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董青[1](2021)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赔偿价值评估研究》文中指出专利侵权赔偿价值的认定一直是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的难点,在司法裁决时大多采用的是法定赔偿,由于法定赔偿的固有局限,相比于专利权人因为侵权受到的损失,法定赔偿金普遍偏低,无法真实反映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本文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基础,结合国外司法实践取得的有效成果,引入资产评估理论,对我国司法现状中如何合理评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进行分析,同时针对我国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给出解决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的确定做出贡献。本文主要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理论依据进行介绍,并对有关我国与国外专利侵权赔偿价值评估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的研究、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计算方法的分析研究和资产评估技术引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计算中的适用性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整理;第二章将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相关制度与我国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行的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不足;第三章对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所需要应用的理论进行介绍;第四章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的基本内容进行了介绍,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以及评估方法进行了界定和说明;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对三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的方法进行优化,使三种方法更能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并对影响因素的考量进行分析;第六章是结合相关案例,对三种方法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应用进行分析,并将侵权损害价值评估结果与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进行对比,分析两者出现差异的原因和法院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第七章是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阐述,并针对我国司法实务中规章和程序的不足提出政策建议,并对本文存在的不足进行说明。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研究视角的创新,本文站在资产评估的角度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如何确定进行分析。第二个方面是在专利权人利润损失法中对需要考量的因素进行创新,在对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量变化进行计算时,引入了市场份额的概念,将侵权产品销售量中属于专利权人的部分和属于市场其他竞争者的部分合理的进行了分离,使对销量变化的数额的确定更为精确,专利权人利润损失法评估得到的侵权赔偿价值也更能合理反映专利权人所收到的损失。第三个方面是在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时,对评估方法如何应用进行创新,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普遍只采用一种方式对侵权赔偿进行确定,本文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在对不同时期侵权赔偿价值进行评估时,将多种评估方法结合使用,使专利侵权赔偿价值的确定更加合理。
赖创奇[2](2020)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中,存在着实际损失赔偿将“实际损失”的概念片面化为了“利润损失”、侵权获利赔偿的因果联系难以完全成立、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赔偿适用条件严苛、法定赔偿主导等诸多不合理性。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所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本文讨论的对象是指假设专利许可谈判下的、反映全部专利价值的合理许可费,而《专利法》第65条所称“专利许可使用费”是指实际发生的、普通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通过收取许可使用费让渡全部或部分使用其垄断的专有领域信息的权利,合理许可费是专利支配效力的直接体现。由于对专利技术的支配关系不能通过物理支配方式回复,合理许可费赔偿是将本应支付的对价推定为专利侵权的实际损失。合理许可费赔偿能够体现专利制度的内在逻辑,具有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科学衡量侵权损失、适应专利许可日渐繁荣的产业趋势的制度价值。因此,在专利侵权中,以合理许可费确定专利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之一。构建我国的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首先要确认合理许可费的推定性质,并将之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其次,要调整既成许可费的局限立场,根据是否已经真实发放许可,结合多种因素确定合理许可费。为了遏制侵权,合理许可费应当高于正常许可费。
江雯蒨[3](2020)在《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北京高院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其中确定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坚持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对此,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分为四个章节,通过对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诠释与实务考察,以及域外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借鉴,构建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路径,以适应司法实务中审理故意侵犯专利权纠纷的需要。第一章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诠释,介绍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及惩罚性赔偿引入专利侵权领域的理论争议,引出本文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持赞成的立论。其次,梳理专利侵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演变进程,重点探析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关于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归纳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实质正义价值、发挥最优威慑功能、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的价值导向。第二章为进一步展开实证研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专利侵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文书,对专利侵权的裁判文书数量对比,对此类诉讼有整体的把握。深入裁判文书内部,总结归纳出我国专利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再筛选出若干篇与专利侵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审理密切相关的、完整性的、典型性的案例,分析法院审理专利侵权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第三章借鉴域外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发展和司法实践,汲取有益经验,构建出我国专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路径。第四章致力于构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本文前三章的理论诠释、我国的实证考察以及域外的经验借鉴,提出了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三方面建议,以此解决我国专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出现的问题。
刘利华[4](2020)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文中认为我国专利侵权现象日益严重,专利维权又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为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其立法目的的实现离不开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2019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做法,不同于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为防止司法适用的混乱,首先要找出两者在数额确定中的区别,以厘清两者的关系:从两者所具有的不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来看,两者可同时规定在专利法中;但从法定赔偿的本质和其数额的不确定性来看,其并非惩罚性赔偿的特例,也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故两者在司法中不可并用。其次,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采用倍比计算方式,以其计算基数的确定为前提,比较国内外关于计算基数的不同规定,结合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明确计算基数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专利许可费倍数,并且赋予权利人选择适用何种计算基数的权利;针对我国现有计算基数认定规则的不足,建议降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和细化计算规则。再次,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也离不开其计算倍数的确定,比较美国的“三倍赔偿”,结合我国许多核心技术仍依赖进口的事实以及预防专利蟑螂的需要,建议我国计算倍数的立法范围由“一至五倍”改为“一至三倍”,并且明确个案确定计算倍数需要考虑的主客观因素。最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还离不开其补充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完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制度,通过解决“举证难”来解决“赔偿低”,从程序方面来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另一方面,引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认定难”,从而指导法官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苏冬冬[5](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陶志明[6](2020)在《论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说明专利侵权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业已陷入举证责任分配不均、法定赔偿适用率畸高、赔偿数额偏低的困局。为切实有效遏制恶意侵权的行为、弥补制度供给之不足,我国专利法中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从专利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定位及理论发展来看,功能定位的差异,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的选择及数额确定方式均具有决定性影响。当下,填补性功能的历史定位已无法解决“赔偿数额低”等现实问题,植根于报复主义理论的惩罚功能及立足于功利主义理论的遏制功能逐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接受。然而惩罚性赔偿中的“惩罚性”表述,容易模糊其功能定位中的遏制功能。实际上,鉴于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规则属性,创新活动的连续性及规避设计现象的广泛存在,表明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应当以遏制定位为主,尽量淡化惩罚色彩。准确定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有助于厘清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要件及数额计算问题。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中的具体适用应当严格区分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从程序要件的适用而言,若原告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主动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则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惩罚性赔偿条款;惩罚性赔偿与填补性赔偿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前者以后者为计算基准,因此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不宜脱离填补性赔偿请求权单独提出。实体要件的适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故意”的认定,二是“情节严重”的判断,三是赔偿数额的确定。“故意”分为“实际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需重点考察侵权人在侵权行为结束前是否与权利人磋商过许可事宜,是否收到过权利人发送的告知函或投诉信息,是否因同一涉案专利被起诉或参与和解等。“情节严重”应特指侵权人知道涉案专利后,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需重点考察侵权人是否主动征求过合格律师的意见,有无提起涉案专利无效之诉等。惩罚性赔偿金的裁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的次数,被告的偿债能力等。综上所述,专利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以遏制侵权为主要功能,兼顾惩罚性。在专利侵权的适用时,应当严格限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尽量细化惩罚性赔偿金的裁量因素,并协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
宋博文[7](2020)在《美国专利法上的永久禁令制度与我国专利停止侵害制度适用的比较》文中提出美国对专利侵权以强救济着称,永久禁令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是美国专利侵权案中多被用到的救济方式。在颁布永久禁令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在专利诉讼中“一旦侵权即可颁布永久禁令”的“一般规则”的审判思路,这显然违背了衡平法原则,随着美国“专利诱饵公司”及“专利丛林”现象的逐渐增多,美国开始尝试进行专利制度改革,而eBay案是美国专利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典型案例。美国政府一方面修改了专利法案,另一方面通过判例改变法院在案件中的一贯做法。最高法院在eBay案中提出判断是否颁发永久禁令应当运用“四要件检测法”,其“四要件”包括:原告具有不可弥补的损害;侵害是逼近的且金钱损害赔偿存在不充分性;当事人之间的困难权衡;公共利益的考虑。eBay案之后,地区法院审理专利类案件纷纷适用“四要件检测法”标准。与“一般规则”不同的是,“四要件检测法”在专利案件中对永久禁令的颁布与否加入了种种限制因素,要求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案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更加符合美国司法奉行的“衡平法原则”。我国没有永久禁令制度,但在专利案件中与永久禁令制度相类似的制度为停止侵害责任,纵观我国专利案件中的司法判决,当案件中一旦认定侵权人的行为确属侵权行为,法院通常将停止侵害责任作为最直接的救济方式,这与美国“一般规则”的思路极其相似。参考美国的立法历程,我国专利法制度仍有可发展的余地,对停止侵害责任加入一定的限制因素是势在必行的。本文笔者在介绍美国“四要件检测法”对永久禁令制度的限制因素后,对我国专利制度关于停止侵害责任的规定进行分析并对现阶段相关司法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参考美国司法经验以及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对于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可以效仿美国永久禁令制度,确立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同时,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笔者建议未来立法上可以侧重对公共利益、合理费用等进行详细规定。
林平,苗翡[8](2020)在《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公式的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与普通物质财产不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非零和性",即权利人的损失不等于侵权人的获利。侵权是进入市场的一种(非法)手段。该手段为侵权人带来的收益和为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均依赖于市场竞争状况。通过建立寡头市场专利侵权竞争模型,对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两个界定公式进行经济分析的结果表明,该规定中实际损失界定公式低估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另一公式侵权人实际获利法在市场竞争程度低时低估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在市场竞争程度较高时高估了其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应明确指出现有界定公式的系统偏差,修改相关界定公式,并引导法庭在个案中考虑市场竞争因素,以减少和避免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界定误差。
曾祥瑞[9](2019)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强化损害赔偿救济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依托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欣欣向荣之时代背景,伴随着工业技术标准化飞速发展之时代潮流,企业间的专利技术许可呈现出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的趋势。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以下简称“SEP”)作为一种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不同于传统专利的专利形式,进入21世纪后逐渐在以移动通信为首的高尖端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过程中扮演起至关重要的角色。在专利许可市场中围绕SEP引起的争议也不可避免地急剧增加,其中以SEP正向劫持行为与SEP反向劫持行为尤甚。SEP反向劫持行为勃兴于21世纪初,近年来因其阻碍了专利许可制度的正常运转,严重威胁到国家创新产业的发展以及企业专利许可的安全,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受到专利法理论和实务的重视。然而,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都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强化侵权诉讼损害赔偿救济为视角,对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系统地阐释,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其中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以及研究意义,回顾并评述了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并就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进行了说明。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旨在辨明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内涵。该章首先对反向劫持行为的语义进行了考察,阐明了SEP反向劫持行为是SEP实施者为不付或少付专利许可费而实施的商业策略,行为模式上表现为拖延谈判或不付许可费,表现形式具有隐蔽性。究其原因,市场诱因、法律环境诱因和主体本身的特质共同促成了SEP反向劫持行为的频繁发生,而其中法律环境诱因的影响最为显着,集中表现为救济途径受到限制、救济成本高昂、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此外,专利反向劫持行为和专利正向劫持行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应对二者的概念作出区分,不宜混同。第二章阐释了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困境。在理论基础方面,该章从SEP反向劫持行为的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两方面着手,指出一方面SEP反向劫持行为会减损SEP专利权人的创新激励,破坏长期市场福利,导致经济不效率的结果;另一方面,SEP反向劫持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专利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既构成民法上的缔约过失行为,也构成专利法上的专利侵权行为,因此被证明实施反向劫持行为的SEP实施者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专利侵权责任。在现实困境方面,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许可费造成的结果不合理、程序效率低下,以及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救济的不充分。第三章针对现有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提出了优化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方案——强化损害赔偿救济。对于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威胁,司法裁判FRAND许可费影响有限、禁令救济不足以规制,而强化损害赔偿救济既可以增加SEP实施者的侵权成本,也可以提高SEP专利权人的预期收益,且不显着提高专利正向劫持的风险,是优化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路径的好手段。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SEP反向劫持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化现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更加公平地补偿SEP反向被劫持者。第四章介绍了美国、日本、欧洲三个法域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实践,分别从立法、司法实践与行政意见方面进行了梳理与分析。从整体上来看,域外法律规制SEP反向劫持的主要方式为禁令救济,对于损害赔偿救济关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出现超出FRAND许可费进行损害赔偿的判决。近两年来的法律实践开始关注SEP反向劫持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专利正向劫持与专利反向劫持的关联性也得到了充分重视,禁令救济中逐步发展出的用于判断恶意实施者的标准不失为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第五章意图就如何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这一难题寻觅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路径。该章从我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背景出发,鉴于我国在国家战略层面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创新企业在企业战略层面面临“走出去”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对于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规制刻不容缓。目前在我国已经出现了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司法实践,整体态势虽然展现出禁令救济的不确定性以及损害赔偿救济的不充分,但也体现了对本国创新产业的积极保护。我国应迎合现有趋势,通过在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重视合理许可费倍数标准以及酌定赔偿的适用以期进一步完善对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林嘉敏[10](2019)在《利益平衡视角下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停止侵权救济则是一项核心的救济措施。但随着知识产权的经济功能突显,侵权类型更加复杂和多样。2016年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可以不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而是以补偿的方式替代。这条规范引起对知识产权停止侵权请求权再次讨论,适用标准、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合理费用的确定等等,与其他法律文件中其他停止侵权的条款进行较大变动,“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无法执行”因素被去除。因此,为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权存在判决不一致的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的实例,并且对停止侵权内涵、不停止侵权适用标准、合理费用概念三个问题进行分析。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具有合理性基础,停止侵权绝对适用会损害侵权人未侵权部分的合法权益、同时影响了众多社会公众对侵权产品的善意使用,成为阻碍适用停止侵权救济的最主要的理由。但由于激励机制和垄断—交换机制的损害过大、知识产权人的维权成本高,而财产责任方式又无法充分弥补损失,应当提高适用不停止侵权的门槛、减少不停止侵权制度带来负面影响。以不停止侵权制度对权利人、侵权人等当事人影响之间的比较以及社会总体福利利益平衡为视角,提出针对性的措施:明确停止侵权适用对象、细化在不同单行法的内涵;根据侵权类型限制不停止侵权的使用、引入剩余部分可重复利用、重复侵权可能性的考量标准;明确区分损害赔偿、合理维权费用及合理许可费用,合理许可费用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加以合法来源抗辩均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等。通过针对性的完善机制能够避免先侵权后处理的恶性循环,从而降低判决的随意性、完善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赔偿价值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我国与国外专利侵权赔偿价值评估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研究 |
1.2.2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计算方法的分析研究 |
1.2.3 资产评估技术引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计算中的适用性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国内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
2.1 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
2.2 德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
2.3 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
2.4 中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3.1 概念界定 |
3.1.1 专利侵权行为 |
3.1.2 侵权损害赔偿 |
3.2 理论基础 |
3.2.1 全部赔偿理论 |
3.2.2 价格侵蚀理论 |
3.2.3 整体市场价值理论 |
3.2.4 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理论 |
3.2.5 技术分摊理论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的基本内容 |
4.1 评估目的 |
4.2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4.3 价值类型 |
4.4 现行评估方法及存在的不足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方法的改进 |
5.1 专利权人利润损失法 |
5.1.1 评估方法的改进 |
5.1.2 因果关系测试 |
5.1.3 影响因素的考量 |
5.2 侵权人非法获利法 |
5.2.1 评估方法的改进 |
5.2.2 计算基础的选择 |
5.2.3 分摊比例的选择 |
5.3 专利许可使用费法 |
5.3.1 评估方法的改进 |
5.3.2 合理专利许可使用费基础的确定 |
5.3.3 赔偿倍数的确定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实际应用——以YG公司和SY公司的案件为例 |
6.1 案件介绍 |
6.2 专利侵权赔偿价值评估方法应用 |
6.2.1 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
6.2.2 专利权人利润损失法的应用 |
6.2.3 侵权人非法获利法的应用 |
6.2.4 专利使用许可费法的应用 |
6.3 评估结果与法院裁定赔偿额的对比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的不足与对未来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 |
二、实际损失赔偿的不足 |
第二节 侵权获利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 |
二、现行侵权获利赔偿的不足 |
第三节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赔偿的适用条件 |
二、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赔偿的问题 |
第四节 法定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方法 |
二、现行法定赔偿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合理许可费方法引入赔偿计算的合理性 |
第一节 合理许可费的概念与渊源 |
一、合理许可费的定义 |
二、合理许可费的渊源 |
第二节 合理许可费的法律性质 |
一、关于合理许可费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 |
二、合理许可费反映了专利权的本质 |
三、合理许可费是专利侵权的实际损失 |
第三节 合理许可费的制度价值 |
一、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 |
二、科学衡量侵权损失 |
三、适应了专利许可交易繁荣的产业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德国法上合理许可费的实践 |
一、“不当得利”阶段 |
二、“推定为侵权损失”阶段 |
第二节 美国法上合理许可费的实践 |
一、“实质上的最高限额赔偿”阶段 |
二、“赔偿底线”阶段 |
第三节 日本法上合理许可费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以合理许可费为赔偿计算的一般规则 |
一、以填平实际损失为目的 |
二、以合理许可费确定实际损失 |
三、以其他方式作为确定实际损失的兜底 |
第二节 合理许可费的确定方法 |
一、调整既成许可费的局限立场 |
二、合理许可费的具体确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我国研究现状 |
2.域外研究现状 |
3.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其创新点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3.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争议 |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与性质 |
二、对专利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争议 |
三、本文持赞成专利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论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演变 |
一、现行《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二、2015 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
三、2019 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导向 |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社会经济效率 |
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最优威慑功能 |
三、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实质正义价值 |
第二章 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实务研究 |
一、我国专利侵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宏观数量比较 |
二、我国专利侵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分析 |
三、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务困境分析 |
一、权利人难以证明侵权人故意侵权 |
二、难以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 |
三、泛化适用法定赔偿且判赔额低 |
第三章 域外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 |
一、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规定 |
二、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践考察 |
第二节 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 |
一、德国从排斥到承认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我国台湾地区几度修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第三节 域外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我国的有益启示 |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排斥大陆法系国家(地区) |
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趋向严格化的例外制度 |
三、惩罚性赔偿金应与补偿性赔偿金保持适当比例 |
第四章 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路径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观要件:区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客观要件:考虑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
一、赔偿基数的确定 |
二、赔偿倍数的确定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当限制 |
一、专利侵权引入律师函规则 |
二、专利侵权引入侵权人抗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3 问题的提出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 |
0.6 创新与不足 |
1.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与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区别 |
1.1 立法目的不同 |
1.2 适用范围不同 |
1.3 本质属性不同 |
1.4 计算方式不同 |
2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
2.1 计算基数的范围及顺位 |
2.1.1 计算基数的范围 |
2.1.2 计算基数的顺位 |
2.2 计算基数的认定困难 |
2.2.1 实际损失的认定困难 |
2.2.2 侵权获利的认定困难 |
2.2.3 专利许可费倍数的认定困难 |
2.3 计算基数认定规则的完善 |
2.3.1 实际损失认定规则的完善 |
2.3.2 侵权获利认定规则的完善 |
2.3.3 专利许可费倍数认定规则的完善 |
3.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倍数 |
3.1 计算倍数之争 |
3.1.1 立法实践 |
3.1.2 学界观点 |
3.2 计算倍数范围之界定 |
3.2.1 计算倍数的下限 |
3.2.2 计算倍数的上限 |
3.3 计算倍数的考量因素 |
3.3.1 主观因素 |
3.3.2 客观因素 |
4.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补充制度 |
4.1 完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
4.1.1 明确规定证据开示制度 |
4.1.2 完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4.1.3 落实举证妨碍制度 |
4.2 引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 |
4.2.1 明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的法律依据 |
4.2.2 合理选择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 |
4.2.3 建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数据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论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文献综述及创新之处 |
三 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四 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实证分析:专利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专利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背景 |
一 专利侵权赔偿的现行规定 |
二 2014-2019年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案件增长态势 |
三 2017-2019年我国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方式统计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司法困局的根源 |
一 权利人举证普遍不积极 |
二 相关证明标准过于严格 |
三 其他助推法定赔偿的因素 |
第三节 专利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由 |
一 填补性赔偿不足以遏制恶性专利侵权 |
二 法定赔偿难以取代惩罚性赔偿的地位 |
三 惩罚性赔偿相较于刑事处罚具有优势 |
四 引入惩罚性赔偿不存在法教义学障碍 |
第二章 功能定位: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中适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理论变迁 |
一 围绕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功能定位的争议 |
二 惩罚性赔偿功能定位对适用规则的影响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 报复主义视角下的惩罚功能定位 |
二 功利主义视角下的遏制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影响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功能定位的因素 |
一 各国专利侵权司法实践的各自需要 |
二 报复主义与功利主义间冲突的协调 |
三 专利权的特殊属性和专利法的目标 |
第三章 比较分析: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中适用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
一 立法沿革 |
二 司法适用 |
第二节 专利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的域外经验 |
一 适用要件的判定标准 |
二 主观恶意的认定因素 |
第三节 专利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的域外经验 |
一 计算基准的选择 |
二 具体数额的裁量因素 |
三 赔偿数额的限制 |
第四章 制度重塑: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专利侵权中适用的建议 |
第一节 准确定位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
一 兼顾惩罚与遏制功能 |
二 摒弃填补性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合理制定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 |
一 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
二 精心设计计算规则 |
第三节 注意规避惩罚性赔偿隐含的道德风险 |
一 专利权人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
二 防范专利权人道德风险的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美国专利法上的永久禁令制度与我国专利停止侵害制度适用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美国专利诉讼中永久禁令的适用历程 |
第一节 “一般规则”审理思路的适用 |
一、美国永久禁令的衡平法原则 |
二、“衡平法原则”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 |
三、永久禁令“一般规则”适用下的社会背景 |
第二节 “一般规则”思路的转变 |
一、“专利诱饵公司”逐渐增多 |
二、“专利丛林”问题的出现 |
第三节 eBay案:“四要件检测法”的提出 |
一、eBay案案情介绍 |
二、eBay案的深远影响 |
第四节 后eBay时期专利诉讼中永久禁令的司法适用 |
一、避免类型化判案 |
二、逐一分析“四要件” |
第二章 永久禁令“四要件检测法” |
第一节 原告具有不可弥补的损害 |
一、专利的有效性 |
二、存在侵权行为 |
三、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认定 |
第二节 侵害是逼近的且金钱损害赔偿存在不充分性 |
一、未来侵害的“紧迫性” |
二、损害赔偿的“不充分性” |
第三节 当事人之间的困难权衡 |
一、“困难权衡”的规定 |
二、永久禁令的经济分析 |
第四节 公共利益的考量 |
一、公共利益因素的限制 |
二、合理费用的替代使用 |
第三章 我国专利诉讼中停止侵害救济的适用条件及其与美国永久禁令的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专利案件关于停止侵害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停止侵害救济的立法归纳 |
二、专利案件限制使用停止侵害的立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专利案件关于停止侵害的司法现状分析 |
一、早期专利案件停止侵害制度的泛化适用 |
二、专利案件限制使用停止侵害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美国永久禁令制度与我国停止侵害责任制度的比较 |
一、制度设计的目的 |
二、适用标准 |
三、执行期限 |
四、违反法院判决的后果 |
第四章 我国专利诉讼停止侵害救济适用条件的完善 |
第一节 综合考虑利益平衡 |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二、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
第二节 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 |
一、内涵上的界定 |
二、外延上的界定 |
第三节 完善合理费用的考量因素 |
一、合理费用与损害赔偿 |
二、合理费用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公式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我国专利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及国际比较 |
(一)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
(二)主要发达国家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方法简述 |
1.美国专利侵权赔偿规定。 |
2.英国专利侵权赔偿规定。 |
3.日本专利侵权赔偿规定。 |
三、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界定的经济学分析 |
(一) 专利侵权行为效果的“非零和性” |
(二)侵权人获利的三种渠道 |
四、《若干规定》界定公式的经济模型分析 |
(一)单一专利权利人市场 |
(二) 多家专利企业寡头竞争 |
(三) 模型中侵权企业实际获利的三个来源 |
五、对改进《若干规定》界定公式的建议 |
六、侵权损害界定的合理基准点:反事实状态 |
(一) 按照反事实思维方法界定“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 |
(二)侵权期间权利人销售量/利润上涨不等于无损害 |
(三) “合理利润率”应为反事实状态下利润率(即事前利润率) |
七、结语 |
(9)标准必要专利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强化损害赔偿救济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研究内容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SEP反向劫持行为概说 |
第一节 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内涵与特征 |
一、“反向劫持”术语之辩 |
二、SEP反向劫持行为的一般概念 |
三、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表现特征 |
第二节 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成因 |
一、SEP反向劫持行为中各方主体的特征 |
二、市场环境诱因 |
三、法律环境诱因 |
第三节 专利反向劫持行为与正向劫持行为的辨析 |
一、专利反向劫持行为与正向劫持行为的概念辨析 |
二、专利反向劫持行为与正向劫持行为的联系 |
三、SEP反向劫持行为与正向劫持行为的区别 |
第二章 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基础与困境 |
第一节 SEP反向劫持行为的经济分析 |
一、减少SEP专利权人的创新激励 |
二、降低SEP实施者的侵权成本 |
三、破坏SEP许可市场的长期福利 |
第二节 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分析 |
一、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违法性 |
二、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责任构成 |
三、SEP反向劫持行为人的责任承担 |
第三节 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 |
一.司法裁判被迫介入私人谈判 |
二、禁令救济受到严格限制 |
三、损害赔偿救济不充分 |
第三章 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强化损害赔偿救济的正当性 |
一、司法裁判FRAND许可费对反向劫持行为的影响有限 |
二、禁令救济不足以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 |
三、强化损害赔偿救济可以有效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 |
第二节 惩罚SEP反向劫持者——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 |
一、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变迁 |
二、专利损害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 |
三、惩罚性赔偿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构建方式 |
第三节 补偿SEP被反向劫持者——强化补偿性损害赔偿 |
一、专利侵权中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 |
二、专利损害赔偿中强化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
三、强化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构建方式 |
第四章 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实践 |
一、美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二、美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行政意见 |
三、美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实践的评述 |
第二节 日本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实践 |
一、日本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二、日本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行政意见 |
三、日本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实践的评述 |
第三节 欧洲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实践 |
一、欧洲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二、欧洲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行政意见 |
三、欧洲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实践的评述 |
第四节 对域外法律规制实践的简要评析 |
第五章 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中国化 |
第一节 我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背景 |
一、我国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二、我国企业面临创新全球化浪潮 |
三、SEP反向劫持行为在我国的萌芽 |
第二节 我国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我国法律实践中禁令救济具有不确定性 |
二、我国法律实践中损害赔偿救济不充分 |
三、我国法律实践积极保护本国创新产业 |
第三节 我国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思路:我国应以强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救济为重心 |
二、立法对策:在我国专利法体系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 |
三、司法对策:重视合理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计算 |
四、诉讼模型的提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利益平衡视角下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适用标准 |
二、改进建议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体系 |
二、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的界定 |
第二节 不停止侵权制度司法实践现状与问题 |
一、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司法实践现状 |
二、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的问题 |
第三章 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正当性 |
第一节 停止侵权适用原则的转化 |
一、停止侵权救济绝对适用 |
二、停止侵权救济的原则性适用 |
第二节 阻却适用停止侵权的正当性 |
一、侵权人经济成本 |
二、侵权产品产生的社会价值 |
第四章 限制不停止侵权适用的利益平衡分析 |
第一节 不停止侵权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影响 |
一、知识产权人维权成本高 |
二、知识产权人损益不相当 |
第二节 不停止侵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
一、对激励理论的损害 |
二、社会总福利不平衡 |
第五章 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细化停止侵权责任方式内涵 |
一、责任承担方式的衔接 |
二、细化停止侵权适用方向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的适用条件 |
一、适用不停止侵权流程 |
二、衡量不停止侵权适用标准 |
第三节 区分民事财产责任方式 |
一、损害赔偿填平原则 |
二、合理费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赔偿价值评估研究[D]. 董青.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2]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研究[D]. 赖创奇.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D]. 江雯蒨. 江苏大学, 2020(06)
- [4]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D]. 刘利华.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5]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论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D]. 陶志明. 郑州大学, 2020(02)
- [7]美国专利法上的永久禁令制度与我国专利停止侵害制度适用的比较[D]. 宋博文.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12)
- [8]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公式的经济学分析[J]. 林平,苗翡.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1)
- [9]标准必要专利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强化损害赔偿救济为视角[D]. 曾祥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利益平衡视角下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研究[D]. 林嘉敏.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