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孙女对外祖父有赡养义务吗(论文文献综述)
郭春江[1](2020)在《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研究 ——以川渝地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过去近40年中,我国实行紧缩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这一政策有效控制了当时我国急剧扩张的人口规模,但却给严格遵守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带来了独生子女遭遇意外死亡即“失独”的风险。相较城市,农村生育率高、生育年龄低、人口死亡率高,这意味着农村将有更多的独生子女在婚育后死亡,独生子女家庭即转变为有孙辈失独家庭。有孙辈失独者一定程度上不同于无孙辈者,在传统观点看来他们并非“无后”,其困境本应小于无孙辈者,而他们中承担孙辈抚养义务者面临着更为特殊的养老困境。本研究聚焦于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通过对川渝地区X、Y两县的农村失独老人养老现状进行调研,提出并检验假设,了解其特殊性,发现其遇到的养老问题。而后根据对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支持对策。本研究聚焦于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以生态系统理论和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通过对川渝两地X、Y县的农村失独老人养老现状进行调研,了解了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的养老现状。而后通过分析发现,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与无孙辈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相比既有相似性,也有其特殊性,具体可分为一般性需求与问题和特殊处境下的矛盾。前者包括:心理服务需求、养老照护需求与身体健康问题、社会支持需求与婚姻家庭问题、经济供养问题、社区参与需求与扶助政策问题;后者包括:养育孙辈与经济紧张的矛盾、照料孙辈与精力不足的矛盾、教育孙辈与文化程度低的矛盾、思念孙辈与探望受阻的矛盾。进一步地,根据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现状、需求、矛盾及问题,提出如下对策:针对一般性需求与问题,应普及心理治疗,分类有序辅导;关注身体健康,落实政策关爱;推广喘息服务,畅通机构养老;社区邻里劝慰,鼓励重建家庭;动态经济补助,推动再次就业;多样扶助方式,借鉴先进经验。针对有孙辈失独老人特殊境遇下遭遇的四对矛盾,应关爱孙辈成长、多方共同参与;引导孙辈自立、反哺失独老人;完善政策法律,保障隔代探望。
危默寒[2](2019)在《违反公序良俗型侵权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大量的背俗型侵权案例,这为公序良俗原则在侵权法上的适用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但却也显现出公序良俗在侵权司法适用中存在适用方式的不确定,许多法院虽然表达了“背俗型侵权”为一种独立侵权类型的思想,但是对其构成要件往往缺乏充分论证;适用结果的不确定,不同主体认知不同、无法统一裁判标准,易导致同类案件判决不同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缺乏对“背俗型侵权”类型的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法官对“背俗型侵权”的保护对象认识不清、适用条件界定不明以及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适用逻辑存在认识性错误。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背俗型侵权”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裁判中成熟的类型。在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明确“背俗型侵权”的适用条件,进而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更具科学性的判断标准。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有大量案例符合“背俗型侵权”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这反映出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某种程度上的“脱节”,进而警醒我们应当及时将修改完善相关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应借鉴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将“背俗型侵权”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类型予以明确。
王驰元[3](2016)在《论探望权》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女性走上了职场,对男性的经济上的依靠减弱,人民的婚恋关系更加独立自主。探望纠纷随着近些年离婚率的提高而不断的攀高。自2001年我国探望权制度被纳入婚姻法体系的范畴之中,探望制度终于在法律层面有了保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探望的纠纷解决却遇到种种困难。探望主体范围过于狭小导致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不能充分满足、探望的执行规定不够具体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等一系列的问题摆在司法实践工作者们面前。笔者将在接下来尝试讨论这些问题,并提供立法建议。文章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探望权的概述,笔者首先将通过对我国探望权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对探望权进行概念上的分析然后对我国探望权的特点进行归纳总结。随后将介绍探望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阐述探望权制度与父母和子女权利本位的关系。紧着将介绍探望权制度立法的理论基础,并将其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评析。其中着重分析探望权制度最为重要的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原则。第二部分中,笔者将国外的探望权制度与中国的探望权制度做对比分析,通过对比分析找出我国探望制度的缺陷不足以及可以借鉴外国的探望权制度。第三部是文章的重点内容,是对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将从探望权的宗旨、探望权主体的、探望的内容、探望的执行以及专门的探望纠纷解决机构六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提供完善的建议。
王浩[4](2013)在《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法定继承通常又称为无遗嘱继承,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单行法。《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规定,其第二章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内容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团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之快,原有的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是否仍然合适,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议,学者们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否应当扩大;配偶、父母的继承顺序是否应当调整;丧偶儿媳、女婿以及继子女的继承权是否应当废除;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应当如何排列;代位继承权的问题。本文通过以下几章主要探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配偶与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措施和立法建议。绪论说明笔者研究法定继承制度的原因及现实意义,介绍现阶段我国学者在完善法定继承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写作过程中的研究思想和论证方法。第一章先通过几个案例反映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缺陷,强调探讨我国现行法定继承制度的必要性:由四川大地震后的遗产继承问题指出继承人范围过窄的缺陷;“皇帝财产继承案”引出我国继承顺序不合理的问题;由“杀母弑弟案”凸显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不合理规定;由短暂婚姻继承案表明配偶继承顺序的问题;由遗产房分割案暴漏出我国配偶不动产用益权的缺失。然后详细介绍了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现状和立法背景,指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主要有继承人范围整体过窄,配偶、父母继承顺序以及代位继承等问题,并具体分析了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包括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原因。第二章通过借鉴域外先进国家和地区对法定继承范围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将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被继承人的三亲等旁系血亲和四亲等旁系血亲卑亲属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同时取消丧偶儿媳、女婿和继子女的继承权等完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具体建议。第三章采用对比法,在代位继承性质上将“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进行对比,在继承份额上将“按人均分说”和“按股均分说”进行对比。经过对比分析,建议我国立法采用“代表权说”和“按人均分说”。第四章一方面参考域外先进国家和地区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重点介绍关于了各国家和地区在血亲继承里采用的三种立法制度——亲等继承制、亲系继承制和亲系与亲等兼顾继承制,并分析各制度的合理和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介绍目前国内学界关于调整法定继承顺序的不同观点。通过对血亲继承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剖析,结合增减后的血亲继承人范围,建议我国采用亲系与亲等兼顾继承制将血亲继承顺序调整为五个继承顺序,并对其中规定作详细阐述。第五章将配偶不固定在某一继承顺序并确定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优先性,规定配偶先取权和自住不动产用益权制度。结语整理了笔者全部的完善建议,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定继承制度。
张杰[5](2012)在《明清江南地域社会才女群体现象的社会学研究 ——基于“陌生人”的视角》文中认为本文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明清时期江南地域社会中的才女群体兴盛这一现象进行社会学研究。通过将才女群体视为一种人际类型:内生性陌生人,从而将才女群体放至社会学的“陌生人”理论视角来探讨这种人际类型及其特征,进而通过才女群体的空间活动,通过异质空间这一概念来讨论内生性陌生人与中国社会的复杂互动过程。全文可分为4部分,共6章。第一部分,相关理论的回顾与评述。才女群体兴盛是明清时期江南社会的特有现象。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才女的个体研究特别是文学作品研究,将才女视为群体来研究的着述不多,大多从女性主义的立场讨论才女这一现象的女性主体性,从社会学角度讨论才女群体及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研究更是付之阙如。运用合适的理论工具对才女群体进行社会学的类型学分析是本研究的首要任务。才女群体是和当时的社会规范存在不一致性的群体。因而,可以将才女群体视为一种人际类型,运用“陌生人”的概念中予以分析。陌生人研究是西方社会学的传统之一,由齐美尔发轫,西方社会学大致形成了美国与欧洲两大陌生人研究的取向。美国主要集中在陌生人的类型学和陌生人互动情境的微观研究,欧洲则将陌生人视为理解现代性和晚期现代性的关键词,将当代社会视为陌生人社会。然而,这两种研究都将陌生人视为一种空间流动意义的外来型陌生人,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对待陌生人的主要策略是同化与隔离的二元策略。然而,在西方社会之外的其他社会的陌生人,是否都适用这种现代性的视角呢?流动性是否是陌生人异质性的主要来源呢?通过对才女群体的研究,我们发现,在中国社会的陌生人,其主体不是空间流动意义的陌生人,而是本身就是社会成员中的一员,其异质性不是来自于流动性而是从社会成员内部生成的。这种陌生人,是一种与外来型陌生人相对应的内生性陌生人,才女就是这样的一种内生性陌生人。才女群体作为一种人际类型的陌生人,为什么会具有一种内生性?其具有什么样的特征?这种与西方陌生人迥异的陌生人类型与中国社会之间道德关联是什么?这就构成了本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成为本研究的研究意义所在。第二部分,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的确立。作为一种内生性陌生人,中国社会何以会发展出与西方不同的对待策略:容忍?这种不同的人际类型与不同的对待策略反映了才女群体与中国社会之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本研究在理论工具上借用社会空间的视角,研究陌生人与中国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微观层面的陌生人类型学,。本研究沿用了齐美尔对陌生人的定义,将陌生人视为在我们身边,但拥有异质性的个体,他的流动性和异质性使得陌生人离我们既远又近,在物理空间上接近,在人际交往上具有异质性从而无法成为我们成员的个体。陌生人本身是一种空间隐喻。他不属于某个空间的固定的点,而是在空间中保留自身流动的可能。因而,本研究运用社会空间的理论视角,将空间视为一个社会秩序生产和行动者建构、争夺自身空间定义的容器与生产过程,从而为陌生人这样的微观人际类型和宏观的社会结构生产找到了一个相遇、争夺、互构的中介,为解决陌生人与社会之间的互构关系提供了可能。而本研究是对明清时期的才女群体研究,研究对象决定了本研究的研究方法以文献研究为主。第三部分为经验研究部分,包含了第3—5章。在第三章中主要研究了才女群体的异质性和群体成员资格,并进而讨论了这种异质性体验作为一种内在的陌生人何以在家庭空间内部生成。本研究将中国传统社会视为地域社会:低流动率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际关系呈现出去个体化的义务性特征,其社会结构是等级化的,而这种等级化又受到道德话语的维护与支持,这种秩序在微观的家庭空间中通过纵向的人际秩序(上下尊卑)和去个体化的人际关系表现出来,这种人际秩序与物理意义的不流动性重合在一起,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空间特征:物理上不流动、社会秩序是等级化,道德秩序是不对等性,人际秩序是去个体化。在地域社会中的陌生人,不是西方意义的流动性的陌生人,恰恰相反,其流动性被家庭空间和地域社会牢牢地限定住,呈现出不流动的特征,这样的陌生人也就成为内生性陌生人,遵守定位空间的秩序,另一方面保留着异质性。但是其异质性却因为才女的特殊家庭位置而得以发现,才女群体通过诗文之才获得了异质性体验,从而成为内在的陌生人。这种内在的陌生人具有个体性和情感性这样在地域社会和家庭空间其他社会成员身上不具备的特征。但是作为个体的才女,在家庭空间中,是无法将这种内在的陌生人转换为外在的陌生人的。第四章延续三四章的讨论,要想完成这种陌生人的转换,才女群体必须通过互动,通过其异质性在家庭空间中建构出家庭异质空间,从而让自己再这种互动和异质空间中成为家中的陌生人。而通过群体活动和社会异质空间的建构,才女群体在地域社会内部建构出公共性异质空间、私人性异质空间、想象性异质空间和流动性异质空间,这种异质空间是现实空间的秩序颠倒,是个体性的陌生人互动空间。在这种家庭空间之外的社会空间的建构,使得才女群体能够从家中的陌生人成为外在意义的社会的陌生人,成为拥有特定社会位置,难以被分类的陌生人。第五章讨论了才女群体作为陌生人,通过各种空间战术特别是流动性异质对自身异质性的社会展示和对地域社会的冲击。另一方面,地域社会和家庭空间秩序如何通过才女群体这种内生性陌生人再生产出来,从而使得才女群体所创造的异质空间成为家庭空间中的自闭性空间,才女群体也失去流动性,其首要身份是对地域社会和家庭空间秩序认同的社会成员,其异质性也反过来加强了地域社会和家庭空间再生产。在陌生人和地域社会之间呈现出了复杂的互动关系。第四部分为结论与讨论部分。通过内生性陌生人及其特征的分析,本研究发现,陌生人是什么,必须放置具体的社会/空间语境下才能回答。在家庭空间中,陌生人是一种内在的陌生人:异质性体验,在异质空间的建构中,内在的陌生人得以转化为外在的陌生人,具有互动性、异质性和难以分类性的特征,但又同时是社会成员。在此基础上,本研究给出了中国社会的陌生人通过异质空间建构与地域社会的空间生产之间的互构模型,指出陌生人与社会之间对社会空间的建构与争夺是理解何以中国社会的陌生人是一种与西方不同的不流动的内生性陌生人的关键性因素。
王玉信[6](2010)在《外甥女为何将亲舅舅告上法庭》文中研究指明她生下还不到7个月,就被重男轻女的父母送给外祖父母抚养,当外祖母逝世后,她一度跟随外祖父和舅舅生活。然而,为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她跟舅舅反目成仇,双方对簿公堂。欲知结果如何,请看——
尹一如[7](2008)在《亲属间扶养关系探析》文中研究表明亲属扶养一直担负着对亲属中的“弱者”给予保障的重要角色,扶养制度是“弱者”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家庭则是亲属扶养的结构载体。因此,国家必须制定有关的法律,调整亲属间扶养关系。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对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作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兄弟姐妹,子妇翁婿,祖父母孙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的规定很不具体,也不完善,需要加以研究完善。解放以来,我国借鉴前苏联的立法,将我国的婚姻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立法规定,在《婚姻法》中确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平等互助的扶养关系。关于亲属扶养,立法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称之为广义的立法例,把扶养界定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另一种为狭义的立法例,把扶养仅界定为同辈间的相互供养和互助的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文章先从亲属与亲属关系开始,论述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为亲属扶养的基础。我国没有统一的亲属法,对何为亲属,何为有法律扶养意义上的亲属,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要求我们从亲属范围上界定亲属扶养的范围。文章的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要内容,对亲属扶养的主体范围和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的生效条件、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了论述,亲属扶养是亲属的本质属性,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法律扶养义务,从而扶养关系的生效条件和扶养关系的内容也都不一样。文章的第三部分概述了亲属扶养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国外亲属扶养制度概况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亲属扶养的规定。国外的亲属立法比较全面完善,可以借鉴。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亲属立法的若干建议,包括建立我国的家庭制度、确定亲属扶养的基本扶养范围和扶养顺序。
高永平[8](2005)在《平安村的财产继承》文中研究指明财产死后继承和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现代继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中国农村目前的财产继承实践却与上述法律原则相抵牾。首先,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的情况下,中国农村普遍实行的仍然是“父母在就分家”的习惯;其次,出嫁后的女儿继承不到娘家父母的财产。在上述两大法律原则在中国确立七十多年后的今天,法律和现实仍存在巨大反差的原因是什么?这就是本研究要回答的问题。本研究是一个社区个案研究,研究地点是河北石家庄市的一个行政村——平安村。该村是本研究者的家乡。本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深度访谈和参与观察,并辅以少量的问卷调查和文献研究。围绕着家庭财产继承这一中心,本研究涉及了平安村的老人赡养、宗祧继承、从夫居制度、村籍制度、宅基地制度、婚姻制度、丧葬制度等一系列的问题,比较全面地探索了平安村财产继承实践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分家析产的基本原则是:儿子平等地继承父母的财产,出嫁的女儿不继承财产;儿子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出嫁的女儿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传统上,女儿不继承财产的原因是女儿不能继承宗祧。本研究发现,隐藏于传统背后的宗祧和财产继承原则是家系主义。家系是中国传统社会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主体,也是拥有财产和让渡所有权的主体。中国传统的家产是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家父的个人财产。因此,中国传统家庭是一个法人团体。与现代财产继承不同的是,分家析产时进行的财产让渡是法人团体之间财产权的让渡,而非个人之间财产权的让渡。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由于父子永远属于一个家系,因此没有财产所有权的让渡,只有家产管理者的换届。传统的分家析产是家产的代际传承和家产在兄弟们之间进行分割的双重场合。只有在这样的时候,才出现财产所有权的让渡。一个儿子的情况下,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而仅仅是家产的管理权的易手。分家的结果就是新家系的诞生。新家系的诞生是新的权利主体的诞生,只有在新的权利主体诞生的情况下,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让渡。这时,老的家系消亡了,老家系的财产被新家系分割。分家后的父母不再属于任何一个家系,也不构成独立的家系。分家后的父母仅仅是受儿子们集体供养的人,或是被提前升格为祖先的“活着的祖宗”。传统上,儿子对父亲的继承是总括性的继承,即儿子不但继承父亲的身份和财产,也继承父亲的债务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有多个儿子的情况下,平安村实行的老人赡养制度是对老年父母进行“轮养”:父母周期性地吃住在各个儿子的家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儿子们将两位父母分别赡养,这人为造成了老年夫妻的分居。由于老年父母在分家后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他们只能周期性地寄居在儿子们家里。在平安村,老人的生活水准普遍低于儿子的生活水准,他们生活拮据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没有收入来源,只能依赖儿孙的供给。有少数儿子拒绝给付父母赡养费。传统的“生前继承”的习惯是造成老年人赡养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对于儿子不孝的老人来说,女儿成为他们养老的最后一道保障。农村的“五保户”制度也受到了男性主义原则的侵蚀。在传统社会,只有男子有继承宗祧的资格。无子的家庭往往会选择过继一个昭穆相当的侄子继承宗祧。在平安村,被过继的嗣子也可以是被承继人的外甥或外孙。女儿传统上是没有资格继承宗祧和财产的。过继的嗣子由于缺少和嗣父母的亲情关系,往往有忽略对嗣父母的赡养的倾向。其实,被过继人所看重的,往往是被承继人的财产,但却把宗祧、血统等等作为继承财产的幌子。有学者认为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是“反哺”关系,以区别于西方家庭的“接力”关系。本文通过对平安村的代际关系的考察,认为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仍然是以“接力”关系为主的,只不过较之西方家庭包含更多的“反哺”因素而已。父母为儿子婚事的花费和对第三代
单纯[9](2001)在《外孙女对外祖父有赡养义务吗》文中指出
都兴智[10](1989)在《10—13世纪蒙古人的婚俗特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10~13世纪,是蒙古人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又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伟大变革时代。本文试图对这一时期蒙古人的婚姻制度和习俗作一粗浅探讨。一、婚姻制度及其特点有关蒙古人母系氏族社会家庭和婚姻形态并没有留下有价值的传说和可靠的文字记载。我们迄今所能了解到的是古代蒙古人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以后的家庭和婚姻状况,这在《蒙古秘史》、《元史》和波斯史学家拉施特所着的《史集》一书中均有记载。根据对这些原始史料的分析可以看出蒙古人早期的婚姻制度有如下特点:
二、外孙女对外祖父有赡养义务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孙女对外祖父有赡养义务吗(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研究 ——以川渝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研究综述与理论视角 |
2.1 概念界定 |
2.1.1 失独家庭 |
2.1.2 有孙辈失独家庭 |
2.1.3 养老 |
2.2 国内相关研究 |
2.2.1 关于失独家庭数量规模的研究 |
2.2.2 关于失独家庭养老困境的研究 |
2.2.3 关于养老困境解决策略的研究 |
2.3 国外相关研究 |
2.4 文献评述 |
2.5 理论视角 |
2.5.1 生态系统理论 |
2.5.2 社会支持理论 |
第3章 研究设计 |
3.1 抽样方法 |
3.2 问卷调查过程及调查对象概况 |
3.3 访谈对象概况 |
3.4 研究假设 |
3.4.1 假设一 |
3.4.2 假设二 |
3.5 研究伦理 |
3.5.1 知情同意原则 |
3.5.2 隐私保密原则 |
3.5.3 最小伤害原则 |
第4章 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现状实证分析 |
4.1 微观层面 |
4.1.1 心理健康状况 |
4.1.2 身体健康状况 |
4.1.3 经济状况 |
4.2 中观层面 |
4.2.1 婚姻家庭状况及居住方式 |
4.2.2 邻里关系质量 |
4.2.3 社区参与状况 |
4.3 宏观层面 |
4.3.1 社会保障状况 |
4.4 假设检验 |
4.4.1 假设一检验 |
4.4.2 假设二检验 |
第5章 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需求、问题与矛盾 |
5.1 一般性养老需求与问题 |
5.1.1 心理服务需求 |
5.1.2 养老照护需求与身体健康问题 |
5.1.3 社会支持需求与婚姻家庭问题 |
5.1.4 经济供养问题 |
5.1.5 社区参与需求与扶助政策问题 |
5.2 特殊境遇下的养老矛盾 |
5.2.1 养育孙辈与经济紧张的矛盾 |
5.2.2 照料孙辈与精力不足的矛盾 |
5.2.3 教育孙辈与文化程度低的矛盾 |
5.2.4 思念孙辈与探望受阻的矛盾 |
第6章 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问题对策 |
6.1 针对一般问题的对策 |
6.1.1 普及心理治疗,分类有序辅导 |
6.1.2 关注身体健康,落实政策关爱 |
6.1.3 推广喘息服务,畅通机构养老 |
6.1.4 社区邻里劝慰,鼓励重建家庭 |
6.1.5 动态经济补助,推动再次就业 |
6.1.6 多样扶助方式,借鉴先进经验 |
6.2 针对特殊矛盾的对策 |
6.2.1 关爱孙辈成长,多方共同参与 |
6.2.2 引导孙辈自立,反哺失独老人 |
6.2.3 完善政策法律,保障隔代探望 |
第7章 总结与思考 |
7.1 基本结论 |
7.2 本文存在的不足 |
7.3 一点思考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违反公序良俗型侵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背俗侵权作为独立侵权类型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司法裁判者适用法律的需要 |
一、背俗侵权司法适用的具体案例 |
二、背俗侵权在我国司法适用的情况 |
三、背俗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侵权法理论体系的需要 |
一、“背俗型侵权”的立法模式分析 |
二、我国一般侵权条款存在的缺陷 |
三、背俗侵权无法由现行立法解释得出 |
第二章 违背公序良俗侵权的类型化及具体化 |
第一节 侵犯家庭伦理型 |
一、侵害婚姻关系 |
二、侵犯其他近亲属关系 |
第二节 侵犯生命周期仪式型 |
第三节 对权利权能的限制型 |
第四节 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型 |
一、妨碍经营行为 |
二、侵害债权行为 |
第三章 违背公序良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损害事实 |
一、公序良俗在侵权法中保护客体是利益 |
二、存在民事利益损害的客观事实 |
第二节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
一、加害他人之行为 |
二、行为需违反公序良俗 |
第三节 主观过错 |
一、故意 |
二、重大过失 |
第四节 因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3)论探望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探望权的概述 |
(一) 对我国探望权相关条文的梳理 |
(二) 探望权的性质 |
(三) 探望权发展历程概述 |
(四) 探望权的理论基础 |
(五) 我国设立探望权制度的意义 |
二、域外探望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 法国探望权制度 |
(二) 韩国探望权制度 |
(三) 德国探望权制度 |
(四) 美国探望制度 |
(五) 中外探望权制度比较之启示 |
三、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构想 |
(一) 探望权制度宗旨的确定 |
(二) 探望权主体的明确 |
(三) 探望权的行使 |
(四) 探望的中止 |
(五) 探望的执行的保障 |
(六) 探望案件调解机构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
第一节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缺陷 |
一、 法定继承人范围整体过窄 |
二、 法定继承人范围局部过宽 |
第二节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 |
一、 司法解释中代位继承条件规定不合理 |
二、 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明确 |
第三节 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缺陷 |
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配偶继承权的缺陷 |
一、 配偶的继承份额较小 |
二、 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安排不妥 |
三、 缺少先取权或不动产用益权制度 |
第二章 法定继承范围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域外法定继承范围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法定继承范围的具体建议 |
一、 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直接列入继承范围 |
二、 将三亲等旁系血亲列入继承范围 |
三、 将四亲等旁系血亲卑亲属列入继承范围 |
四、 取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
五、 修改继子女的继承方式 |
六、 完善后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
第三章 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代位继承应采用“固有权说” |
第二节 代位继承应继份额应“按人均分说” |
第四章 血亲继承人继承顺序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域外对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国内学界的不同观点 |
第三节 血亲继承顺序的完善方案及理由 |
第五章 法定继承中配偶继承权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将配偶不固定在某一继承顺序 |
第二节 确定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优先性 |
第三节 规定配偶先取权和自住不动产用益权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5)明清江南地域社会才女群体现象的社会学研究 ——基于“陌生人”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研究缘起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才女研究综述 |
第二节 关于陌生人的研究综述 |
一、美国的陌生人类型学研究 |
二、欧洲的陌生人与现代性理论研究 |
第三节 陌生人视角下的才女群体 |
第二章 研究视角、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第一节 社会空间的研究视角 |
一、齐美尔陌生人概念的空间隐喻 |
二、社会空间的秩序生产: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思想 |
三、福柯的异质空间思想 |
第二节 社会空间视角下的中国社会与陌生人 |
一、地域社会:中国社会的中观视角 |
二、家庭空间:去个体化的空间生产 |
三、异质空间:陌生人的空间表征 |
第三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研究方法的选择 |
第三章 内在的陌生人:才女群体的成员资格与异质性 |
第一节 才女群体的成员资格 |
一、诗文之才:才女群体的个体性特质 |
二、妇德:才女群体的社会性特质 |
三、才德兼备:才女群体的异质性与同质性 |
四、才色俱全:才女群体的身体魅力与成员资格 |
第二节 个体性与情感性:才女群体的内在的陌生人体验 |
一、诗文之才与才女的个体性体验 |
二、才女家庭空间位置生产与个体性体验 |
三、才女的情感性体验与异质性 |
四、才女群体的内在的陌生人体验 |
第四章 外在的陌生人:才女群体的异质空间建构与陌生人转换 |
第一节 家中的陌生人与家庭异质空间建构 |
一、才女的异质性与家庭空间秩序悬置 |
二、金童玉女:才女择婿的个体性匹配 |
三、才女与夫婿:闺房的异质空间建构 |
四、神仙眷侣:家庭异质空间的拓展与社会展现 |
第二节 社会的陌生人:才女群体与社会异质空间的建构 |
一、才女群体与公共性异质空间建构 |
二、才女网络与私人性异质空间建构 |
三、才女网络与想象性异质空间建构 |
第五章 才女群体、空间争夺和地域社会的空间生产 |
第一节 家庭空间秩序对才女群体的规训 |
一、才女福薄:家庭空间秩序对才女群体的污名 |
二、陌生人对于家庭空间秩序的威胁 |
第二节 职业才女对流动性异质空间的建构:以汪玉轸和骆琦兰为个案 |
一、才女对男性才人网络的进入和流动性异质空间的建构 |
二、才女的生活化交往方式和独立才人网络的建构 |
第三节 反抗与规训:才女群体的逃离战术和地域社会秩序生产 |
一、才女的空间逃离战术 |
二、才女私逃与地域社会等级化秩序再生产 |
第四节 才女群体、家庭竞赛与地域社会的空间生产 |
一、女才:家庭空间运行的性别需求 |
二、才女与课子:地域社会内的家庭竞赛 |
三、才女与地域社会运行 |
第六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内生性陌生人及其特征 |
第二节 陌生人、异质空间与中国社会的互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亲属间扶养关系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1.1 研究亲属间扶养关系的意义 |
1.2 亲属间扶养关系研究现状 |
1.2.1 我国亲属间扶养关系立法现状 |
1.2.2 我国亲属间扶养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二、亲属概述 |
2.1 亲属的界定 |
2.1.1 亲属的定义 |
2.1.2 亲属的分类 |
2.1.3 亲属和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 |
2.2 亲属远近的计算 |
2.2.1 血亲远近的计算 |
2.2.2 姻亲远近的计算 |
2.2.3 血亲远近计算的意义 |
2.2.4 血亲计算方法的变迁 |
三、亲属间扶养的法律关系 |
3.1 概述 |
3.1.1 亲属抚养与扶养关系 |
3.1.2 家庭制度 |
3.2 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 |
3.2.1 概述 |
3.2.2 亲属扶养行为能力 |
3.2.3 亲属扶养主体范围 |
3.3 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的生效条件 |
3.3.1 概述 |
3.3.2 法律的相关规定 |
3.3.3 亲属扶养成立条件分析 |
3.4 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的内容 |
3.4.1 概述 |
3.4.2 扶养关系的客体 |
3.4.3 扶养义务的分类 |
3.4.4 扶养义务履行 |
3.5 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的变更 |
3.6 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的终止 |
3.7 扶养请求权的实现顺序及扶养义务的承担顺序 |
3.7.1 概述 |
3.7.2 扶养义务的承担顺序 |
四、亲属扶养制度之立法现状 |
4.1 国外亲属扶养制度概况 |
4.1.1 国外亲属扶养制度现状概述 |
4.1.2 具体规定 |
4.2 我国的亲属扶养关系 |
4.2.1 夫妻间的扶养 |
4.2.2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
4.2.3 祖孙之间的扶养 |
4.2.4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
4.2.5 子妇翁婿扶养 |
五、完善我国亲属扶养立法的建议 |
5.1 概述 |
5.2 若干建议 |
5.2.1 确立家庭制度 |
5.2.2 确定亲属扶养关系的基本范围 |
5.2.3 确定扶养的顺序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8)平安村的财产继承(论文提纲范文)
序论:传统离我们究竟有多远? |
一、传统与现代之间 |
二、法律与现实之间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平安村概况 |
一、平安村简史 |
二、平安村的宗族结构 |
三、平安村的人口结构 |
四、平安村的家庭结构 |
第二章:传统 |
一、“怀里带”的孩子 |
二、养老送终的女儿 |
三、被推迟的葬礼 |
四、舅舅的权威 |
五、平安村民俗简介 |
第三章:提前实现的权利 |
一、生前继承 |
二、分家析产 |
三、家系主义 |
四、房子与宅基地 |
五、儿子的婚事 |
第四章:老年人的赡养 |
一、赡养的方式 |
二、老人的住房 |
三、孝顺与不孝顺 |
四、女儿:最后的保障 |
五、五保户 |
第五章:男人的继承权 |
一、继嗣与承祧 |
二、继承和赡养 |
三、老人的贡献 |
四、整体交换 |
第六章:从夫居与宅基地制度 |
一、法律与现实 |
二、宅基地的无偿配给 |
三、村籍与宅基地 |
四、周围村的情况 |
五、归宗权 |
第七章:婚姻形式的变迁 |
一、招婿婚姻 |
二、续夫婚姻 |
三、阴阳两界 |
第八章:几点结论 |
一、传统背后的文化逻辑 |
二、传统的适应性和简洁性 |
三、传统拒斥个人主义 |
四、农村婚姻财产制度的困境 |
五、传统得以延续的现实基础 |
六、社会变迁 |
参考文献 |
四、外孙女对外祖父有赡养义务吗(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研究 ——以川渝地区为例[D]. 郭春江. 北京建筑大学, 2020(08)
- [2]违反公序良俗型侵权研究[D]. 危默寒. 湖南师范大学, 2019(12)
- [3]论探望权[D]. 王驰元. 安徽大学, 2016(10)
- [4]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D]. 王浩.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5)
- [5]明清江南地域社会才女群体现象的社会学研究 ——基于“陌生人”的视角[D]. 张杰. 南京大学, 2012(07)
- [6]外甥女为何将亲舅舅告上法庭[J]. 王玉信. 农家女, 2010(05)
- [7]亲属间扶养关系探析[D]. 尹一如. 江苏大学, 2008(10)
- [8]平安村的财产继承[D]. 高永平. 中国人民大学, 2005(07)
- [9]外孙女对外祖父有赡养义务吗[J]. 单纯. 乡镇论坛, 2001(01)
- [10]10—13世纪蒙古人的婚俗特点[J]. 都兴智.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198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