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师事务所应了解哪些相关工商登记的法定时效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汪志海[1](2021)在《证券集体诉讼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与应对》文中提出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投资者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原则参与诉讼,50名以上投资者可依法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上取得的新突破。通过思考和分析揭示出该项制度设计将进一步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为业务发展蓄积更多源头活水,但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民事侵权诉讼风险,进而提出针对风险挑战注册会计师行业需采取的应对措施。
曹欢[2](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研究 ——以华泽钴镍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发生了许多起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大部分都与关联方交易有关。企业之间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转移资产,在财务数据上造假,迷惑市场投资者;控股股东利用关联方关系侵占上市公司大额资产,使得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受到严重影响;或关联方之间采用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以实现避税目的,影响国家税收,损害市场公平。另外,关联方关系的复杂化和关联方交易舞弊手段的多样化更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大大提高了关联方交易审计的风险水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交易舞弊行为,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是否恰当,探索防范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的有效对策尤为重要。本文以瑞华会计师事务审计A股最穷上市公司华泽钴镍为例,首先以采集到的与关联方交易有关的财务数据和大量公司公告来揭露华泽钴镍关联方交易舞弊的事实:即通过关联和非关联第三方虚构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关联方之间代偿债务,违规进行大额担保。然后梳理瑞华所在华泽钴镍关联方交易审计中的失职行为,如未充分识别关联方关系,未进一步执行控制测试、细节测试、分析程序去应对关联方交易中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合理职业怀疑精神等。最后提出防范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的对策:审计人员应充分执行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同时创新审计技术与方法;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项目质量复核,还应注重对员工的业务培训;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健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关联方交易风险评估机制;立法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有力打击违法行为。
孟铂林[3](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金鑫[4](2019)在《基于S国企改制的审计质量控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全面展开,对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改制审计作为企业改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除了监督被审计单位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还要确保改制企业的资产真实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但改制审计时间紧,任务重,改制审计程序执行难以到位;可参考的实务经验少,缺乏全面有效地指导与监管,严重影响改制审计作用的发挥。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现代企业理论、现代审计理论为指导,以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国有企业改制指导思想和改制审计监督指导意见为基础,结合国有企业改制的特殊情况,分析改制审计的过程、目标及重点;在此基础上,就A会计师事务所对S国企改制审计,总结改制审计的经验,深挖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原因。认为项目组能严格审查改制文件,提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积极进行专业咨询,重视与各单位沟通,及时沟通改制范围,但也存在重要性水平设定不当,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依据缺失,处理审计数据不严格,风险评估不严谨和过度参与非审计工作等审计质量问题。追根溯源是由于审计团队本身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和审计政策法规疏漏之外,与被审计单位配合度低,相关审计复核形式化的原因。考虑到改制审计项目的特殊性,要提高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的质量,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健全审计工作规范,加强审计监管和惩罚力度;其次,应进一步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做好与各参与方的工作衔接;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氛围。本文对S国企改制审计的审计质量控制改进进行案例研究,分析改制审计的流程、重难点及目标,为改制审计的理论发展和规则制定提供一定的实务依据,对于完善改制审计流程,增强改制审计薄弱环节,提高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的质量,充分发挥改制审计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意义。
葛其明[5](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李奉林[6](2015)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整个证券市场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因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已成为最核心的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被形象的视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世界各国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予以了超乎寻常的关注,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重要手段的地位。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将大大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为投资者等各方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一大批财务舞弊造假案,每个丑闻背后都有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如安然-安达信,琼民源-海南中华、银广夏-中天勤等,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危机,注册会计师因提供虚假陈述审计报告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迅速增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存在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损害赔偿无章可循等诸多问题,导致广大投资者只能望洋兴叹。正所谓久旱必有甘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颁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程中碰到的许多关键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及厘清,为有效审理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扫除了阻碍,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结合当前所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完成了转制,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执业活动,签发审计报告,其可能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导致法律诉讼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上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体现当前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组织形式这一注会行业特色的民事责任认定机制,以此来作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的参照标准,提供给法官作为审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保障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本文通过采用归纳推理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把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大学科有机融合起来,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其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标准进行确定,分析厘清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认识上的分歧,为构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以中美两国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文化背景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背景,比较分析两国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制度的异同,寻求可以借鉴的理论和方法,并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配置以及通过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以检验本文理论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首先对本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内容、思路、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做了说明。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定义分别作了界定,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征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演进历程。介绍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涉及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以及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理论、注意义务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侵权理论。其次,详细阐述了英美和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及理由。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三种表现形式。介绍了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标准发展趋势,重点探讨了审计本质属性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关系以及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再次,分析界定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及其执业过错行为范围;探讨了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的民事责任配置。详细介绍了中美两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计算方法和分摊办法。对我国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标准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下,应采用"二元论"标准的观点及理由。最后,以《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检验。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以侵权责任作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理由在于:侵权责任说可以较好地防止法定责任说的立法难度,挣脱契约责任相对性的束缚,并将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纳入到民事责任范围,符合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统一性的目标和要求。(2)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宜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处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又不致使注会行业陷入困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3)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进过程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作用,服务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履行监督作用的好坏最终靠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来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所具备的特征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有密切的联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更有动力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界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也应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4)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有效的状态和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标准应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5)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6)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以"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为标准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该标准既包含法律层面的"理性人注意"标准,又包含注会行业的专业技术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根据"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标准,本文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及其执业过错范围分别作了界定。(7)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具有动态和交替的"二元"形态,承担有限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能参与事务所管理决策,这些特征有可能加大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引发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风险等。通过对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项目组内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各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期待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8)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性,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应该在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上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9)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适用交易价差法,同时将市场系统及非系统风险损失从中剔除。并且,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诱空性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和参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其内。(10)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在其民事责任的分摊上,采取"两分法"的规则,即当注册会计师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业行为时,以连带责任进行约束,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发生执业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应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发生一般过失的执业行为时,适用比例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仅需承担因自身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那部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双重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使轻微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会陷入"深口袋"的困境,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11)通过《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案例对本文理论研究观点进行检验得出,本文的理论研究结果能够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能够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时合理判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第一,在尊重审计学科性质的基础上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标准平衡的趋势下,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第二,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的标准,统一在该标准框架下明确界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以及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范围。第三,根据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形态以及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运用了当前有关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实证检验,能对当前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存在的局限性在于:第一,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存在的很多问题看法不一,双方都能认可的理论和方法处于深究与磨合之中,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仍需进一步验证。第二,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时间不长,相关案例资料非常少,使得本文只能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个别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得出的研究结论未必公允。
田璧[7](2015)在《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研究》文中提出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国际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以及资本全球流动的加剧,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全球可比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在这种客观需求下既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普遍实践。截至2015年1月,全球已经有114个国家要求本国上市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为“I FRS”),14个国家要求或者允许本国部分上市公司采用I FRS。但是,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并不必然产生高质量会计信息全球可比的结果。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经成为共识的情况下,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趋同就是下一步的核心工作。本文提出了一个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分析框架,在对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必要性、国际趋同的路径、国际趋同的障碍、国际趋同的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实现全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可比,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应当实现国际趋同。以此为基础,本文探索性地就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发展路径,以及中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从高质量会计信息全球可比的客观需求出发,提出在会计准则正在实现国际趋同的背景下,高质量会计信息全球可比的实现还依赖于各个国家的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国际趋同。会计准则是以公共产品形式提供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了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契约理论模型。本文认为,会计准则是一项不完全契约,其执行过程就是通过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传递来履行经营者与投资者所缔结的契约的过程。因此,会计准则的执行如同所有不完全契约一样,需要沿着“自我履行——第三方私人履行——公共强制履行”的过程进行。在这一过程中,制度环境会对缔约双方及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产生引导和约束,从而对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形成及运行产生影响。第二,本文提出了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分析框架,分析了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内涵和外延、国际趋同的必要性、国际趋同的障碍、国际趋同的路径,提出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国际趋同应当是长期趋同、多边趋同以及具体措施的趋同。第三,本文选取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具有不同制度环境的国家,对其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及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分析表明,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三个环节在这几个国家各有侧重。制度环境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国家会计准则契约的缔约主体以及契约内容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了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差异。但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传统的会计准则执行机制正在发生变化,如审计轮换制度,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等。本文认为,这些国家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变化,反映了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要求。第四,对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全球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本文介绍了评价各个国家会计准则执行机制运行效率的BPT指数,并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 IFAC)的调查问卷为基础,对BPT指数涵盖的51个国家的会计准则执行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会计准则的部分具体措施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广泛采用,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在实践中已经发生了国际趋同的变化,这种变化集中体现在审计环节。制度环境的变化、高质量会计信息全球可比的客观需求、国际组织的推动是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主要原因。第五,以对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本文对中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中国的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在过去十年中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同样体现了国际趋同的要求。中国通过自己的实践,对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国际趋同作出了贡献,例如对管理层法定责任的强化等。本文最后提出,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国际趋同是发展的方向,中国应当积极参与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方案的形成;应当在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进程中充分维护本国利益;应当以自己的实践来为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国际趋同作出贡献。文章以规范研究为主,结合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本文有如下创新:首先,基于契约理论,创新性提出了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理论模型,为系统研究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内涵和外延奠定了基础,对学术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其次,探索性地提出了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分析框架,从文化、法律体系、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等视角探索了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形成的逻辑依据,为进一步研究推进会计准责执行机制国际趋同提供了实践上的线索。三是利用上述理论模型和分析框架对有代表性的国家的会计准则执行机制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进行了深入比较考察,并特别注重制度环境与具体执行措施的契合。四是首次引入了衡量各个国家会计准则执行效率的BPT 指数,并以IFAC的调查问卷基础,归纳出了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全球变化情况。五是对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发展路径得出结论,并对我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立场以及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我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提出建议。
邬砚[8](2015)在《侵权补充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侵权补充责任及相关侵权行为类型为主题,全文包括绪论、第一至六章,以及结论。“绪论”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对民法上的补充责任进行了脉络梳理。包括探寻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对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予以归整、对补充责任进行类型区分,进而把本文的研究主题限定为“侵权补充责任”。其次,介绍了学界对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根据学者所持不同立场,将学界观点分为赞成派、改良派与否定派,并对其贡献与不足进行了评述。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六个案例,以说明现行规定还存在诸多疑惑与不足,需要通过体系化的研究进一步阐释与完善。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涵义”,立足于描述。主要站在解释论的层面,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定构成要素。最终认定,侵权补充责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责任顺序法定”、“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其中,“责任顺位法定”是指直接责任处于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表明,补充责任并非对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部分的全额补充,而是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范围内,再根据补充责任人自身的过失行为,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表明,补充责任是风险责任,直接责任是最终责任。第二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系以“一物和他物在相互关联时表现出来的质”为视角,廓清侵权补充责任与所涉相关事物的关系。一是通过分析侵权补充责任与传统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区别,认定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二是将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归纳为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三是围绕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分析了责任承担的效力、责任免除的效力、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抗辩权的行使效果等四个方面;四是就侵权补充责任所涉相关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了澄清。包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无法为现有请求权理论所涵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构成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则构成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第三章为“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立足于联系,即将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补充责任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首先,介绍了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即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其次,探讨了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即派遣劳动者致害中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再次,展示了被忽略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最后,分析了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如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导致的责任、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等六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现行法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一般规律,包括侵权行为、主观心理状态、归责原则、涵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规律。第四章为“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立足于比较。一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二是就我国法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域外法配置的责任形态进行了考察;三是鉴于当前欧洲的统一私法运动如火如荼,对欧洲最新的几个非正式法律文本,如《欧洲侵权法原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中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予以了关注。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到如下启示: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域外法选择的责任形态比补充责任更加严格,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责任形态呈现出向“类型混合”发展的趋势。第五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立足于证成与反思。第一,分析了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而认定,根据成本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与信赖关系理论,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第二,针对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观点,如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违反过错侵权责任、违反保护义务基本精神等,逐一进行辨析,最终认定,这些反对观点有的不能成立,有的虽包含了合理的成分,但尚不足以从根本上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成立;第三,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所独具的制度优势入手,说明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设计包含了合理因素;第四,站在反思的角度,本文亦承认,侵权补充责任并非无可挑剔的责任形态,其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无法协调,“责任顺位法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够公平、对二次诉讼成本的分配不尽合理,且导致求偿程序繁琐。第六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立足于改进。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本文主张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部分规定未考虑到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统一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对此,应通过限缩解释的方法,将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直接责任人故意+补充责任人过失”这一结构中,至于在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就故意或过失产生的其他搭配结构,则应采取其他责任形态;二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保护义务具有多源性,故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其区分为基于特殊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信赖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危险控制所产生的保护义务等三种类型,同时,主张通过可预见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制;三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关于责任顺位的制度安排缺乏正当性,在立法论层面,主张用“相应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取而代之,在解释论层面,则提出了两个解释路径,包括改造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或将“补充”限定为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的相互关系;四是针对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杜撰的“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不尽合理,主张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不同责任主体,在尊重原告选择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规制。最后是“结论”。归纳了本文对侵权补充责任所持基本立场,明确了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指出了本文研究的未尽事宜。
程红灵[9](2014)在《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问题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一般而言,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鲜明的“重刑轻民”现象。当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陈述而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或验资报告时,一般均由政府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行政处罚,只有小部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这不利于我国当前发展健康的市场经济,损害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故本文主要讨论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叙述了选取以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为题的背景以及研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意义,目的在于使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去承担那些未承担的责任;第二部分,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文献综述,并就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简单的回顾,而且对民事责任进行了概念界定;第三部分,考察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发展历程,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在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利害关系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承担责任的能力等方面的现状,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制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四部分,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现状出发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缺席的原因,主要从内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外部原因包括法律环境的制约、司法部门的不判决、社会公众的不诉讼,内部原因指当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不足也是导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缺席的一个原因。第五部分,就我国目前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首先从我国立法上考虑,统一规范和协调我国相关法律,使社会公众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利益,其次是在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给予建议,重点主要是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培养能力方面建议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对职业责任保险进行详细划分,不同规模的事务所采用不同形式的责任保险,第三个是使提取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这个措施落到实处,并根据事务所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理,最后是建立一个审计报告鉴定机制,有利于法院部门对民事纠纷的判定等,通过这些建议以期能为解决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强调论题的现实性、侧重实践等特色,适当借鉴了比较法社会学等法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并且采用了分散而多见的小案例对术语进行了举例解释。本文的贡献和不足包括:在研究思路上强调了从审计职业界长远发展角度出发,适度介入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制度建设进程;从多角度分析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开辟了新的思路,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合理的保障,推进了我国司法结构完善的脚步。不足之处在于在选题上,验资业务或审计业务引起的民事纠纷作为学术论题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研究,本文出于篇幅和作者能力的考虑,对上述问题未予以分开讨论,将其留置作为今后研究中可供拓展和深入的议题。
于守华[10](2007)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文中指出《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1在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2入手,提出尖锐而颇具代表性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误区和法律体系的疏漏。运用大量确凿的数据资料剖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是本文的一大特色。研究方法上以法学方法为主,经济学方法为辅,社会学方法作为补充,多学科相结合。全文共设十一章,以银广夏事件3为典型案例,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层层分析论证,最终得出结论。第一部分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及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现状介绍第一章导论介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特别指出研究方法亟待改革。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中,必须因势利导,重视研究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学取向,注意经济分析方法的导入。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方法的统一,是法学发展中竞争与融合的必然趋势,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必由之路。第二章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和重大性标准讨论以1993年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函[1993]122号)为标准,确定虚假陈述的法律含义,又以《证券法》中的列举性规定描述了虚假陈述的三种行为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和盈利预测的关系进行分析。虚假陈述的判断必须以重大性规则为标准4,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详细地给出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条件,本节通过分析评价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对重大事件的认定,得出比较科学的、兼顾各利益主体的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最后提出本论文的主要问题:解决虚假陈述问题的途径。第三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通过实证比较研究,充分借鉴各方面资料,总结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用经济学方法对误区进行分析和计量,并从法学根源上5作深层次的探讨。笔者就消除误区的途径客观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突破传统桎梏,确定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重视全面质量控制,进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是解决误区的唯一出路”这一核心论点。第二部分专家框架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第四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首先对专家责任的一般概念进行限定,指出专家责任可以分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专家对当事人不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对于专家责任的具体构成、专家行为与法律责任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专家责任的分担等,也进行了较为深入剖析。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具备所有专家特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具有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法学上应确认为“公共产品”责任。第三部分注册会计师过失、欺诈及侵权行为研究第五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讨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和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的区分,充分肯定损害的因果原则、责任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则和责任相称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故意、欺诈、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等概念的界限,从理论上进行划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欺诈实际情况,从会计信息欺诈和审计欺诈两方面进行探讨,特别强调了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界定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和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笔者首先对除第三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6特别作出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重点分析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观点分歧7。强调审计侵权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免责条件。第四部分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第七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采取属人主义原则,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属地主义原则相冲突。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我国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规定也存在缺欠,建议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部门中,以便尽可能合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最后通过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比较,提出注册会计师避免承担民事责任的对策。第八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民事责任性质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利益关系第三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具有高度信赖关系8,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应并入侵权法理论救济范围之内。有必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9,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在此基础上研究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要求所有侵权者要负共同责任或共同与分别责任。第九章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通过不同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横向比较,揭示出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后法律责任的演变10,指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趋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两项主要业务:验资和审计。特别分析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责任视同一种特殊的专家责任的论点,即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此外,也论述注册会计师案件的合理诉讼时效问题。第五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研究第十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通过对国内外民商法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比较,梳理出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存在的缺失和疏漏,指出缺失和疏漏所引起的问题和弊端,由此提出宏观立法思路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重构设想。分别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方面加以论证和设计,使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误区问题得以完整解决。结论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考虑按照法学和经济学原理,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确认为“公共产品11”。然后,按照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12要求,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零缺陷”(zero defect)为目标,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过程的质量检测为核心,重视质量成本的投入,把缺陷消灭于提供产品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本文论述的每一章内容,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共产品”的一个生产环节,注册会计师行业每一层次、每一阶段都必须进行彻底的法制化管理。立足于法学基础理论,结合经济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进行宏观立法思路之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之重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了解哪些相关工商登记的法定时效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了解哪些相关工商登记的法定时效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集体诉讼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资本市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
(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
(三)试点注册制改革司法保障若干意见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
(四)新《证券法》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方面取得的突破 |
1. 在诉讼参与方式上取得突破。 |
2. 在代表人资格方面取得突破。 |
3. 具有公益性特点,符合我国国情。 |
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责任 |
(一)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
(二)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
(三)赔偿范围和责任顺位 |
三、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新突破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
(一)进一步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 |
(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发展蓄积更多“源头活水” |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挑战 |
(一)诉讼机制的创新会使诉讼赔偿数额明显增加 |
(二)证券诉讼前置程序松动会使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
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应对措施 |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记初心使命 |
(二)重视专家属性,履行专家职责 |
1. 保持应有的注意义务。 |
2. 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
(三)完善体制机制,引导健康发展 |
1. 完善内部业绩考核机制,形成业务数量与质量的良性循环。 |
2. 落实内部追责机制,强化责任意识。 |
(四)积极应诉抗辩,维护合法权益 |
1. 基于执业行为不存在违法性进行抗辩。 |
2. 基于不存在的因果关系进行抗辩。 |
3. 基于诉讼时效和其他法定事由进行抗辩。 |
(五)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
1. 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
2. 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
六、结语 |
(2)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研究 ——以华泽钴镍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文献综述 |
1.2.2 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2 理论基础及相关概念 |
2.1 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的相关理论 |
2.1.1 控制权收益理论 |
2.1.2 风险导向审计理论 |
2.1.3 舞弊三角理论 |
2.2 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概述 |
2.2.1 关联方关系 |
2.2.2 关联方交易 |
2.3 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 |
2.3.1 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定义 |
2.3.2 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特征 |
3 华泽钴镍关联方交易舞弊事实分析 |
3.1 华泽钴镍基本情况介绍 |
3.1.1 公司简介 |
3.1.2 华泽钴镍关联方关系 |
3.1.3 证监会对华泽钴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3.2 华泽钴镍资金占用型关联方交易舞弊手段 |
3.2.1 假商品购销之名行转移资金之实 |
3.2.2 与关联方之间代偿债务 |
3.2.3 利用关联方关系互相担保 |
3.3 利用“舞弊三角论”分析华泽钴镍关联方交易舞弊 |
3.3.1 业绩压力和子公司融资需求引起造假动机和压力 |
3.3.2 内控体制不健全、治理结构不完善为造假提供机会 |
3.3.3 控股股东态度不端且将大额资金占用合理化 |
4 瑞华所对华泽钴镍关联方交易执行审计程序的不当之处 |
4.1 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的不当之处 |
4.1.1 未实施有效程序识别关联方 |
4.1.2 未与治理层沟通重大关联方交易事项 |
4.1.3 未了解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
4.1.4 缺乏全方位的分析程序 |
4.2 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4.2.1 实施控制测试不到位 |
4.2.2 实施细节测试不到位 |
4.3 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 |
5 防范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的对策 |
5.1 审计人员方面 |
5.1.1 风险评估阶段要重视识别关联方 |
5.1.2 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了解与测试 |
5.1.3 创新审计技术与方法,提高关联方交易审计质量 |
5.1.4 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
5.2 审计机构方面 |
5.2.1 强化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
5.2.2 加强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
5.3 被审计单位方面 |
5.3.1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5.3.2 建立关联方交易风险评估和防范体系 |
5.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 |
5.4.1 完善关联方交易披露制度 |
5.4.2 健全审计准则,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市场监管 |
6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4)基于S国企改制的审计质量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企改制审计政策法规研究 |
1.2.2 审计质量控制理论研究 |
1.2.3 国企改制审计理论研究 |
1.2.4 国企改制审计案例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第2章 国企改制审计的质量改进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国企改制 |
2.1.2 改制审计 |
2.1.3 审计质量控制 |
2.2 国企改制审计的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现代企业理论 |
2.2.3 现代审计理论 |
2.3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
2.3.1 质量控制的目标 |
2.3.2 业务承接和客户关系保持 |
2.3.3 专业胜任能力 |
2.3.4 业务执行和监控 |
2.4 提高国企改制审计质量的准备 |
2.4.1 准确定位改制审计的目标 |
2.4.2 准确把握国企改制审计政策法规 |
2.4.3 充分了解改制过程 |
2.4.4 准确把握改制审计的重点 |
第3章 S国企改制审计案例 |
3.1 S国企及改制基本情况 |
3.1.1 S国企的基本情况 |
3.1.2 公司改制的基本情况 |
3.2 S国企改制审计过程 |
3.2.1 审计目标 |
3.2.2 审计内容 |
3.2.3 风险评估 |
3.2.4 审计重点 |
3.2.5 函证程序 |
3.3 改制报表的审计调整 |
3.3.1 审计调整说明 |
3.3.2 资产调整过程 |
3.3.3 关键指标变动 |
第4章 S国企改制审计的经验和质量问题 |
4.1 S国企改制审计的重要经验 |
4.1.1 严格审查改制文件 |
4.1.2 及时沟通改制范围 |
4.1.3 熟悉相关审计政策 |
4.1.4 重视与各单位沟通 |
4.1.5 积极进行专业咨询 |
4.2 S国企改制审计存在质量问题 |
4.2.1 重要性水平设定不当 |
4.2.2 函证等程序缺乏规范 |
4.2.3 个别审计事项无依据 |
4.2.4 处理审计数据不严谨 |
4.2.5 未严格执行风险评估 |
4.2.6 过度参与非审计工作 |
4.3 S国企改制审计质量问题的根源 |
4.3.1 审计相关依据有疏漏 |
4.3.2 审计团队能力有瑕疵 |
4.3.3 与改制单位配合度低 |
4.3.4 相关审计复核形式化 |
第5章 国企改制审计质量控制建议 |
5.1 完善改制及审计相关规制 |
5.1.1 健全改制审计相关政策 |
5.1.2 构建改制审计考评体系 |
5.1.3 加强监管以及惩罚力度 |
5.2 提高对改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
5.2.1 严格执行审计监督程序 |
5.2.2 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
5.2.3 做好与各方的工作衔接 |
5.2.4 培育质量为导向的基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6)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 |
1.2.2 关于审计报告真实性认定研究 |
1.2.3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合伙人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
1.2.4 关于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
1.2.5 对研究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局限性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局限性 |
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概述 |
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 |
2.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2.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 |
2.1.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2.2.1 英美法系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2.2.2 大陆法系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2.2.3 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学说和规定 |
2.2.4 本文观点 |
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2.3.1 无过错责任原则 |
2.3.2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
2.3.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2.3.4 本文观点 |
2.4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2.4.1 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2.4.2 注册会计师具有执业过错 |
2.4.3 投资者遭受了损失 |
2.4.4 投资者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2.5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2.5.1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2.5.2 欺诈市场理论 |
2.5.3 侵权行为法理论 |
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 |
3.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表现形式 |
3.1.1 虚假记载 |
3.1.2 误导性陈述 |
3.1.3 重大遗漏 |
3.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 |
3.2.1 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
3.2.2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标准的认定 |
3.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 |
3.3.1 重大性相关概念辨析 |
3.3.2 美国法律规定的重大性标准 |
3.3.3 我国法律规定的重大性标准 |
3.3.4 对重大性标准的评析和认定 |
4.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其配置 |
4.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认定 |
4.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认定标准:"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 |
4.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行为范围认定 |
4.1.3 在"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框架内认定 |
4.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民事责任的配置 |
4.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 |
4.2.2 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3 合伙人与非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5.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及分摊 |
5.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5.1.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 |
5.1.2 美国及其他地区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
5.1.3 我国法律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
5.1.4 特殊普通合伙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
5.2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确定 |
5.2.1 美国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 |
5.2.2 我国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 |
5.2.3 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评析及认定 |
5.3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 |
5.3.1 赔偿责任分摊的基本方法 |
5.3.2 美国法律对赔偿责任分摊的规定 |
5.3.3 我国法律对赔偿责任分摊的规定 |
5.3.4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分摊的确定 |
6.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一个典型案例的检验 |
6.1 案例: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 |
6.1.1 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
6.1.2 案例分析 |
6.2 研究设计 |
6.2.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 |
6.2.2 对当事注册会计师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认定 |
6.2.3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确定及分摊 |
7.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关于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研究 |
三、国内外有关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研究 |
四、文献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研究贡献与不足 |
一、主要研究贡献 |
二、主要研究不足 |
第五节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及其要素 |
第一节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一般分析 |
一、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概念 |
二、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特征 |
第二节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 |
二、契约的履行机制 |
三、契约的履行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边界 |
第三节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运行环节 |
一、自我实施环节 |
二、外部审计环节 |
三、公共强制执行环节 |
第四节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契约理论模型 |
一、理论模型 |
二、对该模型的进一步解释 |
第三章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到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国际趋同 |
一、国际趋同 |
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
三、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国际趋同 |
第二节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主要影响因素 |
一、文化环境 |
二、法律体系 |
三、资本市场 |
四、公司治理环境 |
五、主要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障碍 |
一、制度环境差异与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国际趋同 |
二、国家之间的利益之争与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国际趋同 |
三、路径依赖与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国际趋同 |
第四节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路径 |
一、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可供选择的路径 |
二、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合理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主要国家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及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美国 |
一、自我实施环节 |
二、外部审计环节 |
三、公共强制执行环节 |
四、美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形成和运行的制度环境 |
五、美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特点 |
第二节 英国 |
一、自我实施环节 |
二、外部审计环节 |
三、公共强制执行环节 |
四、英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形成和运行的制度环境 |
五、英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特点 |
第三节 德国 |
一、自我实施环节 |
二、外部审计环节 |
三、公共强制执行环节 |
四、德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形成和运行的制度环境 |
五、德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特点 |
第四节 日本 |
一、自我实施环节 |
二、外部审计环节 |
三、公共强制执行环节 |
四、日本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形成和运行的制度环境 |
五、日本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特点 |
第五节 主要国家会计准则执行机制比较分析 |
一、主要国家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差异 |
二、主要国家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差异的制度环境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全球变化及分析 |
第一节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全球变化情况 |
一、以BPT指数为基础的会计准则执行机制演变情况 |
二、国际趋同背景下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横向比较 |
三、趋同背景下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变化情况的小结 |
第二节 欧盟有关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区域趋同的实践 |
一、会计监管的区域协调 |
二、外部审计环节的区域趋同 |
第三节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变化的原因 |
一、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客观需求 |
二、制度环境因素的变化 |
三、国际组织的推动 |
四、制度竞争的结果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分析及趋同建议 |
第一节 中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建设实践 |
一、中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演变 |
二、中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特点及其制度环境 |
三、中国现有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不足 |
第二节 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要求与中国的立场 |
一、深化国际合作的新形势与参与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必要性 |
二、改进中国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任务 |
三、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的立场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侵权补充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补充责任的脉络梳理 |
一、溯源: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 |
二、归整: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 |
三、分类:补充责任的类型区分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实践困惑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范围、方法与创新 |
一、本文的研究范围及其限定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四、附注:有关用语的说明 |
第一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何谓“补充”: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问题 |
一、原则: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 |
二、例外: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的限制 |
第二节 如何“相应”:侵权补充责任的范围界定 |
一、是全额的补充还是相应的补充 |
二、如何确定“相应的”责任范围 |
第三节 可否追偿:侵权补充责任的最终责任主体界定 |
一、争议:关于追偿权之有无及主体的不同观点 |
二、证成:追偿权是补充责任的内在要求 |
三、追偿权的定性与限制 |
小结 |
第二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之区别 |
一、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区别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 |
一、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 |
二、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 |
三、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 |
一、责任承担的效力 |
二、责任免除的效力 |
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 |
四、抗辩权的行使效果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之间的竞合 |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 |
二、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三、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小结 |
第三章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 |
一、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
二、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 |
三、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 |
第二节 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 |
一、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
二、对区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检讨 |
三、对区别适用不同责任形态的检讨 |
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追偿问题 |
五、派遣劳动者致害责任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区别 |
第三节 被忽略的侵权补充责任行为类型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 |
二、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 |
三、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 |
四、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 |
第四节 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类型 |
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 |
二、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 |
三、错误登记不动产物权导致的登记机构责任 |
四、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 |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 |
六、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 |
一、典型形态: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
二、争议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三、变异品种:混合责任形态 |
四、类似形态:补充性责任 |
五、新型制度:重新分配制度 |
第二节 相关侵权行为类型的比较考察 |
一、美国法的责任配置 |
二、英国法的责任配置 |
三、德国法的责任配置 |
四、法国法的责任配置 |
第三节 欧盟侵权法所呈现出的动向 |
一、《欧洲侵权法原则》的相关规定 |
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
三、《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的相关规定 |
四、《瑞士责任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域外实践的启示 |
一、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 |
二、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 |
三、责任形态呈现出“类型混合”的趋势 |
小结 |
第五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 |
第一节 补充责任人应否承担责任之理论基础 |
一、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分析理论 |
二、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危险控制理论 |
三、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信赖关系理论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合理性之迷思 |
一、是否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
二、是否符合保护义务基本精神 |
三、是否违反自己责任原则 |
四、是否与理论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 |
五、是否违反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
六、是否符合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 |
七、是否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
八、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相对合理性 |
一、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 |
二、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因果关系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优势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不足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对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导致求偿程序繁琐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无法与违约责任相协调 |
小结 |
第六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应具备的主观要件 |
二、其他主观要件应配置其他责任形态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主观要件的限制在适用方面的问题与出路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构想 |
二、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三、补充责任人不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四、侵权补充责任类型化的限定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顺位安排的完善 |
一、立法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二、解释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完善 |
一、只起诉直接责任人 |
二、同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 |
三、只起诉补充责任人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主要贡献与不足 |
一、本文的贡献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国内外学者研究综述 |
一、国外学者研究综述 |
二、我国学者的研究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民事责任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发展历程和现有法律规定 |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发展历程回顾 |
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
第二节 司法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重视不够 |
一、司法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处罚频率较低 |
二、司法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处罚力度不足 |
第三节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门槛高 |
一、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还未法定确认 |
二、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
三、诉讼时效固定,立案侦查时间不定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能力不足的现状分析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影响责任的承担 |
二、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能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
第四章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缺席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法律环境的制约 |
一、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 |
二、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
三、现行法规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 |
第二节 司法部门未判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 |
一、司法部门人员专业能力不够胜任 |
二、司法部门对相关民事责任法律认识不统一 |
第三节 社会公众维权意识淡薄 |
一、社会公众对法律认识不足 |
二、社会公众起诉意愿不强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建设不完善 |
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不高 |
三、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意识相对比较淡薄 |
第五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规范统一相关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界定 |
二、协调相关法律处罚条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
三、及时修订《注册会计师法》 |
第二节 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
一、科学界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范围 |
二、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体系 |
三、完善事务所内部责任分担机制 |
四、完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制度 |
第三节 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一、强制会计师事务所投保 |
二、有效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 |
第四节 建立虚假审计报告鉴定制度 |
一、建立鉴定人随机选任制度 |
二、设置审计鉴定委员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发展及演变 |
第二章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和重大性规则 |
第一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 |
第二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规则讨论 |
第三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性标准经典案例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容和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误区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学根源探究 |
第四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专家职责 |
第一节 专家责任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责任构成和范围界定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法律特征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产品责任理论类推 |
第五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认定的复杂性 |
第二节 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欺诈行为分析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欺诈行为 |
第六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行为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行为 |
第七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行政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刑事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第三节 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比较及相关启示 |
第八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利益关系第三人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性质讨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
第四节 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 |
第九章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国际比较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探讨 |
第十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存在的疏漏和弊端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设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了解哪些相关工商登记的法定时效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集体诉讼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与应对[J]. 汪志海. 财会月刊, 2021(07)
- [2]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研究 ——以华泽钴镍为例[D]. 曹欢.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基于S国企改制的审计质量控制研究[D]. 金鑫. 湖南大学, 2019(07)
- [5]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6]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D]. 李奉林.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5)
- [7]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国际趋同研究[D]. 田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5(12)
- [8]侵权补充责任研究[D].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9]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研究[D]. 程红灵. 浙江工商大学, 2014(09)
- [10]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D]. 于守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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