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诉讼时效的正确把握(论文文献综述)
兰楠[1](2021)在《民事抗诉标准的再探讨》文中研究指明民事抗诉标准是民事检察的基础性问题,是民事法律监督工作准确把握和回归制度定位的关键所在。在理论上,对于民事法律监督的性质、事项、范围、监督标准一直存在争议;在实践中,提请抗诉案件支持率低、抗诉标准任意性等问题实际影响着民事检察工作的权威。《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应当抗诉的列举情形由于相对抽象概括,而无法独立承担起确定抗诉标准的任务。在分析民事抗诉本质属性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实践需要提炼确定抗诉标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相对有效可行的路径。由此形成原则加事由的框架,以法定抗诉事由为确定抗诉标准的基础,以基本原则为确定抗诉标准提供价值指引、分析路径和分析方法,纠正抗诉标准任意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抗诉,应当遵循和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监督为主、统筹救济的原则。二是程序从严、兼顾实体的原则。三是重点把握法律适用、克制否认事实认定的原则。
别寒露[2](2021)在《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文中提出有关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间的争议,自保证制度形成以来便一直存在,《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颁布删繁就简,从立法前沿角度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进行重新梳理,确定了保证期间的定义与性质,描绘出了保证制度中的时间脉络,直面条款与制度的矛盾冲突,明确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起算、中断的适用。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保责任的存续期间而不是保证债务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并非诉讼时效,而是独立期间,有其特定的作用和目的,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存在着宏观与微观上的区别;综合分析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则,准确把握中国现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相关规则的特质,并且明确中国的制度优势及发展方向;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是一段时间开始的起点,两者的起算并不一致,需分别讨论,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修改,与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相适应,也是考虑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兼顾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结果;保证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中断时保证期间及主债务诉讼时效运行情况需具体分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中断,《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未作具体规定,故应适用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则;对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之关系,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几乎同等的地位都决定着不能仅依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就判定其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变化相一致。
许慧心[3](2020)在《论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文中研究表明诉讼时效起算作为时效制度发挥作用的起点,提示了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开启时效的计算进程,体现了时效制度价值和理念。特殊起算基于请求权的复杂性、与一般起算预设的请求权救济进程不同等原因而以例外规定的形式分散在民法体系中,立法规定充分体现了利益的衡量与取舍。本文首先以时效起算标准为导向确定特殊起算制度的基本范围,通过对特殊起算情形的分析厘清制度逻辑,在此基础上抽象出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共性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取向,从而形成关于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的基本思路。此外对请求权行使可能性障碍的特殊起算类型与中止、中断制度的衔接进行了探究,建立起时效特殊起算制度与其他制度的一体化思考,最后反思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应当适用特殊起算的请求权进行了探究。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标准分析”。时效起算标准主要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我国诉讼时效起算以主观标准为原则,客观标准为例外,客观标准为识别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范围确定指向。第二部分是“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的情形”。以“请求权产生之日”“请求权可得行使之日”“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为划分标准,对比较典型的特殊起算情形进行了制度分析,厘清各个情形中的主客观之争。第三部分是“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的逻辑基础与价值取向”。从逻辑基础来看,部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依赖客观标准的确定性,便于稳定交易关系,迅速结清债权债务;原权性质的请求权不需要权利受到侵害的判断,诉讼时效应当自可得行使之日起算。从权利救济的进程看,主观标准适用以即时性合同和一次实施即完成的侵权行为为预设对象,但是当请求权行使存在障碍和侵权行为持续时,割裂了主观标准适用的逻辑结构,应当以障碍消失和请求权的构成出发考量时效的起算点。从价值取向看,传统时效价值取向在特殊起算制度中出现重心的偏移,第一,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基础上,作偏向权利人的理解。第二,维护法益秩序,节约司法成本。第四部分是“诉讼时效特殊起算与中止、中断制度的衔接”。《民法总则》190条和191条作为请求权行使可能性障碍的特殊起算类型,适用中产生与中止、中断制度的衔接:其一,当请求权在身份关系成立之前产生时,在时效计算过程中出现障碍事由,但是由于我国未能将特殊起算事由纳入中止事由当中,导致此时适用中止制度的牵强;其二,当法定代理人在特殊起算点前代为主张请求权的,应当在尊重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基础上,承认时效中断的效果,当被代理人请求权未能得到实现时,重新起算应当自特殊起算点之日而不是中断事由终结之日,以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第五部分是“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是对现行立法的完善,包括《民法总则》190条应当规定被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之间的双向保护。191条对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应当增设诉讼时效自脱离家庭共同生活之日起算。另一方面以特殊起算的基本思路为导向对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夫妻之间的请求权、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请求权适用特殊起算的问题进行探究,确定各个请求权适用的起算标准及逻辑。
张凤月[4](2020)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跨入行政诉讼的一道程序性门槛。对起诉期限制度予以完善,能够有效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诉权,维护行政行为效力,并保障取证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起诉期限规定不周密,起诉期限制度在实务适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亟需加以解决和完善。针对未明确行政第三人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告知错误处理方式和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问题,应当将最长起诉期限加以延长并统一,并将起诉期限告知错误处理方式与未告知情形同等对待,另需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定。为解决起诉期限起算点不合理的问题,应当重新设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害之日作为起诉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点。对于起诉期限与复议期限衔接不当的问题,可以分情况处理:在超出起诉期限但未超出复议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但复议终局,不得再针对此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将提起复议与提起诉讼的期限保持一致,防止诉讼期限未经过,但由于复议期限经过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在撤回复议申请转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将之前的复议行为作为起诉期限扣除事由,以避免起诉期限经过,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另外,为解决起诉期限适用类型无限制的问题,可明确确认诉讼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其他诉讼类型直接或间接受起诉期限约束。最后,对于起诉期限耽误制度不完备的问题,应当明确起诉期限扣除事由与相应程序,并拒绝起诉期限中断规则的引入。
赵新[5](2020)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虽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仍然存有不足。在实际运用中,同一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时而会出现不同的裁判尺度,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另外,由于受制于很多现实因素的影响,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存在的缺陷不仅导致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而且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所以,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展开探究并提出建议显得十分必要。本文由三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基本理论的阐述。该部分在概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对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作出辨析;进而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性质的不同学说进行梳理,学说主要有法定期间说、除斥期间说、特殊时效说、消灭时效说,并着重分析了消灭时效说。第二部分总结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现行相关规定和具体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问题包括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不明确、期间较短、中止和中断不完善、特殊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存在缺陷、劳动仲裁机构对仲裁时效届满后的审查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以及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如何有效衔接等。第三部分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建议。首先,关于起算点的争议,仍然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但同时根据一些特殊类型的劳动争议,如二倍工资、工伤赔偿等,设置不同的起算点;其次,相关期间较短问题,提出适当延长仲裁时效期间为二年;另外,有关中止问题,可以参照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而对于仲裁时效的中断,应当进一步规范有关规定;然后,关于特殊仲裁时效适用范围狭窄的现象,应适当将加班工资、年休假报酬等劳动争议纳入特殊仲裁时效适用的范围;此外,针对劳动仲裁机构对仲裁时效届满后的审查规定存在的缺陷,可以结合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从充分保障劳动者一方权益的角度出发,设置新的审查规定;最后,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如何有效衔接的问题,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主动审查仲裁时效,以及在诉讼程序中规范当事人的仲裁时效抗辩权的行使。
曲海文[6](2020)在《论我国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规则》文中指出传统行政法学的关注点在一个静态的行政行为上,当下行政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司法实践中一个行政决定的做出往往由多个部门的先后参与完成,多个行政机关运用自己的不同专业优势做出最终行政行为,关联行政行为的概念就诞生了。当最终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是由一系列前后相继、效力相关的行政行为构成时,法院如何审查关联行政行为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指的是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另一行政行为为前提时,且对该行政行为的审查关系到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行为本身并不是诉讼之标的,法院应如何审查该行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关注,在不少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违法性未必是在该行政行为中体现,有可能是体现在关联行政行为上,所以我们有必要构建出一系列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规则,有限度的允许法院在审理被诉行政行为时一并审查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联行为在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中应归属于阶段性行政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包括多阶段行政行为与多阶段行政程序,不同的关联行政行为所存在的问题也稍有不同,将关联行政行为类型化有助于后续构建具体的司法审查规则。动态多元的关联行政行为区别于传统意义上静态单元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的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也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备受推崇,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与传统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产生了抵触,而且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而构建的。理论上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关联行政行为的适用。因此,只有在对传统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提出质疑,在理论上在行政过程论、违法性继承理论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系列相关的司法审查规则,才能使关联行政行为在我国更好的适用。我国一些法院在缺乏理论指导的背景下,已经逐步开始探索的道路。本文主要通过理论分析、案例研究来阐述“关联行政行为”中的司法审查问题,并尝试提出一系列司法审查规则,在理论上,引入行政过程论和违法性继承论,在实践上,主要包括明确关联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适用全面审查的方法,采取实质审查的方法,在个案中加强超过诉讼时效的权益保障。
张艳[7](2019)在《处分原则的转型及其解释》文中研究指明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文以“处分原则的转型及其解释”为主题,从法理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双重视角,以1982年至2015年这个时间段内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制度发展为素材,从射程变迁、技术改进、公益限制和制度误用等四个维度,展示和解释中国民事诉讼法上处分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实践及其变迁,反思处分原则及其制度贯彻中的基础观念问题与立法技术问题,力图实现对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系统化和法理化理解。第一章“处分原则的射程变迁”,主要试图指出,即使在处分原则的理论定义和立法表述没有丝毫变化的情况下,对处分原则的具体理解和贯彻也可能极为不同,特定的时代背景和法律观念调整着处分原则的具体“射程”。本章主要以应诉管辖和自认这两个规则的变迁过程说明处分原则射程的变化。通过应诉管辖规则长期缺失和最终确立的解释和分析,本文试图表达和证明,处分原则曾长期处于“国家干预”观念的内部压力之下,也处于有错必纠等法律观念的外部干扰之中。通过对自认规则长期缺失和最终确立的解释和分析,本文试图表达,处分原则可能因为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对“事实认定”的绝对主导权而被排除适用,这是处分原则与民事诉讼体制或基本模式(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直接相关的重要证据。第二章“处分原则的法律技术”,主要是试图指出立法技术会对处分原则的贯彻产生实质性影响,处分原则的实际贯彻需要立法技术上的精致改进。本章主要以撤回起诉规则和诉讼时效抗辩援用主体规则为例来说明两种立法技术改进的方法。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撤回起诉规则的反思,本文主张改变笼统“法官裁量”的立法技术,改为“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如果有例外的话),原则上应当允许处分,但有例外限制,该限制可能是法定情形的罗列,也可能是设置抽象的兜底条款。通过对诉讼时效援用主体规则的变化的描述和反思,本文主张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作出明确区分,避免将刚性程序运用于实体问题,导致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剥夺或者“代行”。第三章“处分原则的公益限制”,主要是试图提出两种类型的当事人处分权限制问题。任何有价值的事物都有其限度,至少是适用范围或条件,而且需要面对特殊情况。通过对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规则变迁的解释与分析,本文试图主张,以该规则为范本,在常规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在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时,应打破作为处分原则核心要义的“处分权对审判权的限制”,允许甚至要求法官依职权有所作为。通过对我国《民诉法解释》中允许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进行撤诉和和解的规则的反思,本文主张,为强化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避免公益诉讼私益化,不能简单将私益诉讼中的处分逻辑都运用于公益诉讼,至少要设置极为严格的条件,并在制度上强化监督。第四章“处分原则的制度误用”,主要是试图对立法和实践中贯彻处分原则的两种不当方式进行批判。当事人的处分权可以限制法院的审判权,法院的审判权也会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行使进行监督。通过对诉讼中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常规做法的反思,本文主张,重新审视和设计诉讼和解规则,强化其法律效力;如果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因此要求撤诉,依据现行法框架,法院应依职权制作调解书,而不是准予撤诉。通过对“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反思,本文主张,强化调解作为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的一面,充分保证其选择性和自愿性,淡化调解作为法院审判权的一面(并非否定),特别是放弃以考核督促法官调解的方式来增加调解率,避免产生“强制”问题。
王小军[8](2019)在《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认可和采纳,也是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表面上与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罪刑平等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相矛盾,而实质上它在保障人权方面与三大原则一脉相承;其表象上与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而根本上它在预防犯罪方面与现行刑事政策并无二致。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文化的差异,追诉时效制度起源和发展追诉时效制度程度的不同,各国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各国理论界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认识和研究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现行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简单,逻辑漏洞明显,且一直停滞不前,这增加了立法漏洞和司法适用的困难,加之,对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导致该制度与我国刑事法治整体的制度创新和规范变迁不相适应。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即又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颁布实施,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原来的试点在十九大之后全面铺开,国家层面及地方各级的监察机关已建立起来,原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进一步整合,这直接导致职务犯罪案件追诉主体的变化,我国刑法典原有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这也为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重塑提供了契机,可谓形势逼人。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状况、司法实践遭遇问题的梳理和分析评判,结合现今刑事法治的整体和发展态势,用符合我国语境的方式廓清追诉时效制度在理论研究中应有的立场、应注意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在顺应我国反腐败权力重新架构,相关国家权力重新调整的重大形势变革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重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设计安排,相信会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地影响。本文从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创建两个视角入手,采取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分析归纳法、经济分析法等进行分析研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脉络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分别从追诉时效的基本制度问题,追诉时效停止问题,单位犯罪追诉时效问题,有关网络犯罪、溯及力等其它特殊问题及制度完善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第一章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本章共分为五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念及分类、理论基础、功能及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等,通过对追诉时效制度从历史的角度、理论的角度、对比的角度、现实状况的角度进行利弊分析、概况介绍,使大家对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价值等问题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和领悟,总括性的提出问题,也为下面对该制度细节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注解,是本文的总纲部分。第二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停止问题,该问题是整个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也是困扰追诉时效制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主要解决追诉时效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的问题,从目前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而言,停止问题主要包括时效中止、中断、终止三个方面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及特征、追诉时效中止制度、追诉时效中断制度、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笔者从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归纳、比较,提出、分析我国目前追诉时效制度在时效中止、时效中断、时效终止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我们之前对追诉时效认识严重不足,立法较为粗糙滞后的问题展现出来,为该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三章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该问题是追诉时效制度中的一个特殊问题,但是一个大问题,为平衡结构,笔者将该问题单列一章进行分析介绍。我国现行追诉时效制度是从1979刑法典移植过来的,变化不大,但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问题,导致我们在1997年刑法典中规定单位犯罪时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使以自由刑、死刑等主刑为标准建立起来的追诉时效制度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一附加刑刑罚之间存在矛盾关系,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对一切犯罪一体适用,没有考虑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以致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本章从影响单位犯罪的特殊因素、单位犯罪时效起算、期限设置、时效停止、司法适用及完善等五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为后文的解决问题做好铺垫。本章共分为五节,在每节中又分为两、三各部分进行归纳、分析、说明。本章是本文的亮点,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四章是关于追诉时效的其它特殊问题。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由于自身存在不足,在适用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问题,前文笔者从该制度在单位犯罪这一大问题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论说,而其在微观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在遭遇具体问题解决时争议不小,本文从追诉时效中的网络犯罪问题、溯及力问题、牵连犯问题、时效起算问题、期限设置问题、隔时犯问题等有代表性的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为后文我国追诉时效的微观完善打下基础。本章是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小但牵一发而动全身,通过分析、评判对于解决追诉时效的操作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通过案例、对比等方法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本章共分为六节,每节采取从实例到问题、从分析到提供解决路径的脉络。本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五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宏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废除追诉时效延长、超期追诉制度,增设追诉时效中止、终止制度。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分别从这四个方面入手,主要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在宏观方面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是本文的新颖之处。第六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微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关于完善追诉期限设置问题,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死刑及数罪并罚条件下的追诉时效适用、完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二节是关于微观完善的几个小问题,主要有时效中断的限制、追诉主体问题、时效起算表达问题等具体细节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提出解决方案;第三节是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全面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本章也是本文的新颖之处,关键部分。最后是结论部分。本文笔者从以上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指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对修改完善进行构思,表达自己的管窥之见,以期对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王义[9](2019)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释明权的运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释明权发端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是法院以澄清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案件事实为目的,而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等诉讼行为加以指导的一项实质的诉讼指挥权。它的出现源于某些诉讼价值观和基本诉讼原则,根植于特定的诉讼机制背景,即民事诉讼应普遍遵循的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原理,致力于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追求实质正义与程序正当的统一,避免“突袭裁判”,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兼顾诉讼效率的提高,实质上成为平衡民事诉讼诸价值需要的一种精巧的制度装置,在采纳辩论主义的国家和地区享有“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的美誉。新中国成立以来,受传统文化、固有的争端解决方式及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理论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民事诉讼赋予法院以较强的职权,未建立起约束性辩论原则及处分主义原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政治体制、国民的社会意识和法律观念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和促进了民事诉讼机制作出相应的调整,法院逐渐放弃了以往的包办制,淡化以往的职权主义色彩,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还当事人以本应承担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专致于诉讼指挥,在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实现角色的转换。释明的理念与规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及地方性司法文件中已有初步体现,释明制度已初具雏形,但尚待进一步科学化与体系化。当前亟待明确释明的具体对象、阶段、界限及方式,构建释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法官的释明培训,提高法官对释明制度的驾驭能力。
黄欣兴[10](2019)在《彩礼返还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结婚前给付彩礼在我国有着十分深厚的历史传统,是我们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如今社会现实生活中,彩礼习俗依然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广泛存在于中国大地的各个角落里,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理论界普遍认为彩礼是传统文化中需要予以摒弃的糟粕,因此彩礼未能得到我国立法的确认,长期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只是受到道德和风俗习惯的约束。面对数量众多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填补了部分法律空白。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存在过于笼统抽象等缺陷,致使彩礼返还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困境。本文从尊重风俗习惯的角度出发,以彩礼返还规则为研究对象,梳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正文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彩礼的概念、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对彩礼功能也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彩礼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通过系列案例,逐一分析在关于彩礼返还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返还权利人和义务人不明确、彩礼返还条件不明确、对彩礼的判定标准模糊、彩礼返还比例不规范、彩礼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规定不明确、对习惯法重视不足等问题。第三部分是从域外立法例的视角出发,介绍典型国家或地区关于婚约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求能够从中寻求有益的吸收借鉴。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建议。立足于司法实践中裁判彩礼返还纠纷面临的现实问题,从明确彩礼返还权利人和义务人、明确彩礼返还条件、明确彩礼的界定标准,对彩礼返还比例进行规范,对请求权诉讼时效作出明确规定和注重习惯法的适用六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彩礼返还制度和更好地解决相关纠纷有所助益。
二、浅谈诉讼时效的正确把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诉讼时效的正确把握(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抗诉标准的再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抗还是不抗 |
二、确定抗诉标准的根本出发点——对公权力的监督 |
三、以体现民事抗诉制度价值追求的原则指引法定抗诉事由的理解适用 |
(一)监督为主、统筹救济的原则 |
1. 法律秩序与私权利 |
2. 监督与救济 |
3. 审判规律和自由裁量权 |
(二)程序从严、兼顾实体的原则 |
1. 程序正义和有限纠错 |
2. 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
3. 违法裁判和错误裁判 |
(三)重点把握法律适用、克制否认事实认定的原则 |
1. 法律适用的引领导向 |
2. 与事实的距离和原审认定事实的优势 |
3. 事由成立即抗诉和确有错误再抗诉 |
(2)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学术争议 |
一、保证期间性质的学术争议 |
(一)相关学说列举 |
(二)保证期间为独立期间 |
(三)小结 |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
(一)理论观点梳理 |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宏观关系 |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微观关系 |
(四)小结 |
第二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立法规则分析 |
一、德国立法规则 |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则 |
三、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规则 |
(一)《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四、我国立法与其他地区立法的比较分析 |
(一)同德国相关规定之分析 |
(二)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之分析 |
(三)小结 |
第三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与起算—《民法典》第 692 条第 2 款评释 |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 |
(二)起算点的确定 |
(三)起算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典》第694 条评释 |
(一)起算点的确定 |
(二)起算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三、小结 |
第四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
一、保证期间的中断 |
(一)保证期间“中断”的相关规定 |
(二)保证期间不可中断的缘由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
(一)相关立法规定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保证期间之运行 |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之运行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论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标准分析 |
(一)诉讼时效起算标准的立法考察 |
1、主观标准 |
2、客观标准 |
(二)我国诉讼时效起算的立法规定 |
1、主观起算为原则 |
2、客观起算为例外 |
二、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的情形 |
(一)以“请求权产生之日”为起算标准 |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例外规定 |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
3、《海商法》中的规定 |
(二)以“请求权可得行使”为起算标准 |
1、法律上的障碍 |
2、请求权行使可能性的障碍 |
(三)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
三、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的逻辑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一)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的逻辑基础 |
1、部分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依赖客观标准的确定性 |
2、原权性质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适用客观标准 |
3、区别于一般起算的权利救济进程 |
(二)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的价值取向 |
四、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与中止、中断制度的衔接 |
(一)我国诉讼时效障碍机制的规定 |
(二)诉讼时效特殊起算与中止制度的衔接 |
(三)诉讼时效特殊起算与中断制度的衔接 |
五、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的完善 |
(一)现行立法的完善 |
1、《民法总则》190 条应采取双向保护模式 |
2、《民法总则》191 条应增设条款 |
(二)其他应当适用特殊起算的情形 |
1、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
2、夫妻之间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
3、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概述 |
1.1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概念 |
1.1.1 起诉期限的含义 |
1.1.2 起诉期限与相关概念辨析 |
1.2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功能 |
1.3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现状 |
1.3.1 一般行政行为起诉期限 |
1.3.2 特殊行政行为起诉期限 |
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之不足分析 |
2.1 起诉期限规则内容不明确 |
2.1.1 未明确行政第三人起诉期限 |
2.1.2 未明确起诉期限告知错误处理方式 |
2.1.3 未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 |
2.2 起诉期限起算点不合理 |
2.3 起诉期限与复议期限衔接不当 |
2.4 起诉期限适用类型无限制 |
2.5 起诉期限耽误制度不完备 |
第三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之考察 |
3.1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
3.1.1 英国 |
3.1.2 美国 |
3.2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
3.2.1 德国 |
3.2.2 法国 |
3.2.3 日本 |
3.3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
3.4 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之比较分析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之完善 |
4.1 起诉期限规则内容明确化 |
4.1.1 明确行政第三人起诉期限 |
4.1.2 明确起诉期限告知错误处理方式 |
4.1.3 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 |
4.2 重新设定起诉期限起算点 |
4.3 合理衔接起诉期限与复议期限 |
4.4 起诉期限应与行政诉讼类型相配套 |
4.5 完善起诉期限耽误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试拟稿 |
致谢 |
(5)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概念 |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特征 |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辨析 |
(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性质及评说 |
1.法定期间说 |
2.除斥期间说 |
3.特殊时效说 |
4.消灭时效说 |
5.仲裁时效性质的本文评说 |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规定及问题 |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现行规定 |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前的规定 |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的规定 |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不明确 |
2.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间较短 |
3.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不完善 |
4.特殊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对象比较单一 |
5.仲裁机构对时效届满后的审查规定缺乏合理性 |
6.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不够顺畅 |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建议 |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
(二)延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间长度为二年 |
(三)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1.细化仲裁时效中止的规定 |
2.规范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 |
(四)健全劳动争议特殊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 |
1.正确理解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时效期间 |
2.适当扩大特殊仲裁时效的适用范围 |
(五)重构劳动仲裁机构对时效届满后的审查规定 |
1.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决 |
2.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者负有释明义务 |
(六)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相衔接制度 |
1.通过立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性质 |
2.明确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
3.规范一审程序中仲裁时效抗辩权的行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我国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1、行政诉讼的角度 |
2、理论定义的角度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关联行政行为的类型化 |
第一节 关联行政行为的产生和意义 |
一、关联行政行为的产生 |
二、关联行政行为的意义 |
第二节 关联行政行为的内涵和类型 |
一、多阶段行政行为 |
二、多阶段行政程序 |
三、两者间的区分标准 |
第二章 我国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 |
第一节 实践案例的引入 |
一、多阶段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不明确 |
二、部分多阶段行政程序欠缺救济途径 |
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困境 |
一、多阶段行政行为面临的效果外化障碍 |
二、多阶段行政程序面临的行政行为效力障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与理论争议 |
一、实质正义与法安定性之间的价值冲突 |
二、审查关联行政行为与可争讼性之间的价值冲突 |
三、审查关联行政行为与行政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 |
第三章 我国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反思 |
第一节 理论方面 |
一、行政行为论的不足 |
第二节 实践方面 |
一、超越诉讼受案范围 |
二、审查范围的不确定 |
三、审查强度的不合理 |
四、超过诉讼时效范围 |
第四章 我国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完善 |
第一节 理论方面 |
一、行政过程论的导入 |
二、违法性继承理论的引入 |
第二节 实践方面 |
一、明确关联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 |
二、确立全面审查的原则 |
三、采用实质审查的模式 |
四、加强个案中超过诉讼时效的权益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处分原则的转型及其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为什么研究处分原则? |
二、为什么研究“转型”? |
三、为什么是1982-2015?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处分原则的射程变迁 |
第一节 “有错必纠”与处分原则的博弈——以应诉管辖规则的生成为中心 |
一、涉外应诉管辖: 初步承认处分权? |
二、应诉管辖规则缺位: 强大的“有错必纠”与弱小的“处分原则” |
三、应诉管辖规则确立: 受限的“有错必纠”与“自我归责”的强化 |
四、法院的告知义务: 处分权行使的保障规则? |
五、《民诉法解释》第35条: 移送管辖规则,还是应诉管辖规则? |
第二节 从“事实认定”到“权利处分”——以自认规则的生成为例 |
一、自认规则的发展历程 |
二、形成事实: 法官的权力还是当事人的权利? |
三、当事人承认与客观真实 |
四、当事人承认与权利处分 |
第二章 处分原则的法律技术 |
第一节 从“法官裁量”到“原则与例外结合”——以撤回起诉规则为例 |
一、一审程序撤回起诉规则: “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的裁量思路 |
二、上诉程序撤回起诉规则: 未区分一般性条件与排除性条件 |
三、撤回起诉规则的统一化——《民诉法解释》第338条的反思意义 |
四、撤回起诉规则的重构: 处分为原则,干预为例外 |
五、对兜底思维与技术的反思 |
第二节 实体与程序的区分——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援用为例 |
一、诉讼时效: 程序准入条件之否定 |
二、诉讼时效: 法官职权援用时效之否定 |
三、诉讼时效: 抗辩权发生说的确立 |
第三章 处分原则的公益限制 |
第一节 公共利益作为例外——以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变迁为例 |
一、“全面干预”立场: 全面纠正所有错误,上诉请求只是之一 |
二、“例外干预”立场: 上诉请求以外的其他错误也应纠正 |
三、“处分受限”立场: 上诉请求外只纠正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错误 |
四、从“干预受限”到“处分受限”的思维方式真正贯彻了处分原则 |
第二节 公益诉讼中的处分限制——以和解和调解为中心 |
一、是否允许和解与调解: 一个理论争议问题 |
二、公益诉讼和解和调解的实践: 运用比例大,但也有争议 |
三、公益诉讼和解与调解之否定 |
第四章 处分原则的制度误用 |
第一节 “多余”的处分权——以诉讼和解而撤诉为例 |
一、中国法上的因诉讼和解而撤诉 |
二、因诉讼和解而撤诉的双重困境——以“吴梅案”为例 |
三、诉讼和解应赋予强制执行力 |
第二节 有“强制”风险的处分——对“调解优先”的反思 |
一、1982《民事诉讼法(试行)》: 强调法官应“着重调解” |
二、1991《民事诉讼法》: 删除“着重调解”,但未降低调解地位 |
三、“调解优先”政策的兴起 |
四、“调解优先”政策的悖论 |
五、作为“例外与基准”的调判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成果 |
(8)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追诉时效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肇始 |
二、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第二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
一、追诉时效概念的不同界定及分析 |
二、对追诉时效的重新定义 |
三、追诉时效的学界分类 |
第三节 追诉时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追诉时效存在根基的代表性学说 |
二、追诉时效制度之正当性基础 |
第四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功能 |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功能 |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消极作用 |
第五节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当前立法 |
二、对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立法的简要评析 |
第二章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
一、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二、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三、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第二节 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一、基于法定事由的追诉时效中止 |
二、基于事实上之原因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止 |
第三节 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一、再次犯罪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断 |
二、加重结果导致追诉时效中断 |
第四节 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一、导致永久性追诉的追诉时效终止 |
二、导致刑事责任现实化之追诉时效终止 |
三、导致刑事责任消灭之追诉时效终止 |
第三章 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之单位犯罪的特殊性 |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
二、单位犯罪行为的特殊性 |
三、单位犯罪刑事追究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期限 |
第三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止问题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断问题 |
三、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终止问题 |
第四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司法适用 |
一、当前立法背景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司法适用的特殊问题 |
第五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
二、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 |
第四章 追诉时效制度的其它特殊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犯罪追诉时效问题 |
一、网络犯罪与追诉时效问题 |
二、网络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
第二节 刑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
一、从贾某交通肇事案谈起 |
二、该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两种意见 |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跨法适用原则 |
第三节 牵连犯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 |
第四节 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
一、目前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规定 |
二、我国适宜采用的起算标准 |
第五节 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
一、确定期限的标准 |
二、追诉时效期限的幅度 |
三、当前追诉时效超期适用问题 |
第六节 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适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问题论说 |
三、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起算问题 |
四、应有的结论 |
第五章 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立法的宏观完善 |
第一节 废除目前的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
一、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纵向比较 |
二、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横向比较 |
三、我国现行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弊端 |
四、应有的结论 |
第二节 废除超期追诉制度 |
一、超期追诉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二、条款闲置是超期追诉立法的逻辑必然 |
三、取消超期追诉制度并不会放纵犯罪分子 |
第三节 增设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一、设立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必要性 |
二、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借鉴 |
三、我国对于追诉时效中止原因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增设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一、对追诉时效终止原因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的立法选择 |
第六章 我国追诉时效立法的微观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 |
一、追诉时效期限设置的依据与标准 |
二、增设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 |
三、调整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 |
四、明确同时犯数罪时的追诉时效期限 |
第二节 对追诉时效进行微观完善的其它几个问题 |
一、引起追诉时效中断之罪的限制问题 |
二、取消将影响追诉的主体限定规定 |
三、追诉时效起算的立法表达 |
第三节 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释明权的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问题与研究进路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综述 |
1. 西方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释明权理论综述 |
2. 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释明权的研究和认识 |
(三) 研究进路 |
1. 规范分析 |
2. 个案研究 |
3. 实证研究 |
一、释明权的含义及机制背景 |
(一) 释明权的涵义 |
(二) 释明权的性质 |
1. 权利说 |
2. 义务说 |
3. 权义复合说 |
4. 权力说 |
二、我国设立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一) 制度土壤:协助当事人处分型诉讼机制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
1. 两种诉讼模式之辨析: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
2. 协助当事人处分型机制的基本确立 |
(二) 我国引入释明权制度的意义 |
1. 我国民事诉讼目的之变迁 |
2. 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
3. 两造双方诉讼能力的不均衡及律师代理的不足 |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考察 |
(一) 司法解释中法官释明权的规定 |
(二) 地方司法文件中关于释明权的规定 |
(三) 现有规定的不足 |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运用的实务考察 |
(一) 司法实务中法官释明权适用的典型情形 |
1. 被告姓名书写有误时,法院应予释明 |
2. 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释明 |
3. 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释明 |
4. 当事人未明确请求权基础时,法院应予释明 |
5.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原物无法返还时对诉讼请求变更的释明 |
6. 对举证责任的释明 |
7. 对诉讼时效不宜主动释明 |
(二) 司法实务中的不当释明及其成因分析 |
1. 不当释明的涵义及类型 |
2. 不当释明的后果 |
3. 不当释明问题的成因分析 |
五、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想 |
(一) 规范释明权的行使范围和方法 |
1. 规范释明权的行使范围 |
2. 规定必须释明的情形 |
3. 完善释明的方法 |
(二) 规范释明权的适用范围和释明程度 |
1. 规范释明权的适用范围 |
2. 规范释明的程度与原则 |
(三) 构建不当释明的防范与救济机制 |
1. 不当释明的防范 |
2. 释明救济机制之构想 |
3. 不当释明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彩礼返还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典型案件介绍 |
1.1.2 案件评析及引出的相关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彩礼的性质和功能 |
2.1 彩礼的界定 |
2.1.1 彩礼的含义 |
2.1.2 彩礼与婚约的关系 |
2.2 彩礼的法律属性 |
2.2.1 赠与说 |
2.2.2 证约定金说 |
2.2.3 婚约之从合同说 |
2.2.4 相关观点评析 |
2.3 彩礼的功能 |
2.3.1 补偿功能 |
2.3.2 婚姻资助功能 |
2.3.3 自然选择功能 |
2.3.4 人身约束功能 |
第3章 我国彩礼返还司法困境 |
3.1 彩礼返还权利人和义务人不明确 |
3.2 彩礼返还的条件不明确 |
3.2.1 对婚约解除的判断依据不明确 |
3.2.2 相关法律用语难以界定 |
3.2.3 彩礼返还的条件失之宽泛 |
3.3 彩礼判定标准模糊 |
3.4 彩礼的返还比例难确定 |
3.4.1 是否适用过错原则不明确 |
3.4.2 对确定返还比例的规范性不足 |
3.5 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不明 |
3.6 习惯法未得到充分尊重 |
第4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 |
4.1 德国婚约财产立法现状 |
4.2 法国婚约财产立法现状 |
4.3 瑞士婚约财产立法现状 |
4.4 美国法中的相关规定 |
4.5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彩礼返还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彩礼返还权利人和义务人 |
5.2 彩礼返还条件 |
5.2.1 对婚约解除的判断 |
5.2.2 “共同生活”的含义和判断标准 |
5.2.3 “生活困难”的含义和判断标准 |
5.2.4 彩礼返还的主要标准和基本原则 |
5.3 彩礼的界定标准 |
5.4 彩礼返还比例 |
5.4.1 过错原则的适用 |
5.4.2 探索符合实际的指导性意见 |
5.5 彩礼返还诉讼时效起止时间 |
5.6 习惯法的适用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浅谈诉讼时效的正确把握(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抗诉标准的再探讨[J]. 兰楠.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4)
- [2]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D]. 别寒露. 烟台大学, 2021(12)
- [3]论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D]. 许慧心. 山西大学, 2020(01)
- [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问题研究[D]. 张凤月. 河北大学, 2020(08)
- [5]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研究[D]. 赵新. 辽宁大学, 2020(01)
- [6]论我国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规则[D]. 曲海文.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处分原则的转型及其解释[D]. 张艳. 吉林大学, 2019(06)
- [8]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D]. 王小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释明权的运用研究[D]. 王义. 云南大学, 2019(03)
- [10]彩礼返还规则研究[D]. 黄欣兴. 南昌大学, 2019(02)
标签:诉讼时效论文; 法律论文; 刑法追诉时效论文;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