提字第320 号判决的阐释 |
1.从我国现行法出发 |
2.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见解出发 |
3.小结 |
六、“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判决结果讨论:代结论 |
(4)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必要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现状及启示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立法思想扭曲 |
(二)投资者民事救济实体法规定缺失 |
(三)投资者民事救济程序法规定不足 |
(四)投资者民事救济非诉救济机制空白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重大意义 |
(一)投资者民事救济体现证券投资者特殊性 |
(二)投资者民事救济修复微观证券法律关系 |
(三)投资者民事救济规范宏观证券市场 |
第一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理念与原则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基础理念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民事责任优先理念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效率价值优先理念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投资者选择优先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基本原则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特别救济原则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适度救济原则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全面救济原则 |
(四)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平等救济原则 |
第二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特性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适用有限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启动被动性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救济诉前保全紧迫性 |
(四)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临时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行为保全 |
(一)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适用条件 |
(二)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强制措施 |
(三)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适用于证券仲裁 |
(四)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担保问题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法律救济诉前证据保全 |
(一)证券投资者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功能 |
(二)证券投资者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条件 |
(三)证券投资者诉前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
四、证券投资者诉前财产保全 |
(一)证券投资者前财产保全制度意义 |
(二)证券投资者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
(三)证券投资者诉前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
第三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方式选择 |
一、现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方式评析 |
(一)单独诉讼 |
(二)共同诉讼 |
(三)代表人诉讼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方式域外立法 |
(一)美国集团诉讼 |
(二)德国示范诉讼 |
(三)台湾团体诉讼 |
三、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 |
(一)构建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必要性 |
(二)构建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可行性 |
(三)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构建路径 |
四、证券公众诉讼机制 |
(一)证券公众诉讼之提出 |
(二)证券公众诉讼正当性和意义 |
(三)证券公众诉讼形式选择 |
(四)证券公众诉讼原告确定 |
第四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法律救济程序保障机制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扩大 |
(一)受案范围扩大的宪法分析 |
(二)受案范围扩大的实体法分析 |
(三)受案范围扩大的程序法分析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立案形式审查 |
(一)立案实质审查弊病和缺陷 |
(二)立案形式审查意义与建构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 |
(一)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宪法 |
(二)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立法法 |
(三)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实体法 |
(四)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民事诉讼法 |
(五)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商法效益价值 |
四、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法院管辖权扩张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扩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权利下放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探索 |
五、投资者证券民事诉讼主体之确定 |
(一)投资者证券民事诉讼权利主体确定 |
(二)投资者民事诉讼义务主体确定 |
六、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
(一)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法定化 |
(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 |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
(四)法官在证明责任分担上的自由裁量权 |
七、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程序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必要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程序构建 |
八、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专门法庭设立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机制类型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机制意义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机制改革 |
九、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严格审判时限 |
(一)妨碍审判时限执行的因素 |
(二)提升审判时限效率的措施 |
十、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特别诉讼时效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特别诉讼时效必要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域外立法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特别时效制度设计 |
第五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非诉救济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非诉讼救济机制价值功能 |
(一)非诉讼救济便于实现效率价值优先理念 |
(二)非诉讼救济便于减轻人民法院裁判负担 |
(三)非诉讼救济便于构建和谐证券市场关系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非诉讼救济之证券仲裁 |
(一)证券仲裁域外经验和启示 |
(二)证券仲裁我国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仲裁未来发展和完善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非诉讼救济之证券调解 |
(一)证券调解制度价值 |
(二)证券调解协议效力 |
(三)证券调解制度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论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文章结构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概述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涵义 |
一、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概念探析 |
二、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内幕交易和内部人短线交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法律规制的意义 |
一、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益处 |
二、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弊端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立法现状 |
一、“旧法”禁止期 |
二、“新法”实施期 |
三、继续完善期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构成要素与限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构成要素 |
一、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主体 |
二、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客体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限制 |
一、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
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
三、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限制 |
第三章 内部人短线交易归入权 |
第一节 内部人短线交易概述 |
一、内部人短线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内部人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立法目的及其重要性 |
第二节 内部人短线交易归入权的义务主体 |
一、董事、监事 |
二、高级管理人员 |
三、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第三节 内部人短线交易的行为要件 |
一、不以利用内部消息为必要 |
二、六个月法定期间 |
三、买入、卖出交易行为 |
第四章 内部人交易的信息披露 |
一、内部人交易信息披露的定义 |
二、内部人交易信息披露的意义 |
三、内部人交易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公司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监事责任 |
一、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 |
二、监事责任与董事责任的关系 |
第二节 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意义 |
一、深化公司治理的要义所在 |
二、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
三、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二章 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历史演变 |
一、1903年《公司律》中的规定 |
二、1929年《公司法》中的规定 |
三、1993年《公司法》中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法中的规定 |
一、监事义务的内容 |
二、监事责任的内容 |
第三节 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对监事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全面 |
二、监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规定混乱 |
三、连带责任规定的缺失 |
四、监事免责条款的缺失 第三章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的考察 |
第一节 日本公司监事责任制度的考察 |
一、历史演变 |
二、日本现行公司法中的规定 |
三、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比较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监察人责任制度的考察 |
一、历史演变 |
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中的规定 |
三、与大陆公司法规定的比较 第四章 完善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监事义务的内容 |
一、监事义务的基本分类 |
二、忠实义务 |
三、勤勉义务 |
第二节 完善监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规定 |
一、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
二、责任标准的确定 |
第三节 规定监事的连带责任 |
一、规定监事连带责任的必要性 |
二、监事连带责任的内容 |
第四节 监事责任的减免 |
一、监事对公司责任的减免 |
二、监事对公司责任减免的情形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7)商事侵权责任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的研究价值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选题的研究方法 |
四、选题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商事侵权责任概述 |
第一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概念 |
一、侵权的概念 |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 |
三、商事侵权的概念 |
四、商事侵权责任的概念 |
第二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演进和发展 |
一、传统侵权责任的历史演进 |
二、传统侵权责任的发展特征 |
三、商事侵权责任的缘起与发展 |
第三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价值理念 |
一、保障交易安全的理念 |
二、促进交易效率的理念 |
三、强调预防功能的理念 |
第四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独立性考察 |
一、商事侵权责任独立性的争议 |
二、商事侵权责任独立性的表现 |
第五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商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
二、商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
第二章 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一节 商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 |
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 |
四、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五、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客观化 |
三、特别注意义务 |
第三节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概述 |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与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商事侵权责任领域的适用 |
第四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商事侵权责任领域的地位 |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商事侵权责任领域的适用 |
第三章 商事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 |
第一节 一般商事侵权行为 |
一、诱使违约 |
二、阻止债务履行 |
三、商业诽谤 |
四、违反竞业禁止 |
五、商业欺诈 |
六、妨害经营 |
七、强制交易 |
第二节 公司领域侵权行为 |
一、公司发起人侵权 |
二、公司股东侵权 |
第三节 证券领域侵权行为 |
一、内幕交易 |
二、操纵证券市场 |
三、虚假陈述 |
四、欺诈客户 |
第四节 票据领域侵权行为 |
一、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
二、票据侵权的责任 |
第五节 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 |
一、专利侵权 |
二、商标侵权 |
三、商业秘密侵权 |
第四章 商事侵权的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
第一节 商事侵权的损害结果 |
一、商事经营利益 |
二、财产性经营利益损害 |
三、人格性经营利益损害 |
第二节 商事侵权的因果关系 |
一、商事侵权因果关系的结构 |
二、商事侵权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证明 |
三、商事侵权相当因果关系 |
第五章 商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 |
第一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表现形态 |
一、侵权责任表现形态概述 |
二、商事侵权责任的表现形态 |
三、替代责任 |
四、连带责任 |
五、补充责任 |
第二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商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
二、惩罚性赔偿 |
三、定额赔偿 |
四、公司归入权 |
五、缺陷产品召回 |
第三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
一、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
二、纯粹经济上损失 |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法人本质理论的反思与我国公司法的实践 |
(一) 法人本质理论概述 |
1.法人拟制说 |
2.法人实在说 |
3.合同网络说 |
(二) 法人本质理论在我国公司法上的体现 |
1.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 |
2.公司承担法人的替代责任 |
二、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注意义务 |
(一)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注意义务的产生 |
(二)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义务的理论依据 |
1.不完全契约理论 |
2.利益相关者理论 |
3.法人替代责任本身存在的个性危机,即公司机关理论之缺陷 |
(三)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注意义务的认定 |
1.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注意义务的性质 |
2.董事范围的界定 |
3.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担注意义务的时间和标准 |
三、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
(一)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意义 |
1.公平原则的体现 |
2.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3.有助于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
(二)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适用条件 |
1.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时间 |
2.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
3.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 |
(三)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适用情形分析 |
1.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
2.董事的抗辩事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2.1 内幕交易的概念 |
2.2 禁止内幕交易的客观必要性 |
2.3 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3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3.1 过错行为 |
3.1.1 民事义务的承担 |
3.1.2 民事义务的违反 |
3.2 损害事实 |
3.2.1 损害的确定 |
3.3 因果关系 |
3.3.1 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 |
3.3.2 日本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 |
3.3.3 我国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 |
4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
4.1 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 |
4.1.1 契约说观点 |
4.1.2 侵权说观点 |
4.1.3 法定类型说观点 |
4.1.4 以客观性过错为判定民事责任根据的规则原则 |
4.2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归责理论 |
4.2.1 美国法上的归责理论 |
4.2.2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建立 |
5 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
5.1 建立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选择 |
5.2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
5.3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立法的主要缺失 |
5.4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之完善 |
5.4.1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
5.4.2 受禁止的行为的类型 |
5.4.3 赔偿义务人的界定 |
5.4.4 接受赔偿的权利人 |
5.4.5 关于赔偿金的确定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商法强制性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对"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界定 |
第一章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制度演进 |
一、罗马法时代的商法强制性规范 |
二、中世纪商人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
三、近代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
四、现代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
第二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发展趋势 |
一、从私人强制性规范到国家强制性规范 |
二、从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范到技术型强制性规范 |
三、从调整型强制性规范到干预型强制性规范 |
第二章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价值分析的基本任务和基本方法 |
一、商法强制性规范价值分析的基本任务 |
二、商法强制性规范价值分析的基本方法 |
第二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私法价值 |
一、基于民法一般性价值的商法强制性规范 |
二、基于商法特殊性价值的商法强制性规范 |
第三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公法价值 |
一、以国家利益为基础的商法强制性规范 |
二、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商法强制性规范 |
第三章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实证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微观结构分析 |
一、过程意义的商法强制性规范——强制要素的设定 |
二、结果意义的商法强制性规范——权利、义务、权力的分配 |
三、效果意义的商法强制性规范——从强制性分配到强制力保障 |
第二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宏观配置分析 |
一、商法强制性规范在单一法律文本中的配置 |
二、商法强制性规范在不同法律文本中的配置 |
第三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化 |
一、私法属性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分类 |
二、公法属性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分类 |
第四章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解释方法 |
第一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解释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定性解释 |
一、对于"模态词"的解释方法 |
二、对于"提示性语言"的解释方法 |
三、无"模态词"及"提示性语言"时的解释方法 |
第三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意义解释 |
一、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扩张解释——限缩解释 |
二、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目的解释 |
三、商法强制性规范的体系解释 |
第五章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社会实效分析 |
第一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法律实效的实现样式 |
一、法律实效及其实现样式 |
二、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实现样式 |
第二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规避 |
一、商法强制性规范法律规避的基本立场和基本特点 |
二、商法强制性规范的不完全规避 |
三、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完全规避 |
四、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反向规避 |
第三节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失效 |
一、商法强制性规范在伦理学意义上的失效 |
二、商法强制性规范在法律教义学意义上的失效 |
三、商法强制性规范在社会学意义上的失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内部人短线交易商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违规增持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孙洪泮.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2]类举牌:一场险资与监管的角逐——关于“恒大人寿短线操作”案的法律分析[J]. 江彬. 公司法律评论, 2017(00)
- [3]论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评“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J]. 安晋城. 政治与法律, 2016(03)
- [4]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制度研究[D]. 刘珂.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5]论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法律规制[D]. 赵亮. 黑龙江大学, 2014(08)
- [6]公司监事责任制度研究[D]. 朱圣巧. 华东师范大学, 2013(S2)
- [7]商事侵权责任初论[D]. 马荣. 南京大学, 2012(10)
- [8]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研究[D]. 黄银斌.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9]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探究[D]. 汪璐. 郑州大学, 2011(04)
- [10]商法强制性规范研究[D]. 张强. 复旦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