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产权制度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产权制度的调研报告

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 答:法律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央安排的做带一项农村重大改革任务,按照中央总体工作安排今年底将基本结束。由于改革政策的不配套,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及改革完成后建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营、管理等方面遇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目前多数没有明确统一的解决办法,不仅造成基层工作者迷茫、影响改革进程推进,也严重制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经营业务开展,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改革任务的落实与改革成果的巩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和纳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唤胡没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1. 答:法律分析: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陵锋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这是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念汪李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仔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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